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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回顧我國綠建築的推動策略,是由政府公部門帶頭做起,再推 廣鼓勵民間參與的方式,讓綠建築觀念日益普及,自然形成綠建築 產業之市場機制及環境。目前執行行政院於 105 年核定實施的「永 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即將在明(108)年屆滿,

在歷年推動方案彙整實施成果時,其焦點多落在逐年穩定成長的綠 建築標章通過案件數衍生的節能減碳成效,以及帶動國內相關建築 產業的產值等量化效益,卻忽略了中央相關部會以及各地方政府為 提升其政策成效,將綠建築標章或綠建築相關設計手法納入政策法 令管制的綠建築政策推動具體實施成效。

依據本研究盤點我國中央部會與各級地方政府,為配合國家永 續發展政策之推動所訂立涉及綠建築標章或綠建築設計相關法令規 定,除中央的「建築技術規則」第 17 章綠建築基準專章外,陸續已 有中央部會訂立的 12 項以及各級地方政府訂立的 39 項,共計 51 項法令規定涉及綠建築管制的相關條文內容,本研究亦進一步針對 這 51 項各級政府採用的綠建築管制實質法令規定作為,依其條文屬 性分就容積獎勵、保證金、經費補助、開發許可及訓示規定等 5 類 別進行相關分析彙整。以下針對本次研究彙整分析發現的問題提出 相關建議如下,期能有效提供作為下一階段推動方案及各級政府後 續相關法制訂立之規劃參考。

建議一

因透過綠建築標章而取得如容積獎勵、開發許可或經費補助等 具相關對價關係者,其綠建築標章到期應申請延續認可:立即 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我國綠建築標章制度之推動採與國際間的綠建築標章相同,均 為自願性質,非為法令規定事項,僅能宣導鼓勵申請。惟為加強推 動,從 91 年開始透過行政院核定之綠建築相關推動方案行政命令之 實施,管制政府部門公有新建建築物應進行綠建築設計,要求需取 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始得申報開工,並於 98 年起要求需取得綠建築 標章,始得辦理結算驗收,故對公有建築物具一定強制性。至民間 建築物部分,政府為配合普及推動綠建築之發展,鼓勵老舊社區辦 理都市更新,除中央政府率先於「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危險及 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給予更新建案採綠建築設計並取得一定 等級以上綠建築標章者相關容積獎勵。另已有許多地方政府於其訂 立的自治條例、環評與都審中納入綠建築設計之強化管制及容積獎 勵的規定,甚至有部分規定直接採以補助經費的方式,針對更新整 建的建築設計採以綠建築手法設計者直接給予相關經費補助。

而透過綠建築給予容積獎勵開發許可或經費補助等具相關對 價關係的法令條文,於本次研究蒐集的 51 項規定中計有 35 項規定 都涉及實質獎勵誘因,故對於無法令強制要求的綠建築標章推動具 有相當助益。而各級政府為確保這些實施者落實原承諾取得的綠建 築設計或標章等級,大部分規定在制度上搭配設置有保證金繳交的 機制,並要求需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若未 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其繳交的保證金將不予歸還。而這樣的 規定,使得我國綠建築標章之推動在過去即使公部門也僅要求取得 候選綠建築證書得規定下,其每年通過的綠建築標章案件數量占當 年通過案件數之比例最高不超過 25%,但這部分在近些年不論公部 門透過方案或是各級政府的自治條例、環評與都審中納入綠建築設 計之強化管制、容積獎勵或是直接採以補助經費的規定,其數量已 有顯著提升,每年通過比例超過 40%。

雖然這些規定之實施對帶動申請綠建築標章有顯著幫助,惟綠 建築標章 5 年效期到期後繼續申請綠建築標章續用之案件數,以截 至 107 年 11 月底止共計有 2,656 件綠建築標章,其到期件數計有 1,528 件,申請續用的件數為 179 件,續用比例僅有 11.7%,本部雖 已訂立相關續用簡化程序與費用優惠措施,然因現行法令並無效期 到期申請續用之強制規定,再加上公部門因未於年度預算編列相關 續用經費,以及私部門則因無相關獎勵誘因,致現階段整體續用率 偏低。故為確保透過綠建築標章取得相關獎勵措施之案件後續申請 延續認可並取得續用的資格,應明訂其於第 1 次標章效期到期時需 辦理續用 1 次之規定,並將取得綠建築標章的綠建築維護費用研議 採分次核發的方式,於取得續用資格後方予核發,以確保綠建築節 能減設計得以繼續落實。

建議二

候選綠建築證書 5 年效期是否需予以延長: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由於候選綠建築證書的有效期限為 5 年,如證書到期工程尚未 完工欲申請延續認可,依據本部「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 作業要點」之規定,應於證書期滿前 1 個月至 3 個月內,由申請人 檢具申請書及申請日前 6 個月內依原證書適用之評估手冊核發之評 定書,向本部申請延續認可。然為簡化續用申請程序,本部已於 106 年於上開作業要點中增訂申請延續認可時如指標項目及綠建築等級 無變更者,原設計人得免簽章之規定,以鼓勵申請續用。

為積極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提升審查效率,綠建築標章之 評定審查作業業自 99 年起,改以指定評定專業機構方式辦理,將技 術許可與核發標章之行政作業分階段處理

另為鼓勵申請人申請續

用,有關技術評定作業費用本部業於 102 年要求指定專業機構配合 調降,針對續用案例給予 50%優惠。然此諸多優惠措施誘因仍不敵 標章本身屬自願性質並無法令強制規定,以截至本(107)年 11 月 底止共計核發 4,860 件候選綠建築證書,到期件數計有 3,658 件,因 工程尚未完工申請候選建築證書續用僅有 75 件。但進一步探究未申 請續用之 3,583 件案例,若當建築物完工後,其公有建築物因政府 行政命令的強制要求,至民間建築物則在環評、都審及自治條例的 法令規定,以及容積獎勵等政策帶動下,計有 2,656 件申請綠建築 標章,其比例達 72.6%。

由上述分析可以發現,顯然有諸多候選綠建築證書於效期到期 但工程尚未完工並未依「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之規定申請續用,其原因除可能與現行作業要點並未有相關規定 外,尚可能與工程雖為完工但剩餘工期在申請續用證書效期的 5 年 內,甚且僅超出 1 至 2 年,故申請人多選擇在完工後直接申請綠建 築標章,此由上述分析過往申請候選綠建築證書之案件,其有超過 7 成的案件後續申請綠建築標章可初步獲得證實。雖然整體比例不 算太差,但似仍與現行作業要點規定不符,為能使候選綠建築證書 這原先規劃作為申請綠建築標章前期作業之把關制度,真正發揮其 功效,應可進一步考量其現行效期 5 年的合理性。

參考書目

1. 劉慶男、彭光輝,綠建築設計績效制度及獎勵條例之研訂,內政 部建築研究所協同研究成果報告,民國 91 年 12 月。

2. 陳伯勳,生態城市綠建築深耕策略之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 行研究成果報告,民國 99 年 12 月。

3. 綠建築評估手冊-基本型(2015 年版),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民 國 103 年 8 月。

4. 鄭政利,永續智慧城市與綠建築發展策略規劃究,臺灣建築學 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成果報告,民國 106 年 12 月。

5.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全 國 建 築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 http://cpabm.cpami.gov.tw/LawListCoPage.jsp,民國 107 年。

6.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法規資料庫,http://uract.cpami.gov.tw,民 國 107 年。

7.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http://law.moj.gov.tw/Index.aspx,民國 1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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