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營建法令規定導入綠建築設計之研究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營建法令規定導入綠建築設計之研究"

Copied!
13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營建法令規定導入綠建築設計之研究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
(3)

營建法令規定導入綠建築設計之研究

研 究 人 員:徐 虎 嘯 副研究員 許 閔 揚 研發替代役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4)
(5)

目次

表次 ... Ⅱ

圖次 ... Ⅲ

摘要 ... Ⅴ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6

第二章 國內營建法令之綠建築相關規定

...

7

第一節 中央政府相關法令 ... 9

第二節 地方政府相關法令 ... 20

第三章 國內相關綠建築法令措施分析 ... 63

第一節 容積獎勵 ... 63

第二節 保證金 ... 70

第三節 經費補助 ... 79

第四節 開發許可 ... 84

第五節 訓示規定 ... 98

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 105

第一節 結論 ... 106

第二節 建議 ... 108

參考書目 ... 113

(6)

表 2-1 各類保水設計之 BMPs 控制體積計算 ... 16

表 2-2 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 21

表 2-3 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表 .. 37

表 2-4 基本設計階段審議自主檢核表 ... 37

表 3-1 綠建築設計給予容積獎勵之法律彙整表... 66

表 3-2 綠建築設計給予容積獎勵之行政規則彙整表 .. 68

表 3-3 綠建築設計要求繳交保證金之法律彙整表 ... 72

表 3-4 綠建築設計要求繳交保證金之行政規則

彙整表 ... 78

表 3-5 綠建築設計給予經費補助之法律彙整表... 81

表 3-6 綠建築設計給予經費補助之行政規則彙整表 .. 84

表 3-7 綠建築設計納入開發許可之法律彙整表... 86

表 3-8 綠建築設計納入開發許可之行政規則彙整表 .. 93

表 3-9 綠建築設計納入檢討之法律彙整表 ... 100

表 3-10 綠建築設計納入檢討之行政規則彙整表 ... 101

(7)

圖次

圖 1-1 歷年綠建築標章暨候選綠建築證書通過件數

統計圖 ... 5

圖 2-1 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

示意圖 ... 30

圖 2-2 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

示意圖(續 1) ... 31

圖 2-3 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

示意圖(續 2) ... 32

圖 2-4 臺中市政府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審議作業

流程圖 ... 42

圖 2-5 雲林縣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

示意圖 ... 48

圖 2-6 雲林縣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

示意圖(續 1) ... 49

圖 2-7 雲林縣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

示意圖(續 2) ... 50

圖 2-8 高雄市申請綠建築設備及設施經費繳納代金

計算公式 ... 57

(8)
(9)

摘 要

關鍵詞:綠建築、自治條例、都市更新 一、研究緣起 因應氣候變遷及溫室效應造成之全球暖化問題,20 世紀後期全 球開始重視「環境永續發展」議題,與環境共生共榮的「綠建築」 或稱「環境共生建築」逐漸成為世界的建築發展主流。世界各國皆 積極倡導環境保護,發展節能減碳的綠建築,期降低對環境的衝擊, 為全球建築發展的重點。希望在確保舒適健康的環境下,儘量降低 對環境的衝擊,減少資源、能源耗用及製造較少廢棄物。雖然各國 有不同的名稱及定義,而其內涵亦隨著能源、資源及環境條件不同 有所調整,但整體而言,各國對建築開發行為的訴求,都具有減少 環境負荷,達到與環境共生共榮共利的共識,因此綠建築評估系統 必須依據氣候條件、國情等的不同,而有所調整,並不是一體適用 的。 相較於世界各國,臺灣的環境挑戰更為嚴峻,依據中央氣象局 統計資料顯示,臺灣在過去 100 年的平均溫度較過去上升約 1~1.34 度,相較於全球的 0.7 度高出許多,且國內的能源 99%以上皆依賴 進口,加上都市化人口集中的熱島現象等,凡此皆迫使臺灣必須及 早因應環境惡化之問題。有鑑於此,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 88 年針對 臺灣亞熱帶高溫高濕氣候特性,建立涵蓋生態(Ecology)、節能 (Energy Saving)、減廢(Waste Reduction)、健康(Health)4 大範 疇,兼具節能環保與生態永續之綠建築標章評估(EEWH)系統, 不僅為全世界第 4 個實施具科學量化的綠建築評估系統,同時也是 第 1 個針對熱帶及亞熱帶高溫、高濕氣候獨立發展綠建築評估的國 家。

(10)

部建築研究所參酌美、日、英等國家之綠建築評估制度,將原有一 體 適 用 的 綠 建 築 評 估 通 用 版 本 , 擴 大 其 範 圍 修 訂 為 基 本 型 (EEWH-BC)、住宿類(EEWH-RS)、廠房類(EEWH-GF)、舊建 築改善類(EEWH-RN)及社區類(EEWH-EC)等 5 類綠建築評估 手冊,並自 102 年 1 月 1 日開始施行。綠建築標章制度推動初期, 因屬自願性質,申請之案件數相當有限,為擴大綠建築政策之成效, 行政院於 90 年 3 月核定實施「綠建築推動方案」,針對公部門新建 建築物全面進行綠建築設計管制,由政府公部門帶頭做起,以形成 綠建築產業之市場機制及環境。為使綠建築賡續茁壯發展,行政院 於 97 年 1 月核定「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延續第 1 階段推動 方案成果,並因應全球暖化及都市熱島效應之影響,將「生態社區」 及「永續都市」列入我國第 2 階段推行綠建築政策之重點。行政院 並於 99 年 12 月核定「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及於 105 年核定「永 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實施,除延續綠建築良 好的推動成果,同時整合智慧化技術系統,以擴大綠建築成為永續 智慧綠色產業之政策,期望在節能減碳的目標前提下,帶動新一波 的產業創新與發展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綠建築標章制度之發展,自88年起迄今已歷經19個年頭,並由 原先的自願性申請制度,透過政府一系列綠建築相關推動方案行政 命令,強制公有新建建築物納入綠建築設計管制,綠建築政策已成 為我國永續發展政策中最重要的一環。近年來受到公有建築物帶動 綠建築示範推廣效應影響,民間業界參與興建綠建築之數量逐步成 長。綠建築標章之評定審查作業已自99年1月1日起,改以指定評定 專業機構方式辦理,將技術評定與核發標章之行政認可作業分階段 處理,以擴大評定審查服務成效,有效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截 至106年12月底評定通過之綠建築及候選綠建築已有6,864件(詳圖

(11)

