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液化氣體船之檢驗

在文檔中 第 I 篇 – 入級與檢驗 (頁 66-70)

第 2 章 鋼船檢驗規定

2.10 液化氣體船之檢驗

2.9.2 惰氣系統特驗:

惰氣系統之特驗應符合 2.9.1 歲驗之規定及下列各項規定:

(a) 所有閥包括鍋爐煙道處之閥、煙道之氣封閥、洗煙器隔離閥、風扇出入口之隔離閥、主隔離閥、循 環閥(如有時)、壓力/真空破除閥及貨油艙隔離閥等均應予以檢驗。

(b) 洗煙器應予以檢查。

(c) 風扇(鼓風機)包括箱道排洩閥均應予以檢查。

(d) 風扇(鼓風機)之驅動裝置,不論其為電動馬達或蒸汽渦輪機者,均應予以檢查。

(e) 風箱伸縮件應予以檢查。

(f) 海水泵、閥與洗煙器之過濾器及水封,連同接於洗煙器、水封、船殼板及其他海水管路等處之管接 頭,均應予以檢查。

(g) 每一貨油艙艙內洗氣用之立管,如有時,應予以檢查。

(h) 甲板水封或雙關與吹放組件及止回閥,均應作內外檢。

(i) 特驗得開始於第四次歲驗,並於一年內陸續進行,但應於第五週年日完成之。其煙氣系統應於特驗 到期前 3 個月內檢驗之。特驗之開始,其項目不應少於 2.9.1 所列之歲驗項目。

2.10 液化氣體船之檢驗 2.10.1 歲驗

除 2.5 適用規定之檢驗外,下列組件、設備及配件應予以檢查,以確定是否處於無礙之保養狀態:

(a) 液貨輸送系統應檢查如下:

(i) 液貨及其處理之管路、膨脹接頭、液貨軟管及其機器,如熱交換器、蒸發器、液貨泵及壓縮 機等,應予以外表檢查。

(ii) 隔離管路用之隔離片,應予確認其有效性。

(iii) 船舶日誌應予以檢查,以確認液貨之貯存及輸送系統狀況正常。應注意其再液化機組每日運 轉時數,或蒸發率及惰氣消耗率。

(iv) 確認該船有關液貨輸送機組、液貨艙裝載限制資料及冷卻步驟等之操作說明書及資料,均保 存於船上。

(b) 容納液貨之通氣系統應檢查如下:

(i) 液貨艙及內障間(如在 A 型艙櫃及液貨艙時)之通氣系統應作目視檢查,並確認液貨艙洩壓 閥是否密封,及記載洩壓閥開/關壓力之證書均放置於船上。

(ii) 防焰網罩及滅焰器,如有時,應檢查其是否腐蝕或清潔。

(c) 儀錶及安全系統應檢查如下:

(i) 液貨壓力、溫度、液面之監視及控制設備,應使用下列之一種或多種方法,確認其處於良好 之工作狀況:

(1) 目視外檢。

(2) 不同指示器之讀數比較。

(3) 實際液貨輸送之讀數與資料比較。

(4) 依據液貨輸送設備之修理及保養說明書,查驗其修理及保養紀錄。

2.10 液化氣體船之檢驗

(ii) 在連岸管路上及艙櫃上之緊急關閉閥,應於無內流狀態下試驗,並確認在此閥關閉時,能促 使液貨泵及壓縮機均停止。

(iii) 固定型及輕便型之瓦斯偵測設備,包括指示器及警報器在內,應試驗其正確之功能。

(d) 於瓦斯危險艙間及區域內之電器設備,包括電纜及其支架,應予以目視檢查,尤應注意其防爆措施。

(e) 液貨區域所有艙間之通風系統,包括液貨泵室、液貨壓縮機室、電氣馬達室、液貨控制室及其他液 貨輸送操作用之艙間,均應予以檢查,並確認其正常操作狀態。

(f) 惰氣/乾空氣系統,包括防止液貨蒸汽倒流進入無有害氣體艙間之措施,應予以查驗,並確認其操 作狀態正常。亦請參見 2.9.1。

(g) 液貨艙區內之所有滅火系統,包括壓縮機室內者,均應作目視查驗。亦請參見 2.5.1(j)。

(h) 下列各項設備應檢驗其狀況及正確之功能:

(i) 面對液貨區或艉部裝卸貨設備,船艛及甲板室端壁上各窗及駕駛室各門窗之氣密措施,以及 通入起居艙、服務站及控制站等所有氣窗及開口之關閉措施。

(ii) 艙櫃之密封措施,或穿過甲板之艙櫃圓頂,或艙櫃蓋。

(iii) 針對液貨洩漏,保護甲板用之承滴盤或隔熱。

(iv) 船體構件之加熱裝置,如有時。至加熱之堰艙等通道,通常不要求。

(v) 液貨管路系統之靜電接地。

(vi) 沸騰蒸汽,如燃油,使用之裝置,包括警報及其安全系統。

2.10.2 中期檢驗

除 2.10.1 之規定應檢驗外,下列應予以查驗。中期檢驗係補充上述歲驗,而對貨液輸送裝置、自動控制、警報 及其安全系統予以試驗其正確之功能。

(a) 液貨系統及液貨艙櫃應作如下之檢查:

