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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鋼船檢驗規定

2.5 歲驗

(ii) 隔熱狀況。

(iii) 指示器、控制與安全裝置等之功能。

(iv) 關閉及排洩閥之遙控裝置。

(v) 加熱器之漏油監視器(以排煙加熱者)。

(vi) 安全裝置之試驗。

(c) 加熱表面與,如適合時,燃燒室應予以檢驗其污染、腐蝕、變形及洩漏等情況。

(d) 規定上應試至許可工作壓力之緊密試驗。

2.5 歲驗

2.5.1 船體歲驗

每次歲驗時,船體及設備應於目視所及盡可能檢查,情況必需良好,並應注意下列各項:

(a) 船體與甲板之板列與其關閉裝置,及水密穿透件。

(b) 艙口蓋及艙口緣圍

(i) 應確認艙口蓋、艙口緣圍及其繫固與密封裝置自從上次檢驗以後並無未經認可之改變。

(ii) 若裝設機械操作之鋼質艙口蓋時,查驗下列應情形良好:

(1) 艙口蓋。

(2) 縱橫向交差處及中間交差處之緊密裝置(墊片、墊片夾板、壓力棒、排水漕)。

(3) 夾緊裝置、夾條、繫索扣。

(4) 鍊或繩槽滑輪。

(5) 導板。

(6) 導軌及軌輪。

(7) 停止器等。

(8) 鋼纜、鍊條、鉸筒、拉緊裝置。

(9) 關閉及繫固所必需之液壓系統。

(10) 安全鎖及制動裝置。

(iii) 如裝設輕便蓋、木質或鋼質箱型艙蓋,查驗下列應情形良好:

(1) 木質蓋或輕便樑及其繫固裝置;

(2) 鋼質箱型艙蓋;

(3) 艙口蓋帆布;

(4) 繫索扣、壓條及楔片;

(5) 艙口繫固條及其繫固裝置;

(6) 負荷墊/棒及側板緣;

(7) 導板及導索器;

(8) 壓力棒、排水漕及排水管(如有時)。

(iv) 必要時,驗船師得確認所有艙口蓋密封裝置之有效性。

(v) 檢查艙口緣圍板列及其防撓材之狀況。如發現耗蝕面積廣闊,則應測厚。如發現艙口蓋磨耗 顯著,則應測厚,並於必要時換新。

(vi) 應確認艙口蓋及其繫固裝置之操作及功能均適當。

(c) 其他開口之保護

(i) 乾舷甲板及船艛甲板之艙口、人孔以及舷窗。

2.5 歲驗

(ii) 位於乾舷甲板或圍閉船艛甲板之機艙棚、煙囟蓋、升降口及甲板室保護開口。

(iii) 位於乾舷甲板以下兩舷側或兩端,或圍閉船艛之舷窗及窗蓋、裝貨舷門、艏艉通道、滑槽或 其他類似開口。

(iv) 服務位於乾舷甲板上方或下方艙區之通風筒、空氣管連同防焰網、排水孔與排洩裝置。

(v) 水密艙壁、艙壁貫穿處與圍閉船艛之端壁。

(vi) 所有上述之風雨密門與其關閉裝置,包括此等門操作之適當性。

(d) 舷牆洩水口連同擋條、關閉板及鉸鏈。

(e) 船員之保護:欄杆、救生索、通道、登輪梯及其附屬之鋼纜、絞車及屬具及容納船員之甲板室。

(f) 裝載準則及穩度資料之確認。

(i) 船上備妥裝載手冊隨時備用。

(ii) 船上備有計算裝載之電腦系統,應確認能執行本中心認為合適之功能。

(iii) 確認已認可之穩度資料備妥於船上隨時備用。

(g) 查驗本船船身及船艛並無足以影響計算載重線位置之改裝。查看載重線標誌(詳附錄 4),應清楚可 見,必要時,應重刻,及/或重漆。可接受船籍國權責單位之檢驗,並視為符合本規定。

