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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2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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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2 創新

2.2.1 創新的定義

「創新」源自於拉丁文 Innovare,其意為「改變」(Tidd, Bessant & Pavitt, 1997)。若在韋伯字典 (Webster Dictionary) 中查詢「Innovate」可以得到以下 解釋:

1. To bring in as new; to introduce as a novelty; to innovate a word or an act.

2. To change or alter by introducing something new; to remodel; to revolutionize.

提到「創新」,首先必須先釐清創意、創新與創業之間模糊的想像。吳 思華(2004)解釋這三者的差別,「創意」泛指個人所衍生之所有獨特、新穎、

適當、有用的觀念、想法或作品;而當創意可形成具體的成果或產品,為顧 客帶來新價值,並發揮實質影響力,即可稱之為「創新」;「創業」則進一步 形成新的產品標準或經營模式,同時匯聚足夠資源,使得「創新」成果能夠 持續存在。

追溯「創新」這個概念,最早來自古典學派的熊彼得(Schumpeter,1932) 提出「創新」與「發明」是兩種不同的概念,並強調創新在經濟體所扮演的 角色後,陸續有許多學者提出創新的各種定義與看法。彼得杜拉客(Peter Drucker,1985)在「企業與創新(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表示創新不需 要是技術性的,而技術性的創新很少像社會性的創新,如報紙、保險等對人 類生活影響大。他定義創新為提升固量物質的回報率,而其目的在轉變消費 者的價值觀。即以需求的立足點取代供給的觀點,並不斷強調目的性、系統 性的創新由分析機會開始。

彼得杜拉客舉例說明系統性與目的性對創新的重要:醫師在治療病人的 時候,有時是靠心理治療的幫助、有的靠食物飲食的調整、有時靠改變生活 習慣或是倚賴生理學、藥學。但是世上也聽聞許多無法解釋的神奇療癒,不 過它們從來不會被寫入醫學教科書。因為他們無法被模仿、被學習,靈光乍 現和無法預期的行為算不上創新。本研究將相關學者對創新的定義整理如【表 2-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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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1】創新的定義

學者 定義

Schumpeter(1932) 所謂「破壞性創新」是運用與從前完全不同的科學技術與 經營模式,以創新的產品、生產方式以及競爭型態,對市 場與產業做出翻天覆地的改造。

Marquis (1972) 企業生產一個新產品或新服務、或是使用新方法、新投 入,所造成的科技轉變。

許士軍(1975) 創新是將某些新發明、新觀念或新事物付諸實際採用的過 程。

Soulder (1984) 對於發起組織(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而言是一個新穎 的、具高風險的創意,而該發起組織也相信該創意將具有 高度潛在獲利性或是其他有利的商業影響力。

Peter

Drucker(1985)

創新是賦予資源創造財富的新能力,使資源變成真正的資 源。他一方面強調系統化創新的必要,並提出創新機會的 七大來源為:1.意料之外的事件;2.不一致的狀況;3.基 於程序的需要;4.產業或市場結構突然的改變;5.人口結 構的變動;6.認知、情緒和以及意義上的改變;7.新知識—

包括科學的與非科學的。

Rothwell(1986) 由發明到商業化的整個所經歷的過程。

Tushman

&Nadler(1986) 創新是事業單位從事新的產品、服務或製程的製造。

Van de Ven(1986) 從管理的角度定義創新,認為「創新走出人員發展和執行 新的創意,以持續在機構環境下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此 定義說明了創新的幾個重要構面,就是人員、創意、交易 和環境。

Souder (1987) 創新是指一個高風險的點子,且對擁有者而言是新穎的,

同時擁有者也相信該點子有高報酬的潛力或是有利的商 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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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z(1987) & Frankle(1990)

創新是修正或發明一項新的概念,以使其符合現有或未來 潛在的需求,並藉由改進與發展使其原有的功能達到商業 化的目的。

Urabe (1988) 創新包括新概念的發生和推行,到成為新產品、新製程或 新服務,藉此使國家經濟成長、就業增加,並使創新的企 業主體獲得利潤。

Holt (1988) 創新是一種運用新的、有用的相關知識或關鍵資訊,而創 造或導引出有用東西的過程。

Hill & Jones (1989)

創新是公司內部任何生產或製造新產品的新方法,包含了 公司內產品樣式的增加以及生產過程的管理系統、組織結 構和策略發展等。

Cohen&

Levihal(1990)

吸收能量即是組織的創新能力,而創新能力在於組織能否 善用外來知識。

Gattiker(1990) 創新活動乃是經由個人、群體以及組織努力及活動所形成 的商品或程式,該過程包含了用以創造和採用新的、有用 事物之知識及相關資訊。

OECD (1991) 創新是一種源自於技術基礎發明的新市場概念或新服務 機會,企業並致力將此發明應用於發展、製造和行銷等任 務上而取得在商業上成功的反覆程序。

Damanpour(1991) 創新能夠是一個新的產品或服務、新的生產流程技術、新 的結構或管理系統、新的計劃或程序。

Freeman (1991) 創新不僅只是表現在生產發展階段,同時也表現在將產品 持續改善和更新的擴散階段。

Brown (1992) 創造一個全然不同優勢的唯一方法,就是進行創新。創新 是一個新產品、方法或一套系統,具有潛力,能創造一個 全新的市場,或者能夠改變競爭者或顧客的行為模式。

Methe(1992) 將創新定義為新產品發展上技術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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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gins(1995) 創新是發明新事物的過程,會對個人、團體、組織、產業 或社會產生極大的價值。

