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鋼船檢驗規定
2.6 中期檢驗
2.5.4 防止海上油污染裝置歲驗
防止海上油污染裝置,包括操作試驗在內,應儘可能實際按 IMO 之 A.1053(27)號決議案 MARPOL 73/78 及其 修正案附錄 I 檢驗準則之規定予以檢驗。船籍國當局所施行之檢驗得予接受為已符合本規定。
2.5.5 冷凍貨載裝置歲驗:詳見 2.8.1。
2.5.6 惰氣系統歲驗:詳見 2.9.1。
2.5.7 液化氣體船歲驗:詳見 2.10.1。
2.5.8 化學品船歲驗:詳見 2.11.1。
2.5.9 普通乾貨船歲驗:詳見 2.12.1。
2.5.10 雙層殼油輪歲驗:詳見 2.13.1。
2.5.11 客船歲驗:詳見 2.14.1。
2.5.12 雙殼散裝船歲驗:詳見 2.15.1。
2.6 中期檢驗
2.6.1 每次船體之中期檢驗,除 2.5 歲驗之所有規定外,應按船型再符合下列 2.6.2~2.6.4, 2.6.7~2.6.14 之可適 用之額外規定。
2.6.2 油輪、混載船及散裝船以外之船舶船體檢驗額外規定
(a) 5 年 < 船齡 10 年之所有船舶:具有代表性之海水壓載艙,不包括雙重底艙櫃在內,但包括至少 一個尖艙及在裝貨長度區內之一個深艙/翼艙,均應作一般內檢如下:
(i) 若此檢驗無明顯結構缺陷之發現時,則此檢驗可僅限於檢查塗料是否保持有效。
(ii) 如無保護塗層、軟式或半硬式塗料或發現塗料狀況欠佳未予處理,則檢驗應擴大至其他同型 之壓載艙。
(iii) 壓載水艙,如無保護塗層、軟式或半硬式塗料或發現塗料狀況欠佳未予處理,則船級之維持 端賴該艙櫃應每年作內檢,並依需要作測厚研判。
(b) 船齡 > 10 年之船舶:所有海水壓載艙均應作一般性內檢如下:
(i) 若此檢驗無明顯結構缺陷之發現時,則此檢驗可僅限於檢查塗料是否保持有效。
(ii) 雙重底艙以外之壓載艙,如無保護塗層、軟式或半硬式塗料或發現塗料狀況欠佳未予處理,
則船級之維持端賴該艙櫃應每年作內檢,並依需要作測厚研判。
(iii) 於歲驗時,雙重底艙亦應檢驗。
(c) 除上述(a)及(b)之要求外,油輪與散裝船以外之船舶,船齡 > 15 年者,尚應符合下列要求:至少一 個前置貨艙與一個後置貨艙應施行內檢。若船舶僅有兩個貨艙時,應任選一貨艙檢驗。
2.6.3 油輪包括混載船之額外船體加強檢驗 ESP 規定
(a) 露天甲板上之貨油管路系統、原油洗艙管路系統、燃油管路系統、壓載管路系統、蒸汽管路系統及 通氣管路系統,連同通氣桅柱管與管集箱應予以檢驗。依據檢驗結果,如對管路狀況有疑問時,得 要求作壓力試驗或測厚,或兩者均要求之。
(b) 5 年 < 船齡 10 年之油輪
2.6 中期檢驗
(1) 2.6.4(a)(i)及(a)(ii)所述之近觀檢驗區域,應施以充分範圍之測厚以確定其一般性及局部性 之腐蝕狀況。中期加強檢驗之最低測厚要求為於前次特驗時所發現之可疑區域。
2.6 中期檢驗
(2) 若發現嚴重腐蝕時,應按表 I 2-4C 之規定增加測厚範圍。
(3) 若驗船師於近觀檢驗時,發現並無結構上之減損,且保護塗層尚保持有效時,得免除其 測厚。
(4) 若發現貨艙內之保護塗層狀況良好時,近觀檢驗及測厚之範圍得予以特別考慮。
(b) 10 年 船齡 15 年之散裝船
(i) 中間加強檢驗之要求應與上次特驗之範圍相同如 2.7.5 及 2.1.5(a)之規定。然而,艙櫃或作為 壓載用之貨油艙,則不要求壓力試驗,除非現場驗船師認為需要。
(ii) 上述 2.6.4(b)(i)之中期加強檢驗可於第二次歲驗時開始,並於一年內陸續進行至第三次歲驗時 全部完成。
(c) 船齡 15 年之散裝船
(i) 中期加強檢驗範圍與前次船級特驗之範圍相同,詳 2.7.5 及 2.1.5(a)之規定。然而,艙櫃及兼 作壓載用貨艙可免壓力試驗,除非現場驗船師認為需要。
(ii) 上述 2.6.4(c)(i)中期加強檢驗可於第二次歲驗時開始,並於一年內陸續進行至第三次歲驗時全 部完成。
(d) 檢驗計劃
船齡 > 10 年之船舶應依 2.1.5(a)之規定制訂檢驗計劃。
(e) 塢驗規定
船齡 > 15 年之船舶應置於塢內或船架上,並檢驗 2.2.1(a)至(f)規定之所有項目。
貨油艙與壓載水艙之下部未曾檢驗過者,應依中期檢驗之適用規定,實施全面檢驗、近觀檢驗及測 厚(如適宜時)
(f) 散裝船符合 IACS UR S31 之規定
單層殼船貨艙之舷側外板肋骨應依 IACS UR S31 及其修正案之規定評估,並應依 IACS UR S31 及其 修正案之規定換新鋼材、加強或塗裝。
2.6.5 機器中期檢驗
(a) 每一次中期檢驗時,均應符合歲驗之所有要求。
(b) 油輪除上述外,危險艙間內之電路尚應予量測絕緣電阻。並可考慮接受船員最近所作之紀錄。
2.6.6 中期檢驗--防止海上油污染裝置
防止海上油污染裝置,包括操作試驗在內,應儘可能實際按 IMO 之 A.1053(27) 號決議案 MARPOL 73/78 及其 修正案附錄 I 檢驗準則之規定予以檢驗。船籍國當局所施行之檢驗得予接受為已符合本規定。
2.6.7 中期檢驗--液化氣體船:詳見 2.10.2。
2.6.8 中期檢驗--化學品船:詳見 2.11.2。
2.6.9 中期檢驗--普通乾貨船:詳見 2.12.2。
2.6.10 中期檢驗--雙層殼油輪:詳見 2.13.2。
2.6.11 中期檢驗--客船:詳見 2.14.2。
2.6.12 中期檢驗--雙殼散裝船:詳見 2.15.2。
2.6.13 駁船船體中期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