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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應有之作為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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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文獻回顧與分析 第三節 研究途徑與方法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五節 論文章節安排 第貳章 海域執法背景與發展

第一節 海域執法的緣起與發展 第二節 海域執法之概念及意涵 第三節 海域執法之特點及重要性 第四節 小結

第參章 兩岸海域執法機關之發展

第一節 我國海域執法機關沿革與組建 第二節 中國大陸海域執法機關沿革與組建 第三節 兩岸海域執法機關之發展比較 第四節 小結

第肆章 兩岸海域執法機關之合作與挑戰 第一節 兩岸海洋政策特點及合作案例探討 第二節 兩岸海域執法機關實務探討

第三節 兩岸海域執法機關合作之發展與限制 第四節 小結

第伍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第二節 後續研究方向

第三節 我國應有之作為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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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海域執法背景與發展

所謂海域執法,是指一個國家具體實現其海洋政策的執行手段。海洋政策是 沿海國為落實其海洋領域的任務及目標所制定的行動準則,屬於實現國家海洋利 益的政治行為,而海域執法就是其付諸行動的力量。

隨著時代的變遷及發展,二十世紀後半葉以來,各國都將發展海洋經濟做為 國家重要的戰略,海洋對人類社會的功能及用途,也開始逐步朝多元化發展,其 中又以戰略地位最為重要,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即是因為各國 在開發與利用海洋資源的步伐不斷加快之下,國際間在海洋權益爭奪日益加劇所 演變而來,由此可知,海洋已經成為沿海各國維持其經濟發展的一大重要板塊,

各國為維護其國家海洋利益,貫徹國家海洋政策,無不針對海域執法機關做出適 應新時代的變革,希望能以此促進經濟、海洋綜合管理、資源環境保護及海洋科 技等統籌性協調發展。總括而言,海域執法是屬於一種特殊的行政執法,是指有 海域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包括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及程序,對海洋 環境、資源、海域使用和海洋權益等相關的海洋事務,實施監督檢查的執法行為。

以我國為例,就是指在海域執法的機關,即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而機關執行的法 規,則是與海域相關的法律條例,如《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海 洋污染防治法》及《漁業法》等,並以此做為海上執法之依據。

第一節 海域執法的緣起與發展

海域執法就字面意義而言,其實就是表示「在海域執行相關法規」的意思,是 一種管轄權延伸到海上的概念,傳統上,國際法所謂的「管轄」,是指國家在特 定空間或對於特定空間之人或物所為之行為1,並為國家主權的表徵。國家的管 轄權則是指國家制定、頒布並執行法律和命令的權威作為,由國家管理、約制並 規範事件和行為的權限2;一般而言,管轄之形成,概略可分為下列三個部分,

亦即管轄主體、管轄作為及管轄客體。「管轄主體」之所以得行使管轄作為,並 要求管轄客體必須遵守應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最重要的原因在於管轄作為之行

1 黃異,國際法(臺北市: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 12 月),頁 205。

2 陳治世,國際法(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99 年 12 月),頁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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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海域執法之概念及意涵

由於全球面臨人口快速成長,加以氣候急遽變遷,人類對空間與資源的需求 與日俱增,加上水資源及糧食供應分配不均,能源及其他自然資源逐漸枯竭,使 得人類開始轉往對海洋的開發及依賴,海洋占地球表面總面積71%,蘊藏了地球 百分之八十的生物和三分之一以上的天然氣和石油資源,海洋底土還蘊藏富含錳、

銅、鈷及鎳等金屬,其中亦包含高科技產業中不可或缺的稀土元素,5由於陸地 上的能源與礦產資源隨著人類經濟活動的發展而逐漸枯竭,在對於資源的需求驟 增的迫切壓力下,人類開始把目光轉移至海洋資源,並更加重視海洋權益與資源 的開發,海洋儼然成為新型生存與發展的重要戰場,影響各個國家的發展甚鉅。

有別於傳統上各國對海權的武力爭霸,加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施行,國際 間由傳統的軍艦佈署取而代之的是海域執法船舶的建置,海域執法機關保護的正 是國家的海洋權益,而非以軍事為主要目的。一般而言,海洋政策必須是以沿海 國發展與安全戰略為考量,沿海國透過各該海洋政策的樹立,將海洋開發從近海 走向深海大洋,再進一步管制沿海區域海洋生態環境惡化並取締相關不法情事,