1-1),在建築師與營建業界的支持配合下,不但數量逐年增加,且 民間件數比例更由早期91年的6%﹙7案﹚逐年提升,至104年已突破 40%﹙266案﹚,105年更高達42%﹙286案﹚,而106年又創新高,其 比例高達44%﹙282案﹚。這些獲得標章及候選證書之建築物於使用 階段可節省大量水電,累計每年約可省電16.76億度、省水7,933萬噸 (相當於2.47座寶山第二水庫的容量),其減少之CO2排放量約為 9.45億公斤,這個量約等於6.34萬公頃人造林(約等於2.24個臺北市 面積)所吸收的CO2量,每年節省之水電費估計約達63.88億元。 由於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於使用階段將 可有效達到節電、節水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等的成效。因此為擴大 綠建築之實踐,提升整體都市環境品質,並達成節能減碳、永續城 市之目標,內政部除率先於94年透過法制化的方式,在「建築技術 規則」中訂定「綠建築基準專章」,成為全世界首創將綠建築政策納 為法令強制執行的國家,並續於97年「都市更新條例」及106年「都 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給予更新建案採綠建築設計並 取得綠建築標章者相關容積獎勵,各級政府亦為進一步提升相關節 能減碳成效,紛紛比照內政部,於該管相關政策中,如:環境影響 評估、都市設計審議及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將綠建築標章納入相 關法令與自治條例中管制,至此開啟中央與各地方政府陸續將其綠 建築相關規定納入規範。 由於105年核定實施的「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 方案」即將於108年屆滿,我國節能減碳的永續綠建築政策,自90 年政府開始推動「綠建築推動方案」以來,在歷年推動方案彙整實 施成果時,其焦點多落在逐年穩定成長的綠建築標章通過案件數衍 生的節能減碳成效,以及帶動國內相關建築產業的產值等量化效 益,卻忽略了中央相關部會以及各地方政府為提升其政策成效,將 綠建築標章或綠建築相關設計手法納入政策法令管制的綠建築政策

(12)

推動具體實施成效。 為能充分展現政府推動綠建築政策之實施成果,本研究已針對 各中央部會與各級地方政府其都市計畫、都市更新、環境影響評估 與自治條例等營建法令體系,配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訂立其涉及綠 建築標章或綠建築設計相關的法令規定進行盤點,除中央的「建築 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專章外,共計蒐集了中央部會訂立的 12項以及各級地方政府訂立的39項共51項法令規定,於本研究依其 各項規定之訂立依據與目的,據以彙整盤點其採用綠建築設計之管 制作為,並摘述規定內涉及綠建築標章或綠建築設計的相關條文內 容,進一步依其條文屬性進行分類與彙整,以瞭解其各級政府採用 的綠建築管制實質作為,以供我作為下一階段方案訂立之規劃參考。 三、重要發現 近年各級政府為改善都市建築物老舊所可能帶來的地震倒塌受 損,以及高齡化社會來臨的居住環境議題,因此積極辦理都市更新 改造計畫,並藉由建築物採行具生態、節能、減廢及健康的綠建築 設計,且達到一定等級的綠建築分級規模者,給予實質的容積獎勵 優惠或經費補助,以期復甦都市的生活機能,促進都市土地之再開 發利用,改善居住環境與增進公共利益。 另為消弭因都市更新或都市計畫所採行建築物以綠建築設計者 給予容積獎勵之誘因規定,因增加容積所帶來的居住環境品質降低 的風險,同時為確保實施者落實原承諾取得的綠建築容積獎勵額 度,其制度上亦搭配有保證金繳交,要求需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 內,取得綠建築標章,若未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其繳交的保 證金將不予歸還之規定。此外在臺北市及新北市這 2 個人口密集且 老舊建築物比例甚高之直轄都會區,為改善都市建築物老舊所可能 帶來的危害,並為確保綠建築設計之落實與延續,除前述的保證金 制度外,另訂立有要求實施者應提列必要的管理維護費用,並將其

(13)

管理維護計畫載明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及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中俾 利執行之規定條文。 為提昇國內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品質,落實預防及減輕開發 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之影響,在本次研究蒐集的法令中,亦有部分 政府針對開發過程中因基地的地貌改變,致使地表土砂以及逕流可 能造成危害,依其特性分別訂立相關開發管制行為準則,及應遵循 的審議規範,要求開發區域內之建築設計應採行基地保水、雨水貯 留利用以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在利用等綠建築指標規劃,以降低開發 所帶來的災害。此外尚有部分規定係針對公部門之工程主辦機關相 關人員,因配合政府政策,興建生態、節能、減廢及健康之綠建築 並取得綠建築標章,以提升國內建築環境品質,為激勵工程主案人 員之辛勞,訂立相關獎懲規範。 四、主要建議事項 依據上述研究成果,本研究提出具體建議如下: 立即可行之建議-因透過綠建築標章而取得如容積獎勵、開發 許可或經費補助等具相關對價關係者,其綠 建築標章到期應申請延續認可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我國綠建築標章制度之推動採與國際間的綠建築標章相同,均 為自願性質,非為法令規定事項,僅能宣導鼓勵申請。惟為加強推 動,從 91 年開始透過行政院核定之綠建築相關推動方案行政命令之 實施,管制政府部門公有新建建築物應進行綠建築設計,要求需取 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始得申報開工,並於 98 年起要求需取得綠建築 標章,始得辦理結算驗收,故對公有建築物具一定強制性。至民間 建築物部分,政府為配合普及推動綠建築之發展,鼓勵老舊社區辦

(14)

理都市更新,除中央政府率先於「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危險及 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給予更新建案採綠建築設計並取得一定 等級以上綠建築標章者相關容積獎勵。另已有許多地方政府於其訂 立的自治條例、環評與都審中納入綠建築設計之強化管制及容積獎 勵的規定,甚至有部分規定直接採以補助經費的方式,針對更新整 建的建築設計採以綠建築手法設計者直接給予相關經費補助。 而透過綠建築給予容積獎勵、開發許可或經費補助等具相關對 價關係的法令條文,於本次研究蒐集的 51 項規定中計有 35 項規定 都涉及實質獎勵誘因,故對於無法令強制要求的綠建築標章推動具 有相當助益。而各級政府為確保這些實施者落實原承諾取得的綠建 築設計或標章等級,大部分規定在制度上搭配設置有保證金繳交的 機制,並要求需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若未 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其繳交的保證金將不予歸還。而這樣的 規定,使得我國綠建築標章之推動在過去即使公部門也僅要求取得 候選綠建築證書得規定下,其每年通過的綠建築標章案件數量占當 年通過案件數之比例最高不超過 25%,但這部分在近些年不論公部 門透過方案或是各級政府的自治條例、環評與都審中納入綠建築設 計之強化管制、容積獎勵或是直接採以補助經費的規定,其數量已 有顯著提升,每年通過比例超過 40%。 雖然這些規定之實施對帶動申請綠建築標章有顯著幫助,惟綠 建築標章 5 年效期到期後繼續申請綠建築標章續用之案件數,以截 至 107 年 11 月底止共計有 2,656 件綠建築標章,其到期件數計有 1,528 件,申請續用的件數為 179 件,續用比例僅有 11.7%,本部雖 已訂立相關續用簡化程序與費用優惠措施,然因現行法令並無效期 到期申請續用之強制規定,再加上公部門因未於年度預算編列相關 續用經費,以及私部門則因無相關獎勵誘因,致現階段整體續用率 偏低。故為確保透過綠建築標章取得相關獎勵措施之案件後續申請

(15)

