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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船之檢驗

在文檔中 第 I 篇 – 入級與檢驗 (頁 13-19)

第 1 章 鋼船入級

1.6 鋼船之檢驗

1.6 鋼船之檢驗

1.6.1 通則

(a) 船舶入級本中心者,必須施行下列定期檢驗:

(i) 年度檢驗(簡稱歲驗)。

(ii) 船底檢驗。

(iii) 中期檢驗。

(iv) 特別檢驗(簡稱特驗)。

(v) 鍋爐檢驗及熱油加熱器檢驗。

(vi) 推進軸與管軸檢驗。

(b) 本中心之檢驗內容,詳見本篇第二章「鋼船之檢驗規定」。

(c) 遇有特殊狀況本中心將特別考慮修正檢驗規定或檢驗期限,當船東申請時,本中心得做特殊要求包 括檢驗期程以與船旗國法規一致。

(d) 如被授權代理政府,本中心將依有關國家及國際間對於客船及貨船之法定安全規定與其他規定,執 行法定檢驗。

(e) 中檢及特檢開始檢驗前要召開檢驗計畫會議(開工會議)。

1.6.2 建造中船級首次檢驗

(a) 新船應按本規範建造。於建造工程開始之前應將構造圖及船體、設備及機器之要目表與圖說清單提 送本中心審核。如該藍圖需修正或變更,則必須送圖重審。

(b) 已入級或欲入級船舶之新機器,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及電器設備在內,均應依本規範製造及檢驗。

(c) 從船舶建造工程開始,一直到完成船體及機器於工作狀態下之最後試驗,驗船師應確認材料、工藝 及佈置已合格,並符合本規範或認可圖說。若發現任何材料、工藝或佈置不合格者,應予以修正。

(d) 欲入級船舶之船體與機器構造所使用之材料應有良好品質,無瑕疵,並應依據第 XI 篇之規定試驗。

鋼料應在本中心認可之工廠以認可程序製造。對於替代事項,本中心要求試驗合格,以確認該鋼料 之適用性。

(e) 驗船師如有要求,完成圖影本(標示所造船舶)、主要證書及紀錄、規定之裝載手冊與其他指導手冊應 立即備妥以供使用,亦得要求置放於船上。

(f) 建造中船體檢驗 (i) 人員資格及監管

本中心專任驗船師透過巡邏、核閱及見證確認船舶依符合規範及相關法規之核可圖說建造。該 驗船師為合格地執行工作,同時能透過本中心品質管理系統既有程序確保檢驗行為。

(ii) 船體結構檢驗

IACS URZ23 Table 1 提供一份本中心適用之船體結構及塗裝檢驗項目表,包括:

(1) 船舶建造功能性描述;

(2) 船級及公約檢驗規定;

(3) 船級檢驗方式;

(4) 相關之 IACS 及公約規定;

(5) 建造中驗船師可取得之文件。

1.6 鋼船之檢驗

1.6 鋼船之檢驗

- 塢墩圖及塢驗時所有應檢查之貫穿件細節;

- 塗裝技術卷,IACS CSR 規定船級要求需符合 IMO PSPC 規定之船舶;

(vi) 建造廠設施審查

於下列情況下,任何鋼構件或船舶建造之前,本中心將評估其生產設施、管理流程與是否能達 到 IACS UR Z23 Table 1 所列之安全規定:

(1) 本中心從未或近期未有對該建造設施有相關之經驗 - 通常是一年以上的空窗期亦或新購 重要的基礎設施;

(2) 對船舶建造流程造成影響的管理或人員之重大變革;亦或

(3) 造船廠簽約建造未曾建造過的船舶種類或在設計上與曾建船舶存有重大差異。

1.6.3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於建造中未經本中心檢驗之船舶申請入級者,應接受船級檢驗(詳見本篇 2.16),檢驗前要召開檢驗計畫會議 (開工會議)。

1.6.4 船級特驗:

(a) 檢驗期限:

船級特驗應於不超過五年固定期限內施行之。通常實施船級特驗之順序為:

第 1 次-船齡 ≤ 5 年

第 2 次-5 年 < 船齡 ≤ 10 年 第 3 次-10 年 < 船齡 ≤ 15 年 第 4 次及後續-船齡 > 15 年 (b) 船級特驗之開始

(i) 船級特驗可在第四年歲驗開始施行至第五週年日完成。

(ii) 預備作為船級特驗之一部份,船級特驗之前應處理已施行之板厚量測,並作檢驗計劃(見第二 章 2.1.5(a))。然而,在第 4 次年度檢驗之前施行板厚量測,不能作為船級特驗之一部份。

