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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相關法令

第二章 國內營建法令之綠建築相關規定

第一節 中央政府相關法令

臺灣的綠建築評估系統(EEWH)於 88 年開始實施,為僅次 於英國、美國及加拿大之後,第四個實施具科學量化的綠建築評估 系統,同時也是目前唯一獨立發展且適於熱帶及亞熱帶的評估系統 其起步雖晚,但其積極作為在國際間獨步全球。90 年開始透過一系 列推動方案的行政管制作為,全面加速公私有建築物進行綠建築設 計,並於 93 年完成綠建築法制化,將部分綠建築設計規定納入建築 法規,以逐步落實綠建築設計。至此也揭開國內相關法令納入綠建 築設計規定之序幕,開啟相關部會以及地方政府紛紛於都市計畫、

都市更新、環境影響評估與自治條例等營建法令體系訂立綠建築相 關法令規章,以下將先分別針對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相關法令規定之 內容進行彙整盤點,後續將再進一步針對其採用的管制作為進行探 討。

一、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此容積獎勵辦法為內政部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44 條第 3 項規 定所訂立,針對辦理都市更新之建築物採以綠建築設計者給予相關 之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及相關配套,依第八條規定:

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統,取得綠建築候 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 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

前項獎勵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實施者應與地方主管機

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自願繳交建築物造價一

定比例金額之保證金,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

標章。未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歸還,納入當地地

方主管機關設立之都市更新基金;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

金無息退還。

此條文內容係針對實施都市更新的案例,其建築物取得綠建築 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給予相關容積獎勵,並以法定容積的百分之十 為其上限,同時為確保實施者落實原承諾取得的綠建築容積獎勵額 度,其制度上亦搭配有保證金繳交,要求需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 內,取得綠建築標章,若未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其繳交的保 證金將納入當地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之都市更新基金而不予歸還之規 定。

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此施行細則為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第 85 條規定所訂立,針 對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 30 年以上 5 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 物,其辦理原有建築物重建時,因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者,透過 其建築物採以綠建築規劃設計,給予一定限度內的法定容積放寬,

其依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 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 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 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1 .採綠建築規劃設計: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取得候選 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

縣(市)政府辦理審查前項條件時,應就分級、細目、條件、容積 額度及協議等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重建者,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放 寬建築容積。

此條文特別針對屋齡老舊且建築基地面積未達足以劃定都市更 新單元而欲實施都市更新的案例,其建築物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 級以上者,給予放寬其建築容積並以其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此容積獎勵辦法為內政部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 條例」第6條第5項規定所訂立,為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 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

針對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其重建之建築物採以綠建築設計 者給予相關之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依第七條規定:

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1 .鑽石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2 .黃金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3 .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4 .銅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5 .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不適用前項 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獎勵額度。

至相關配套措施,依第十一條規定:

起造人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容積獎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與直轄市、縣 () 政府簽訂協議書。

2. 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保證金。

3. 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

前項第二款之保證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 要訂定;未訂定者,依下列公式計算:應繳納之保證金額=重建計 畫範圍內土地當期公告現值×零點四五×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獎勵 容積樓地板面積。

起造人依第一項第三款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者,保證金無息退 還。未取得或通過者,不予退還。

此條文內容係針對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 建案例,其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依其獲取的綠建築等級給予

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不等的容積獎勵。同時為確保實施者落實原承 諾取得的綠建築容積獎勵額度,其制度上亦搭配有保證金繳交,要 求需於使用執照核發後 2 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若未依協議取得 綠建築標章者,其繳交的保證金將不予歸還之規定。

四、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此辦法為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所訂立,要 求特定地區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將綠建築的綠化與保水設 計納入其細部計畫,其內容依第九條規定: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 畫:

