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劉永福與乙未戰役
第一節 中法戰爭初試啼聲
劉永福,廣東欽州人,一名義,字淵亭,入越南後,更名永福。1自幼 家貧,生活艱困。咸豐七年(1857),留長髮投太平軍。2先隸太平軍吳元清旗 頭鄭三,後投王士林、黃思宏等部。3與劉永福一生起伏有重大關係的黑旗 軍,便是在這段顛沛流離的過程中建立。根據羅香林《劉永福歷史草》描述,
時永福 29 歲,隸吳亞忠麾下,帶著追隨者約兩百多人,在安德的北帝廟神 前製作七星黑旗,此為黑旗軍之始。4清廷掃蕩太平軍,劉永福輾轉逃入越 南,隨後建立中和團黑旗軍聚集勢力,擊敗占領六安洲的白苗,這是劉永福 與越南發生關係的開始。5之後更與黃崇英的黃旗軍纏鬥,終於佔領紅河上 游的保勝作為地盤,在越南儼然成為盤據一方的勢力。6英人麥士尼(William Mesny)曾謂黑旗軍中老者與兒童耕種,丁壯則狩獵以麝香象牙出售,婦女看 守家庭並營商。軍士們分邊營哨,輪流守衛。粵人以棉布、鹽、菸草輸入雲 南,以鴉片、銅、錫向北圻輸出,均由黑旗軍徵過境稅,劉永福實際為不受 越南管轄之獨立小王國。7
法國早在 18 世紀時便有入侵越南的企圖,1858 年利用英法聯軍,一 方面追隨英國與中國開戰,另一方面伺機入侵越南西貢等地。1862 年,越 劉永福黑旗軍勢力之養成,可說是從入越之後才 開始,然而黑旗軍要揚名天下,則是因為助越抗法。
1參見羅香林,《劉永福歷史草》(臺北:正中,1970),頁 30。
2羅香林《劉永福歷史草》,頁 31。但羅香林認為其實天地會與太平天國同以反清為號召,
雖然記載劉永福投太平軍,但亦為天地會一分子,見頁 32。
3 羅香林,《劉永福歷史草》,頁 12。
4 羅香林,《劉永福歷史草》,頁 54。
5 羅香林,《劉永福歷史草》,頁 74-75。
6 在此曾經和清軍將領馮子材合作,夾擊黃崇英(盤輪四)的勢力,但現階段仍不能說劉永福 為清廷所用,只是順應時勢的合作關係。見羅香林,《劉永福歷史草》,頁 102。
7 龍章,《越南與中法戰爭》,臺北:臺灣商務,1996,頁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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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獨立國,藉此排除中國勢力,達到法國入侵越南的目的。
1879 年,已革廣西總兵李揚才叛變,入侵北圻,越南向中國乞援,中 國再度派兵平亂,越南再度入貢中國。此時曾紀澤也於 1881 年再度向法國 重申「越南係中國屬邦,地連中國三省邊界」且強調中國無法承認越法條約 內容。為了抵制法國入侵越南,曾紀澤同時也發文建議總理衙門應派官員前 往越南,並且告知越南若無力肅清紅河盜匪可請中國協助。而李鴻章則傾向 於避免與法國起爭端,越南紅河肅盜問題則可由雲南省派幹員往北越相機處 理。11雖然總理衙門並未對曾紀澤的建議有具體行動,大臣對於是否要對法 國採取積極防範措施也有爭議,但基於越南與中國長久以來的宗藩關係,大 臣們一致認為應解決越南肅盜的需求。12
法國在李揚才事件,以西貢條約為藉口欲趁機進佔北圻,越南等於是 腹背受敵,因此商請曾經擊斃法將安鄴的劉永福前來協助。13中法對於越南 事務僵持不下, 1882 年,在不觸及宗主權與保護權的前提下商討邊界與商 務,決定中國撤回北圻駐軍,法國不侵佔越地,亦不損礙越南主權,於滇、
桂、紅江之間劃界,北歸中國巡查保護,南歸法國,這是中法針對越南問題 的第一次協議。然則此一協議卻在法國國內政變後又生變化,清廷要求雲 南、廣西兩省原駐北圻軍隊停止後撤,並派李鴻章往廣東督辦越事,左宗棠 籌畫江南防務,顯示對越南問題的重視。當時劉永福得雲貴總督岑毓英支 援,廣西吏部主事唐景崧更以劉永福「越南撫以禦法,屢戰皆捷」且「敵人 憚懾,疆吏薦揚,其部下亦皆驍勇善戰之材」,力薦清廷收之為用。唐景崧 更並親至越南,強調要排除法國勢力非永劉永福一軍別無良策。14
