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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1 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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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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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小企業

2.1.1 中小企業定義

Broom(1975)指出,「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可以「經營規模」來加 以區別,所謂的「中小企業」即是指經營規模相對於大企業為小之企業。企 業之經營規模可透過總產出、銷售總值、總資產、總資本投入及雇用員工人 數等不同的經濟指標來衡量企業規模之大小,但由於各國的國情、政府政策、

產業特色有所不同,因此中小企業的定義並非絕對的。管理學者 Peter Drucker

(1967)亦曾以員工人數、銷售額、附加價值、技術複雜性、生產範圍複雜 性及多角化程度、目前依存的行業結構、本身的市場佔有率…等,來作為衡 量企業大小的標準。

中小企業之定義可以分為「定量」與「定性」兩類。「定性」的觀點主要 以相對於大型企業作為區分標準。例如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根據下列條件來定義中小型企業:

(1)經營管理是獨立的,通常業主即是經理人。

(2)由個人或某一個小團體提供資金來源,且資金提供者掌握公司所有權。

(3)經營範圍多限於地方性,員工與所有者居於同一區,但市場不限同區域。

然而「定性」的分類相對主觀,因此世界各國在定義中小企業,通常採 用「定量」的標準。國內學者胡名雯(民 85)檢視中小企業相關文獻中發現,

大多數文獻對中小企業的定義採用「統計定義」為主,但各國依其國情及經 濟發展程度的不同,分別針對員工數、固定資產、獲益率、總銷售額、所有 權資本等方面訂定符合該國國情的定義。各國對於中小企業的定量標準如【表 2-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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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1】世界各國中小企業定義

國家 定義

美國

製造業:每年營業額在 350 萬美元以下者,經常雇用員工數在 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者。

礦業:每年營業額在 350 萬美元至 1,250 萬美元以下者,經常雇用員工數在 500 人以下者。

運輸業:每年營業額 350 萬美元以上,1,250 萬美元以下,經常雇用員工數在 500 人以上,1,500 人以下者。

建設業:每年營業額在 700 萬美元以下者。

零售業:每年營業額在 350 萬美元以上,1,350 萬美元以下者。 批發業:經常 雇用員工數在 500 人以下者。

服務業:每年營業額在 350 萬美元以上,1,450 萬美元以下。

日本

工業、礦業、運輸業及其他業資本額(出資總額)在一億日圓以下,而其經常 雇用員工數在 300 人以下者。

零售業、服務業資本額(出資總額)在 1,000 萬日圓以下而其經常雇用員工數在 50 人以下者。 批發業資本額(出資總額)在 3,000 萬日圓以下,雇用員工數在 100 人以下者。

英國

通常以雇用員工數不滿 25 人或資產淨額為 2 萬 5 千英磅至 10 萬英磅者為小型 企業。雇用員工數在 100 人以上,或資產淨值在 50 萬英磅以上者為大企業。兩 者之間則為中型企業。

韓國

工業及其他製造業、礦業、運輸業其經常雇用員工數,小企業為 20 人以下,中 企業為 21 人以上,300 人以下者。資產總額無限制,但作為中小企業者,超過 其行業資產總額的規模基準者除外。

建設業:小企業為 20 人以下,中企業為 21 人以上,200 人以下者。 商業及服 務業:小企業為 5 人以下,中企業為 6 人以上,20 人以下者。

義大利 中小企業係資本性投資不超過 15 億里拉(Lira),其雇用員工數在 10 人以下者為 小企業,不超過 500 人者為中企業。

荷蘭 對中小企業無固定定義,一般而言,雇用員工數在 10 人以下者為小企業,100 人以下者為中企業。

奧地利 雇用員工數 50 人以下者為中小企業。

德國 雇用員工數 1 至 2 人,營業額在 10 萬馬克以下者為微型企業;雇用員工數 3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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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人,營業額在 10 萬至 500 萬馬克者為小型企業; 雇用員工數在 50 至 499 人,營業額在 500 萬至 1 億馬克以上者為中型企業; 雇用員工數在 500 人以上,

營業額超過 1 億馬克以上者為大型企業。

法國 雇用員工數 50 人以下者為小企業,51 至 100 人為中型企業,其餘皆大型企業。

比利時 雇用員工數 10 人以下者為小工業,50 人以下者為中型企業。

商業以雇用員工數 20 人以下者為小企業,工業以 50 人以下為小企業。

盧森堡 雇用員工數 50 人以下者為小企業,50 至 200 人為中型企業,200 人以上者為大 型企業。

西班牙 雇用員工數 100 人以下者為小企業,101 至 249 人為中型企業,250 人以上者為 大型企業。

丹麥 以雇用員工數不及 20 人者為中小企業。

瑞典 雇用員工數 50 人以下者為中小企業。

挪威 雇用員工數不及 20 人為中小企業。

芬蘭 雇用員工數 100 人以下者為小企業,101 至 249 人為中型企業,250 人以上者為 大型企業。

資料來源: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型、小型、細小型企業分級輔導之研究』

針對我國而言,根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修正發布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