與國際社會共同分擔保護海洋資源和環境的責任和義務,以保證海洋的可持續開 發利用,這些政策上的概念,最重要仍得仰賴強而有力的執法單位來付諸實行,

而且是權責於海上的執法實體,於是乎便有了海域執法機構的概念及需求,然而 為了避免以軍事單位實施海洋執法容易因軍事敏感性而肇生衝突及爭議,缺乏彈 性及緩衝,各國編組的海域執法任務單位多轉以行政執法為主要機關性質,而非 傳統上以軍事機構擔任。

隨著海域執法概念的演變迄今,現代意義的國家海洋政策是國家用於籌畫和 指導海洋開發利用、維護海洋權益、保護海洋資源環境、實施海洋管理、捍衛海 洋安全的全域性策略,內容並涉及到海洋經濟、海洋政治、海洋外交、海洋軍事、

海洋權益、海洋科學技術等諸多方面。當今海洋政策領域涵蓋內容除了有效維護

5 陳登銘,「工業的維他命—稀土金屬」,科學月刊 496 期,http://scimonth.blogspot.tw/2011/04/bl og-post_1131.html (2015 年 5 月 7 日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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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權益、科學合理開發管轄海域、切實保護近海生態環境、發展國際海底 與極地事業、發展海洋科技與教育事業、加強海洋綜合管理、建設現代化的海洋 環境保障體系、完善領導體制、機制與法制及積極參與國際海洋事務合作等方面 重大問題外,6更重要的意涵在於,國家對真正落實海域執法政策層面及執法實 力的相互關係。

第三節 海域執法之特點及重要性

一、海域執法的特點

海域執法是屬於行政執法範疇,其特性是由法定或經國家授權的海洋行政執 法機構實施,並依據國家現行海洋法律法規,具體實施相關涉海事務之行政管理 的作為。由於海域執法環境與物件的特殊性,使得海域執法有眾多別於一般行政 執法之特點,且海洋是屬於開放性的,海域執法機關在執行任務時常涉及國內外,

故偶有面對外國船舶執法和其他國際合作等問題,由此可知海域執法比傳統路上 執法更具有國際性。另外就是海域執法相關法規之規定較具複雜性,國家在規範 其海洋之相關執法規定時,常涉及國內法和相關國際法,故執法複雜度較大,加 以海洋特殊的自然環境以及所面對的執法客體常屬不確定性且變動速度大,故使 得執法的複雜程度與風險成分遠大於陸地上執法;另外就執法設備方面,海域執 法機關以船舶及航空器等作為執法工具,為要克服海上環境的惡劣以及機動性,

需要投入較多之先進技術及設備,以提升執法能量及執法人員安全保障。這些都 告訴我們在海域的規範及執法上與傳統陸地執行多有所不同且差異甚大,其中較 具體的差異特性可概略論述如下:

(一) 海域執法規範複雜

6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我國海洋政策白皮書之規劃研究 (台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2010 年 3 月),頁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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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執法的法律依據,涉及的層面不僅有國內法還有與海洋管理、航運經濟 等相關的國際海事公約及國際通行慣例,以我國海域執法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為例,國內法規就有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 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 層法等,7並依照我國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範圍而各有不同之適用規定,

且各相關法令多有相互參照及重疊之處,例如有關「主權」範圍內所適用之刑事 法、行政法規,可於「領海」內適用;但「鄰接區」的適用規範則另有規定是以 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環保或非法廣播等範疇適用之;另外針 對涉及生物或非生物資源之主權權利、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海洋科學研究、

海洋環境保護等法規,則規定於「專屬經濟海域」適用,且各項適用範圍均需符 合國際海洋法規範。由此可知,海域執法單位除要熟悉各該法律的特性及使用機 制外,更應結合國際法規範相關之船旗國管轄及港口國相關的監督義務等原則進 行,故比一般陸地上對於行政執法所需考量之範圍及適法性較繁多且複雜。

(二) 海域執法技術性高

海域執法技術要求高,不僅要求具備相關的海域執法規範、法律和國際公約,

還需要掌握海洋科技、船舶檢驗、航海技術規範等專業知識,天文、海象、專業 航海及危難救助等,故執法人員所需具備的條件較多,8且執法設備亦較複雜,

專業項目較陸地上的執法人員之要求更嚴謹,加以於海上執勤時,所獲得的即時 支援及各項專業協助較陸地上更為匱乏且有限,所以執法人員所需具備的能力及 專業領域技術門檻更高,所需具備的能力更強;近年來在國際間相對重視海洋維

專業項目較陸地上的執法人員之要求更嚴謹,加以於海上執勤時,所獲得的即時 支援及各項專業協助較陸地上更為匱乏且有限,所以執法人員所需具備的能力及 專業領域技術門檻更高,所需具備的能力更強;近年來在國際間相對重視海洋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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