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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與台灣教師資格檢核對小學師資培育課程要求之比較

第四章 中國與台灣小學師資培育課程之比較

第三節 中國與台灣教師資格檢核對小學師資培育課程要求之比較

中國依照「教師法」第 11 條的規定獲得教師資格或「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參加國家 舉辦或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而獲得資格。台灣教育部於2005 年 10 月 3 日重新公布「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在教師資格檢定方面,新的規定: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以筆試行之。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壹、中國的教師資格較容易取得

中國的教師資格取得主要以學歷為依據,然而依照中國「教師法」第 11 條的規定,欲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倘若無法取得上述的學 歷證明,那麼欲取得教師資格者,就必須依據1995 年「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參加國 家舉辦或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藉由通過資格考試來獲得教師資格。

台灣教師資格檢核對小學師資培育課程的要求極高,所以凡中華民國國民修畢師資培 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得依證明書所載之 類科別,報名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以國民小學類科為 例:2005 年師資培育法修正第 5 條規定:「師資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 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為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 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及停辦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非師範院校的大專院校,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就可以設立師資培育中 心,並且可以開設師資培育課程,進行小學師資培育的工作。所以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 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就可以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綜合上面所述,中國和台灣教師資格要求的學歷比較上得知,中國的「教師法」雖規 定鼓勵非師範生進中小學任教,承擔中小學教育任務,但由初中和高級中學教師學歷規定 可以看出,未進師範院校就讀,亦未曾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的一般大學或大專畢業生,就有 擔任教職的機會,這種只看學歷不顧是否修過職前教育的作法,對於教師邁向「教育專業 化」而言,無疑是一種挑戰。此點與台灣制定的「小學師資培育課程」和「中等師資培育 課程」依照教學型態不同而使設計有所差異相比,中國顯然落入高中教師可教初中、初中 教師可教小學的迷思,所以就中國的規定而言,台灣對專業領域的尊重程度顯然是極為強 調的。

貳、中國的檢定考試科目較多

中國在1996 年高教自學考試全國統一開考的專業中即包括「專科師範教育類」,本類 中涵蓋教育學、學前教育、小學教育、教育管理、教育行政管理5 個專業。以小學教育專

業為例:小學教育專業的檢定考試內容包含:馬列主義基本原理、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 主義理論概述、科學-技術-社會、計算機應用基礎、大學語文、現代教育技術、現代教育 原理、小學教育心理學、小學教育科學研究、小學學科教學論(分語文、數學兩類)、教 育評價與統計、教育政策法規、中外文學作品選讀、高等數學基礎、數論初步、小學科學 教育、文學概論、漢語基礎、小學管理學。小學教育其課程考試水平與普通高等專科學校 相同課程的結業水平相同。全部考試成績及格,學分累計達70 學分,政治思想覺悟及職 業道德合格者,發給大學專科畢業證書。

另外,非師範院校生欲取得教師資格,以「2007 年天津市小學教師資格證考試」為例,

教師資格考試在每年的 4 月和 10 月舉行考試,考試科目包括教育學和心理學 2 科,筆試 通過後,經由「天津市教師資格證成績查詢局」面試,通過面試和試講之後,才真正具備 教師資格;而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委託的高等學校考察其考生教育教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 要,可以要求考生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台灣的教師資格檢定課程包括了國語文能力測驗、教育原理與制度、兒童發展與輔 導、國民小學課程與教學等4 類科。國語文能力測驗分成國文、作文、閱讀、國音等基本 能力。教育原理與制度分成「教育原理」含教育心理學、教育社會學、教育哲學等;「教 育制度」含與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法令與政策。兒童發展與輔導分成「兒童發展」含生 理、認知、語言、社會、道德、人格、情緒;「兒童輔導」含主要諮商理論或學派、輔導 倫理、團體輔導、學習輔導、兒童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究、心理與教育測驗。國民小學 課程與教學分成國民小學課程發展與設計、教學原理與設計、班級經營、教學評量等。

台灣實施師資培育多元化之後,教師專業化是值得關注的一個課題,如無嚴格的品管 制度,易使教師素質每況愈下,對整體教育品質影響至鉅。反觀中國,在教師資格的取得 方面雖較為寬鬆,但其利用資格考試來篩選需要的教師資格與水平,此一作法頗符合歐美 先進國家。然而中國和台灣的檢定考試科目比較上有一些爭議,台灣教師檢定筆試形式的 考試能否真正甄別出適合從事教職的人員,有待進一步的觀察與考驗;和僅以國語文能力 測驗和3 門教育專業科目的考試結果作為甄選教師的依據,而完全不顧任教的專門學科或

學習領域,固是由於人力、物力所限,但是否妥當,有研議的餘地(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白 皮書,2004)。中國舉辦高教自學考試,全部考試成績合格,學分累計達 70 學分,政治思 想覺悟及職業道德合格者或非師範院校生筆試、面試通過等,就可以具有擔任某一學科所 具備的文化專業知識和能力,並能基本勝任所教學科的教學工作嗎?這也是有待進一步的 觀察和考驗。所以中國和台灣在教師檢定考試方面,還是有尚待改進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