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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海域執法機關沿革與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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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範圍從淡水河口擴大至現今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公海巡護,甚至超 越大多數東南亞國家,實在相當不容易。

第二節 中國大陸海域執法機關沿革與組建

中國大陸於 1978 年後,其經濟改革漸趨開放且呈現穩定成長,加上適逢蘇 聯解體及美國逐漸降低亞太兵力部署,使其內、外在威脅降低,故得以在處理臺 海問題、南海諸島海域、釣魚臺衝突與突破第一島鏈上積極朝向海洋發展,要探 討中國大陸海域執法機關之組建過程,首先得由其領導人對海洋的政策理念談起,

縱觀近代中國大陸領導人對海洋之理念,則可以歸納其中重要演變時期:

一、領導人海洋政策

(一) 鄧小平時期

鄧小平於 1979 年提出建立「一支具有現代化戰鬥能力的強大海軍」,22引起 當時戰略重心應置於陸地或海洋之爭辯,直至推動改革開放後才開始逐漸轉變,

伴隨著對海洋權利之重視,進而刺激海洋意識的覺醒,帶動國防軍事方面,包含 科技、經濟及外交等的多元性發展。

1985 年,中央軍委擴大會議上宣示停止臨戰準備狀態,進行和平建軍宣示 後,劉華清(時任中國大陸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為首的海權派獲得正視,意味著 中國大陸結束「近岸防禦」的海上戰略。劉華清在 1986 年時確立中國大陸的海 洋戰略目標,以維護國家統一、領土完整及海洋權益,正式提出「海軍戰略」之 海洋計劃的藍本,認為海軍作為一種戰略軍種,才能更加實現「積極防禦」的總 體戰略,並明確提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近岸防禦」(Coastal defense)到「近 海積極防禦」(Offshore active defense),將過往的「近岸」擴大為「近海」,屬區 域防禦類型,依積極防禦戰略構想,屬防禦性質。第二階段為有能力控制第一島

22 「鄧小平同志與海軍現代化建設」,人民網,http://zg.people.com.cn/GB/33839/34943/34982/26 38296.html (2015 年 4 月 7 日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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鏈(Frist island chain)及沿該島鏈之外沿海區,以及島鏈以內的黃海、東海及南 海區,爾後隨經濟力量及科技水準增強,作戰海域逐步擴大至第二島鏈(Second island chain)所涵蓋的水域,目標訂在 2020 年完成第二島鏈內的制海權。第三 階段為 2050 年後中國大陸海軍成為全球性或至少是泛太平洋區域的海上強權;

另主要海權思想除上述「近海防禦」外,在處理海洋爭端思想上採「加強海軍建 設」及「擱置主權、共同開發」等兩項23

此時期的中國大陸在「加強海軍建設」中,除提出「建設一支強大具現代戰 鬥能力海軍」的目標外,亦強調中國大陸海軍建設規模除保持一定的數量外,人 員素質要好、組織體制要合理的等更高品質的近海防禦力量,發展戰略屬於國家 軍事戰略,是策劃和指導海軍建設與發展,規範了海軍建設與發展的方向,是海 軍建設與發展的根本依據。又於 1978 年 10 月開始,有關「擱置主權、共同開發」

的議題開始浮現在釣魚臺列島的問題上,時任中國大陸副總理鄧小平赴日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之後更提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

的主張,當時有日本記者向他提出釣魚臺問題,鄧小平答道「這個問題我們同日 本有爭議,釣魚臺日本叫「尖閣列島」,名字就不同,這個問題可以把它放一下,

也許下一代比我們更聰明些,會找到實際解決方法。」24在此時期,正是中國大 陸與日本關係建立了友好的里程碑的開始。

(二) 江澤民時期

在 1992 年 10 月第 14 屆中國大陸共產黨全國黨代表大會表示「今後軍隊的 使命將是維護祖國統一、領土完整以及海洋權益」,並於十五大及十六大報告中 納入「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將維護國家海洋權益與維護國家主權重要性並列,

換言之,除主權與領土以外,中國大陸軍隊未來的任務主軸,亦將海洋權益納入

23 「論毛澤東海軍發展戰略思想」,人民網,http://www.people.com.cn/BIG5/shizheng/8198/30446 /30451/2210767.html (2015 年 3 月 18 日閱覽)。

24「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簽訂」,中國共產黨新聞網,http://theory.people.com.cn/BIG5/49157/4916 3/8687308.html (2014 年 7 月 27 日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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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任務,促使海軍現代化,於 1997 年鼓勵中國大陸海軍「建立國家的海上長 城」25

除認軍事力量是保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基本力量外,更強調重視海洋經濟 安全,當今海洋安全不再單指海洋政治、軍事安全,尚包含海洋經濟、科技、文 化、生態安全等面向。

(三) 胡錦濤時期

自 1998 年起,中國大陸固定每二年發布國防白皮書,以消彌外界對其軍事 缺乏透明度之疑慮, 2004 年之白皮書顯示,過去僅強調主權與領土完整之內容,

首次正式將海洋權益納入國家安全的目標與任務中26。2009 年 4 月 23 日中國大 陸為紀念海軍建軍 60 週年,在山東青島附近黃海海域,由胡錦濤親自舉行海上 閱兵,受校閱武器裝備全部為中國大陸自行製造,包括最受矚目的長征 6 號、長 征 3 號核動力潛艇以及長城 218 號、長 10 城 177 號常規動力潛艇,且有俄羅斯、