Nonaka

&Takeuchi(1995)

從組織創造知識理論的觀點,提出他們對創新的新看法。

他們認為創新是透過「知識螺旋」的運作,也就是說當組 織的「內隱知識」和「外顯知識」發生互動時,所獲致的 結果。

McGourt 、 Trashis&

Dominick(1996)

創新即是新概念、製程、產品或勞務之創造、接受與執行。

賴士葆、王秉鈞和 黃佑安

創新能力是組織在更新知識的過程中,表現於個人、團 體、產出與結構等因素之總體知識更新的能力。

Chan(1998) 創新的型態分有遞增型(Incremental)、差異型(Distinctive) 與突破型(Breakthrough)等三種。

Smith 、 Barfield (1998)

由實驗室轉移至實際生產並進而增加企業的經濟價值者 亦可稱之為創新。

Hill and Jones (1998)

創新是公司內部任何生產或製造新產品的新方法,包含公 司內產品樣式的增加,生產過程管理系統,組織結構或策 略的發展

Yamin,

Gunasekaran &

Mavondo(1999)

一般來說創新是藉由管理、程序和技術方面所構成。

Afuah(2000) 使用新的技術及市場知識,提供顧客新的服務與產品,它 包括了發明(Invention)及商業化 (Commercialization )。

Dauphinais,

Means &

Price(2000)

創新的意義包括「改變已建立的事物」(Altering something established)和「引介新的事物」(Introducing something new) 等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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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itation)。

Bore&During (2001)

創新是結合新的產品-市場-技術-組織所產生的創作物 (New PMTO creation)。

Hamel(2001) 創新應為產業革命者,是以整個事業觀念為革命的開始,

而不是個別產品或服務。事業觀念創新是一種能力,能想 像出非常不同的事業觀念,或從全新的角度,思考現有的 事業觀念。

Tid, Bessant &

Pavitt(2001)

創新是企業將其所提供的產品、服務及方法予以重新設計 或改良。

McDermott &

O ’ Conner (2002)

創新是一種應用新的技術或對技術間的組合以提供有價 的利益,而不僅只是在形容與既有技術或實務間偏離的程 度(degree)。

Carter &

Calamtone(2002)

創新是由對新市場或新服務機會啟動的技術為基礎的發

Drucker (1985)

Frankel (1990)

認為創新是修正或發明一項新的概念,以使符合現 在或未來潛在的需求,並可以藉由改進與發展使其 原有之功能達到商業化的目的。

Hill and Jones (1998)

認為,創新是公司內部任何生產或製造新產品的新 方法,包含公司內產品樣式的增加,生產過程、管 理系統、組織結構或策略的發展。

Marquis (1972)

Hussey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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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還必須將新產品、程序或服務帶到市場上,進而產生利益。Peter Drucker (1985)也認為,一項創新的考驗並不在於他的新奇性、科學內涵,或 是他的小聰明,而是在於推出市場後為顧客接受的程度,也就是能否為市場 顧客創造出新的價值。

本研究綜合前述學者的觀點,將「創新」定義為:「將新的構想、新的 技術、新的產品、新的流程、新的服務方式,或是對既有的技術、產品、流 程、服務間進行新的組合,並且有效實現到市場中為顧客創造新價值,提高 企業之利潤」。

2.2.2 創新的類型

各學者衡量創新的構面相異,其創新的分群亦有不同的分類方式。本研 究依學者分類方式的不同,將創新類型文獻整理如下:

1.依性質:

Abernathy and Utterback (1978)認為創新類型依產品的成熟度會由先驅 者與量產者之變化,可分為「產品創新」與「製程創新」,在產品創新初期 由於技術不確定、設計原型尚未完成,因此創新類型著重在產品本身的系統 性創新;進入量產時期,市場不確定因素降低,價格為競爭決定因素,因此 此時期的創新著重在製程上降低成本與提高產能。

Damanpour & Evan(1984)認為組織水準的創新可能包含「新技術概念」

或「新管理概念」的完成。「技術創新」可能包含新的程序、新的服務,或 在組織的生產程序與服務作業系統中,引進新的元素;而「管理創新」則是 透過人與人之間的互動關係,來完成特定目標或任務的創新活動。

Henderson and Clarks(1990) 將 產 品 區 分 為 成 分 (component) 與 建 構 (architecture)兩部份。他們利用創新影響建構連結的程度以及創新改變成分的 程度,作為區分的兩構面。其將創新區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模組式創新 (modular innovation):產品建構與成分間的連結並沒有改變,但是針對現有 產品的一些成分或核心設計做摧毀式的創新。(2)漸進式創新(incremental innovation):將現有的產品設計功能加以擴充,並對現有產品的成分作為微 小的改變。而產品建構與成分間的相關連結沒有改變。(3)激進式創新(rad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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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ovation):不僅創造出新的核心設計,同時為因應新的核心設計,則必須 要有新的成分,以及新的建構加以連結。一般此類型的創新會有新的具支配 力量的設計產生。(4)建構式創新(architectural innovation):產品的成分和核心 設計沒有改變,但是產品的結構被重新建構了。為了要配合新的產品結構,

innovation):不僅創造出新的核心設計,同時為因應新的核心設計,則必須 要有新的成分,以及新的建構加以連結。一般此類型的創新會有新的具支配 力量的設計產生。(4)建構式創新(architectural innovation):產品的成分和核心 設計沒有改變,但是產品的結構被重新建構了。為了要配合新的產品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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