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鋼船檢驗規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5.2 中檢
(a) 除歲驗要求外,亦應符合下列規定:
(i) 5 年 < 雙船殼散裝船齡 ≤ 10 年
(1) 驗船師應選擇代表性壓水艙作全面性檢驗。應考慮總艙數及艙的種類抽驗前、後尖艙及 數個其他艙櫃。如無結構上問題,只需確認其防蝕系統保持有效即可。壓水艙如為 POOR、
銹蝕、狀況不良或新船建造即無乾硬式塗層,應增加同類型艙間之檢查數量。
非雙重底壓水艙如為 POOR 或為軟式或半硬式塗層,或建造中即未塗層,該艙區得視需 要于歲驗時內檢或測厚。如為雙重底艙區,每年得施行內檢。若發現嚴重銹損,可施行 測厚。前次檢驗未了項留下之可疑區域應作全面性檢驗及近觀檢驗。
(2) 所有貨艙應作全面性檢驗。根據全面性檢驗結果,驗船師得針對貨艙作選擇性近觀檢驗。
(ii) 10 年 < 雙船殼散裝船齡 ≤ 15 年
中檢之規定與前次特驗項目一致。惟燃油艙之內檢及全部艙之試壓,除非驗船師認為有必要,
否則不必施行。
(iii) 15 年 < 雙船殼散裝船齡
(1) 中檢之規定與前次特驗項目一致。惟燃油艙之內檢及全部艙之試壓,除非驗船師認為有 必要,否則不必施行。
(2) 塢內船底檢驗應為中檢之一部份。
(iv) 全面性檢驗、近觀檢驗及測厚之最低要求應參照表 I 2-26。
2.15.3 特驗
(a) 除歲驗規定外,下列項目亦應施行:
(i) 應檢查所有貨艙、所有壓水艙、管道間、堰艙、貨艙周圍之空艙、甲板及外板。
(ii) 檢查以上空間內之管路並在工作壓力下做操作試驗。
(iii) 塢內船底檢驗應為中檢之一部份。
(iv) 所有區域及艙櫃應作全面性檢驗,載貨區域長度內之燃油櫃應依表 I 2-22 檢驗。
(v) 應依表 I 2-23 執行非礦砂船近觀檢驗,並依表 I 2-24 執行礦砂船近觀檢驗。
(vi) 應依表 I 2-25 測厚。
(vii) 載貨區長度內用於壓載之水艙、深艙及貨艙,其邊界均應壓力試驗。燃油櫃僅需選擇代表性 之艙櫃作壓力試驗。
2.15.4 嚴重銹蝕或認為必要時,得依表 I 2-27A, B, C, D 增加測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1 應儘可能連同入級申請書,提交下列入級所需之圖說及文件:
(a) 船體
- 一般佈置圖。
- 舯剖面圖。
- 縱剖面及甲板結構圖。
- 外板展開圖。
- 容積圖。
- 管路及泵系統圖。
- 舵及艉架。
- 錨及錨鏈資料書。
- 線圖及靜水性能曲線圖(如要求勘劃乾舷時)。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 木材堆置圖(如要求勘劃木材乾舷時)。
- 裝載及穩度資料(如裝載手冊)。
- 舷邊裝具佈置圖。
- 惰氣系統圖(如需裝設者)。
- 原油洗艙系統圖(如需裝設者)。
(b) 機器
- 機艙佈置圖。
- 機艙管路系統圖。
- 推進軸系佈置及詳細圖。
- 機器要目表。
- 電力設備之一般佈置圖。
- 電力、照明及內部通話系統之電路圖。
- 電力設備要目表。
- 主配電盤圖。
(c) CAS/CAU/CAB
- 機器佈置圖,顯示控制器相關控制站位置者。
- 控制台之佈置及詳細圖,包括正視圖、設備佈置連同所有電力、控制及監視系統與其功能之 示意圖。
- 所有電纜及線路之種類與尺寸連同控制系統包括額定電壓、供電壓與供電流、及過負載與短 路保護裝置等圖說。
- 液力及氣力控制系統連同所有之內部連接器、管路尺寸及材質包括工作壓力及洩壓閥之調壓 等示意圖。
- 所有警報器及應急跳開裝置之說明書,所有特殊閥、作動器、感應器及繼電器等之功能示意 圖及說明書。
- 防火及滅火系統,包括火災探測與警報系統及 水高水位警報器等之示意圖及計算說明書。
(d) 冷凍貨載裝置
- 絕熱艙正視或俯視之一般佈置圖。
- 排水佈置與止回阱之詳細圖。
- 風道、風扇冷卻器及溫度計之佈置圖。
- 冷凍機之一般佈置圖。
- 主冷媒及二次冷媒之管路圖包括安全裝置、閥及管之全部要目。
- 電路圖。
- 應檢具昔日冷凍機之日誌備查。
- 每一艙欲予冷凍之貨物重量與說明。
- 擬定冷卻所需之時間。
- 擬裝載貨物之初溫。
- 運載時冷藏艙內貨物之溫度。
- 冷藏艙冷卻所需之擬定空氣循環量及新鮮空氣量。
2.16.2 無船級之船舶
船舶如未取得其他驗船機構之船級時,驗船師得根據其船齡、結構標準、過去保養情形及目前狀況等因素,施 以本規範所規定範圍之檢驗。
2.16.3 具有船級之船舶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a) 擬入級本中心之船舶,如已持有其他認可船級機構有效之船級,且提供有效之船級方面之檢驗現狀 資料者,通常應以中期檢驗之範圍施檢,但特驗到期前三個月內者除外。驗船師得視船舶狀況而予 減免中期檢驗之某些項目。如檢驗及格時,本中心將予維持其原有船級之期限。
2.16.4 後續之各項檢驗
後續之各項檢驗與建造中檢驗入級之船舶規定相同。
圖 I 2-1
技術評估及檢驗計劃過程 輸入:
船圖、報告、
可接受之銹蝕裕度
設計有關之危險
資訊之彙集