延續認可並取得續用的資格,應明訂其於第 1 次標章效期到期時需 辦理續用 1 次之規定,並將取得綠建築標章的綠建築維護費用研議 採分次核發的方式,於取得續用資格後方予核發,以確保綠建築節 能減設計得以繼續落實。 立即可行之建議-候選綠建築證書 5 年效期是否需予以延長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由於候選綠建築證書的有效期限為 5 年,如證書到期工程尚未 完工欲申請延續認可,依據本部「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 作業要點」之規定,應於證書期滿前 1 個月至 3 個月內,由申請人 檢具申請書及申請日前 6 個月內依原證書適用之評估手冊核發之評 定書,向本部申請延續認可。然為簡化續用申請程序,本部已於 106 年於上開作業要點中增訂申請延續認可時如指標項目及綠建築等級 無變更者,原設計人得免簽章之規定,以鼓勵申請續用。 為積極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提升審查效率,綠建築標章之 評定審查作業業自 99 年起,改以指定評定專業機構方式辦理,將技 術許可與核發標章之行政作業分階段處理,另為鼓勵申請人申請續 用,有關技術評定作業費用本部業於 102 年要求指定專業機構配合 調降,針對續用案例給予 50%優惠。然此諸多優惠措施誘因仍不敵 標章本身屬自願性質並無法令強制規定,以截至本(107)年 11 月 底止共計核發 4,860 件候選綠建築證書,到期件數計有 3,658 件,因 工程尚未完工申請候選建築證書續用僅有 75 件。但進一步探究未申 請續用之 3,583 件案例,若當建築物完工後,其公有建築物因政府 行政命令的強制要求,至民間建築物則在環評、都審及自治條例的 法令規定,以及容積獎勵等政策帶動下,計有 2,656 件申請綠建築

(16)

標章,其比例達 72.6%。 由上述分析可以發現,顯然有諸多候選綠建築證書於效期到期 但工程尚未完工並未依「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之規定申請續用,其原因除可能與現行作業要點並未有相關規定 外,尚可能與工程雖為完工但剩餘工期在申請續用證書效期的 5 年 內,甚且僅超出 1 至 2 年,故申請人多選擇在完工後直接申請綠建 築標章,此由上述分析過往申請候選綠建築證書之案件,其有超過 7 成的案件後續申請綠建築標章可初步獲得證實。雖然整體比例不 算太差,但似仍與現行作業要點規定不符,為能使候選綠建築證書 這原先規劃作為申請綠建築標章前期作業之把關制度,真正發揮其 功效,應可進一步考量其現行效期 5 年的合理性。

(17)

ABSTRACT

Keywords: Green Building, Regulations on Local Autonomy, Urban Renewal

To help mitigate global warming resulting from the greenhouse effect, Taiwan formulated a Green Building Label in 1999 to certify buildings which meet scientific standards for ecology, energy saving, waste reduction and health. Its criteria are tailored to the nation’s hot and humid tropical and subtropical climates. Taiwan is the fourth nation in the world to establish a green building evaluation system(EEWH)based on scientific appraisals. With steady support from its public construction policy, it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effective countries in promoting green building.

In addition, for further extending the scope of the EEWH system originally applied into all building types, the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ABRI) started to review and refine evaluation contents to establish a suitable system family capable of coping with various building types. In 2012, the five individual systems and their corresponding evaluation manual revisions, including Basic (EEWH-BC) for general green building practices, Residential Building (EEWH-RS), Factory (EEWH-GF), Renovation (EEWH-RN) for existing buildings, and Community (EEWH-EC), officially launching Taiwan into the era of classifying green building assessment.

In 2017, Taiwanese factories in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have hoped to obtain Taiwan's Green Building Label certification to enhance their company's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and

(18)

green image, and thereby compete for cooperation with international manufacturers. In response to this international demand, priority was given to setting the certification standard for the Southeast Asia region, which is climatically similar to Taiwan. Therefore, the (EEWH-OS) for Overseas Version is established and become the 6th category of the EEWH system.

Given the voluntary nature of the Green Building Label in its early stages, the number of applications was quite limited. To exp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green building policies, Taiwan's Executive Yuan approved the “Green Building Promotion” in March 2001, the “Eco-City Green Building Promotion” in January 2008, the “Smart Green Building Promotion” in December 2010, and the “Sustainable Smart City-Smart Green Building and Community Promotion” in March 2016. The government took the lead in controlling green building designs for new government buildings, naturally spearheading the formation of the market mechanism and environment for the green building industry.

In 1999, the Green Building Assessment System was launched. As of 2001, a series of green building-related projects have been implemented to accelerate green building designs for public and private buildings. Driven by the government's series of green building policies, Taiwan’s construction industry has achieved significant outcomes by facilita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traditional construction industries as well as raising the technical standard of buildings and building materials. As a result, in addition to mobilizing development and upgrade in the overall green building industry,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carbon reduction

(19)

have been significantly achieved to reduce environmental burden. Therefore, supported by the architect and building industries, 6,864 buildings in Taiwan have been approved for the Green Building Label and Green Building Candidate Certificate as of December 2017. Not only has the number increased annually, but the proportion of the private sector has been creating new records, with 6% (7 cases) early in 2002 to more than 40% (266 cases) in 2015, 42%(286 cases) in 2016, and yet another new record of 44% (282 cases) in 2017.

As the “Sustainable Smart City - Smart Green Building and Community Promotion” approved by 2016 is about to expire in 2019. Since 2001, the "Green Building Promotion " is approved, the focu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lan is to increase the efficiency of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carbon reduction derived from the number of cases in the green building label that has been growing steadily year by year, and to promote the relevant domestic construction industry. However, it ignores the government's green building policy to promote the effectiveness of its policies, and incorporate the green building label or green building related design methods into the policy and regulations..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collect and inventory the government'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olicies in the urban planning, urban renew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autonomous regulations, etc., which adopts the regulation of green building design. The study further categorizes and reorganizes according to its provisions to understand the essence of green building control adopted by its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20)

and the research results can be used as a planning reference for the next phase of the plan.

(2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一、研究緣起

近年來,人類對於大自然的破壞已大到全球的規模,引發嚴重 的環境生態問題,包括氣候異常、海平面上升、臭氧層破壞、能源 耗竭及糧食危機等,甚至直接威脅人類的健康與生存;此外,持續 增加的人口,預估 2050 年將達到 98 億,加上人口結構惡化,高齡 人口急遽增加,生產力降低及照顧需求增加等,如何降低建築開發 對環境的衝擊、減少能源消耗、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利用新科 技設備因應高齡社會,提升人類福祉,為全球當前各國皆須面對的 迫切課題。 因應氣候變遷及溫室效應造成之全球暖化問題,20 世紀後期全 球開始重視「環境永續發展」議題,與環境共生共榮的「綠建築」 或稱「環境共生建築」逐漸成為世界的建築發展主流。世界各國, 包括聯合國的環境規劃署(UNEP)、世界經濟論壇(WHF)及美國、 歐盟、日本等國際組織及國家,皆積極倡導環境保護,發展節能減 碳的綠建築,期降低對環境的衝擊,為全球建築發展的重點。希望 在確保舒適健康的環境下,儘量降低對環境的衝擊,減少資源、能 源耗用及製造較少廢棄物。雖然各國有不同的名稱及定義,而其內 涵亦隨著能源、資源及環境條件不同有所調整,但整體而言,各國 對建築開發行為的訴求,都具有減少環境負荷,達到與環境共生共 榮共利的共識,因此綠建築評估系統必須依據氣候條件、國情等的 不同,而有所調整,並不是一體適用的。 相較於世界各國,臺灣的環境挑戰更為嚴峻,依據中央氣象局 統計資料顯示,臺灣在過去 100 年的平均溫度較過去上升約 1~1.34 度,相較於全球的 0.7 度高出許多,且國內的能源 99%以上皆依賴

