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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海事案件關注,展示其積極與世界潮流靠攏之企圖心,14由此可知海域執法涉 外性強,而所要考慮的執法依據及國家利益層面也更多且重要。

(三) 海域執法國家權益色彩濃厚

一般而言,陸上執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市場經濟或人民生命財產等所執行的 保障,而透過政府部門所行使之公權力,在國家主權尚稱和平的年代中,陸上行 政執法對於涉及他國之事項並不濃厚,但海域執法則不同,以我國周邊海洋環境 為例,無論是東海釣魚台還是現階段南海的爭端態勢,我國在海洋上的國家權益 被侵害嚴重,所以海域執法力量也得承擔起維護海洋權益和國家主權的責任,所 以必需仰賴未來對於海上行政體制之改革政策,不僅要尊重經濟發展,同時也要 整合、協調各相關涉海事務機關能量,以便應對新時代海上錯綜複雜的局勢,維 護國家海洋利益。

綜合上面所歸納之各項特點及重要性,可以知道各國在成立海域執法機構時,

無不針對各項特點作審慎之評估及考量,也因為所牽涉的範圍已不局限於自身國 家,所以在海域執法的執行面上,所實施的任何措施時常得對外交涉且多攸關著 國家利益,輕則失之小利,重則喪權辱國。且所涵蓋範圍及類型都較陸地上執法 廣泛,尤其國際間針對海域執法首重國家實力,完整的海域執法隊伍的編制,仰 賴的是國家政策的重視且經濟情況允許,這也是我國現階段所最要面對的現實問 題。

第四節 、 小結

海域執法與陸地上的執法是完全不同的領域,尤其在國際上強化海洋運用潮 流及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生效,海洋法公約為世界各國在維護海洋權益 上帶來全新的氣象,各國為因應此一趨勢,無不針對自身不足之處積極採取因應 作為。

14 羅俊瑋,「中國海事強制令之初探」,法令月刊,2006 年第 57 卷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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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通過後,某種程度上意味著全球海洋事務的治理 從無規範的放任時期進入法治時期,海洋由原本的海權強國寡佔局面改變成國際 間的分享資源,更代表全球海洋世界邁向新的經營管理模式,正式進入「海洋執 法時期」的新紀元。海洋法公約明文規範各個國家對海洋權益的主張及限制,不 論加入與否或無法加入的各國,均紛紛將該公約的權利予以落實,對於爭議海域 事項也紛紛以提出國際仲裁,期能和平解決爭端;各國亦透過國內之立法程序,

宣示並主張所擁有的權利,藉以落實國際規範下之相關權利、義務的維護及履行,

進一步與國際海洋法相結合。我國雖無法參與簽署成為會員,仍在 1998 年通過

《領海及鄰接區法》、《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等海域基本二法;而中國大 陸也在 1992 年通過《領海及毗連區法》及 1998 年通過《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以作為國際海洋法與國內法的接軌之最重要、最直接且最基礎的立法,具體的宣 示管轄權所及之海域範圍及在其中主張的權利、義務。

臺灣東臨太平洋、西扼臺灣海峽、北撫東海、南控巴士海峽,掌握著東亞與 南亞之海上交通樞紐,戰略位置重要。為了因應國內社會、漁業環境及兩岸關係 變化及與相鄰近國家爭奪海洋利益等因素,所造成之國家權益及海上活動新的威 脅與挑戰,更應持續掌握各項潮流趨勢,及早研議應變及處置的策略更應刻不容 緩,才更能確保國家主權及海洋利益。「藍色革命、海洋興國」為我政府的政策 目標,與其他先進國家相較,我國海域執法機關-海巡署,雖然艦艇少且噸位小,

卻擔負著廣闊的海域巡護任務,責任既重且繁雜。然而經過逾十年的努力及與有 關機關密切合作,並積極拓展與周邊有關當局的聯繫交流,得以建立穩定、可行 之護漁機制,捍衛我海域權益及漁(船)民安全;未來,將在「東海和平倡議」

15、「南海和平倡議」16的基本精神與架構下,持續努力精益求精,以為我國人民、

漁民建構一個安全無虞的海洋活動空間。

15 「東海和平倡議」,中華民國外交部,http://www.mofa.gov.tw/theme.aspx?s=CF5DF99964D9DB 8E&sms=30258915F57EB2DC (2015 年 3 月 18 閱覽)。

16 「南海諸島之主權聲明及投書」,中華民國外交部,http://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

n=604CBAA3DB3DDA11&sms=69594088D2AB9C50&s=3BEC439D5F6A9CEE (2015 年 5 月 28 日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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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兩岸海域執法機關之發展

