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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世界文化遺產的興起 世界文化遺產的興起 世界文化遺產的興起 世界文化遺產的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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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世界文化遺產的興起 世界文化遺產的興起 世界文化遺產的興起 世界文化遺產的興起

世界文化遺產一詞是由世界、文化和遺產三個日常常用的詞彙所構成的一個 名詞,三個名詞各有其意義,組合起來則成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特別定義的名 詞。為了解釋世界文化遺產的興起和意義,本文先從文化和遺產的意義談起,再 說明文化遺產所代表的意義,最後延伸說明全球共享的意義。

文化,在不同學科有不同的定義,不同時代、不同的人對其也有不同的理解 和詮釋。英國人類學家 Tylor(1871)曾以列舉的方式廣義的來定義文化:「人因 身為社會成員所獲得的複合整體(complex whole),包括知識、信仰、美術、道 德、法律、風俗、以及任何其他能力和習慣」(張恭啟、于嘉雲譯,1989:36)。

英國文化研究學者 Raymond Williams 則認為,真正的文化應該是「整體生活的 方式(a whole way of life)」(Williams, 1958;引自 Smith, 2003:9),文化是人們 在日常生活中活生生的經驗。而後 Linton(1945)、Goodman 和 Marx(1982)則 將文化視為社會成員學習、傳承而來的社會遺產,可作為社會成員處理日常問題 的工具(盧嵐蘭譯,2000,29-30)。時至二十一世紀,英國前文化部長 Chris Smith

明譯,2005:20)。

從時間發展對文化定義的轉變來看,文化一詞不再只是人類學家、文化理論 家或社會學家以學術眼光努力界定的名詞,在今日,文化可作為政治、商業、觀 光、教育等不同領域操作的一種活動和目標。文化除了是人類在社會生活累積的 總和,或世代傳承的有形實體與無形價值外,亦可做為一種媒介,作為不同時代、

不同國家、不同族群、不同階層、不同領域間對話的橋樑。

在我們熟悉的用語上,遺產是一種屬於個人的概念,是一種經由遺囑執行人 執行法定過程後所繼承的環境、利益或資產。然而在我們生活的世界,是由個人 和群體的過去所構成的,人類過去生活的歷史,會形成文化,文化中許多屬於社 會全體成員的事物,就社會觀點而言,它是前人留給後世的資產,也就是社會層 次的遺產。國際文化觀光憲章中闡述了遺產的意義,指其涵蓋了「景觀、歷史地 方、場所和營建環境,以及生物多樣性、收藏品、過去及現在持續的文化執業,

知識與生活經驗」(傅朝卿,2002:77)。社會上有關古蹟及相關的人事地物都被 整合於「遺產」的概念中,因此,遺產也是一個複雜的名詞。

結合兩個複雜的名詞,新南威爾斯遺產辦事處(New South Wales Heritage Office)為文化遺產下了定義(劉藍玉譯,2005:72):

遺產組成包括風景、建物、結構、廢墟、遺址和其他的勞動產物,無法 被更新取代、日漸稀有、價值不菲的文化資源。激勵當代和未來子孫的 物件,因此需要受到所有人、管理者和整個社會細心呵護著。

既然文化遺產是屬於社會成員所有,應當對全體人類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

但畢竟每個人、每個國家都有其不同的價值觀和發展需求,並非每一個人或每個 國家都將文化遺產視為珍寶。全世界各地由於政治武裝衝突、經濟商業開發、工

而,二十世紀中期前的兩次世界大戰,則是讓世界各地的文化遺產飽受摧殘,於 是保護文化遺產的聲浪愈形重要。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聯合國成立了聯合國 教科文組織(UNESCO),希望整合國際的力量,致力維護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由於國際間對於文化遺產的重視,文化遺產的保護逐漸由各國轉向國際組織共同 管理的趨勢,「人類共同遺產(our common heritage)2」的概念逐漸成為國際間 重視的議題之一,且文化遺產的概念隨著時間不斷討論精進,概念與管理方式亦 更趨多元與周延(世界遺產重要國際會議及發展趨勢請參閱附錄一,p219)。

承襲一九五四年海牙公約的精神和國際間文化及環保意識的高漲,一九七二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巴黎召開第十七次常會,訂定通過《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 遺產公約(The UNESCO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公約中規定,全世界具有 傑出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文化及自然遺產,需列入《世界文 化與自然遺產名錄(UNESCO World Heritage List)》中加以保護。此一公約受到 各國支持與重視,截至 2008 年 7 月計有 185 個國家和地區加入公約,有 878 個 遺產登入名錄中,分佈於 145 個締約國的區域內(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2008)。

遺產,代表社會發展與人類生活所留下的記錄與痕跡。

每個國家、種族與地區都有屬於自己的遺產,重視文化資產 的國家都有訂立詳細法令規章保護之。而被選為世界遺產之 處均會有世遺的標誌標示(請見左圖,圖片來源: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2008),表示此處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遺公約保護之處。

2 人類共同遺產所具有之內涵及其闡義:(張習明,2004:37)

(1) 某一區域的遺產地不受到任何形式國家的先佔有或主權管轄的約束;

(2) 所有人類不分族群都可參與其管理,國家只是扮演全世界人類之代理地位;

(3) 其開發、經營都需接受國際遺產機構的監督與指導,其利益應由國際共享;

世界遺產的標誌為外圓內方彼此相連的圖案,方形代表文化,圓形代表自然,兼 有保護地球的涵意,兩者線條相連為一體,代表自然與文化的結合。本文所探討 的「「「「世界遺產世界遺產世界遺產世界遺產」」」」,,,,乃指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乃指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乃指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乃指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名錄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名錄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名錄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名錄》》》》所收錄所收錄所收錄所收錄 的遺產

的遺產 的遺產

的遺產,,,,屬於全世界人類共有屬於全世界人類共有屬於全世界人類共有屬於全世界人類共有、、、、共享的自然與人類發展共共享的自然與人類發展共共享的自然與人類發展共共享的自然與人類發展共同創造之總體同創造之總體同創造之總體同創造之總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