(22)

進口,加上都市化人口集中的熱島現象等,凡此皆迫使臺灣必須及 早因應環境惡化之問題。有鑑於此,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 88 年針對 臺灣亞熱帶高溫高濕氣候特性,建立涵蓋生態(Ecology)、節能 (Energy Saving)、減廢(Waste Reduction)、健康(Health)4 大範 疇,兼具節能環保與生態永續之綠建築標章評估(EEWH)系統, 不僅為全世界第 4 個實施具科學量化的綠建築評估系統,同時也是 第 1 個針對熱帶及亞熱帶高溫、高濕氣候獨立發展綠建築評估的國 家。 為提升國內綠建築技術,期使綠建築評估制度更為完備,內政 部建築研究所參酌美、日、英等國家之綠建築評估制度,於101年將 原有一體適用的綠建築評估通用版本,擴大其範圍修訂為5種版本, 針對新建的建築物,將使用型態較為不同的廠房類與住宿類建築獨 立訂定評估手冊,評估手冊分為住宿類(EEWH-RS)、廠房類 (EEWH-GF)及基本型(EEWH-BC)等3類綠建築評估手冊;另為 鼓勵舊建築物進行改善,特別以其改善前後之性能比較作為評估依 據,訂定舊建築改善類(EEWH-RN);同時為使綠建築涵括範圍可 擴 大 由 點 到 面 , 形 成 更 完 整 的 區 域 , 亦 訂 定 社 區 類 評 估 手 冊 (EEWH-EC),使我國正式邁入綠建築分類評估時代。而在106年我 們更因應許多臺商企業為增加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及商機,於境外設 立工廠或基地建築開發時,主動表達希望亦能取得臺灣綠建築標章 認證的意願,以推動企業實質節能減碳,同時提升企業環保永續形 象,以爭取國際大廠的認同與合作的國際化需求,建立了境外版的 綠建築評估系統,並出版「綠建築評估手冊-境外版(EEWH-OS)」, 成為我國EEWH綠建築家族的第6類成員,不但擴大綠建築評估範 疇,有效提升我國綠建築設計水準,也成功帶領臺灣綠建築評估系 統邁出國際化的第一步。 綠建築標章制度推動初期,因屬自願性質,申請之案件數相當

(23)

有限,為擴大綠建築政策之成效,行政院於 90 年 3 月核定實施「綠 建築推動方案」,為帶動綠建築標章風氣,特於方案中明訂要求中央 公部門新建建築物應進行綠建築設計,並於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 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同時為彰顯政府對綠建築標章之重視,綠 建築標章暨候選綠建築證書的頒發主體,於 90 年起改由內政部具銜 頒發;92 年綠建築推動方案第 1 次修正,將綠建築推動納入行政院 「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擴大辦理,要求地方政府的公有 建築物比照中央方式,納入綠建築設計管制;93 年第 2 次方案修正, 增列加強推動民間綠建築及進行綠建築法制化事宜;95 年第 3 次方 案修正,係將綠建築之執行層次,擴大至生態社區或城市永續政策。 故綠建築標章制度之推動,係採循序漸進方式,由最早從中央公部 門帶頭做起,擴大到地方政府比照實施,再推廣到獎勵民間參與, 至觀念日益普及後,94 年 1 月我們更進一步完成綠建築的法制化, 在我國建築法令中增訂「綠建築基準專章」,包括基地綠化、基地保 水、節約能源、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再利用及綠建材等綠建築規定, 因此我國也是全世界首創將綠建築納入法令落實到新建建築物均一 體遵行的國家。 為使綠建築賡續茁壯發展,行政院於 97 年 1 月核定「生態城市 綠建築推動方案」,延續第 1 階段「綠建築推動方案」成果,並因應 全球暖化及都市熱島效應之影響,將「生態社區」及「永續都市」 列入我國第 2 階段推行綠建築政策之重點。行政院並於 99 年 12 月 核定「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及於 105 年核定「永續智慧城市-智 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實施,除延續綠建築良好的推動成果, 同時整合智慧化技術系統,以擴大綠建築成為永續智慧綠色產業之 政策,期藉由臺灣既有綠建築優勢,在維護環境永續發展及改善人 民生活前提下,導入智慧化 ICT 系統及設備於建築物中,使建築物 具備主動感知之智慧化功能,進行智慧型創新技術、產品、系統及

(24)

服務之研發,以達成智慧生活產業化之目標,並進一步規劃以城市、 智慧臺灣為中長程發展目標,運用智慧創新技術,建立對城市治理 及其他智慧應用領域,從主動即時偵測覺知變異、進而進行資訊分 析反應城市動態形勢,而後能整合做出調適療癒之智慧決定與回應 能力,提供政府與業界未來在自然與社會環境變遷之挑戰下,具備 更符合民眾需求之公共服務與治理能力,以更有效回應如醫療照 護、交通、教育、永續環境等各項課題,建構優質居住環境,同時 提升產業競爭力及促進產業產值,期望在節能減碳的目標前提下, 帶動新一波的產業創新與發展。

二、研究目的

我國綠建築標章制度之發展,自88年起迄今已歷經19個年頭, 並由原先的自願性申請制度,透過政府一系列綠建築相關推動方案 行政命令,強制公有新建建築物納入綠建築設計管制,綠建築政策 已成為我國永續發展政策中最重要的一環。近年來受到公有建築物 帶動綠建築示範推廣效應影響,民間業界參與興建綠建築之數量逐 步成長,截至106年12月底評定通過之綠建築及候選綠建築已有 6,864件(詳圖1-1),不但數量逐年增加,且民間件數比例更由早期 91年的6%﹙7案﹚逐年提升,至104年已突破40%﹙266案﹚,105年 更高達42%﹙286案﹚,而106年又創新高,其比例高達44%﹙282案﹚。 這些獲得標章及候選證書之建築物於使用階段可節省大量水電,累 計每年約可省電16.76億度、省水7,933萬噸(相當於2.47座寶山第二 水庫的容量),其減少之CO2排放量約為9.45億公斤,這個量約等於 6.34萬公頃人造林(約等於2.24個臺北市面積)所吸收的CO2量,每 年節省之水電費估計約達63.88億元。前述節水節電效益,係以最低 值推估,其實在通過綠建築評定的建築中,有許多建築設計的節電 節水效益遠高於預期,此外若進一步將綠建築降低都市熱島效應等 的無形生態效應及綠建築帶動國內相關產業之效益加入,其對我國

