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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個案研究(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二林基地

第二節 中科四期(二林基地)計畫

52 立法委員王令麟在質詢中指出,新竹科學園區第三期用地之徵收取得受到土地所有權人的強烈 反對,如在(1990 年)7 月底前徵收用地不成,則編定之工業用地即失其效力。另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1992 年所提出的報告也指出,新竹科學園區第三期面積(計畫)共有 533 公頃,因土地

年10月,國科會報行政院、建議在新竹以外縣市尋求設置「第二科學園區」的可 能性。同年12月,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即委託研究單位進行《設置第二科學園區 可行性研究》,提出候選基地設定基本條件,並發公文給各縣市自動提出符合條 件的土地區位。向國科會提出參與候選基地的縣市共有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

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宜蘭縣與花蓮縣等8個縣政府53、11處候選基地,包 括:苗栗縣銅鑼、苗栗縣後龍鎮(海寶、灣寶)、雲林縣虎尾鎮(台糖)新興農場、

嘉義縣大林鎮(台糖)大埔美農場、台南縣新市鄉(台糖)道爺農場、高雄縣旗山鎮 手巾寮、高雄縣燕巢鄉北滾水及南滾水農場、屏東縣長治鄉大同農場、宜蘭縣蘇 澳鎮利澤工業區、宜蘭縣員山鄉、花蓮縣壽豐鄉(科學園區管理局,199:36-37)。

根據第一階段評比,台大城鄉所與新亞工程顧問公司於1993年2月25日完成

《設置第二科學工業園區可行性評估》,然在相關政策尚未確立以及擔心地方的 壓力,國科會並未將專家模擬評估的結果公佈(郭俊麟,2001:46-47)。但行政院 卻在同年7月1日2388次院會中通過的「振興經濟方案」中正式提出「增設南部科 學工業園區」的計畫。換句話說,中部幾個縣市所提的基地,全部出局。而在整 個「新竹以外」的「第二」科學工業園區徵選過程中,不僅當時的彰化縣未提出 任何候選基地,台中縣、市沒有在「第二科學工業園區」的候選基地徵選中,主 動或被動提出來成為「中部科學園區」第一、二期的台中市西屯、台中縣大雅間 的大肚山台地,甚至根本沒有提送任何候選基地。即使「第二科學工業園區」評 選結束後,台中縣、市,或彰化縣等所謂「中科縣市」也無任何爭取「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的提案聲音。

(二) 政見催生的「第三科學園區」-中部科學園區

1997年11月29日,直轄市、縣(市)首長大選,台北市長陳水扁連任失利。次 年4月17日,當選的台中市長張溫鷹邀請台北市前都市發展局長張景森到台中市 擔任副市長一職,張景森在當時宣布競選總統的前台北市長陳水扁陪同下,參加 台中市舉辦的「歡迎副市長記者會」。陳水扁在記者會中針對大台中的發展提出

「三個第三」:成立第三個直轄市、第三個國際機場、第三個科學園區。陳水扁 表示中央政府長久以來重南北輕中部,「台中市用排的、用輪的,也該輪到、排       

53 研究單位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指示,發函邀請苗栗縣、台中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

台南縣、屏東縣、宜蘭縣及花蓮蓮縣、高雄縣等10 縣,提出候選基地。最後提送者為 8 縣市、

11 處候選基地。

到」(台中市政府,1999)。因此,台中市也用「三個第三」要求2000年總統大選 的兩組候選人,都承諾會在當選後兌現這項陳水扁開出來的「競選支票」。

贏得2000年總統大選的陳水扁在就職前夕造訪台中時,向台中市民承諾會在 四年內兌現「三個第三」政見(盧金足,2000),2000年5月20日宣示就任總統後,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即於6月完成《中部區域科技產業環境資源潛力之研究》、

行政院也在2714次會議中通過《新世紀國家建設計畫》,把「適時推動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之籌設」列為國家建設計畫。次年,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完成《設置中 部科學園區可行性研究》,行政院也通過「綠色矽島建設藍圖」,確立「有必要 促使中部產業升級、區域發展均衡,並於中部地區設置科學工業園區」的政策。

原本在「第二科學工業園區」沒有參與、完全未被納入評估的中部地區,就這樣 確立要成立一個「以生物科技、精密機械、光電及通訊產業等為目標引進產業」

的科學工業園區,變成臺灣的「第三個科學園區」聚落所在。

二、中科四期的起源-中科三期爭議未定下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自2002年9月奉行政院核定成立,共分為:台中園區(台中 市大雅區及西屯區、面積466公頃,又稱中科一、二期)、虎尾園區(雲林縣虎尾 鎮高鐵特定區旁、面積97公頃)、后里園區(包括后里基地及七星基地、面積255 公頃,又稱中科三期)、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中興新村內,面積約259公頃,

又稱中科五期),以及本研究的二林園區,共計五處。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的台中 基地、虎尾基地之開發效率屢屢創新紀錄,甚只有從計畫核定到工程開工僅10 個月又5天的紀錄,但這樣的「創新」到了中科三期的后里基地即開始波折不斷。

2005年11月28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231次委員會議,雖然主要的決 議是「原則同意」通過「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3期發展區(后里基地)籌設計畫書」,

但更重要的是提出需重新檢討有關科學園區之選址與設立程序、應優先考量現行 去化工業區土地,甚至具體警告科學園區作業基金現已負擔沉重,未來在「科學 園區作業基金財務計畫評估」,未完成前,不應再陳報新設科學園區開發計畫。

