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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教師資格檢核對小學師資培育課程的要求

第二章 中國小學師資培育課程分析

第三節 中國教師資格檢核對小學師資培育課程的要求

1986 年 9 月,中國國家教委發佈了「關於印發中小學教師考核合格證書試行辦法」的 通知,決定實行中小學教師考核合格證書制度,這是師資培訓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措施。

考核合格證書暫設「教材教法合格證書」和「專業合格證書」兩種。凡不具備國家規定合 格學歷的中小學教師,工作滿一年以上者,可申請參加「教材教法合格證書」的考試。工 作滿二年以上並已取得「教法考試合格證書」者,可申請參加「專業合格證書」文化專業 知識考試,「專業合格證書」標識著教師具有擔任某一學科教學所必須具備的文化專業知 識和能力,並能基本勝任所敎學科的教學工作。小學的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1 次。各 科全部及格者,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1 年度補 考;經補考仍有1 門或者 1 門以上科目不及格者,應當重新參加全部科目的考試(中國教 育年鑑,1994)。

1996 年高教自學考試全國統一開考的專業中即包括「專科師範教育類」,本類中涵蓋

教育學、學前教育、小學教育、教育管理、教育行政管理五個專業。以小學教育專業為例,

小學教育其課程考試水平與普通高等專科學校相同課程的結業水平相同。全部課程考試成 績合格,學分累計達70 學分,政治思想覺悟及職業道德合格者,發給大學專科畢業證書。

小學教育專業的檢定考試內容如下表4-13 包括有:馬列主義基本原理、建設有中國特 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概述、科學-技術-社會、計算機應用基礎、大學語文、現代教育技術、

現代教育原理、小學教育心理學、小學教育科學研究、小學學科教學論(分語文、數學兩 類)、教育評價與統計、教育政策法規、中外文學作品選讀、高等數學基礎、數論初步、

小學科學教育、文學概論、漢語基礎、小學管理學。小學理科教師可不參加中外文學作品 選讀的考試,但須參加數論初步和小學科學教育的課程考試,取得規定的學分。小學文科 教師可不參加高等數學基礎的考試,但須參加文學概論、漢語基礎的課程考試,取得規定 的學分。小學行政幹部可以不參加中外文學作品選讀或高等數學基礎的考試,但須參加小 學管理學的課程考試,取得規定的學分。

表 4-13 小學教育專業考試課程及學分表

編號 考 試 課 程 學分

1 馬列主義基本原理 4

2 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概述 4

3 科學、技術、社會 7

4 計算機應用基礎(上機) 4

5 大學語文 6

6 現代教育技術 2

7 現代教育原理 6

8 小學教育心理學 5

9 小學教育科學研究 3

10 小學學科教學論(分語文、數學兩類) 5

11 教育評價與統計 5

12 教育政策法規 3

13 中外文學作品選讀 8

14 高等數學基礎 8

* 數論初步 4

* 小學科學教育 4

** 文學概論 4

** 漢語基礎 6

** 小學管理學 8

資料來源:引自黃三吉(1997:210)

附註: 1.小學理科教師可不參加中外文學作品選讀的考試,但須參加類課程的考試,取得規定的學分。

2.小學文科教師可不參加高等數學基礎的考試,但須參加**類課程的考試,取得規定的學分。

3.小學行政幹部可以不參加中外文學作品選讀或高等數學基礎的考試,但須參加***類 課程的考 試,取得規定的學分。

1995 年由中國國務院發佈的「教師資格條例」和 2000 年 9 月 23 日發佈實施的「教師 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其中條文在明定教師資格分類與適用、教師資格條件、教師資格考 試、教師資格認定等事項,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也可經由通過國家 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申請獲得教師資格,並非一定需要進入師範院校畢業後 才可從事教職。所以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應當具備教師資格。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

通過國家舉辦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

中國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準和考試大綱由中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教師 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於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所以中國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會因各省學校發 展特色與需求而有些許不同,這點和台灣的教師資格檢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檢 定委員會統一規定辦理有很大的不同。以「2007 天津市小學教師資格證考試」為例:教師 資格證考試在每年的 4 月和 10 月舉行考試,考試科目包括教育學和心理學 2 科,筆試通 過後,經由「天津市教師資格證成績查詢局」面試,通過面試和試講之後,才真正具備教 師資格;而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委託的高等學校考察其考生教育教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 要,可以要求考生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 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 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