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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對策與法規修正建議

在文檔中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之研究 (頁 111-127)

第四章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之重要課題與建議對策分析

第二節 執行對策與法規修正建議

壹、 所有權人同意與整合面向

一、 對策一:地方政府提撥經費協助社區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組成專案委員會) 暨整建維護先期評估輔導團

(一) 執行對象:各地方政府 /內政部營建署 1. 協助老舊公寓社區成立管委會

(1)年度專案輔導計畫併同成立先期評估輔導團

參考「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辦理 103 年度「高雄市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輔導計 畫」,將委託專業團體對本市尚未報備之公寓大廈進行輔導,協助住戶成立管理 組織(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茲提供免費輔導協助。

另建議併同委由專業團隊協助社區昇降機增設前期可行性之評估,包含:

申請流程、需檢附文件內容、初步基地條件判斷等。

(2) 擬定成立管委會之補助辦法

參考臺中市政府擬定「臺中市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辦法」,提供一 補助經費,鼓勵老舊公寓住宅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修繕」與「重大修繕」認 定標準

建議應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定「修繕」與「重大修繕」認定標準,

以利符合第 11 條規定,得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 分比例分擔。

3. 應建立住戶定期繳納公共基金觀念,以利建築物定期保養及長期修繕計畫推動 老舊公寓社區因多未成立管委會,多數無定期繳納公共基金之觀念,此部 分仍有待地方政府於協助成立管委會之際,併同協助住戶觀念建立,以有利後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之研究

續建築物定期保養及長期修繕計畫之推動。

4. 融資體制建立-擴大擬定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優惠貸款要點

目前「都市更新事業優惠貸款要點」僅提供拆除重建申請,建議未來應擴 大擬定「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優惠貸款要點」,以利加速推動老舊公寓都市更新整 建維護之政策推動。

(二) 執行對象:住戶

1. 保持社區管委會有效運作,確保公共基金有效利用,並擬定建築物定期及長期 修繕計畫,納入住戶規約內

透過地方政府輔導所成立之社區管委會,後續仍有賴社區住戶積極保持管 委會之有效運作,透過區權會擬定建築物定期及長期修繕計畫,納入住戶規約 內,以保障住戶之權益

2. 依循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方式,申請昇降機增設補助

內政部營建署、臺北市、新北市政府皆已提供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經費補助,

協助老舊增設昇降機,因此社區可透過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之窗口,提出昇降機 增設之經費補助申請

3. 各層住戶增設昇降機費用分攤方式建議

現況實務上多以使用昇降機之頻率、必要性,作為分攤昇降機費用之依據,

如:由高樓層住戶負擔大部分費用(使用頻率高),負擔金額隨樓層數越低而遞 減,以爭取低層住戶同意配合增設昇降機。

二、 對策二:透過訴訟、法院調解方式,強制一樓住戶協商溝通,並研擬一樓違建放寬 處理原則

(一) 執行主體:地方政府

1. 確實執行既有法規之違建拆除規定

目前既有法規已有明定違章建築處理方式,但目前違建拆除主管機關建管 處對於強制執行仍持保留態度,將不利後續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之推動。

2. 研擬老舊公寓整建維護違章處理原則

新北市政府為因應高齡者和行動不便者對昇降機的需求,參考新北市放寬 同意僅拆除部分違建,放寬一般老舊公寓加裝昇降機的違建限制,只要屬不危 害公共安全或山坡地水土保持 D 類違建,且加裝昇降機符合都市景觀改善條件,

將可維持原狀加裝昇降機;相關處理原則,新北市建築主管機關也已研議相關 處理原則中。

(二) 執行主體:住戶

1. 以將提起訴訟之由,強制一樓住戶協商溝通,並申請地方調解委員會協助調解 一樓違法占用法定空地、違建加蓋陋習已存在許久,一樓住戶拒絕協商案 件屢見不鮮,建議得以透過訴諸公權力之方式,強制一樓住戶協商討論,並善 用地方調解委員會資源,促成雙方有效溝通。

