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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內相關綠建築法令措施分析

第五節 訓示規定

辦法 建築標章。

行政院

為對環境造

水岸側並應加強臨水岸側建築 立面之立體綠化設計並設置景 觀陽臺,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景觀陽臺外牆構造應以玻璃 或欄杆為之或兩者結合施作之。

(2)景觀陽臺應以植栽及覆土方 式設置綠化設施,且面積應 達三分之一以上;其植栽栽 種面積基準及覆土深度等設 計並應符合建築基地綠化設 計技術規範規定。

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二)基地保水及透水:

1.基地透水面積應大於法定空地 80% 檢討,地下室開挖範圍之 覆土深度應達 60 公分以上。

2.建築基地地面排水設施請沿地 界線屋基設置並儘量將地面水 匯集入筏基中,過多之逕流始 可排入外部公共排水溝,並請 儘量設滲透井或其他保水設計

,以減少公共排水溝負擔,並 請明標示排水方向及保水設施 位置及剖面。

3.基地排水設施以排入樹穴、草 溝或降低高度等遲滯地表雨水 逕流之方式,以避免降水直接 排入地區公共排水溝;另請於 基地周邊境界線旁側加設草溝 或粗礫石之滲透側溝,以利減 緩都市洪峰、增加基地之保水 能力。

九、其他相關規定

(二)為使本市成為國際綠色觀光城市

,申設旅館需申請綠建築標章並 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

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並經觀光

環境造成不 良之影響

技術(BMPs)手冊,於開發行為施工及 營運階段收集處理開發基地初期一點五 公分降雨逕流,以減輕開發行為因降雨 逕流對環境水體衝擊,維護水體品質。

而這部分尚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精進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相關證照、許可之行政作業效率,以加速推動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提升政府施政績效,訂立的行政作業精進要點行相關管控外,同時 針對辦理成效授予各公共建設計畫織主辦機關作為提報獎懲之依據

。此外針對建築基地的容積移轉部分,新北市政府訂立有明確的審 議原則,針對該府境內建築基地申請容積移轉,要求應提出基地綠 化及保水等對週遭環境友善之綠建築方案,另在建築量體配置、高 度、造型、色彩、風格,以及環境保護設施配置部分,分別要求在 景觀陽台植栽需符合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以及要求基地應 具有保水與透水功能。最後則是臺南市政府針對轄區內的開發行為

,為落實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之影響,除要求開發 單位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降雨逕流非點源污染最佳管理技 術(BMPs)手冊,進行開發基地之雨水逕流處理外,在開發行為之 建築設計部分,則要求應取得綠建築標章,並搭配再生能源設施以 及於施工期間裸露地應採取適當管制措施並進行植栽綠化;此外該 府教育局亦特別針對國民中小學校校舍之相關整建補強計畫中,未 將該府政策推行之雨水回收、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及取得綠建築標章 等要項納入規劃設計施工項目訂立相關獎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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