(i) 液貨艙內之管路應予以檢查。艙櫃及管路之接地應予以控制。

(ii) 應查驗液貨軟管是否經認可,其狀況是否良好。每隔不超過 2.5 年,液貨軟管應作壓力及流通 性試驗。

(iii) 露天甲板:與船舶航行有關之管路系統,如液貨輸送管路、燃油管路及壓載管路,應予以檢 查。

(iv) 船齡五至十年者,選擇壓載艙做全面檢驗。

(v) 船齡超過十年者,所有壓載艙做全面檢驗。

(vi) 近觀檢驗依照表 I 2-29A 規定。

(b) 液貨貯存之通氣系統應作如下之檢驗:

(i) 通氣系統之排洩裝置應予以檢驗。

(ii) 如液貨艙設置有洩壓閥,在主閥或導閥中有非金屬薄膜者,此薄膜應予換新,且閥應重新調 整,作功能試驗,並封壓之。若此非金屬薄膜之換新間隔不超過三年,則本項得無需併在中 期檢驗時實施。

(c) 儀錶及安全系統應作如下之檢查:

(i) 有關液貨裝置之警報、控制及安全系統,應予目視檢查。同時儘可能使用試驗儀錶,以改變 壓力、溫度及液面而試驗比較之。若無法靠近感應器,或感應器裝置於有惰氣之貨艙內,或 裝置於貨油艙內時,模擬試驗得予接受。本項試驗應包括警報及安全功能之試驗。

(ii) 瓦斯偵測器包含警報及指示器在內,應試驗其正確功能。瓦斯偵測系統之管路,應予以目視 檢驗其是否腐蝕或受損。偵測管路自吸入端至分析器間之吸氣管,應儘可能予以確認其完整 性及緊密性。

2.10 液化氣體船之檢驗

2.10 液化氣體船之檢驗

如無特殊程序時,則可作下列非破壞性試驗:

試驗應專注於本節(iv)所列高應力區銲接處表面破裂之偵測。上述每一地區至少銲接長度之 10%

應試驗。本試驗應儘可能內外均實施,必要時,應移除隔熱材,俾進行非破壞性檢查。

(b) 艙櫃之支持結構及隔熱材應檢查如下:

(i) 所有液貨艙艙間及船殼之隔熱材(如有時)、次防壁及艙櫃之支持結構,應予以目視檢驗。

所有艙櫃之次防壁應以壓力/真空試驗法、目視檢查法或其他適當之方法查驗有效性。

(ii) 本節(i)所規定膜式或半膜式艙櫃系統之檢查及試驗,均應依照為真正艙櫃系統特別準備且經 認可之方法及程序實施之。

(c) 壓力/真空洩放閥應檢查如下:

(i) 液貨艙櫃之洩壓閥應予以拆開檢驗、調壓、功能試驗,並封壓之。2.10.2(b)(ii)所規定有關非 金屬膜之換新亦應遵守。液貨艙櫃之洩壓閥其設定壓力及裕度應如下:

設定壓力 P 裕 度

P  0.15 MPa 0.15 MPa < P  0.3 MPa

0.3 MPa < P

 10%

 6%

 3%

(ii) 內屏空間及貨艙用之壓力/真空洩放閥、爆破用碟片及其他洩壓裝置均應予以檢查。必要時,

予以拆開,並試驗之,依其設計而定。

(d) 液貨艙櫃之靜電接地至船殼應予確認。

(e) 管路系統應檢查如下:

(i) 液貨、液氮及處理用之管路系統,包括其閥、作動器及調整器等在內,驗船師如認為必要時,

應拆開檢查。必要時,其隔熱材應拆移,俾確認管之外表狀況。其分歧處及轉彎處之銲縫,

應於驗船師之圈點下,作隨機之非破壞性裂痕試驗。如目視檢驗發現管路之完整性有問題時,

該管路應予試驗至 MARVS 之 1.25 倍。管路重組後,其全部管路系統應予以試漏。

(ii) 管路系統之洩壓閥應予以功能試驗,並任選其閥予拆開檢查,並調壓。

(iii) 液貨泵、增壓泵及氣體壓縮機均應予以檢查並試驗。

(f) 再液化裝置應檢查如下:

(i) 壓縮機承受磨損之部位,如氣缸、活塞、連桿、壓蓋、軸承、副機機件如離心式泵之軸、轉 子及擴散器等,均應予以檢查。

(ii) 壓縮機之驅動部位,包括操作驅動所需之機件在內,應予以檢查。

(iii) 所有熱交換器之蓋子均應拆開,並檢查其管板及管子。其管板及管子若換新,則應予以試壓,

並試其緊密性。若只有少數管子換新,則緊密試驗即足夠。

(iv) 安全設備(如洩壓閥及爆破用碟片)應予以查驗。

(g) 於第二、四及五等次特驗時,所有處理之壓力容器應經氣壓試壓至工作壓力之 1.1 倍,但檢驗結果要 求水壓試驗至 1.5 倍工作壓力者除外。

(h) LNG 液貨蒸發相關之氣體燃料設備應檢查如下:

(i) 氣調裝置應予以外檢。

(ii) 包封氣體燃料管線之管或箱道應予以檢查其漏氣。該管路或箱道之通風系統,連同雙壁管路 系統之惰氣化設備,均應予以查驗其可操作性。熱交換器應予以目視檢驗其內部。

(iii) 安全裝置:詳見 2.10.2(c)。

在文檔中 第 I 篇 – 入級與檢驗 (頁 6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