(25)

圖 1-1 歷年綠建築標章暨候選綠建築證書通過件數統計圖 建築環境的改善與產業帶動的貢獻,更遠超過可見的具體經濟效益。 由於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於使用階段將 可有效達到節電、節水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等的成效。因此為提升 整體都市環境品質,擴大綠建築節能減碳之成效,內政部除率先於 94年透過法制化的方式,在「建築技術規則」中訂定「綠建築基準 專章」,成為全世界首創將綠建築政策納為法令強制執行的國家,並 續於97年「都市更新條例」及106年「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 建條例」給予更新建案採綠建築設計並取得綠建築標章者相關容積 獎勵,各級政府亦為進一步提升相關節能減碳成效,紛紛比照內政 部,於該管相關政策中,如: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設計審議及自治 條例等相關規定,將綠建築標章納入相關法令與自治條例中管制, 至此開啟中央與各地方政府陸續將其綠建築相關規定納入規範。 105年核定實施的「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 案」即將於108年屆滿,我國節能減碳的永續綠建築政策,自90年政 府開始推動「綠建築推動方案」以來,在歷年推動方案彙整實施成 1 2 2 8 17 43 76 96 96 126 116 173 209 259 203 279 316 335 4 6 116 169 256 278 230 300 253 339 215 281 272 357 369 380 371 311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件數 年度 標章 候選

(26)

果時,其焦點多落在逐年穩定成長的綠建築標章通過案件數衍生的 節能減碳成效,以及帶動國內相關建築產業的產值等量化效益,卻 忽略了中央相關部會以及各地方政府為提升其政策成效,將綠建築 標章或綠建築相關設計手法納入政策法令管制的綠建築政策推動具 體實施成效。

第二節 研究方法

為能充分展現政府推動綠建築政策之實施成果,本研究將蒐集 中央與各地方政府其都市計畫、都市更新、環境影響評估與自治條 例等營建法令體系,其相關綠建築設計規範條文,並據以彙整盤點 其採用綠建築設計之管制作為,以供下一階段相關綠建築推動方案 規劃之參考,賡續提升國內建築環境品質,逐步達到整體環境符合 生態環保、節能減碳之目標。

(27)

第二章 國內營建法令之綠建築相關規定

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與環境永續議題,為減緩建築及都市開發過 程對環境造成的負荷,我國的綠建築政策為本所自 86 年起,透過規 劃辦理一系列綠建築科技計畫之研究成果轉化而成。第 1 階段「綠 建築與居住環境科技專案中程綱要計畫」,執行重點為推動綠建築概 念及法令技術之研發,分別從敷地生態環境、建築節約能源、室內 環境控制、資源有效利用、建築污染防制、綠建築技術推廣等 6 大 工作項目,針對綠建築現況、相關法規、標章制度、示範獎勵與推 廣等課題,進行本土綠建築指標技術之研究,以及政策措施之先期 規劃作業。依據本階段科技計畫之研發成果,本所於 87、88 年建立 綠建築評估系統與標章制度,並於 90 年研訂「綠建築推動方案」, 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開創綠建築概念本土化研究與政策擬定推 動之契機。 第 2 階段「綠建築與居住環境科技專案中程綱要計畫」係延續 探討攸關環境永續發展的綠建築規劃設計技術,同時擴展科技計畫 成果的應用成效與執行範疇,推動成果包括:91 年及 93 年分別提 高建築外殼耗能(Envload)基準值,擴大新建建築物管制範疇;92 年 於綠建築評估系統中,增加生物多樣性與室內環境等 2 項指標,由 七大指標擴大為九大指標,建構符合台灣亞熱帶氣候條件的完整綠 建築評估體系(EEWH 系統)。另為擴大綠建築評估指標範疇,提 升分項評估基準,93 年 3 月將綠建築評估系統中較臻成熟的設計技 術,以可行之審查標準,完成綠建築法制化,於建築技術規則中增 訂第 17 章「綠建築專章」,將建築物節約能源、建築基地綠化、建 築基地保水、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綠建築構造及 綠建材等 6 項一併納入管制,並分階段實施,成為獨步全球的綠建 築法規,藉以全面推行綠建築設計。94 年 1 月優先施行基地綠化、 基地保水及建築物節約能源等 3 項基準,後於 95 年 7 月再將綠建材

(28)

基準內容納入,規範 5%使用綠建材之規定,98 年 1 月針對總樓地 板面積達 20,000m2以上之新建建築物,實施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 水回收再利用,同時將第 17 章更名為「綠建築基準專章」,並於同 (98)年 7 月提升綠建材使用率至 30%。101 年 5 月擴大適用範圍, 除部分案件(如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 300m2以下者 )排除外, 原則所有新建建築物均應採建築基地綠化及建築基地保水設計;另 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適用範圍擴大為總樓地板面 積達 10,000m2以上之新建建築物,同時再度提昇室內裝修綠建材使 用比率至 45%,並開始要求戶外地面材料之綠建材使用率應達 10 % 以上。101 年 12 月續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基準專章」之建築 物節約能源,提升屋頂隔熱性能,並增訂 308 條之 2 有關外牆、立 面開窗部位(含玻璃與窗框)之平均熱傳透率及平均遮陽係數之規 定。而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基準專章」法制化訂立的基準內容, 約較綠建築標章低 20%,僅為綠建築政策實施最低門檻的要求,但 藉由上述一系列修正發布的基準提升以及全面實施的方式,冀望讓 綠建築的效應能真正回饋,使國人擁有永續環境及健康的生活。 藉由建築法令的強制要求以及持續鼓勵性質的標章推廣,使得 我國在建築產業的節能減碳推動成效有顯著的進步,同時也成為其 他部會以及各級政府推動相關政策採行的工具,以下將針對本研究 蒐集之中央與各地方政府其於都市計畫、都市更新、環境影響評估 與自治條例等營建法令體系,相關綠建築設計規範條文進行彙整, 並據以盤點其採用綠建築設計之管制作為,以供下一階段相關綠建 築推動方案規劃之參考。

(29)

第一節 中央政府相關法令

臺灣的綠建築評估系統(EEWH)於 88 年開始實施,為僅次 於英國、美國及加拿大之後,第四個實施具科學量化的綠建築評估 系統,同時也是目前唯一獨立發展且適於熱帶及亞熱帶的評估系統 其起步雖晚,但其積極作為在國際間獨步全球。90 年開始透過一系 列推動方案的行政管制作為,全面加速公私有建築物進行綠建築設 計,並於 93 年完成綠建築法制化,將部分綠建築設計規定納入建築 法規,以逐步落實綠建築設計。至此也揭開國內相關法令納入綠建 築設計規定之序幕,開啟相關部會以及地方政府紛紛於都市計畫、 都市更新、環境影響評估與自治條例等營建法令體系訂立綠建築相 關法令規章,以下將先分別針對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相關法令規定之 內容進行彙整盤點,後續將再進一步針對其採用的管制作為進行探 討。