美國、印度等 14 國 21 艘艦艇前往參加,是中國大陸海軍史上規模最大的多國海 上閱兵活動,並宣示發展遠洋海軍外,已正式啟動建造航空母艦工程。

該時期中國大陸在政策與資金上扶持海洋經濟發展,並表示將發展遠洋海軍,

且伴隨著將海軍視為保護海上航道安全的主力,中國大陸建立遠洋艦隊的企圖,

進而引起各國家對其海軍及海上執法機關未來發展動向的關注。

(四) 習近平時期

於十八大會議正式提出了建設「海洋強國」納入國家發展的大戰略中,報告 中以「提高海洋資源開發能力,堅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建設海洋強國」文字確 定「建設海洋強國」概念,說明「海洋強國」已被中國大陸納入國家大戰略中,

海洋政策也上升至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堅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25 「江澤民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網,http://cpc.people.com.cn/G B/64162/64168/64567/65446/4526308.html (2015 年 6 月 14 日閱覽)。

26 「2004 國防白皮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http://www.mod.gov.cn/affair/2011-01/06/conten t_4249947.htm (2015 年 5 月 18 日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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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海洋權益,之後,中國大陸中央政治局於 2013 年 7 月 30 日於建設海洋強國 研究進行第 8 次集體學習再表示:「分四個面向,其一是提高海洋資源開發能力,

著力推動海洋經濟向質量效益型轉變;其次是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推動海洋開發 方式向正面循環再利用轉變;第三則是發展海洋科學技術;第四則是維護海洋權 益,推動海洋維權」27。由上述可知中國大陸建設海洋強國戰略的內涵,從各時 期之演變迄今,已包括了海洋經濟、海洋生態、海洋科技、海洋權益等四個方面。

二、 體制演變

隨著中國大陸領導人之更替,海上執法體制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

各種深層次的矛盾逐漸凸顯出來。從表面上看,現行的海上執法體制應屬於「各 司其職」的模式。但實際上,職能重複及重疊的現象嚴重。再加上執法效率低下 等現象的大量存在,導致海上執法體制已不敷新時代的要求了,而從中國大陸海 洋管理體制的演變,大致可分為歸納有下列階段:28

(一) 分散管理階段

自 1949 至 1963 年期間,由於對海洋價值認識不足,形成了重「陸」輕「海」

的防衛思想,海洋開發戰略不夠明確,對海上執法力量建置不夠重視,致難以有 效控制海權。隨著海洋管理規模的不斷擴增,各部門及地區之間,浮現出重複建 設、執法力量分散之現象,不僅阻礙中國大陸海洋體制的建設和發展,更不利於 保護的海洋權益。

當時中國大陸海上實力,與海洋強國相較之下,明顯落後,加上執政單位對 於海洋權益不加重視之因素,導致周邊國家如日本、韓國、越南、菲律賓等,趁 機掠奪中國大陸海洋權益、島礁主權資源爭端等相關海洋利益,造成中國大陸目 前需處理嚴峻戰略態勢。以釣魚臺列嶼海域為例,島嶼主權各自表述,海域資源

27 「胡錦濤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網,http://cpc.people.com.cn/n/

2012/1118/c64094-19612151.html (2014 年 4 月 14 日閱覽)。

28 「南海權益保護與海洋競爭力培植」,中國社會科學院亞太與全球戰略研究院,http://niis.cass.

cn/upload/2012/12/d20121209001613751.pdf (2014 年 5 月 5 日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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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有效運用,故欲效維護海洋權益,就必須建立統一規範的海上執法體制,建 設強大的海上執法機關。

(二) 海軍統管階段

1964 到 1978 年期間,中國大陸海洋管理工作由海軍統一管理(期間歷了中 央軍委代管、海軍統管等階段),並且成立國務院直屬的對整個海洋事業進行管 理的國家海洋局。這此階段中,通過集中全國海洋管理力量,統一組織管理全國 海洋工作, 對於海洋科學研究調查,特別是國防建設事業做出了重大貢獻,此時 的海洋管理體制仍是局部統一管理基礎上的分散管理體制29

然而,海軍統管的軍事色彩過於濃厚,各種管理體制與海洋管理的要求不符 合。使用海軍實施海洋管理,除與國際發展趨勢相背離外,更不利於海洋管理的 常態化,難以維護中國大陸海洋權益,又易造成外交事務推展不利,形成外交糾 紛和國際爭端。

(三) 分散業管理體制階段

1979 至 2013 年期間,改革開放後,中國大陸的海洋執法隊伍是維護國家海 洋權益和實施海洋綜合管理的重要保障,各相關海上執法機關及單位在發展過程 中,行政執法管理相互混淆在一起,重複檢查及重複建設問題突出,中央及地方 海洋主管部門,各自為政,多頭執法且管理分散,導致執法效能不高,維權能力 不足。長期以來,中國大陸是以海監、漁政、海事、邊防、海關等為行政執法隊 伍及海軍為軍事執法隊伍的分散型海上執法體制。

1979 至 2013 年期間,改革開放後,中國大陸的海洋執法隊伍是維護國家海 洋權益和實施海洋綜合管理的重要保障,各相關海上執法機關及單位在發展過程 中,行政執法管理相互混淆在一起,重複檢查及重複建設問題突出,中央及地方 海洋主管部門,各自為政,多頭執法且管理分散,導致執法效能不高,維權能力 不足。長期以來,中國大陸是以海監、漁政、海事、邊防、海關等為行政執法隊 伍及海軍為軍事執法隊伍的分散型海上執法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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