匪類剿平,自然凱撤」譯為「匪類已平,自無留住越南之理由,故已召回」。
11 龍章,《越南與中法戰爭》,頁 72-74。文中說明越南紅河的盜匪是劉永福的黑旗軍,法 國必欲除之而後快。
12劉永福在此時的定位並不明確,紅河的盜匪是法國欲除之而後快的黑旗軍抑或是李揚才 的叛軍亦未可知。龍章在書中寫到李鴻章覆文所提到的盜匪是劉永福的黑旗軍,頁 74。
13 羅香林,《劉永福歷史草》,頁 149-150。
劉永福因
14 唐景崧,〈請纓日記〉,收錄於《中法戰爭文獻彙編》,第二冊(臺北:鼎文書局,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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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二次進軍河內與法軍對戰,結果再度獲捷,擊斃法國大佐李威利 (H.Rivière)。劉永福在此役之中除了法將之外,更幾乎使法軍全軍覆沒,聲 勢大振,中越皆然。唐景崧更特地為劉永福起草檄文〈黑旗檄告四海文〉, 從指責法國侵犯越南是「不獨虐越南,實欺中國也」,而劉永福為「中國廣 西人,當為中國捍蔽邊疆,越南三宣副提督,當為越南削平敵寇。」有十足 的抗法動機和正當目的,內容更詳細的描述戰爭過程,從與法人血戰三時之 久,礟聲雷動,人肉星飛,到士兵奮勇向前,以一當十,最後使法軍傷亡慘 重。15此文一出,劉永福與黑旗軍更是名震中外,更多人投奔黑旗軍陣營,
越南對於劉永福也更加禮遇。16兩次河內之役,法國損兵折將,黑旗軍名震 宇內,劉永福從暗助清廷轉變為對抗法軍的主力,甚至在湖廣總督張之洞的 推薦之下,受封為「記名提督」,至此,劉永福可說已受撫成為滿清官員,
為朝廷所用。17
然而劉永福這樣的戰績並未對中法越南之爭有太大的幫助。中法在越 南僵持不下,法國早有占領中國沿海土地,以迫使北京屈服之意。1884 年,
法國為了不引起中立國怨言,又能補給煤礦,試圖仿照日軍侵臺模式迫使中 國軟化,於是決定進攻基隆。
這也意味著劉永福不再是協助越南與中國抗法,而是受清廷 節制的將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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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5 年中法代表於天津簽訂和約,結束中法戰爭,法國除達成其兼併 是時臺灣守軍由劉銘傳指揮,堅強抵抗法軍。
中法戰爭的主戰場還是在北圻,中法在北圻之爭互有往來,在黑旗軍與桂軍 合作,在自廣東來援的提督馮子材指揮之下,大破法軍,克復諒山,是為諒 山大捷,雙方僵持不下。但因朝鮮亂事爆發,清廷為了避免兩面受敵,因此 必先了結與法國之間的紛爭,以保全臺灣,更能專心對付日本。
頁 41-61。
15 唐景崧,〈黑旗軍檄告四海文〉,收錄於《中法戰爭文獻彙編》,第一冊,頁 304。
16 唐景崧,〈請纓日記〉,收錄於《中法戰爭文獻彙編》第二冊,頁 78。
17 張守真,《劉永福與臺灣》,頁 7。
18 龍章,《越南與中法戰爭》,頁 27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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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目的之外,雙方並約定:「法約定一月內退還澎湖,如劉永福不退保 勝,澎湖亦須遲退」,也就是「法以澎湖為質,劉一日不離越,中國海防一 日不能結局」。19
