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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世界貿易組織之概述

一、 世界貿易組織之成立及主要功能

WTO 是由GATT 轉變而來,是一個獨立於聯合國之外的永久性 國際組織,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正式成立於1995 年1 月1 日,負 責管理世界經濟與貿易秩序,在大陸和台灣加入後,現在總計有144 個成員,約佔全球貿易總額的95﹪。

由於GATT 運作46 年之後,各參盟會員感受到GATT 非正式組 織方式運作之困難,在烏拉圭回合談判(Uruguay Round,1986-1994)

期間,由加拿大和歐盟提議成立,最後117 國代表於1994 年4 月15 日共同在摩洛哥馬拉喀什(Marrakeh)簽訂烏拉圭談判最終協定,亦 即世界貿易協定,附帶通過1995 年1 月1 日成立WTO。

根據馬拉喀什「設立WTO協定」,WTO的宗旨是會員之間對於貿

易及經濟方面的關係應以: ITO憲章,而暫時以GATT取代。

第六階段 成立期 1995年1月1日 117會員國代表於1994年4月5

WTO是一個建立在會員之間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國際經貿組織,

信任是WTO各項協定的重要保證與維繫。WTO的成員一致同意:共 同遵守合作規則,促進世界貿易的健康發展,和維護世界的和平。萬 一各會員間有貿易糾紛,會員的期望是:採取建設性的方法,來解決 彼此間的分歧。因此,WTO成員在發生與他國貿易爭端後,不會單 方面採取行動,而是會將爭端交由世界貿易組織來解決,因此,世界 貿易組織創造了一個健全而穩定的國際經貿發展架構,重要性與日俱 增。

世界貿易組織會以一致同意的貿易規則,作為解決會員間貿易糾 紛的依據。一旦某項規則被制定後,會員就要遵守該規則;如果爭端 會員對某項規則持有異議,WTO 將會對該規則繼續探討、修改,或 是決定繼續沿用。綜言之,WTO 的主要功能為:

(一)管理貿易協定。

(二)做為貿易協商的論壇。

(三)解決貿易爭端。

(四)審閱會員的貿易政策。

(五)經由技術支援及訓練計畫來協助開發中國家制定貿易政策。

(六)與其他國際組織合作。

二、世界貿易組織之基本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協議有: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 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這 些協議主要體現了以下基本原則:

(一)非歧視原則

非歧視原則是 WTO 的基石,由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 則組成。“最惠國待遇”是指在貨物貿易的關稅、費用等方面,一締 約方給予其他任一締約方的優惠和好處,都須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 成員。而“國民待遇”是指,一締約方從另一締約方進口的產品,在 國內稅收和法令規章方面享受其國內同類產品同等的待遇,不得歧 視。

(二)互惠原則

指一締約方予以對方對等的補償,以換取其所實施的某項優惠待 遇的互惠。該原則與最惠國待遇原則的結合實施,以避免締約方由雙 邊互惠而導致的差別待遇。

(三)透明度原則

為 WTO 三個主要目標(貿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穩定性)之一。

要求締約方迅速公布一切涉及外貿的法令、條例和行政決定,使各國 政府和貿易商熟悉其有關進出口貨物規定。應未經正式公布,不得實

施。以防止締約方之間進行不公開的貿易,從而造成歧視性的存在。

(四)關稅減讓原則

該原則作為非歧視、互惠及透明度諸原則的實際執行載體。關稅 減讓以互惠為原則,通過多邊關稅減讓談判來降低進出口關稅的總體 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礙商品進口的高關稅,由此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五)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原則

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是 WTO 的最大特點。WTO 成員也享受一繫 列 WTO 賦予的權利,如參與制定多邊貿易規則等,同時也要履行 WTO 的義務,如遵守 WTO 的基本規則,履行承諾的減讓義務,以 確保貿易政策法規統一性和透明度。在貿易伙伴不履行 WTO 義務,

對本國(或地區)產業造成損失時,成員國可提出磋商或訴諸 WTO 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或在其他貿易領域獲得相應補償。此外,WTO 成員在特殊情況下確實無法履行 WTO 義務時,可以向 WTO 申明理 由,提出暫停或延期履行相關義務。

三、我國加入 WTO 之主要利益

從經濟理論及實務運作分析,加入 WTO 雖不免對國內產業有短 期衝擊,但我國因此可分享世界貿易成長之利益,並提升資源配置效 率,其正面利益遠超過負面影響。此外,WTO 所持續推動之服務業 市場開放措施,對我國發展成為亞太營運中心均有助益。我國加入

WTO 之主要利益如下:

