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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內相關綠建築法令措施分析

第一節 容積獎勵

依前章內容可以瞭解自「建築技術規則」於 93 年起將綠建築設 計納入法制體系後,此一強制法令的「管制」作為開始帶動了國內 綠建築設計的風潮,內政部除了祭出此一全面強制要求的管制制度 外,另也提供了「獎勵」優惠制度,並率先配合政府積極辦理的都 市更新改造計畫,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44 條第 3 項規定,於「都 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針對辦理都市更新之建築物採以綠建築 設計者給予相關之容積獎勵,也至此開啟中央與地方在其相關條文 中納入綠建築容積獎勵的規定,而依這些規定的性質分類,其大抵 可分成有法源授權的「法律」,以及無法源授權屬各機關發布命令 的「行政規則」。

經檢視前述彙整的 51 項法令規定條文內容,其採以綠建築設計 給予容積獎勵的法律計有 5 項,其訂立機關、名稱、訂立依據(目 的)以及相關條文內容彙整如表 3-1 所示。基本上這 5 項法律皆為 中央或地方政府,為積極辦理都市更新,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 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所訂立

,其容積獎勵的給予方式係藉由建築基地以及建築物採行綠建築設

表 3-1 綠建築設計給予容積獎勵之法律彙整表

,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

計,並要求需達到一定綠建築等級規模,就是希望透過綠建築所達

B7=A7×銷售淨利×1.2

B7:申請綠建築標章獎勵應提供之保證金

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制要點 都市計畫原訂容積率乘 6%為限。

息退還。

(二)未依限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者,保 證金不予退還。

(三)依限取得銀級以上但未達原申請等級 者,保證金於扣除原申請等級與實際取 得等級之獎勵容積差額之樓地板面積 乘以該建築物法定造價五倍之金額後 無息退還。

(四)保證金之繳納與收支保管依「新竹縣都 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 定辦理。

同樣地為消弭因增加容積所可能帶來的都市品質降低的風險,

針對都市更新案例其建築物採行具生態、節能、減廢及健康的綠建 築設計,並達到一定等級的綠建築分級規模者,方給予獎勵容積。

至給予的獎勵容積也相同採以一定限度內放寬法定容積的方式處理

,同時為確保實施者落實原承諾取得的綠建築容積獎勵額度,其制 度上亦搭配有保證金繳交,且明訂以因綠建築獎勵增加之容積樓地 板面積所衍生的銷售淨利作為應繳交的保證金計算基準,保證金仍 以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依原協議取得該承諾等級之綠建築標章者

,無息歸還。另新北市政府為確保綠建築設計得以延續,條文中更 明訂要求實施者應提列必要的管理維護費用,並將其管理維護計畫 載明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及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中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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