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壹、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需求大、但成功案例少的原因在於難以同時滿足 三大面向要求:基本空間需求、所有權人同意、符合法令要求
一、 都市更新、建管、住宅等政策均已開始重視老舊公寓之無障礙空間,臺北市、新北 市政府近年來積極透過都市更新制度補助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但短期成效有限。
成功案例少的原因可從增設昇降機之充分要件了解,必需同時具有可裝設昇降機之 空間、相關所有權人同意且共同負擔、同時必須符合都市更新與建管相關法令與書 件要求。
二、 目前已有法令鬆綁僅能視為是部分個案之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例如建築技術規 則 55 條第 2 項,放寬增設昇降機免計建築面積之規定,僅能解決部分已達建蔽率 上限規範基地的問題,但仍有其他問題有待克服。
三、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是因應居住人口老化之新增需求。老舊公寓空間與剩餘腹地 是基於興建當時的建管法令及長期使用結果、相關所有權人結構與組織也受限於建 物特性。這些特性與現行最新建管審理建造執照之取向顯有不同的時空背景,目前 仍有待更多個案凸顯既有法令之不足與適當修法之方向。
貳、 老舊公寓適合裝設昇降機位置選擇不多,且不是每個老舊公寓均有腹 地可裝設昇降機
一、 裝設位置需考量昇降機必要空間、進出動線、同時不能阻擋既有動線、消防救災安 全。雖然可考慮在多種位置裝設,但考量最多使用者、成本最低的前提下,最常見 會以樓梯前方或前院為主。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之研究
二、 老舊公寓常見缺少腹地增設昇降機,除因一樓有違章建築外,同時也因臺灣冬季日 照線檢討較為寬鬆有關,使得許多建築物在樓梯前方並無足夠空間可裝設昇降機。
三、 部分老舊公寓社區考量拆除既有樓梯,改裝設昇降機。若有兩支樓梯者相對可能符 合現行建管消防法規。目前尚無僅有ㄧ支樓梯者社區進行詳細評估拆除樓梯裝設昇 降機之法規可行性。
參、 增設昇降機需求以棟為單元,但既有法令建構之共同權利關係要求同 一幢與同一宗土地之權利人同意,實際使用需求者與具同意權者不一 致
一、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之需求、使用者、願意出資者是以一棟建物之二樓以上住戶為 主。且增設昇降機通常對於同棟一樓、同幢他棟所有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微。現行建 管法令則要求增設昇降機時需出具同一使照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二、 老舊公寓的建築型態多樣,同一使照之ㄧ宗基地上存在一幢一棟、一幢多棟、多幢 多棟等多種類型,若依建管規定,則會面臨同一宗基地中多幢多棟所有權人需全部 同意某一棟增設昇降機之問題。雖以都更方式推動時,得以一幢建物為最小都更單 元,併得以實施者及符合都更條例同意比例之同意書代替。但一幢多棟亦為台北都 會區常見建築型態,實務上常見他棟所有權人因不會使用增設昇降機,不願意協助 同意增設之情境。
肆、 增建違章因建管法令增加其合法性與配合昇降機自動拆除之困難度,
實務上已有解決方式尚待宣傳推廣
一、 老舊公寓一樓與頂樓常見違規增建,增設昇降機不ㄧ定需要拆除違章,但違章戶通 常因恐懼面對建管單位、容易反對。現行建管法規中對違章依據興建年期採取分級 處理方式,反而強化違章戶誤認其合法性之心態,因而強化不願意配合增設昇降機、
自動拆除或調整違章。
二、 從既有補助案例中已見社區與違章戶協商成功得以增設昇降機經驗,且無需公權力 實質介入,值得納入各地方政府推動時,供相似案例借鏡。
伍、 法令與政策上未針對老舊公寓有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委會或協助增設 昇降機之必要整合組織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需要針對相關所有權人進行大量溝通協調,因此最好有健全且 穩定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可以持續推動。多數老舊公寓並無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現行 法令也無強制或鼓勵老舊公寓成立管理組織之制度。
陸、 增設昇降機之建管審查方式尚未統一與適合之審查方式
一、 各縣市增設降機申請項目未統一
增設昇降機需申請之審查方式,視裝設位置有所不同,如果是以外掛式方式,則以 申請建造執照、雜造執照方式進行,若裝設在建物內部,則以使用執照變更方式進行。
但目前各縣市增設昇降機所需申請建照申查方式並不一致。
二、 審查項目過多,且許多非增設昇降機所需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並非完全新建獨立建築物,而是以增建模式連接既有老舊公寓。
但目前建照審查時,並無針對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發展出適合的審查項目與內容,而是 以既有的建照審查標準要求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相對有許多不需要的審查項目有待調 整。
三、 過程繁雜的都市更新程序
按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重建及整建維護均使用同一套流程。整建維護需經 公聽會、公展、事業計畫及權變計畫等全套流程,造成計畫核定時間冗長(補助核定至 事業計畫核定,平均需耗時一年以上),不僅影響社區申請補助的意願,更可能因為延宕 的程序衍生社區居民對計畫的不信任,其中建築規模較小的中低樓層公寓因不耐行政程 序而改採全額自費的情形,更為顯著常見。
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