(h) 錨泊與繫泊設備,包括錨機之工作試驗。

(i) 艏門、內門、側邊門及艉門依據 IACS UR Z24 "4. Annual Survey"檢驗之。

(j) 防火與滅火裝置,盡可能包括操作試驗

應盡可能確認結構防火裝置並無重大變更。可接受船籍國權責單位之檢驗,並視為符合本規定。

(k) 船齡超過 5 年之壓載艙

(i) 雙重底除外之壓載艙,艙內於建造時並未塗上保護塗層者應內檢,必要時應測厚。

(ii) 於中期檢驗或特驗時,所留未完成項之壓載艙,其內無保護塗層、軟式或半硬式塗層或狀況 欠佳又未處理者應內檢。如結果為大量腐蝕者,則應測厚。

(l) 油輪之額外加強檢驗 ESP 規定 (i) 通則

應考慮營運經歷情況,於實務上儘可能予以檢驗,以確保船體及管路之保養狀況良好。

(ii) 露天甲板

(1) 貨油艙之開口,包括墊片、艙口蓋、艙口緣圍及防焰網罩。

(2) 檢驗貨油艙通風裝置包括第二套通氣裝置,或過高/過低壓力警報(如有時),以及壓 力/真空排洩閥與防焰網罩。

(3) 通往所有燃料艙、含油壓載水艙及污油艙等之通氣口防焰網罩。

(4) 貨油、原油洗艙、燃油及通氣之管路系統,包括通氣桅柱及管集箱。

(iii) 泵室及管道

(1) 所有艙壁漏油或破裂處,尤其是所有穿過艙壁之密封裝置。

(2) 所有管路之狀況。

(iv) 壓載艙

(1) 船級特驗及中期檢驗之結果所要求應予執行之壓載水艙內檢。如驗船師認為必要時,應 施行測厚。

(2) 如發現嚴重腐蝕時,應按表 I 2-4B 之規定增加測厚範圍。

2.5 歲驗

2.5 歲驗

- 測厚範圍應足夠確定前述(1)及(2)所述近觀檢驗區域之一般性及區域性腐蝕程度。

至少上次船級特驗所發現之可疑區域,應予以測厚。如發現嚴重腐蝕即應按表 I 2-4C 之規定增加測厚範圍。

- 驗船師於近觀檢驗時發現並無結構之減小,而所塗裝之保護塗層尚保持有效時,

可免除測厚。

- 介於第一、二艙間之垂向波形水密橫艙壁,包括每一波形摺緣板、腹板、遮角 板及角牽板之測厚位置如下:

位置 a 及位置 b (詳圖 I 2-2 及圖 I 2-3):

波形摺緣板及腹板寬度之中點,在遮角板頂及邊斜板頂之上方約 200 mm 處;

波形摺緣間角牽板(如有時)之中點;

遮角板之中點;

波形摺緣板及腹板寬度之中點,但在上凳形座之下方約 200 mm 處及在上凳形座 之下方驗船師認為必要之處。

位置(c)(詳圖 I 2-2 及 I 2-3):

裝設或未裝設下凳形座船舶 位置

波形摺緣板及腹板寬度之中點,但約在波條之半高處。

- 若在水平位置之厚度有變化,則應量測其薄板厚度。

(n) 船舶勘劃有木材載重線者,其繫固之金屬承座或同等措施,及拉繫用之眼板應予檢驗。

(o) 定期一人守望用之航行裝置及整體駕駛橋樓系統之額外規定

歲驗時應確定船級註解所要求之設備及裝置均維持良好之工作狀況。檢驗時,相關之法定證書得視 為操作情形良好之證據,而予以接受。

(p) 直升機甲板

船上指定供直升機操作之區域、直升機甲板、甲板支持之結構、甲板面、甲板排水、繫固、標誌、

照明、風向指示器、繫固裝置(如有時)及安全網或等效品等均應檢查。

(q) 強化塑膠船:除了船體歲驗規定之適合者外,尚應包括下列:

(i) 所有可到達部份,尤其是易於快速損壞之部份。

(ii) 甲板與船殼之連接部份,及船艛及甲板室與甲板之連接部份。

(r) 駁船:除了 2.5.1 規定之適合者外,歲驗尚應包括下列:

(i) 從事於乾散裝貨貿易之駁船,從第 3 次特驗以後之每一次歲驗,應檢查貨艙,尤其要注意艙 櫃頂板、主甲板下方與舷側外板、肋骨及其連結。必要時,現場驗船師可要求測厚,並要求 不能通達場所裝設通達措施。

(ii) 有人駁船歲驗時應包括下列:

(1) 防火安全措施。

(2) 滅火器。

(3) 動力供應包括緊急動力源。

(4) 救生器材與設備。

(5) 無線電通訊裝置。

(6) 錨機、錨與錨鍊。

(7) 消防總管內應加水壓至工作壓力,並檢查其可通達之全長。

(s) 高速船-FRP 材質高速船船體歲驗

除了歲驗—船體規定之適合者外,尚應包括下列:

2.5 歲驗

(i) 船應置於塢內或船架上,並檢驗歲驗—船體所有適用之項目。

(ii) 應檢查甲板與外板之連接及船艛與甲板室之連接。

(iii) 全船應徹底查看並敲打結構聽聲音以尋找剝裂層之處。如判斷有剝裂層時,應於該處鑽直徑 50 mm 之孔,並檢查其芯材與皮層之附著情形與水滲入之情形。

2.5.2 機器歲驗

每次歲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每次歲驗應對推進機器及重要輔機作一般性檢驗。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機器之某些項目作拆 開檢驗,以確定其處於良好之工作狀況。

(b) 機艙與鍋爐艙,特別注意其火災與爆炸之危險,以及逃生通道等應作一般性檢查。

(c) 所有主、副舵機,包括其附屬設備及控制系統,應予以檢查,並應作操作試驗。

(d) 駕駛台與機艙控制位置之間,連同駕駛台與替代操舵位置(如裝設時)之間之所有通訊設備,均應 予以試驗。

(e) 水泵抽系統與 水井,包括泵之操作、遙控桿及水位警報系統(如有時),應儘可能檢驗。

(f) 鍋爐、以火焰或燃氣加熱之熱油加熱器、壓力容器及其屬件,包括安全裝置、基座、控制、釋放裝 置、高壓與蒸汽逃逸管路、隔熱材及儀錶等,均應作外表檢查。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得要求確認鍋 爐及熱油加熱器之安全裝置。

(g) 電機、應急電源、開關裝置以及其他電器設備應作一般性檢驗,並儘可能施行操作試驗。

(h) 應儘可能於操作狀態下確認所有應急電源。若為自動型式者,亦應於自動狀態下確認之。

(i) 重要輔機若裝設自動或遙控裝置者,應予以試驗,以確認其處於良好之工作狀況。

(j) 船東基於保養而拆開之部份,如認為必要時,應予以檢驗。

(k) 應檢查液壓動力裝置、軟管及管路有無任何損傷、腐蝕或洩漏之情況;應檢查液壓油冷卻系統之狀 況及操作。所有緊急停止、控制及遠端控制之操作試驗亦應檢查。

(l) 油輪及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船之額外規定 每次歲驗時,下列應予以檢驗並安置正常:

(i) 貨油泵室內以及露天甲板上危險區內之所有電器設備及電纜。

(ii) 在貨油泵室內之貨油泵、 水泵、壓載泵及殘油泵,並盡可能包括其基座。

(iii) 貨油泵室內之機械式或電動式之各種遙控及關閉裝置包括操作試驗。

2.5.3 自動及遙控系統(CAS,CAU 及 CAB)歲驗

應作下列性能試驗並予以安置正常。若持有每日查核及定期保養之適當紀錄時,在驗船師同意下,得免去某些 試驗:

(a) 主機或可控螺距螺槳之安全裝置,及裝配在主機或可控螺距螺槳遙控站內之主機應急停俥裝置。

(b) 鍋爐之安全裝置。

(c) 發電機組之安全裝置。

(d) 第 VIII 篇 2.9 所規定之通話系統。

在文檔中 第 I 篇 – 入級與檢驗 (頁 4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