2. 於成立管委會後,透過區權會重新認定一樓約定專用使用

一樓法定空地約定專用部分,建議社區於成立管委會後,於區權會中重新 討論約定專用內容、使用方式等,並納入後續住戶規約。

3.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有助於建築物增值,可作為說服不同意住戶有利條件 依大臺北地區房價相關研究指出,增設昇降機會使建物增值,提高平均住 宅價格,將有利於各住戶資產增值,可作為說服不同意住戶有利條件。相較於 高樓層住戶增值潛力,一樓增值幅度較小,高樓層住戶可透過不同回饋機制之 建立(例如:減免或降低負擔費用、管理維護費用支出等等),以增加一樓住戶 參與意願。

三、 對策三:放寬得以實際使用管理需求,以符合各自獨立使用之社區,制定適合之合 適同意比例範圍,研擬納入免辦納入免辦理建築執照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變 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之項目

(一) 短期建議

1. 執行主體:地方政府

引用-續商『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完成地籍分割之建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之研究

築基地辦理部分建築物拆除執照後,合併其他鄰地申請建造執照之處理方式案」

之會議決議內容:

「…老舊公寓建築可各自單獨使用之建築基地者,其部分地號土地合併鄰 地申請建築時,免經執照基地內之其他地號所有權人同意」

(二) 長期建議:

1. 執行主體:地方政府

(1)建請營建署台內營字第 1000806691 號函釋,增設昇降機之規定得以分棟分別 檢討內容,擴大解釋至增設昇降機所需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範圍

內政部於 100 年 8 月 5 日以台內營字第 1000806691 號函釋,第 55 條第 2 項有關增設昇降機之放寬規定,揆其立法旨意係為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 之需求而增訂,鑒於每一棟建築物均有相同需求,是以,符合上開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之建築物,其增設昇降機者,得以分棟分別檢討符合該項規定,以促進 舊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改善。

(2) 符合各自獨立使用規定者,得單獨申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區權會決議 會議紀錄,視為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參酌《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平屋頂上建造 斜屋頂之規定,「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向本府完成報備有案者,其同意 書應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符合第 2 條,同一宗基地有 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者,得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

同上述一幢有數棟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者,亦可依循該條規定,符合各自 獨立使用規定者,得單獨申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區權會決議會議紀錄,

作為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3) 納入免辦理建築執照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之項目 以臺北市相關法令為例,於《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 理原則》第 2 點第 18 項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之作法

與精神,其中第五款規定:「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 鑑定證明 書(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直下方全部樓層 區分所有 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向建管處違建查報隊申請 ,且應於核准後 3 個月內 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但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向本府完成 報備有案者,其同意書應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另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依本辦法規定簽證之書圖,都發局除進行行政審查外,專業技術部分 應由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都發局得隨時進行抽查考核。 前項抽 查考核作業程序,由都發局定之」

建議後續應在不影響進出動線、不影響結構安全、不影響消防救災、不影 響採光通風等等面向,相關納入免申請建築執照之項目或免申請變更執照。

若因增設昇降機而涉及防火區劃、避難層空間之調整,而有不符現行建築 法令之規定,應討論是否可經由無障礙替代改善方案審查小組審議程序,提出 具體可行方案。

四、 對策四:落實昇降設備每年定期安全檢查機制機制,並由社區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 廠商協助申請安全檢查

(一) 執行主體:地方政府

1. 落實昇降機每年定期安全設備檢查管理機制

各地方政府應確實落實《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每年派員 定期檢查之規定。如:第 5 條前項規定:「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每年一次」;第 6 條:「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依第七 條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

2. 持續舉辦昇降機保養及檢修人員訓練與認證課程

昇降機保養與維修多有賴專業人員定期檢測,然有鑑於老舊昇降機事故頻 傳,而國內昇降機增設數量與現有檢修人員數明顯失衡,專業人員不足,內政 部營建署於 103 年起舉辦「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員訓練」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之研究 (二) 執行主體:住戶

1. 將長期修繕計畫包括修繕基金運作機制及定期檢修項目之提列(約五年一期),

放入住戶規約規定

建築物與昇降機設備維護都是一需要後續長期及維護管理計畫,建議於成

建築物與昇降機設備維護都是一需要後續長期及維護管理計畫,建議於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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