1 .新市鎮。

2 .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 之新市區。

3 .舊市區更新地區。

4 .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 區。

5 .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 範圍內之地區。

6 .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

1 .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

此條文特別針對新市鎮、市中心、舊市區更新等大規模開發區,

以及風景名勝、鐵(公)路及道路周邊等區域,要求進行綠建築的 綠化與保水設計,除有助提升都市景觀外,另兼具有都市減洪的功 效。

五、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此辦法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所訂立,針對各機關因前述第一章提及行政院綠建築相關推 動方案,要求公有新建建築物需辦理綠建築設計時,可採招標方式 委託廠商辦理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之申請,其條文內容依 第八條規定: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第 4 條至第 7 條之服務,得依個案特性及實 際需要,擇定下列服務項目,併案招標,或另案辦理招標:

5 .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

六、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證照許可行政作業精進實施要點

此要點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精進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相關 證照、許可之行政作業效率,以加速推動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提升 政府施政績效,針對其涉及之證照許可,要求主辦機關應依計畫個 案特性盤點檢討後,擇定項目辦理並予以管控,同時針對辦理成效 授予機關提報獎懲之依據,其相關規定如下:

4 .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可能涉及之證照許可項目如下,主辦機關 應依計畫個案特性盤點檢討後,擇定項目辦理:

7 )候選綠建築證書。

5 .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主辦機關應就計畫內應 辦證照許可項目,簽報成立三層級任務編組,以督導、管控、協調 及執行各項證照許可取得工作。

10 .對於辦理本要點成效優良或有嚴重缺失者(包括三層級任務 編組人員),得由工作小組提案,報請推動平台核可後,交由主管 機關、主辦機關及審證機關對所屬相關人員予以獎懲。

七、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強化工業區、住宅社區、高爾夫球場及文 教、醫療建設等開發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效率,提昇環境影響評估

審查作業品質,落實預防及減輕其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之影 響,針對這些開發區域內之建築,要求應採綠建築指標原則規劃,

並依其特性分別訂立應遵循的審議規範,規定分述如下:

(一)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 依第三十四條規定:

工業區之廠區設計,應依綠建築指標原則規劃。

(二)住宅社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

住宅社區開發應依綠建築指標規劃設計,包括基地綠化、基地 保水、水資源、日常節能、二氧化碳減量、廢棄物減量及污水垃圾 改善指標。

(三)高爾夫球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

高爾夫球場開發之建築規劃,應依綠建築指標原則規劃。指標 包括基地綠化、基地保水護土、節水節能、二氧化碳減量、廢(污)

水與廢棄物減量、回收及妥善處理。

(四)文教、醫療建設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

文教、醫療建設開發之建築規劃,應依綠建築指標原則規劃,

指標包括基地綠化、基地保水護土、節水節能、二氧化碳減量、廢

(污)水與廢棄物減量、回收及妥善處理。

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此管制規則為內政部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訂 立,針對興辦事業計畫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 供公共給水)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情形 此類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其應採低密度開發並將綠建築的保水設

計納入其事業計畫,其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

興辦事業計畫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且有 第一項第五款(位於水庫集水區)情形者,應採低密度開發利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其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參考下列事項:

一、開發基地之土砂災害、水質污染、保水與逕流削減相關影響分 析及因應措施。

此條文特別針對位於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非屬 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除其要求採低密度開 發行為外,亦要求開發基地將保水分析納入事業計畫檢討,以避免 開發造成地表水文的改變,其兼具有都市減洪的功效。

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此作業準則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 2項規定所訂立,針對新市區建設與舊市區更新之開發,其應將雨水 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等綠建築節能省水措施 之可行性設計納入開發評估,其依第五十條規定: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之開發,應預測其對當地及鄰近地區 水源供應、排水或防洪系統、廢棄物清理及交通設施等之影響,並 應評估設置汽電共生或汽冷熱共生設備、區域供冷供熱系統、雨水 貯留利用系統、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為中水道沖洗廁所及澆 灌利用或其他中水道系統等各項節能省水措施之可行性。