一、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此容積獎勵辦法為內政部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44 條第 3 項規 定所訂立,針對辦理都市更新之建築物採以綠建築設計者給予相關 之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及相關配套,依第八條規定:

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統,取得綠建築候

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

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

前項獎勵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實施者應與地方主管機

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自願繳交建築物造價一

定比例金額之保證金,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

標章。未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歸還,納入當地地

方主管機關設立之都市更新基金;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

金無息退還。

(30)

此條文內容係針對實施都市更新的案例,其建築物取得綠建築 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給予相關容積獎勵,並以法定容積的百分之十 為其上限,同時為確保實施者落實原承諾取得的綠建築容積獎勵額 度,其制度上亦搭配有保證金繳交,要求需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 內,取得綠建築標章,若未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其繳交的保 證金將納入當地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之都市更新基金而不予歸還之規 定。

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此施行細則為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第 85 條規定所訂立,針 對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 30 年以上 5 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 物,其辦理原有建築物重建時,因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者,透過 其建築物採以綠建築規劃設計,給予一定限度內的法定容積放寬, 其依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

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

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

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1

.採綠建築規劃設計: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取得候選

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

縣(市)政府辦理審查前項條件時,應就分級、細目、條件、容積

額度及協議等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重建者,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放

寬建築容積。

此條文特別針對屋齡老舊且建築基地面積未達足以劃定都市更 新單元而欲實施都市更新的案例,其建築物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 級以上者,給予放寬其建築容積並以其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31)

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此容積獎勵辦法為內政部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 條例」第6條第5項規定所訂立,為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 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 針對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其重建之建築物採以綠建築設計 者給予相關之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依第七條規定:

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1

.鑽石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2

.黃金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3

.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4

.銅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5

.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不適用前項

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獎勵額度。

至相關配套措施,依第十一條規定:

起造人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容積獎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與直轄市、縣

(

)

政府簽訂協議書。

2.

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保證金。

3.

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

前項第二款之保證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

要訂定;未訂定者,依下列公式計算:應繳納之保證金額=重建計

畫範圍內土地當期公告現值×零點四五×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獎勵

容積樓地板面積。

起造人依第一項第三款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者,保證金無息退

還。未取得或通過者,不予退還。

此條文內容係針對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 建案例,其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依其獲取的綠建築等級給予

(32)

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不等的容積獎勵。同時為確保實施者落實原承 諾取得的綠建築容積獎勵額度,其制度上亦搭配有保證金繳交,要 求需於使用執照核發後 2 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若未依協議取得 綠建築標章者,其繳交的保證金將不予歸還之規定。

四、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此辦法為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所訂立,要 求特定地區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將綠建築的綠化與保水設 計納入其細部計畫,其內容依第九條規定: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

畫:

1

.新市鎮。

2

.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

之新市區。

3

.舊市區更新地區。

4

.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

區。

5

.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

範圍內之地區。

6

.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

1

.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

此條文特別針對新市鎮、市中心、舊市區更新等大規模開發區, 以及風景名勝、鐵(公)路及道路周邊等區域,要求進行綠建築的 綠化與保水設計,除有助提升都市景觀外,另兼具有都市減洪的功 效。

五、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33)

此辦法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所訂立,針對各機關因前述第一章提及行政院綠建築相關推 動方案,要求公有新建建築物需辦理綠建築設計時,可採招標方式 委託廠商辦理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之申請,其條文內容依 第八條規定: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第

4

條至第

7

條之服務,得依個案特性及實

際需要,擇定下列服務項目,併案招標,或另案辦理招標:

5

.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

六、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證照許可行政作業精進實施要點

此要點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精進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相關 證照、許可之行政作業效率,以加速推動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提升 政府施政績效,針對其涉及之證照許可,要求主辦機關應依計畫個 案特性盤點檢討後,擇定項目辦理並予以管控,同時針對辦理成效 授予機關提報獎懲之依據,其相關規定如下: 4

.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可能涉及之證照許可項目如下,主辦機關

應依計畫個案特性盤點檢討後,擇定項目辦理:

7

)候選綠建築證書。

5

.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主辦機關應就計畫內應

辦證照許可項目,簽報成立三層級任務編組,以督導、管控、協調

及執行各項證照許可取得工作。

10

.對於辦理本要點成效優良或有嚴重缺失者(包括三層級任務

編組人員),得由工作小組提案,報請推動平台核可後,交由主管

機關、主辦機關及審證機關對所屬相關人員予以獎懲。

七、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強化工業區、住宅社區、高爾夫球場及文 教、醫療建設等開發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效率,提昇環境影響評估

(34)

審查作業品質,落實預防及減輕其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之影 響,針對這些開發區域內之建築,要求應採綠建築指標原則規劃, 並依其特性分別訂立應遵循的審議規範,規定分述如下: (一)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 依第三十四條規定:

工業區之廠區設計,應依綠建築指標原則規劃。

(二)住宅社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

住宅社區開發應依綠建築指標規劃設計,包括基地綠化、基地

保水、水資源、日常節能、二氧化碳減量、廢棄物減量及污水垃圾

改善指標。

(三)高爾夫球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

高爾夫球場開發之建築規劃,應依綠建築指標原則規劃。指標

包括基地綠化、基地保水護土、節水節能、二氧化碳減量、廢(污)

水與廢棄物減量、回收及妥善處理。

(四)文教、醫療建設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

文教、醫療建設開發之建築規劃,應依綠建築指標原則規劃,

指標包括基地綠化、基地保水護土、節水節能、二氧化碳減量、廢

(污)水與廢棄物減量、回收及妥善處理。

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此管制規則為內政部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訂 立,針對興辦事業計畫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 供公共給水)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情形 此類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其應採低密度開發並將綠建築的保水設

(35)

計納入其事業計畫,其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

興辦事業計畫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且有

第一項第五款(位於水庫集水區)情形者,應採低密度開發利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其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參考下列事項:

一、開發基地之土砂災害、水質污染、保水與逕流削減相關影響分

析及因應措施。

此條文特別針對位於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非屬 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除其要求採低密度開 發行為外,亦要求開發基地將保水分析納入事業計畫檢討,以避免 開發造成地表水文的改變,其兼具有都市減洪的功效。

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此作業準則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 2項規定所訂立,針對新市區建設與舊市區更新之開發,其應將雨水 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等綠建築節能省水措施 之可行性設計納入開發評估,其依第五十條規定: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之開發,應預測其對當地及鄰近地區

水源供應、排水或防洪系統、廢棄物清理及交通設施等之影響,並

應評估設置汽電共生或汽冷熱共生設備、區域供冷供熱系統、雨水

貯留利用系統、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為中水道沖洗廁所及澆

灌利用或其他中水道系統等各項節能省水措施之可行性。

十、降雨逕流非點源污染最佳管理技術(BMPs)指引

此指引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減輕降雨沖刷地表、建築物所產 生之逕流污染對環境水體之衝擊,彙整有關非結構性及結構性最佳 管理技術(Best Management Practices,以下簡稱BMPs)等降雨逕 流控制措施等技術指引,以供開發單位於規劃設計階段即將降雨逕 流污染控制設施納入考量,使開發完成之地區於降雨時所產生之降

(36)

雨逕流污染獲得控制,以削減非點源污染排放量,其依第五十條規 定: 4.

