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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鋼船檢驗規定

2.7 特驗

除了 2.6.1 之適用規定外,中期檢驗亦應包括下列:

(a) 海水壓載艙間

替代 2.6.1 之規定,即全面檢驗 3 個代表海水壓載艙間,包括 1 個斜艙與 1 個肩艙(如有時),及 1 個由驗船師選取之額外艙間。

(b) 甲板貨駁船

第 3 次船體特驗後之每一次中期檢驗,除了規定之海水壓載艙間外,驗船師認為必要時,至少 2 個 空艙應內檢。

(c) 乾貨駁船

第 3 次船體特驗後之每一次中期檢驗,除了規定之海水壓載艙間外,現場驗船師認為必要時,至少 2 個貨艙應檢查,並予以處理。如發現大量腐蝕或結構損壞時,其餘貨艙亦可要求檢查,並予以處理。

(d) 油駁/燃油櫃駁船及化學品櫃駁船—船體

第 2 次船體特驗後之每一次中期檢驗,除了規定之海水壓載艙間外,現場驗船師認為必要時,至少 3 個貨油艙,即一個中心艙、一個左翼艙與一個右翼艙,應內檢,並予以處理。可要求測厚及通達艙 上部之措施。如發現大量腐蝕或結構損壞時,其餘貨艙亦可要求檢查,並予以處理。

2.6.14 漁船船體中期檢驗

除了 2.6.1 之適用規定外,每一次船體中期檢驗應全面檢驗至少 2 個漁艙。

2.7 特驗

2.7.1 船體第一次特驗

應符合歲驗之全部規定,連同下列各項:

(a) 本船體檢驗,如認為必要時,應檢附測厚與試驗紀錄,以確保整體結構仍然有效,且應足以發現嚴 重腐蝕、重大變形、破裂、損壞或其他之結構毀損。單底船舶貨艙內,密接墊板至少每舷應掀開兩 道板列(其中之一道在 部),及貨艙內所有活動艙口蓋板,及機艙與鍋爐艙之活動地板均應移開,

以便檢驗其下方之結構。如屬雙重底者,其內底之墊板應掀開足夠數量,以便驗船師檢驗其艙櫃頂 板狀況。必要時,得移開全部墊板,以確知其狀況。內底板上之水泥或其他覆蓋物應予以小心檢查。

該項覆蓋物如經敲打剷鑿試驗,發現仍屬完好,且粘著鋼板狀況良好者,則可免於移除。

(b) 艙間與艙櫃之內檢

(i) 特驗時應注意下列(1)至(8),應小心檢查艙間及艙櫃內之結構與裝具,譬如管路等。

(1) 貨艙內易腐蝕構件、管路、艙口蓋等,如貨艙裝載對鋼鐵具高腐蝕性之貨物時,譬如木 頭、鹽、煤、硫礦等。

(2) 易為熱所磨耗之部份,例如鍋爐底下之板列。

(3) 不連續結構之部份,例如甲板艙口之轉角處,船殼之開口,包括舷窗、裝貨舷門等。

(4) 塗層與防蝕系統(如適用時)之情況。

(5) 測深板底下之承擊板狀況。

(6) 甲板水泥或覆蓋物(如有時)之狀況。

(7) 於類似船舶或類似結構曾發現之缺陷,例如破裂、挫曲、腐蝕等之位置。

(8) 可能會影響強度和結構的關鍵危險結構區域應檢查。

(ii) 特驗時,應執行表 I 2-1A 所列艙櫃或艙間之內檢,並應注意上述(i)之規定。如遇特驗延期,

則實施特驗之種類應視船舶船級證書之原到期日而定。

(iii) 油輪之特驗,除了上述(i)及(ii)外,尚應執行表 I 2-1B 所列艙櫃與艙間之內檢。

(iv) 散裝船之特驗,除了上述(i)及(ii)外,尚應執行表 I 2-1C 所列艙櫃與艙間之內檢。

2.7 特驗

(c) 壓力試驗

(i) 特驗時,應執行下列(1)至(3)之艙櫃壓力試驗:

(1) 壓力試驗應依下述規定執行之:

