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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以下分別從立即可行建議及中長期建議加以列舉。

建議一

召開會議研商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放寬規定可行性: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按內政部 100 年 8 月 5 日台內營字第 1000806691 號函明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增設昇降機之放寬規定,立法意旨係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 不便者之需求,故符合該條文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之建築物,其增設昇降機者,得以分棟 分別檢討符合該項規定,以促進舊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改善。然經本研究發現,現行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遇到最大問題為取得建物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不易問題,故實 際個案執行上遭遇諸多困難,該條文修正至今全國改善完成案件並不多。然為因應未來 高齡化社會來臨,對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確有實際必要性,故本研究建議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專家學者及相關公會召開會議,了解各地方政府實 際執行面臨之困難及放寬規定之可行性。

建議二

配合老舊公寓辦理整建維護需要,重新檢視建照執照之協審項目: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內政部營建署

現行建造執照申請係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研訂掛號收件之文件標準統一執行,並委 託各地方建築師公會代為檢視,確認符合後,方會正式受理建造執照掛號申請,各地方 建築師公會所派駐之協審建築師各項審查標準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然為配合老舊公 寓辦理整建維護需要,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應配合建築物整建維

護所需,重新檢視現行建造執照之協審項目內容。

建議三

成立建築物整建維護輔導團隊,對有意願增設昇降設備之老舊公寓進行行政作業與技術 協助: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內政部營建署

由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的健全與意見凝聚是公寓大廈辦理整建維護成功最重 要的因素之一,而五樓以下老舊公寓增設電梯是高齡化社會迫切要解決的建築管理問題。

如果在老舊公寓辦理增設昇降機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的整建維護評估輔導 團能協助進行可行性評估,並提出需克服的課題及適當的決策程序,將有利後續的推動 及避免不必要的時間與人力浪費。本研究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預算成立 建築物整建維護輔導團隊,對有意願增設昇降設備之老舊公寓進行行政作業與技術協助。

建議輔導的方向如下:一、協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建築物整建維護的推動小組,

以進行日常溝通協調與行政業務。二、檢視約定專用部分增設昇降機之可行性。三、輔 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規劃部分公共基金作為增設昇降機運用之目標款項。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附錄一 期初審查會議記錄及回應表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之研究 口、樓梯、landing 位置、增設施作動 線規劃及整體配置可行性。(2)不同方

附錄二 期中審查會議記錄及回應表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之研究

出席人員 審查意見 執行單位回應

附錄三 期末審查會議記錄及回應表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之研究

附錄四 第一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紀錄

一、會議時間:民國 103 年 6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二、會議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3樓簡報室

三、會議主持人:蔡總經理佳明 記錄:林蕙鈺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五、出列席單位及人員發言要點:

(一)

議題一: 空間面-老舊公寓常見昇降機增設空間限制課題 1. 王建築師武烈

(1) 建議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規格大小,應與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脫鉤,

應先以滿足高齡者可垂直昇降需求為主。垂直升降內部空間不足,若 無法供輪椅順利進出者,在昇降機擺設椅子也是一種替代的方式。

(2) 獨棟透天增設昇降機後使用人僅有該棟住戶,高雄就曾發生昇降機故 障,民眾受困事件,其使用率少安全性不足等問題,應納入考量。

2. 建築師公會劉理事明滄

(1) 建議可以輔導方式協助社區申請,有意願申請透過相關公會、機構或 團體來進行昇降機增設先期可行性評估,具有可行性時,再向市政府 提出申請

(2) 建議可向昇降機廠商再做進一步了解,目前已有看到國外有類似子彈 型的昇降機類型,所需增設空間小,適合國內基地空間條件不足之老 舊公寓參考。

(3) 建議可向已有申請經驗之建築師、輔導團體(如崔媽媽基金會)進行了 解,有助於本案對現況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實務困境能更明確掌握。