設計基準:

4.1.2

其他規範、指引所設置設施得折抵之體積

2

)場址已規劃建築技術規則中供建築物雨水貯留再利用設施

者,其設施提供之雨水儲水槽部分儲留體積,得折抵計算

本指引之降雨逕流污染控制體積。

表 2-1 各類保水設計之 BMPs 控制體積計算

(37)

3

)場址開發計畫中已規劃建築基地保水設施者,其符合基地

保水方法與施工標準設計者,應同樣具有入滲型

BMPs

染控制效果,其保水量得折抵計算本指引之降雨逕流污染

控制體積。相關保水設施之保水量計算公式如表

2-1

。惟考

量本指引以削減污染為主要目的,通常降雨前

30

分鐘之初

期沖刷,其所產生之逕流為主要污染來源,故表

2-1

所列

控制體積計算方式之降雨延時,修正為

0.5

小時。

4

)建築基地開發計畫中已規劃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若滯洪設施可同時符合下列水質控制

要求者,則滯洪設施所設計之水質控制體積

(WQV)

可全數折

抵,該區域範圍即無須設置其他

BMPs

設施。

5

)開發基地內之建築基地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包括基地保水

及雨水貯留再利用設施等),可折抵降雨逕流廢水體積,

以建築基地面積乘以係數

0.015(m)

為上限。

條文中針對場址開發已採用「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雨水 貯留再利用設施、建築基地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及建築基地保水設施 者,因其設施設置的體積,同樣兼具有都市減洪以及削減非點源污 染排放的功效,故亦將其納入本指引提供建築設計開發者折抵體積 之規範。

十一、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此辦法為內政部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所訂立, 針對以整建或維護方式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實施者,給予相關 工程之補助經費,其補助額度與項目,依第十四條規定: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

補助經費,除第五項第七款、第八款依第二項、第三項評定補助額

度外,依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計算補助額度,每平方公尺補助

上限為新臺幣八百元,且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四十

(38)

五,並以施作第五項補助項目為原則。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實施或指定為優先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更新之更新地區,經

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且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五。

申請施作第五項第七款補助經費,其施作部分樓地板面積在一

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元,超

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元,

且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本項目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五十五,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配合按地方財力編列自籌款。

申請施作第五項第八款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本項目總工程經費

百分之四十五,並以執行機關審查結果為準。

補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經費之項目如下:

1.

老舊建築物立面及屋頂突出物修繕工程。

2.

老舊招牌、突出外牆面之鐵窗及違建拆除。

3.

空調、外部管線整理美化。

4.

建築基地景觀綠美化。

5.

屋頂防水及綠美化。

6.

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

7.

提高建物耐震能力。

8.

增設昇降機設備。

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置之防墜設施。

10.

其他因配合整體整建或維護工程之完整性,經審查同意之必要或

特殊工程項目。

前項補助項目,採用綠建材、綠色能源或綠建築工法進行整建

或維護工程者,得優先列為補助。

此條文除針對工程補助經費之單價,以及補助經費的上限訂立 相關補助標準外,亦針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其採以綠建

(39)

築工法進行整建或維護工程者,訂立給予優先補助之工程項目。

十二、農村再生條例

此條例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 生,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提升生活品質,建 設富麗新農村所訂立,針對農村社區之個別宅院整建選用綠建築精 神設計興建者,給予優先經費補助,其依第十三條規定: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予以

補助;其補助應符合下列原則:

4.

選用綠建築或符合低碳精神設計,且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進行興

建者,優先補助。

(40)

第二節 地方政府相關法令

除上述中央各部會訂立之相關規定外,接著針對各級地方政府 依其權掌訂立之自治條例,以及配合中央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等法 令,盤點其相關綠建築設計規範條文,與其採用之綠建築設計管制 作為,以利後續探討。

一、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此自治條例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為辦理都市更新,以促 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 增進公共利益,針對內政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8 條, 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者,訂立相關容積獎勵評定基準與 項目,依第十九條規定:

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及評定基準,依下列規定辦

理:

1.

建築容積獎勵額度依下列公式核計:

=

0

+△F

1

+△F

2

+△F

3

+△F

4

+△F

5

+△F

6

F:獎勵後總容積。

0

:法定容積。

△F

5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

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2.

前款建築容積獎勵項目之評定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五)△

F5

: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等因素,並符合下列

規定者,得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更新單元規劃設計之獎

勵容積評定基準表規定核計應得之獎勵容積:

(1)

未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開放空間廣場及人行

步道之容積獎勵。

(2)

留設開放空間廣場及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部分,無償提供予

(41)

不特定公眾使用,且未設置屋簷、雨遮、圍籬或其他障礙物。

二、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此標準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 例」第 19 條第 2 款第 5 目規定所訂立,針對上開自治條例其建築基 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者,訂立獎勵容積之評定基準與獎勵容積 額度,依第二條規定:

更新單元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依表

2-2

規定核計。

表 2-2 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42)

此標準訂立之獎勵容積基準,基本上係與內政部「都市更新建 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8 條之條文內容相同,針對實施都市更新的案 例,其建築物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給予相關容積獎勵, 並以法定容積的百分之十為其上限,同時為確保實施者落實原承諾 取得的綠建築容積獎勵額度,其制度上亦搭配有保證金繳交,要求 需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若未依協議取得綠 建築標章者,其繳交的保證金將納入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而不予歸 還之規定。

三、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此基準為新北市政府為辦理內政部「都市更新條例」第 44 條及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8 條,針對都市更新採綠建築設 計者,訂立其建築容積獎勵額度、保證金以及後續維護管理計畫等 規定,其依第七條規定: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綠建築設計取

得相關標章之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以上者,給予

法定容積百分之三之獎勵,取得鑽石級以上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

之六之獎勵應符合下列規範。實施者並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申請性能評

估基準以上認證,且應於核准使用執照前繳納完成,始得核發使用

執照。應提供因本款獎勵增加容積樓地板面積乘以銷售淨利之保證

金,如下列公式計算:

B7

A7

×銷售淨利×

1.2 B7

:申請綠建築標章獎勵應提供之保證金

A7

:因綠建築標章獎勵增加之容積樓地板面積

銷售淨利:與第五點第

(

)

款相同前項保證金退還方式依下列

規定:

(一)

依限取得該等級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43)

(二)

未依限取得黃金級以上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

依限取得申請標章等級但未達原申請等級者,保證金於扣除

原申

請等級與實際取得標章等級之獎勵容積差額換算保證

金額度後無息退還。

(四)

申請綠建築標章者,實施者應提列管理維護必要費用,其後

續之管理維護計畫須載明至事業計畫書及公寓大廈規約草約

內。

四、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

此辦法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內政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 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4條第1項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 積獎勵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為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 重建之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結果異議案件鑑定及重建計畫核准,針 對重建採綠建築設計取得建築容積獎勵者,訂立應繳納保證金及於 取得使用執照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若未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 章者,其繳交的保證金將納入臺北市政府市庫不予退還,依第十四 條規定:

起造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者,得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向都發局申請退還該項保證金。經都發局查核符合規

定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前項標章或評估逾期未取得或未通過者,該項保證金不予退

還,並繳入市庫。

五、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此自治條例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建構臺北市成為節能減 碳、綠化保水再利用、環保永續、健康舒適之居住環境,推動新建 建築物實踐綠建築所訂立,為達此目標要求臺北市境內所有新建建 築物均應採綠建築設計,依第三條規定:

(44)

新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綠建築基準

: 1.