(c) 船級特驗之提前

(i) 如某一次船級特驗提前在到期日之前三個月內完成,則下一次船級特驗到期期限,應從目前 船級特驗到期日起算,不超過五年。如某一次船級特驗在到期日之前三個月前完成,則下一 次船級特驗之到期日,應從此次船級特驗完成日起算,不超過五年。

(ii) 若某一次船級特驗在檢驗到期日之前超越十五個月即開始實施,若該工項計入特別檢驗,則 其全部應驗項目通常應在十五個月內完成。下一次船級特驗到期期限,應從目前船級特驗完 成日起算,不超過五年。

(d) 船級特驗之延期

(i) 如船舶之船級特驗到期,而船舶卻不在欲受驗之港口時,本中心得應船東事先書面之申請予 延期,每次不超過三個月,但此項延期只限於讓該船航達欲受驗港口,而且僅考慮其適當性 及合理性。

(ii) 若某一次船級特驗在到期以後完成,則下一次船級特驗到期期限,應從現成船級特驗原到期 日起算,不超過五年。

(iii) 特驗延期在以歲驗範圍加上本中心額外要求項目下檢驗滿意後得延期最長至到期日後三個 月。

(e) 如一特驗已完成而新證書無法於現有證書到期日之前簽發或置於船上者,本中心授權之現場驗船師 得於現有證書上簽署。則該經簽署證書之有效期可予以展延,惟展延期自現有證書到期日起算不超 過六個月。

(f) 船級特驗連續檢驗:

1.6 鋼船之檢驗

1.6 鋼船之檢驗

(iii) 船級特驗之到期日得保持不變,但於必要時多實施一次或多次之年度檢驗,使各次年度檢驗 之間之最大期間不超過規定。

1.6.6 中期檢驗

中期檢驗應於船級建造中初次檢驗或特驗後之第二次或第三次年度檢驗時實施之。中期檢驗已實施者,該次年 度檢驗則不須實施。中期檢驗比年度檢驗多出來之項目,得於第二次或第三次年度檢驗時或兩者之間施檢。

1.6.7 船底檢驗 (a) 檢驗期限:

(i) 船底檢驗五年特驗週期內應實施至少兩次。在考慮特別檢驗之延期下,相鄰兩次船底檢驗之 最大間隔不超過 36 個月,而且於每五年特驗週期內兩次船底檢驗中之一次應與船級特驗同時 實施。船舶僅航行於淡水水域,最大間隔不超過 5 年。

(ii) 塢驗延期在本中心要求項目下檢驗滿意後得延期最長至到期日後三個月。

(iii) 15 年及以上之加強檢驗類船舶,其船底檢驗應在乾塢內實施。

(b) 船底檢驗以水中檢驗代替入塢檢驗

(i) 經認可之水中檢驗同等於入塢檢驗,可認為入塢檢驗之替代方案。

(ii) 水中檢驗不作為船級特驗之船底檢驗,得於船舶浮水狀態施行之。船齡 15 年及以上之船舶,

允准是項檢驗之前,應給予特別考量。

(c) 船級特驗時之船底檢驗

入塢船底檢驗應作為船級特驗之一部分。

(d) 客船之船底檢驗應於每次年度檢驗及船級特驗時施行。於船級特驗之五年期間內,至少應施行兩次 入塢船底檢驗,兩次入塢船底檢驗之最大間隔不超過 36 個月。水中檢驗得施行並作為其他之船底檢 驗。

1.6.8 推進軸與管軸檢驗 (a) 檢驗期限

(i) 水潤滑軸承

下列推進軸之正常檢驗期限為五年:

(1) 推進軸配裝經認可之鍵槽與經認可之螺槳轂,其設計能避免過度之應力集中,且受連續 襯套或經認可等效裝置之保護,以有效防止海水接觸鋼軸者,或由抗腐蝕性材料製成者。

(2) 推進軸於軸承內專用淡水潤滑者。

(3) 多具螺旋推進軸者。

(ii) 油潤滑軸承

正常檢驗期限為五年 (iii) 管軸檢驗

如配裝管軸,則應與推進軸之檢驗期限相同。

(iv) 作為主推進用之可控螺距螺槳,應與推進軸之檢驗期限相同。

(v) 作為主推進用之可調向螺槳,檢驗期限應不超過五年。

(vi) 作為主推進用之水噴射裝置,其葉輪軸為經認可之抗蝕材料所製成者,或為經認可之同等裝 置者,檢驗期限應不超過五年。

(vii) 不屬於上述(i)至(vi)所涵蓋之其他所有推進軸,其檢驗期限應為三年。

(b) 推進軸與管軸正常檢驗之延期 (i) 延期最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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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船舶停航,船舶所有人應通知本中心,並依「船舶停航準則」(GUIDELINES FOR LAY-UP OF SHIPS)之規定辦理停航。此狀態將登錄於船舶登記簿內,其即將到期之各種檢驗可展延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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