(一)有效預測國際經貿走向

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已達 144 個,WTO 所轄各項協定為所有會 員國應共同接受的多邊國際經貿規範,因此創造了一個健全而穩定的 國際經貿發展架構。我國入會之後,業者將可在一個更可預測的環境 中,確實有效地掌握國際經貿規範及趨勢,進行各項貿易及投資活動。

(二)在 WTO 規範基礎下與各國進行經貿活動

WTO 在推動貿易自由化之同時,亦致力建立一個更為公平、合 理之多邊貿易規則,亦即是「以規範為基礎」(rule-based)之法制架 構。將來隨著 WTO 各項新議題,諸如投資、競爭、環保及勞工等項 議題之不斷擴大,各會員國無論是政府部門之政策,抑或民間企業之 貿易及投資等經貿活動,均應在此等多邊規範之架構下進行。我國亦 可透過積極之參與,爭取對我國最有利之立場。

(三)確保我國在國際經貿體系之平等地位

在 WTO 之架構下,基於平等之地位,會員都必須遵循最惠國待 遇及國民待遇原則,對於參與世貿組織多邊體系運作的各會員均享有 平等的地位。我國由於國際情勢特殊,有時無法與貿易對手國充分對 話,入會後我國可與各貿易對手國共同推動經貿自由化及進行多邊或 雙邊貿易諮商談判,以確保我國之經貿利益。

(四)妥善運用 WTO 爭端處理機制

雖然 WTO 為一官方組織,但是 WTO 會員國對多邊貿易規範和 市場開放的諮商無非是反映各國的企業利益。因此,我國加入 WTO 後,也應思考如何透過各級工商團體力量,整合業界之資源,協助中 小企業收集國際經貿資訊,並掌握及運用 WTO 貿易自由化所創造之 商機,藉著 WTO 爭端處理機制,反應我企業利益,排除我與其他會 員體經貿往來所遭遇之困難,在公平客觀之國際爭端解決機制之下,

依據各國共同適用之國際規範,解決貿易糾紛,維護及拓展我國經貿 利益。

(五)透過 WTO 來參與其他經貿組織及活動

WTO 目前正加強與其他國際組織之合作及聯繫,以促進全球經 貿政策之一致性。我國成為 WTO 之會員國後,可透過各國際組織與 WTO 之合作管道,取得相關資料,並出席其他國際組織與 WTO 合 辦之會議或參加其他國際組織舉辦之研討會,有助於我與世界各國之 經貿交流,對擴大我國經貿發展空間,具有極為廣泛而深遠之影響。

世界已邁入二十一世紀,全球經貿在 WTO 的引領下,更將朝向 自由化、多邊化方向發展,而我國一向以經貿為經濟導向及生存依賴 重心,未來除非我國打算閉關自守,否則若想要繼續發展對外經貿關 係並立足於國際政治舞台上,提升全民生活水準,不論是否已成為

WTO 之會員,均將無法逃避且必須主動或被迫地遵守 WTO 已經建 立的全世界一致性的國際規範,因此,我國決不能排除於國際經貿社 會之外,必須積極爭取加入國際性之經貿組織,以加強與國際間之經 濟互助關係,取得國際上應有的地位,確保我國經貿永續的發展。

四、WTO 對醫療產業的影響

就整體醫療界來看,加入 WTO 之後,由於進口關稅的下降,將 使醫療器械與藥品的價格下降,藥品亦會面臨專利保護問題。從病患 的角度來看,人們用於醫療支出的費用會越來越便宜。

在中醫醫療人員部份,因加入 WTO 對於其他會員國的中醫醫療 人員,依視同國民遇待的規範,基本上只是符合該國國家教育單位所 認同學歷,並再參與國家中醫師專技高等考試,則應可取得該國中醫 師資格。以目前台灣教育部只認可九大地區文憑資格,包含:歐洲、

美國、加拿大、日本、南非、澳洲、紐西蘭、香港及新加坡,但面臨 多數人前往大陸學習中醫情形,未來一旦兩岸學歷認證通過後,其對 國家考試及未來執業競爭勢必造成巨大衝擊。

在中藥的影響部份,在台灣輸入中藥必須以藥品報關,相較於其 他國家則是將中藥材視為農產品,所以並不限中藥商才可輸入,為了 有效管理藥材,以保障國民健康,須完成中藥典對策,訂出質量標準

管理規格,並給予合格中藥藥材核發許可證,並積極開發台灣本土中 藥材。在中藥製劑應加強檢驗,推動臨床療效評估,且時亦要求國外 製劑也要遵循,並開發新製劑,推動新技術與自創品牌。而政府及公 會應扮演輔助中藥產業角色,推動 cGMP,創新研究新藥並申請專 利,掌握國際商情資訊及行銷市場(張永賢,2002;羅曉軍,2001;

李明軒,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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