- 艙櫃:應試至營運時曾遭遇最大水頭之壓力。

- 管路:應試至工作壓力。

(2) 艙櫃壓力試驗可於船舶浮於水面時執行之,但以艙櫃底部之內檢亦於船舶浮於水面時執 行為限。

(3) 如船舶具有很多水櫃與油櫃,則於特驗時,驗船師得考慮該船目前之狀況、船齡及距上 次試驗之間隔期間,而適當豁免其某些油、水櫃之內檢。

(ii) 貨船特驗時應依上述(i)之規定執行表 I 2-2A(貨船特驗時之壓力試驗要求)、表 I 2-2B(油輪、

油/礦混載船特驗時之壓力試驗最低要求)及表 I 2-2C(散裝船特驗時之壓力試驗要求)所 列艙櫃之壓力試驗。

(d) 各甲板、機艙圍壁及船艛均應檢驗,尤應注意強度甲板與上舷側之開口轉角及其他不連續之處。木 甲板或包板處應予檢驗,如發現板列有鬆弛之情況,則該部份應予移除,以確定其下方鋼板之狀況。

(e) 表 I 2-3A 所列之部位,及任何部位發現急速耗蝕或過度腐蝕之結構件,應以適當之超音波設備或其 他認可之方法依表 I 2-4A 之規定予以測厚。

(f) 本規範所規定之設備應予查核。錨及錨鍊應移出整理、檢查,並查核其補充件與狀況。錨鍊艙、繫 固裝置、錨鍊筒與錨鍊扣應予以檢驗。錨鍊艙泵水設施應予以試驗。

(g) 所有 水及壓載管路系統應經驗船師檢驗及在工作壓力下操作測試滿意以確保其密閉性並維持良好 狀況。

(h) 各隔熱冷藏艙,其艙口及通水孔蓋板應予移開,以檢查結構部材之狀況。

(i) 艙口蓋與艙口緣圍應檢驗如下:

(i) 應按 2.5.1(b)所列之項目作一徹底之檢驗。

(ii) 隨機抽驗機械操作之艙口蓋,其作動情況應良好,其中應包括:

(1) 開啟時艙口蓋之置放與固定。

(2) 關閉時,適當之固定及有效之密封。

(3) 油壓與電力組件、鋼索、鍊與環驅動之操作試驗。

(iii) 所有艙蓋之密封裝置效果應以沖水或等效方法查驗之。

(j) 機艙結構應予以檢驗。應特別注意艙櫃頂板、艙櫃頂板處之船殼板、船殼板肋骨與艙櫃頂板連接之 肘板、位於艙櫃頂板與 水井處在之機艙艙壁。如其耗蝕明顯或有疑問時,則應施行測厚。如耗蝕 超出允許限度時,則應予換新或修理。

(k) 應依據本篇 2.2.1 之規定施行入塢船底檢驗,並作為特驗之一部份。

(l) 客船以外之所有船舶應依表 I 2-28 之規定實施自動空氣管頭之徹底檢驗(內部及外部)。如無法由 外部進行內部組件的適當檢查時,則必須將空氣管頭拆下。檢查時,應特別注意鍍鋅鋼部份的鍍鋅 層狀況。

(m) 檢驗計劃

加強檢驗船舶應依 2.1.5(a)之規定制訂檢驗計劃。

(n) 跳板梯、登輪梯及其附屬鋼纜、絞車及屬具應做荷重試驗及最大操作負荷之操作試驗。

(o) 艏門、內門、側邊門及艉門依據 IACS UR Z24 "3. Special Survey"檢驗之。

2.7 特驗

2.7.2 船體第二次特驗

應符合 2.7.1 所列之所有項目,連同下列各項:

(a) 貨艙內之墊板應自 部掀開足夠數量,以使驗船師檢驗 部、內底板、柱腳、艙壁及軸道兩側之下 端壁板之結構。如屬單底船舶,貨艙內之密接墊板至少每舷應掀開三道板列(其中一道在 部),

及貨艙內所有活動之艙口蓋板,以及機艙、鍋爐艙之地板均應移開,以便檢驗其下方結構。如驗船 師認為必要時,上述兩種狀況均可將墊板全部掀開,以便檢驗其下方結構。

(b) 關於內檢、測厚及艙櫃之試壓,應依 2.7.1(b)、(c)及(e)之規定辦理。

(c) 錨鍊應移出排開檢驗,錨鍊艙應予內部檢驗。任何一節錨鍊若其磨耗使其直徑平均值低於規定值百 分之十二時,則應換新。

2.7.3 船體第三次特驗

應符合 2.7.2 所列之所有項目,連同下列各項:

(a) 應依照驗船師之要求,貨艙之墊板及襯板以及機器艙間之地板,應移開足夠數量。該船內外均應除 銹,使肋骨與板列、連同排洩裝置、排水孔、空氣管與測深管裸露,並應檢查其結構。

(b) 鋼甲板上之木包板與甲板覆蓋物,應依驗船師之要求予以移除,並檢查其下之板列。在船舷 部及 甲板處之水泥填塊應予以檢驗,並應部份移除,以便確定外板及其鄰接構件之情況。

(c) 在驗船師之要求下,舷窗附近之襯板應移除,以便檢查外板。

(d) 關於內檢、板測厚及艙櫃之試壓應依 2.7.1(b)、(c)及(e)之規定辦理。

2.7.4 船體第四次特驗及後續特驗

除了應符合 2.7.3 之項目外,關於內檢、測厚及艙櫃之試壓應依 2.7.1(b)、(c)及(e)之規定辦理。

2.7.5 船體特驗-油輪(包括混載船)/散裝船之船體加強檢驗額外規定 (a) 通則

(i) 所有之貨油艙/貨艙、壓載艙、泵間(油輪)、集管道、堰艙及包圍貨油艙/貨艙之空艙、甲 板與外殼板應予以檢查。必要時,此檢查得增加測厚及試壓,以確定結構之完整性確實有效,

此檢驗應確實足以發現嚴重腐蝕、明顯變形、破裂、損壞或其他結構之毀損。

(ii) 在散裝船及油輪之露天甲板上及上述艙櫃內與艙間內之所有管路系統,以及在油輪甲板上之 貨油管路,包括原油洗艙管路,均應檢查,並在工作壓力下予以操作試驗,直至驗船師確認 管路密封性與情況良好合格。驗船師若認為必要時,管路之壓力試驗及/或測厚應予以執行。

測厚之結果應出具報告。應特別注意油輪貨油艙內之壓載水管路及壓載艙與空艙內之貨油管 路。且於任何臨時情況,這些管路,包括閥及屬具,在修理期間,若拆開且能施行內檢時,

應通知驗船師。

(iii) 壓載與貨油混載艙櫃或兼壓載之貨艙,其檢驗範圍應依壓載之紀錄與所具防蝕系統之情況及 所發現腐蝕之範圍,予以評估。

(iv) 壓載艙變換為空艙之檢驗範圍,應特別考慮壓載艙之有關規定。

(b) 艙櫃防蝕系統

壓載艙與貨艙之油漆或防蝕系統(如有時)之狀況應予以檢驗。海水壓載艙櫃內,除散裝船之雙重 底艙櫃外,如發現其保護塗層狀況欠佳且未更新,或施以軟式或半硬式塗層,或建造時即無保護塗 層,則該艙櫃應於每年予以檢查,且驗船師認為必要時,應施行測厚。

海水壓載雙重底艙櫃,如發現其塗層脫落且未更新,在其係施以軟式或半硬式塗層,或建造時即無 保護塗層之情況下,該艙櫃應每年予以檢查,且驗船師認為必要時,應施行測厚。

2.7 特驗

2.7 特驗

(4) 滿意結果已記錄在船舶日誌中;

(5) 驗船師全面檢驗及近觀檢驗時,該艙區內外檢之結果為滿意。

(ii) 必要時,驗船師得擴大艙櫃壓力試驗之範圍。

(iii) 艙櫃試壓水頭應至貨艙、壓載/貨兼用艙艙口之頂端,或至壓載艙或油艙空氣管之頂端,取 其壓力較高者。

2.7.6 機器特驗

(a) 泵與泵系統包括閥、旋塞、管路及過濾器應予以檢查。液壓動力裝置應檢查液壓油更換紀錄。本中 心得要求其進行油品取樣分析。其他系統認為必要時,應予以試驗。

(b) 所有軸(除推進軸與艉管軸詳見艉軸檢驗外)、推力軸承、大軸軸承均應拆開檢查。如其中線校準

(b) 所有軸(除推進軸與艉管軸詳見艉軸檢驗外)、推力軸承、大軸軸承均應拆開檢查。如其中線校準

在文檔中 第 I 篇 – 入級與檢驗 (頁 5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