十、降雨逕流非點源污染最佳管理技術(BMPs)指引

此指引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減輕降雨沖刷地表、建築物所產 生之逕流污染對環境水體之衝擊,彙整有關非結構性及結構性最佳 管理技術(Best Management Practices,以下簡稱BMPs)等降雨逕 流控制措施等技術指引,以供開發單位於規劃設計階段即將降雨逕 流污染控制設施納入考量,使開發完成之地區於降雨時所產生之降

雨逕流污染獲得控制,以削減非點源污染排放量,其依第五十條規 定:

4. 設計基準:

4.1.2 其他規範、指引所設置設施得折抵之體積

2 )場址已規劃建築技術規則中供建築物雨水貯留再利用設施 者,其設施提供之雨水儲水槽部分儲留體積,得折抵計算 本指引之降雨逕流污染控制體積。

表 2-1 各類保水設計之 BMPs 控制體積計算

3 )場址開發計畫中已規劃建築基地保水設施者,其符合基地 保水方法與施工標準設計者,應同樣具有入滲型 BMPs 污 染控制效果,其保水量得折抵計算本指引之降雨逕流污染 控制體積。相關保水設施之保水量計算公式如表 2-1 。惟考 量本指引以削減污染為主要目的,通常降雨前 30 分鐘之初 期沖刷,其所產生之逕流為主要污染來源,故表 2-1 所列 控制體積計算方式之降雨延時,修正為 0.5 小時。

4 )建築基地開發計畫中已規劃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若滯洪設施可同時符合下列水質控制 要求者,則滯洪設施所設計之水質控制體積 (WQV) 可全數折 抵,該區域範圍即無須設置其他 BMPs 設施。

5 )開發基地內之建築基地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包括基地保水 及雨水貯留再利用設施等),可折抵降雨逕流廢水體積,

以建築基地面積乘以係數 0.015(m) 為上限。

條文中針對場址開發已採用「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雨水 貯留再利用設施、建築基地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及建築基地保水設施 者,因其設施設置的體積,同樣兼具有都市減洪以及削減非點源污 染排放的功效,故亦將其納入本指引提供建築設計開發者折抵體積 之規範。

十一、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此辦法為內政部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所訂立,

針對以整建或維護方式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實施者,給予相關 工程之補助經費,其補助額度與項目,依第十四條規定: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

補助經費,除第五項第七款、第八款依第二項、第三項評定補助額

度外,依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計算補助額度,每平方公尺補助

上限為新臺幣八百元,且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四十

五,並以施作第五項補助項目為原則。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實施或指定為優先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更新之更新地區,經 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且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五。

申請施作第五項第七款補助經費,其施作部分樓地板面積在一 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元,超 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元,

且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本項目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五十五,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配合按地方財力編列自籌款。

申請施作第五項第八款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本項目總工程經費 百分之四十五,並以執行機關審查結果為準。

補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經費之項目如下:

1. 老舊建築物立面及屋頂突出物修繕工程。

2. 老舊招牌、突出外牆面之鐵窗及違建拆除。

3. 空調、外部管線整理美化。

4. 建築基地景觀綠美化。

5. 屋頂防水及綠美化。

6. 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

7. 提高建物耐震能力。

8. 增設昇降機設備。

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置之防墜設施。

10. 其他因配合整體整建或維護工程之完整性,經審查同意之必要或 特殊工程項目。

前項補助項目,採用綠建材、綠色能源或綠建築工法進行整建 或維護工程者,得優先列為補助。

此條文除針對工程補助經費之單價,以及補助經費的上限訂立 相關補助標準外,亦針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其採以綠建

築工法進行整建或維護工程者,訂立給予優先補助之工程項目。

十二、農村再生條例

此條例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 生,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提升生活品質,建 設富麗新農村所訂立,針對農村社區之個別宅院整建選用綠建築精 神設計興建者,給予優先經費補助,其依第十三條規定: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予以 補助;其補助應符合下列原則:

4. 選用綠建築或符合低碳精神設計,且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進行興

建者,優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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