類似船舶之 腐蝕傷害(如有時) 本船之
腐蝕傷害 塗層情形 檢極板情形 艙櫃使用情形
發現傷害處及 認為高危險保 護區在船圖上 或草圖上標記 船體傷害:
一般經驗 類似船舶之船 體傷害分析(如 有時)
分析:
本船船體傷害
檢驗計劃
檢驗 測厚及近觀檢驗之位置
塗層情況、
陰極板情況、
艙櫃之使用清 況
腐蝕危險
主管官署 之認可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圖 I 2-2 無下凳形座船舶
圖 I 2-3 裝設下凳形座船舶 c
b c
a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圖 I 2-4 近觀檢驗及測厚區域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圖 I 2-5
雙船殼側邊艙內普通橫肋之近觀檢驗及測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表 I 2-2C
散裝船特驗之壓力試驗要求
特驗 應試壓之艙櫃
第 1 次特驗 (船齡 ≤ 5)
1. 於裝貨長度區內所有壓載艙櫃、深艙、作為壓載用之貨艙等之邊界。
2. 於裝貨長度區內淡水、燃油與潤滑油等艙櫃之代表性艙櫃。
3. 所有水艙櫃
然而,可特別考慮除了上述(1)及(2)艙櫃外之淡水艙櫃,限制試驗於其代表性 艙櫃,但以該艙之內外檢業經驗船師檢查狀況合格者為限。
4. 所有燃油艙櫃
然而,可特別考慮除了上述(2)艙櫃外之燃油櫃,限制試驗於其代表性艙櫃,
但以該艙之內外檢業經驗船師檢查狀況合格者為限。
5. 所有潤滑油艙櫃
可特別考慮除了上述(2)艙櫃外之潤滑油櫃,限制試驗於其代表性艙櫃,但以 該艙之內外檢業經驗船師檢查狀況合格者為限。
第 2 次特驗
(5 < 船齡 ≤ 10) 1. 同第 1 次特驗之規定。
第 3 次特驗 (10 < 船齡 ≤ 15)
1. 所有水艙櫃,包括作為壓載用之貨艙。
2. 所有燃油艙櫃
然而,可特別考慮限制雙重底艙櫃試驗於其代表性艙櫃,包括一前與一後之 艙櫃,及限制深艙櫃試驗於其代表性艙櫃,但以該艙之內外檢業經驗船師檢 查狀況合格者為限。
3. 所有潤滑油艙櫃
然而,可特別考慮限制潤滑油櫃試驗於其代表性艙櫃,但以該艙之內外檢業 經驗船師檢查狀況合格者為限。
特驗期次 ≥ 4
(船齡 > 15) 1. 所有水艙櫃,包括作為壓載用之貨艙,所有燃油艙櫃及所有潤滑油艙櫃。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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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表 I 2-12
普通乾貨船船體中期檢驗時貨艙之檢查
5 年 < 船齡 ≤ 10 年 10 年 < 船齡 ≤ 15 年 船齡 > 15 年
全面檢驗
1. 一前置貨艙(及其連帶甲板間 之艙間,如有時)。
2. 一後置貨艙(及其連帶甲板間 之艙間,如有時)
3. 前次特驗發現之可疑區
1. 所有貨艙(及其連帶甲板間 之艙間,如有時)。
2. 前次特驗發現之可疑區 同前次特驗範圍。
近觀檢驗 前次特驗發現之可疑區 前次特驗發現之可疑區 同前次特驗範圍
附註:現場驗船師認為必要時,或廣泛腐蝕時,得實施測厚。如測厚之結果顯示嚴重腐蝕,則測厚數目應予 以增加,以確定嚴重腐蝕之程度。
表 I 2-13
普通乾貨船船體特驗時除了表 I 2-1A 規定外之內檢要求
特驗 應檢查之艙櫃與艙間 註
所有特驗
1. 所有貨艙。 -
2. 鄰接貨艙之所有艙 櫃與艙間(壓載艙 櫃、集管道、堰艙 及空艙)。
如發現壓載艙櫃之保護塗層狀況欠佳卻未換新,或船舶建造時 並未塗上保護塗層時,除了雙重底艙櫃外,應於每一歲驗時接 受內檢。雙重底艙櫃,狀況如所述者,現場驗船師認為必要時,
應於每一歲驗時實施內檢。
如壓載艙櫃改裝成空艙時,仍應引用壓載艙櫃之規定檢驗。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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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2.16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表 I 2-27A
雙船殼散裝船在載貨長度區域內嚴重銹蝕發生時追加測厚之規定(1/4) 船底、內底及底斜艙結構
結構件 追加測厚 測厚方式
船底、內底及底斜艙結構之板 列。
雙重底艙取三行,包括最後一行。同 時量測所有鐘形吸口下方及鄰近區 域。
縱材及底肋板每段取五點。
船底、內底及底斜艙結構之縱
材。 船底測厚區域內每行取三支縱材。 大肋之面板及腹板各取三點。
船底縱樑,亦包括水密部份。 前、後水密底肋板及艙櫃中央部份底 肋板。
縱樑板及其防撓材在垂直線上每段量一 點,或全段至少量三點。
縱樑板及其防撓材在垂直線上每段量一 點,或全段至少量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