3.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史文成

(1) 就簡報第三頁所提臺北市迄今尚未有成功增設昇降機之案例,於此作 出澄清,目前臺北市已有三件成功案例,一案已於施工階段,兩案正 在核定中。

(2) 拆除一樓違建,本處內部目前一直有針對後續強制拆除議題進行討論,

對於是否要建立一個標準讓市府去實行,此部分仍有待討論。且雖違

障礙設施,昇降機增設規格不在限制範圍內。過去臺北市整建維護審

數隨著使用年限增加而降低時,建議昇降機保養維護及安全性都應納

(3) 整建維護在都市更新的尺度下,處內不希望整建維護單元越縮越小,

8. 學聯不動產資訊顧問有限公司蔡總經理佳明

(2) 另,建議公共意外保險是否要強制於昇降機增設時應在公寓管理經 費中提列

3.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李正工程司豪偉

(1) 對於沒有管理組織的社區,若要透過法令方式強制社區成立管理委 員會,在實務推動效果有限,且民眾也因承擔管理修繕之責。因此,

建議應以提供誘因方式,積極介入社區協助輔導管理委員會。

(2) 國外有許多透過提供誘因的方式,協助社區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建議於可再另案進行研究與討論。

4.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王組長順治

參考國外做法,建議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應回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討 論,社區內部住戶取得共識後,提出需要改善之項目,與都更以整體都市 尺度為考量的目標與面向不盡相同,亦可避開現況一幢、一宗基地所有權 人同意之矛盾。

5. 學聯不動產資訊顧問有限公司蔡總經理佳明

(1) 老舊公寓屋齡,建議將從社區需求面做出發,屋齡 20 年或 30 年都 應為合理範圍。

(2) 昇降機、非昇降機無障礙升降平台目前都已有配合的安檢、消防檢 查、產品保險等規定,且已有明確的流程與制度中,應無安全疑慮。

(3) 獨棟建築物增設昇降機之使用層面安全考量,的確是實際使用上應 須注意的問題,但公寓大廈昇降機應使用率較高,民眾受困於昇降 機內無人發現的問題,應較獨棟建築物來得低。

六、結論:

本案後續會把專家學者意見納入本案執行後續參考建議,今天座談會到此 結束,謝謝大家。

七、散會。以下空白。

附錄五 第二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紀錄

一、會議時間:民國 103 年 9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2:30 時 二、會議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3樓簡報室

三、會議主持人:蔡總經理佳明 記錄:林蕙鈺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五、出列席單位及人員發言要點:

(一)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王組長順治

1. 目前各地方政府對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應請領之建築執照要求或有不盡 相同,建議本研究可將該課題納入探討。

2. 本案建議昇降機申請範圍得考量將建築法為「一宗」或都市更新為「一幢」

建築物之條件放寬,並得以「棟」為增設範圍,但建築法-「棟」的區別 是依據防火區劃來做區分(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89 條),與 本案「棟」-以獨立垂直梯間認定的解釋不同,建議應註記清楚。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分管之精神,不同棟或不同獨立運作之建築物得就 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該精神若都市更新能比照 運用,則就可依事實使用狀況來做為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之條件,解決現 況須取得「一宗基地」或「一幢」建築物之全部所有權人同意之困境。

4. 老舊公寓外掛增設昇降機做法很多,建議亦得思考將原樓梯空間改為昇降 機,以及附掛樓梯之可能性進行評估,另有關牽涉之消防與防火之考量,

建議得依消防相關規定研議是否得由廠商擬定防火計畫供消防單位審查 之方式處理。

5. 據瞭解臺北市政府於簡易昇降設備為有條件開放處理;但目前國內最大問 題可能在於無使用標準,致多有限制,或許造成簡易昇降機產品遲遲無法 有定位之主因。

(二)

黃建築師偉倫

1. 依目前建築形態,多數一支樓梯就是一棟,但例外情形數量多寡,以及後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之研究

續若要進行明確區分的話,就需蒐集各種不同的建築形態類型。

2. 現行各地方政府對於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應申請之建築執照類型認定不 同,雖建築法明訂昇降機設備應申請雜項執照,但因外掛式昇降機,涉及 須挖設機坑、設置機房等基礎設施,以及牽涉樓地板面積增加等因素考量,

多要求應以申請建造執照為主,建議此部分應予以統一,以利實務程序操 作。

3. 同意目前本案議題二所建議刪除可審查的項目。

(三)

王建築師武烈

1. 現況昇降機因不同於其他無障礙設施增設,需考量因素面向很多,基於公 共安全的考量,相關防火、消防、結構以及安全檢查等,都須被謹慎檢討 與審查。雖相關檢討都可由專業技師簽證,然免辦證的方式,將對主管機

1. 現況昇降機因不同於其他無障礙設施增設,需考量因素面向很多,基於公 共安全的考量,相關防火、消防、結構以及安全檢查等,都須被謹慎檢討 與審查。雖相關檢討都可由專業技師簽證,然免辦證的方式,將對主管機

在文檔中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之研究 (頁 13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