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 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 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 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各機關基於輔導業務之性質,就該特定業務事項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 數為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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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士具有相當排斥感,很難打入其高階管理核心。

自有資金不足,家族企業多寧願借債而排斥外來資本,怕 因此沖淡器所有權和控制權,財務結構甚為薄弱。

大部分未達到經濟規模階段。

大部分廠商皆直接或間接從事國際貿易的活動,因規模太小 而無法從事產品創新或市場情報之收集等活動,只有以價格 競爭為手段爭取市場,導致惡性循環。

若以其所扮演之產業角色而言,中小企業大部分為以加工為 主之中下游企業或中心工廠隻衛星工廠或協力廠商,以技術 單純之加工為主要生產功能。

周嘉明

(1980)

組織不健全、缺乏專業管理。

經營權與所有權合一。

自有資金不足、借貸成本高。

會記制度不健全、財務報表不實。

規模小、市場窄 設備較差、技術落後。

普遍缺乏關連產業的健全配合。

鄧東斌等

(1979)

無法與大企業在價格上競爭。

資源較少、無法像大企業般有計畫地進行研發。

企業主必須身兼數職,常會顧此失彼。

提供給員工的福利無法與大企業相比。

資金來源較困難,融資貸款不易。

企業主必須負責所有企業功能,但能力有限。

資料來源:本研究補充整理;劉家潾(1995)、2001『台灣中小企業何去何從』座談會、

郭崑謨(1994)。

2.1.3 中小企業的研發與創新

學 術 上 對 於 企 業 的 規 模 與 創 新 兩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之 探 討 可 追 溯 到 Schumpeter(1942)的研究。在 Schumpeter 的研究中,首先他認為創新與獨 佔之間存在正向的關係,其次則是大型企業相對地比中小企業更有創新能 力。Kamien 及 Schartz(1982)亦注意到 Galbrith(1956)所做的研究完全支 持 Schumpeter 的研究中第二個假設。大多數認為大型企業因為能雇用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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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研發人員,較中小企業更具有研發創新的規模經濟,因此支持第二個假 設。Kamien 及 Schartz(1982)認為其理由有三:

科學家及工程師能在一個擁有眾多技術知識工作者的環境下,更有效果 地互動而激發創新。

由於擁有大量的研發人員在研發部門,因而更能達到研發創新的規模經 濟。

在規模優勢的情況下,較大的研發團隊更有可能找到前所未有的發現。

Sanchez(1994)的研究發現,中小企業對於新科技的採用通常比大型企 業來得緩慢。Damanpour(1992)指出,擁有較大的研發規模,使得一家企 業能夠大量地累積技術知識與能力。大型企業較中小企業有更佳的機會去利 用創新,因為它們通常可以較輕易地進入新的市場,並且由於不同的產品組 合擁有不同的研發專案,使得技術知識更為多樣,因此大型企業能夠透過研 發創新達到更高的績效(Kamien & Schartz,1982)。

儘管如此,仍然有不少文獻支持中小企業較有創新的優勢。Damanpour

(1992)在其研究中亦曾提到,由於具有「彈性」的特質以及能夠「接受且 影響改變」,使得中小企業也有可能較大型企業具有創新能力。Gilder(1998)

也認為中小企業具有輕薄短小的特質,沒有龐雜的組織層級,能夠迅速地適 應市場變化,因此較大型企業更有創新能力。而且大型企業即使擁有較大的 研發能力,但是有可能因為核心僵固,而無法找到前所未有的發現。另一個 考量則是在中小企業的研發人員的創新與研發動機於大型企業,因為在這些 企業中,研發人員的報酬緊密地與企業績效連結;再者,在中小企業中,個 別研發人員的貢獻對企業整體績效的影響更顯而易見,因而研發人員有更高 的創新與研發動機(Kamien & Schartz,1982)。

針對企業規模大小與創新研發間關係的爭論,Gregory、Noel 以及 William

(2001)等三位學者在針對美國數據機產業的「企業規模與動態創新」的研 究中顯示,在高科技產業平均而言,中小企業比大型企業有較高的產品創新 績效,亦即說明中小企業有較高的技術創新。然而長期而言,Schumpeter 的 論點是合理的,即大型企業的「規模經濟」能夠使其在製程創新中有較高的

(2001)等三位學者在針對美國數據機產業的「企業規模與動態創新」的研 究中顯示,在高科技產業平均而言,中小企業比大型企業有較高的產品創新 績效,亦即說明中小企業有較高的技術創新。然而長期而言,Schumpeter 的 論點是合理的,即大型企業的「規模經濟」能夠使其在製程創新中有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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