在中法戰爭中扮演重要抗法角色的劉永福,至此陷入進退兩難的窘 境,清廷為了保全澎湖臺灣,勢必要求劉永福退出越南,而保勝是劉永福黑 旗軍二十多年來苦心經營的地盤,而黑旗軍士兵連同眷屬的安置也是一大工 程。20而清廷除了面臨法國的要求之外,另一方面還必須考慮到,劉永福之 所以入越是因為參與太平軍的叛黨,入越之後佔地為王,且連敗法軍,這樣 的軍事實力將來亦有可能成為反清勢力,因此當 1885 年 3 月停戰協定在巴 黎簽署時,雲貴總督岑毓英即致電湖廣總督張之洞詢問如何安置劉永福,岑 毓英認為劉永福「若留在北圻,弭患不足,啟釁有餘」。21劉永福抗法的盛 名,也成為必須撤離保勝的原因。若留在越南則可能繼續助越抗法,戰勝,
法國必指稱中國破壞和約;戰敗,則將入關請求支援。給了支援又將得罪法 國,不給則是罔顧藩屬宗主之義,因此只能加緊要求劉永福退出保勝,以免 法國藉此再起兵事。22
於是清廷自 4 月 7 日起,不斷諭電調劉永福入關,有時祕密照會,有 時是岑毓英、張之洞催調入關。起初劉永福不以為意,置之不理。張之洞的 照會越來越頻繁,且不斷強調清廷因為已經簽訂和約,必須遵守約定撤兵,
若不撤兵將危及臺灣,且越地終非我有,而全臺隸我版圖,若不撤兵導致局 勢生變,將惟劉永福是問。23雖然幾天內就接到數次照會,但劉永福仍猶豫 不決。張之洞也電諭唐景崧盡速辦妥內撤事宜。24
19 張之洞,《張文襄公選集》,〈至龍州李護撫臺、唐主政〉(光緒 11 年 4 月 29 日),頁 87。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 97 種,頁 87-88。
20 羅香林,《劉永福歷史草》,頁 222-223。
21 張守真,《劉永福與臺灣》,頁 7。
22 唐景崧,〈請纓日記〉,頁 196。
23 羅香林,《劉永福歷史草》,頁 219-220。
24 張之洞,《張文襄公選集》,〈至龍州李護撫臺、唐主政〉(光緒 11 年 4 月 29 日),頁 87-88。
唐景崧接獲電諭後便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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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派員轉交劉永福,內容:「李護院唐主政:總署二十四來電,本日奉旨,
李鴻章電奏,林樁來言,法約定一月內退澎湖;如劉永福不退保勝,澎湖亦 須遲退,等語。現在詳約將訂,中外交涉,惟重信義。劉永福一軍,亟應如 期撤回。著岑毓英、張之洞懍遵。十八日電旨:嚴催該提督,即率所部,迅 回雲界,再赴思、欽,不准稍有延遲,致令藉口。其起程抵雲日期,仍速電 聞,欽此。法以澎湖為質,劉一日不離越,中國海防一日不能結局,斷無延 遲之策 。」25這裡已經說得很明白,若劉永福不撤離保勝,將危及臺灣安全,
更甚影響整個中國海防,而且若和談再有變動,或法軍遲退澎湖,這後果將 可能要劉永福來承擔。唐景崧更致切函,若劉永福得信時還留在保勝,務望 遵旨立即拔隊離開保勝訴進雲南,切不可再留連越地,致令法人藉口,不肯 退出澎湖,貽誤大局。這是「閣下前程之所係,香帥之所切屬,鄙人之所急
更甚影響整個中國海防,而且若和談再有變動,或法軍遲退澎湖,這後果將 可能要劉永福來承擔。唐景崧更致切函,若劉永福得信時還留在保勝,務望 遵旨立即拔隊離開保勝訴進雲南,切不可再留連越地,致令法人藉口,不肯 退出澎湖,貽誤大局。這是「閣下前程之所係,香帥之所切屬,鄙人之所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