實際計畫進行後的環評階段也爭議不斷,當時國科會即承諾不再開闢中科三期七 星基地,等到七星基地計畫時,又承諾不會再有新的科學園區。然不久,「中部 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籌設計畫」又送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查。

2008年10月20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339次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交 議、國科會陳報「『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籌設計畫書」一案,

一樣的問題又再出現。結果固然又是通過,但委員會在決議中的特別警告:「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債務餘額已達千餘億元」(三年前1231次委員會議時 所處的作業基金負債達630億元),顯示當年「作業基金現已負擔沉重」的財務危 機不僅沒有解除,還加倍惡化。如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的決議,當時所決議的

「不應再陳報新設科學園區開發計畫」底線應為國科會謹守才是。當然,委員會 還是以「本案係屬愛台12建設之一,擬同意辦理」。但委員會依舊、再度設下底 線,要求「優先由民間參與,並促進廠商儘早投資生產」,並要彰化縣政府對所 承諾事項「日後不得以財政困窘為理由要求中央另行補助」,現在來看,這些「底 線」,在實際的科學園區開闢中,證明是一再地被打破。

三、中科四期的選址競爭

(一) 候選基地與評選程序

2008.06.16日,中科管理局函請經濟部工業局、台中縣政府、台中市政府、

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等七個推甄單位,請其推薦 符合擴建需求之優良基地以納入中科四期用地遴選。受推甄單位共計提出下列七 處推甄基地參與遴選:(1)台中縣政府推薦「清水基地」、(2)彰化縣政府推薦「和 美基地」及「二林基地」、(3)南投縣政府推薦「名間基地」、(4)雲林縣政府推 薦「虎尾基地」、(5)嘉義縣政府推薦「馬稠後基地」、(6)經濟部工業局推薦「彰 濱基地」。依「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四期用地遴選作業須知」,中科四期用地設置 區址之遴選,因為候選基地少於十處,故採二階段評選作業方式辦理。

第一階段「檢核」:由推甄單位提出推甄基地說明資料及自行檢核之基本條 件檢核表,經作業小組複核,排除法規規定屬不可開發區或不符必備條件任一者 後,產生決選基地。第二階段「決選」:決選基地,由推甄單位提出開發企劃書,

經委員會現地勘查後,召開基地決選會議進行適宜性評量及綜合評比,產生推薦 基地;推薦基地之推甄單位,應依基地決選會議之委員會意見辦理修正,提送開 發企劃書(定稿本)。由委員會召開推甄單位決選簡報會議,複經委員現勘後,由 委員以建立之評選指標體系進行適宜性評量與綜合評比後選定推薦。

(二) 中科四期評選指標

中科四期的選址指標分為環境條件、開發潛力、開發執行三大「向度」,其 下再分別區分「準則」與「衡量指標」。環境鍵向度下有「區位環境」準則,下 分面積規模與使用性、地區水資源條件、與上位計畫指導契合性;「自然環境」

準則,下分地形及地貌條件、可能環境災害;「限制環境」準則,下分環境敏感 區位之避免、污染源之避免、文化遺址及資產之保護。開發潛力向度下有「交通 環境」準則,下分與核心園區進便性、聯外交通進便性、國際運輸進便性;「產 業環境」準則,下分既有產業發展基礎、形成科技產業聚落潛能;「研發及人力 環境」準則,下分學術科研機構、人力資源供應;「生活環境」準則,下分都市 機能、教育設施、醫療設施、文化休閒設施。開發執行向度下有「開發配套」準 則,下分聯外交通改善性、水電設施配合性、環保設施配合性、周邊地區整體發 展配合;「財務負擔」準則,下分土地取得及開發成本、開發方式及政府出資金 額;「執行能力」準則,下分招商計畫、土地取得難易度、行政配合與承諾。

委員會以「分析階層程序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來對不同評 估向度、評估準則、衡量指標間之相對重要性,決定因子相對權重之共識,其中 適宜性評量權重80%,下分三個大項,分別為環境條件28.75%、開發潛力22.08%,

以及開發執行29.17%,其權重分配如表5-3所示。剩下的20%為綜合評分。不難 看出「人定勝天」、「有志竟成」的思維,深植在科學園區的選址偏好中。檢視 此權重之分配,前10大的權重佔總權重之45.26%(前5大佔總權重之26.41%)。分 別為1.污染源之避免6.27%(環境條件-限制環境);2.土地取得及開發成本5.93%(開 發執行-財務負擔);3.環境敏感區位之避免4.85%(環境條件-限制環境);4.地區水 資源條件4.75%(環境條件-區位環境);5.土地取得難易度4.61%(開發執行-執行能

以及開發執行29.17%,其權重分配如表5-3所示。剩下的20%為綜合評分。不難 看出「人定勝天」、「有志竟成」的思維,深植在科學園區的選址偏好中。檢視 此權重之分配,前10大的權重佔總權重之45.26%(前5大佔總權重之26.41%)。分 別為1.污染源之避免6.27%(環境條件-限制環境);2.土地取得及開發成本5.93%(開 發執行-財務負擔);3.環境敏感區位之避免4.85%(環境條件-限制環境);4.地區水 資源條件4.75%(環境條件-區位環境);5.土地取得難易度4.61%(開發執行-執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