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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內相關綠建築法令措施分析

第四節 開發許可

展局) 規則 4 項規定 值(公斤/平方公尺)之乘積:

經都設會審議通過者,所增加

至六千平方公尺者,應取得綠建築分 級評估銅級以上標章。

四、高層建築物申請增加之容積超過法定 容積百分之四十或增加之樓地板面 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者,應取得綠建 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標章。

五、本府指定特定地區之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其工程規模達前款規定者,應取 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鑽石級標章。

六、經臺中市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要 求取得綠建築標章之案件,從其審查 結論等級取得標章。

第五條 第三條規定之公有新建建築物

,於申報一樓樓板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候 選綠建築證書,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綠 建築標章後,始得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

前條規定之非公有新建建築物,於申報二 樓樓板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 書。

第六條 建築物施工中辦理變更設計時

,如涉及指標項目或綠建築等級變更,應 重新申請認可。但經設計人檢討及起造人 切結未降低原認可之候選綠建築證書標 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第四條規定之非公有新建建築 物,應於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領得綠建築 標章,並於領得綠建築標章後三個月內報 都發局備查。

第八條 第三條規定之公有新建建築物

,起造人應於完成接管前,將綠建築標章 維護管理計畫資料移交管理機關。第四條 規定之非公有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應將專 有部分之綠建築標章維護管理計畫資料 交付所有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 分之綠建築標章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二、基地環境開發須確保全區保水性能,

築法第 101

一、老舊建築物立面節能修繕工程。

Best Management Practices,以

水利工

範區 檢討。

畫法臺中市

作 業 要

計 畫 審 查 作 業 要點

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減輕降雨沖刷地表及建築物 所產生之逕流污染對環境水體之衝擊,故彙整相關非結構性及結構 性最佳管理技術(BMPs)等降雨逕流控制措施等技術指引,期能提 供開發單位於規劃設計階段便將降雨逕流污染控制設施納入考量,

使開發完成之地區於降雨時所產生之降雨逕流污染獲得控制,進而 削減非點源污染排放量。而同樣與降雨逕流有關,但因主管機關權 掌的不同,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的水利處以及雲林縣政府則是從基地 保水的角度考量,針對其轄內的公共設施開發案,其基地相關的建 築行為在申辦建築執照時,要求應將公共設施用地採以具保水功能 的綠建築設計方式開發,以增進該市用地貯集滲透雨水之能力,以 期能有效提升基地保水性能,降低都市不透水化所造成的都市熱島 效應。而新北市政府則是針對建築開發案要求使用透水鋪面設計外

,更規範應設置一定容量的雨水貯留利用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系統,以減輕開發行為造成的水資源與都市不透水化的衝擊。

臺中市政府則分別針對水湳機場特定區與一般都市計劃區分別 訂立有基地綠化設置標準,以期達成建構低碳城市的目標。另外臺 南市政府則特別針對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設施使用時,其申請興辦事業計畫須列入建築物應取得 4 項指 標之綠建築標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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