近年來,人們對海洋及海岸地帶的開發程度及建設與日俱增,除了帶來了豐 富且多樣的資源及建設發展外,另一方面卻使得海洋及海岸地帶的環境和秩序,

面臨著前所未有的轉變與衝擊壓力,在過度使用海洋資源的情形之下,更將加速 使海洋面臨枯竭及破壞,這一狀況使人們不得不開始關注並審視對於海域環境的 相關治理問題,也造就了國際間對海洋的重視,使得海洋權益在國家利益中之地 位便更顯重要,國際間開始以總體性觀念與方式處理海洋事務,且這樣的觀點已 成為新時代的主流思潮。1焦點轉至兩岸對於海洋政策的發展上,雙方各自在爭 取海洋權益,維護自身海洋利益之同時,也逐漸意識到海域執法重要性,對於海 上執法相關的機關及單位,均不約而同的紛紛加強整備及組建。

現階段我國在海域執法機關發展部分,是將原先負責海上行政相關的內政部 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財政部關稅總局與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等,納編重組成為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職司海域執法等業務,屬海域專責之執法機關,並與各涉海 業務的主管機關如漁業署、環保署及財政部海關總署等單位依各主管業務合作分 工,進行我國海岸及海洋的經營管理。

而中國大陸則是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中,審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 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決定將原國家海洋局及中國海監總隊、農業部中國漁政、

公安部邊防海警及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等單位進行整併,重新設立國家海洋局 納入國土資源部管理,國家海洋局對外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接 受公安部業務指導2,本章將針對兩岸海域執法機關之相關背景及發展做探討。

1 「海洋興國政策理念」,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 098 (2014 年 6 月 8 日閱覽)。

2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國政府網,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201 3lh/content_2354443.htm (2014 年 4 月 22 日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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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我國海域執法機關沿革與組建

我國為海島國家,海洋藍色國土浩瀚廣闊,卻因與鄰近國家海域重疊劃界不 清而爭議不斷,除了北方海域之春曉油田開採爭議、釣魚臺主權歸屬等問題外,

中國大陸海測船至我國海域非法探勘及漁船越界非法捕魚甚或電、毒、炸魚等情 事更是不斷發生,在面對此等海上非法取的及週邊海域複雜多變的執法環境下,

對於海上執法維權之建置及設策略,除應審慎衡酌自身國、內外情勢演變外,更 得積極採取即時有效之應變對策。

1987 年 7 月 15 日解嚴以前,在國內整體政治環境緊張的氛圍之下,「軍方」

在公權力管轄部分,扮演著相當重要的主導地位,以海上而言,即是由「海軍」

負責國家海域的巡防任務,3而海上治安及執法等相關問題處理,則由行政院財 政部關稅總局所屬之緝私艦艇擔任查緝走私等工作,其餘海上護漁、海洋探測、

資源保護、反偷渡、反走私等任務,一概由海軍海上巡邏大隊及前警備總部海防 部隊,配合軍、憲、警單位共同負責。4解嚴後,警備總部權力瓦解,其任務範 圍亦大幅縮水,所應執行之任務則轉移至其他機關負責,其中對於海域、岸際及 空中巡邏由空軍偵巡機負責,港口安檢部分則交由警方接管,離岸 12 浬外海域 仍由海軍巡弋艦執行,而 12 浬內由警總巡邏艇、海軍港防艇負責,海灘及沿岸 巡邏由陸軍抽調單位輪流駐守,並配合財政部關稅總局緝私艦艇與水警隊執行巡 邏安檢。另外有關海域、海岸之秩序維護、資源保護利用及犯罪調查等事項,則 由各機關依據各自相關法令執行管制及查緝。然而緊接而來的問題卻是各海域、

海岸執法機關間因互不相隸屬且事權無法統一,故常導致海域巡防勤務無法有效 遂行。以致私梟、偷渡犯、海上交易等不法應運而生,海上治安問題日趨嚴重。

期間又曾發生槍械由中國大陸大批走私上岸,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影響,加以我

3 陳純瑩,「解嚴後我國海上治安機關之建置(1990-2000)」,人文社會學報,2005 年第 1 期,

頁 125。

4 許綿延,「如何整合及協調水上警察、海關、國軍等單位,以強化我國海域執法機制與力量」, 海軍學術月刊,1998 年第 176 期,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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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遠洋漁船在公海上違規捕撈鮭魚,引起美國海岸防衛隊出面取締及干涉,更引 發政府朝野人士關注,海上保安問題一時喧騰甚囂塵上,然而面對諸多棘手問題,

海軍卻又不便干預,使得海域執法任務更為複雜艱鉅。

為有效執行海域執法任務,維護國家安全,政府各行政部門遂積極研究推動 設立海岸巡防專責機構,希望能藉此統一海域及海岸巡防之事權。國家安全會議 於 1999 年 3 月 18 日提議成立專責機構,在經過多次研商會議後,規劃將國防部 海岸巡防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緝私艦等相關任務 執行單位合併成立海岸巡防署,相關整備沿革及過程如下:

一、 臺灣省淡水水上警察巡邏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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