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第二節 中央及地方對昇降機增設相關政策
在未有都市更新相關規定,提供老舊公寓昇降機經費補助之前,昇降機增設只有依 循建築管理程序辦理,於取得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向建築管理處提出申請,並檢 附相關所需資料後,才可增設。但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的需求,中央透過放 寬老舊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規定,而地方政府則透過都市更新方式,協助尚未達到使用年 限或短期拆除重建有困難之老舊建築物,在不易辦理都市更新重建前,以提供經費補助 方式,鼓勵推動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事業,以改善生活機能。
壹、 中央政策增設昇降機政策與推動內容
一、 修正放寬建築技術規則增設之昇降機規定
因應高齡化社會,內政部決定放寬《建築技術規則》規定,5 層樓以下建築物增 設昇降機將不計入建築面積等規定,將有助老舊建築物易於增設昇降設備,改善建築 物機能,因此檢討修正此類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時,得放寬鄰棟間隔、前院、後院、
開口距離,以及不計入建築面積、各層樓地板面積等有關事項。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 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 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
(二) 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三) 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設置。但 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二、 訂定《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營造無障礙環境,需從多方面進行改善,相互配合,考量身心障礙者及高齡者,
於生活中及行動上可能遭遇的障礙與不便,應從改善及提升無障礙設施之項目(包含室 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昇降設備、樓梯、房間配置、
供特定房間使用浴廁及廚房等項目)。針對原有住宅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符合本辦法 設計基準者,則可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
其中,5 層樓以下原有住宅非公寓大廈,於無障礙通路內欲增設昇降設備者,應 符合下列規定:「A.機廂尺寸:出入口淨寬不得小於八十公分,機廂深度不得小於一百 十公分。B.扶手高度七十五公分至八十五公分」。符合上述設計基準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酌予補助經費。項補助經費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 45%
為限。
貳、 各地方政府增設昇降機政策與推動內容
目前國內推動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地方政府以臺北市與新北市政府最為積極,並 擬定《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臺北市原有住戶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 助執行計畫》以及《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透過都市更新,協 助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之增設,政策推動內容如下:
一、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
為能有效的解決城市中各種住宅問題,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從 95 年開始一連串 誘導式補助進行整建維護,希望以最經濟快速的方式,解決因老舊大樓產權細分複雜、
財務負擔較大或四五層樓舊公寓改建不易等情形之住宅,使其改善居住環境品質並進 而提高建築物使用性能,期望能有效改善生活環境品質並延長建築物壽命。
從 2010 年開始配合《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 畫》,針對七樓以下且無設置昇降機之私有合法建築物列為重點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則 增加住宅公共使用空間修繕部分,除外牆拉皮外,亦增設無障礙設施(含昇降機)申 請項目。以下以「103 年度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申請暨 審查原則」內容彙整說明: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之研究
3. 補助內容與額度
為營造住宅無障礙環境,考量行動不便者、高齡長者、嬰幼兒以及其照顧、
看護者等,於生活中及行動上可能遭遇之障礙與不便,並考慮其自理能力,改 善及提昇無障礙設施之項目,包括: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室外通路、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昇降設備。
表2-2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項目及經費表
資料來源:臺北市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助執行計畫
二、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
新北市政府為推動整建維護政策,特別訂定《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 補助要點》,凡只要位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內,並符合屋齡達 15 年以上之合法四、五 樓層集合住宅建築物,皆可依補助要點規定申請增設昇降機經費補助,補助額度上限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之研究
為總經費 50%,另位於公告之整維策略地區可提高至 75%,補助金額上限為新台幣 1000 萬元。
(一) 透天式建築物連續達 5 棟以上。(透天)
(二) 非透天之三層樓以上建築物連續達 2 棟以上。(公寓+公寓)
(三) 非透天之三層樓以上建築物與相連之透天建物各 1 棟以上。(公寓+透天) (四) 6 層樓以上整幢建築物。(大樓)
(五) 五層樓公寓增設昇降設備者,得以 1 棟為申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