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基地保水規定者,其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指

標應大於

0 .

五五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

2.

總樓地板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

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但建築物之使用用途為衛生醫療類

者,不在此限。

5.

依第五條規定應取得綠建築標章之非公有建築物及工程總造價達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公有建築物,屋頂平臺綠化面積應達百分之

五十,並應設置儲水容量達二噸以上之雨水財留利用系統及澆灌系

統。

另針對不同規模的公有及非公有新建建築物訂立其應達到的綠 建築等級水準,其依第四條規定:

公有新建建築物之工程總造價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依

下列規定取得綠建築標章

: 1.

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標章。

2.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土,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銅級以上標章。

及依第五條規定:

非公有新建建築物,屬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高層建築物或申請

增加之容積未達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

平方公尺者,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標幸

;

其申請增加之

容積達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或增加之樓地板面

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千平方公尺者,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

估銅級以上標章

;

其增加之容積達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增加

之樓地板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取得綠建築分紋評估銀級

以上標章。

至取得綠建築標章的時機,其制度上要求公有建築物應於結算 驗收前取得,非公有建築物則需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

(45)

築標章,依第六條規定:

第四條規定之公有新建建築物,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峙,應同

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綠建築標章後,始

得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於

綠建築標章屆滿有效期限前,應依規定申請延續認可。

前條規定之非公有新建建築物,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

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並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

章。

為確保落實取得綠建築標章,前開非公有建築物應繳交保證 金,並要求需提交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否則其繳交的保證金將不 予歸還之規定,依第八條規定:

第五條規定之非公有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應分二期繳納保證

金,第一期於領取建造執照時繳納保證金一半之金額,第二期應於

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完畢。

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依第十條第二

項規定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起造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

退還。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而針對非公有申請都市更新綠建築設計容積獎勵之新建建築 物,訂定起造人應提列綠建築維護費用,並撥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規定,依第九條規定:

第五條規定之非公有新建建築物及申請都市更新綠建築設計容

積獎勵之新建建築物,其起造人應提列綠建築維護費用,並撥入公

寓大廈公共基金。

前項提列之費用,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時提出繳交公庫代

收之證明,其費用之計算、數額、繳納及撥付方式,由市政府另定

之。

(46)

六、臺北市綠建築保證金及維護費用管理辦法

此辦法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第8條第4項及第9條第2項規定所訂立,針對非公有建築物應繳交之 保證金,依第三條規定:

起造人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保證金,以工程

造價百分之五計算。

另針對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的內容以及申請退還保證金之規 範,依第五條規定:

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之非公有新建建築物,應於

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由起造人於產權移交

時,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且將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管理委

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後,由起造人向都發局申請退還保證金。

符合前項規定者,保證金無息退還;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保

證金不予退還,並通知起造人。

至有關綠建築維護管理費之計價標準,依第六條規定:

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之非公有新建建築物及申請

都市更新綠建築設計容積獎勵之新建建築物,其起造人應於領得使

用執照前,向都發局繳納綠建築維護費用。

前項綠建築維護費用,以該建築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

則第五條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百分之五十計算。

七、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案件處理原則

此處理原則係臺北市政府為處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案件, 推動該府誘導市容景觀改善政策,建立公平、客觀之標準,並利執 行上有所依循所訂立,針對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 規定,申請補助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之項目採以綠建築相關設計原

(47)

則者,訂定優先補助標準,依第二條規定:

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

規定

申請補助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時,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

(

以下簡稱審議會

)

應以下列項目作為優先補助之標準

: (

)

實施者所提之申請文件表明納入綠色環境

(

:

水資源、生物多

樣性、基地綠化、基地保水等、室內空氣品質、日光照明度等

)

之施工概念,使用綠色工法或材料,且綠色材料符合廢棄物及

二氧化碳減量之原則者。

八、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此審議原則為新北市政府針對該府境內建築基地申請容積移 轉,要求應提出基地綠化及保水等對週遭環境友善之綠建築方案, 依第四條規定:

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一)考量申請容積移入基地、容積獎勵及開發強度該建築量體對

周邊環境之影響,該基地應提出下列項目檢討,以利評估可

移入之合理容積額度:

4.

提出對週遭環境友善方案,以增加地面層開放空間、基地

綠化及保水設計、「綠建築指標」、

TOD

規劃設計等為主。

另在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部分,針 對景觀陽台植栽要求應符合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依第五條 規定:

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五)水岸建築設計原則:

3.

考量都市整體景觀及降低都市熱島,除依規定檢討屋頂及

露臺綠化外,其設置位置應臨近水岸側並應加強臨水岸側建

築立面之立體綠化設計並設置景觀陽臺,其應符合下列規

定:

數據

表 2-1  各類保水設計之 BMPs 控制體積計算 ............. 16  表 2-2  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 21  表 2-3  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表 .
圖 1-1  歷年綠建築標章暨候選綠建築證書通過件數統計圖  建築環境的改善與產業帶動的貢獻,更遠超過可見的具體經濟效益。  由於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於使用階段將 可有效達到節電、節水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等的成效。因此為提升 整體都市環境品質,擴大綠建築節能減碳之成效,內政部除率先於 94年透過法制化的方式,在「建築技術規則」中訂定「綠建築基準 專章」 ,成為全世界首創將綠建築政策納為法令強制執行的國家,並 續於97年「都市更新條例」及106年「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 建條例」給予更新建
圖 2-1  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示意圖
圖 2-2  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示意圖(續 1)
+7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 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ling 香港建築信息模擬學會. • 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 ESO created by five Member States with the goal to build a large telescope in the southern hemisphere. •  Belgium, France, Germany, Sweden and

That is to say, while the building with the Chinese character ‘工’ shaped architectural plan is the common building type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Vietnam, building layout in

• involves teaching how to connect the sounds with letters or groups of letters (e.g., the sound /k/ can be represented by c, k, ck or ch spellings) and teaching students to

In order to identify the best nanoparticle synthesis method, we compared the UV-vis spectroscopy spectrums of silver nanoparticles synthesized in four different green

To illustrate how LINDO can be used to solve a preemptive goal programming problem, let’s look at the Priceler example with our original set of priorities (HIM followed by LIP

This study first uses the nine indicators of current domestic green architecture to examine those items needed to be considered in the air force base.. Then this study,

This research project tries to examine the issues of domestic green hotel service design, integrating QFD and VAHP, as well as to construct green criteria and the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