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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地之母蓋婭女神(Gaia)的生態學假說與環境倫理隱喻來看(Lovelock,

2000;Merchant,1980),「土地」與「環境」此二詞彙之意涵俱有相當的重疊 性。再就「土地正義運動」行動(倡議)者的認識、以及揭櫫「土地正義」的諸 多社會運動之訴而論(台灣農村陣線,2012;徐世榮、廖麗敏,2011;廖本全,

2013;蔡培慧、許博任,2011),台灣的「土地正義運動」與源發自美國的「環 境正義運動」有著相當的共通性(如保護生存環境),甚或是轉譯的關係。爰此,

本章將由爬梳逾三十載發展歷程的環境正義研究著手,為「土地正義」此一被廣 泛使用卻不易解釋清楚的概念,提出初步的內涵形構,並建構「土地不正義」的 形 成 機 制 , 作 為 理 解 和 突 破 「 土 地 不 正 義 」 問 題 的 概 念 框 架 ( conceptual framework)。

第一節 環境正義理論

工業革命以降,人類對自然環境所帶來的衝擊,其深度、廣度與速度均遠勝 於昔;在世界人口總額、經濟規模與能源耗用量皆呈現加速成長的趨勢下,二十 世紀因而成為一個指數膨脹的世紀,對地球帶來沉重的壓力(McNeill,2001)。

這樣的衝擊與壓力業已影響到人類現下之福祉與未來之存續,有識之士因此大聲 疾呼,嚴肅看待此人類文明危機(Brown,2008;Brulle,2000;Kovel,2007;

Ponting,1993;Trainer,1998),而此等衝擊則是以環境問題或生態危機的概念 語彙為社會各界所熟知。表 2-1 約略地陳述人類與環境之間的相互影響關係,亦 即呈現一種由環境劣化所驅動的「社會—環境—社會」之反覆影響過程(紀駿傑,

2010:315)。自然資源的擷取、廢棄物的製造、土地開發、危險科技的使用等行 為,導致愈來愈多的社會成員直接或間接地面臨生態環境破壞、資源耗竭、污染、

被迫遷徙等衝擊與威脅。儘管環境劣化或問題有其普遍性,但它所帶來的負面影 響卻不是平均地散布在社會之中,而這樣的差異性也就成為不同社會群體間衝突 的來源。不管是各國國內或國際上,都越來越容易見到特定群體因為其相對貧窮 及弱勢,而直接遭受到環境災害,甚至淪為「環境難民1」(王俊秀,2001)。這 種環境不文明或環境不公平的現象也就是最一般性認識中的環境不正義。

當代對於「環境正義(environmental justice)」此一詞彙之使用源自於抵抗 運動(resistance movements),該等運動旨在揭露環境風險及工業化成果分配不 均之社會現象,進而反制「健康與乾淨之環境的可及性越來越依權力、階級與種 正義運動因此可以視為一個對每日生活條件惡化的 族而分配」的不公情況。環境

      

1 王俊秀(2001)主張,凡是因自然環境因素而受害或受影響者,都可稱為「環境難民」,並將

政治回應。就概念上來看,環境正義根植於社會與政治權力以及社會運動之理 論,其理論建構將環境破壞的解釋重點放在種族、性別及文化之上,而有別於傳 統政治經濟學的資本主義批判,強調環境風險分配不均問題之社會與政治權力解 釋而不侷限於階級因素(Byrne et al.,2002:3、4;Pellow & Brulle,2005a:2)。

易言之,作為目前環境社會學中重要研究取徑之一的環境正義,2其理論關懷更 件(Schlosberg,2013:48)。

表 2-1、人類與環境互相影響表 資料來源:Robert Brulle(2000:21)。

壹、環境正義運動及其主張 一、浮現與發展

環境正義是一個源起於美國,由為數眾多且屬性各異之成員與組織所構成的 新興環境運動,並已逐漸擴散至全球各地(Elvers et al.,2008;Schlosberg,2007)。

環境正義運動萌生於難以勝數計的地方抗爭與事件,並由其他各式不同的社會運 動匯流而成(詳後述),是以要標定其確切的源起時間幾無可能(Cole & Foster,

2001:19);惟該運動於美國凝聚成強大社會力之時期則是在 1980 年代。儘管

      

2 按John Hannigan(2006:12)之研究,環境社會學中至少存在九種互相競爭的典範:人類生態 學、政治經濟學、社會建構論、批判實在論、生態現代化、風險社會理論、環境正義、行動者—

網絡理論與政治生態學。

存有異議,學者一般以 1982 年發生於北卡羅萊納州的華倫郡事件(Warren County)作為環境正義運動之初始事件。

華倫郡事件係美國第一個全國性、非洲裔美國人發動的重大環境抗爭事件

(Edwards,1995:40)。該事件肇因於沃德變壓器公司(the Ward Transformer Company of Raleigh ) 非 法 棄 置 31,000 加 侖 的 多 氯 聯 苯 ( 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PCBs)於北卡羅萊納州的 14 個郡,為了處理這些受汙染土壤,州政 府決定於華倫郡闢建掩埋場,而美國環保署在當地地質條件並不符合規定的狀況 下仍於 1979 年核發許可,由於該決定將嚴重衝擊當地居民的飲用水安全,是以 引發一連串的抗爭活動。該反對運動雖以包括 Walter E. Fauntroy 議員在內的 523 人遭逮捕作收,掩埋場依舊被興建完成,但這場史上第一件由貧窮的非裔美人團 結起來,在全國性民權與社運團體的支援下,共同抵抗侵害窮困少數族裔社區之 環境問題的運動,卻引起美國民眾與政治人物對環境風險分配不均問題的正視,

揭開了往後風起雲湧的環境正義運動序幕(Newton,2009:1-2)。

Fauntroy 議員在獲釋後,旋即薦請美國國家統計局(US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調查大型掩埋場與少數族裔社區間的關聯性,其調查報告於 1983 年發佈 指出,所調查的四座掩埋場中有三座位於貧窮與非裔美人集中的地區,認定場址 與種族及收入之間存在高度相關性。這樣的結論同樣出現在 Robert Bullard(1983)

對休斯頓(Houston)的研究,以及美國聯合基督教會種族正義委員會(United Church of Christ Commission for Racial Justice;UCC)以全美為範圍所做的《有 毒廢棄物與種族》調查(UCC,1987)。此類調查研究成果因而強化了時任美國 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執行長 Benjamin Chavis 於華倫郡事件中所提出的「環境種族主義

(environmental racism)」詮釋,益加堅定了弱勢族群護衛自身環境權利與追求 環境平等權利的信念(Newton,2009:23-5、4)。在這樣的運動風潮與社會氛 圍中,1991 年全美各地及各國環境正義運動領導者齊聚於美國首府華盛頓特 區,召開第一屆「全國有色人種環境領袖高峰會」(the First National People of Color Environmental Leadership Summit),並發表著名的 17 點《環境正義原則》,大 幅度地擴展該運動的關懷面向(詳後述),同時也顯示了環境正義運動已開展成 美國全國性的運動。

隨著 1980 年代環境正義運動在美國的發展與茁壯,其訴求在 1990 年代開始 收到美國政府部門的回應。例如 1990 年美國環保署成立「環境公平工作小組」

(Environmental Equity Workgroup)、1992 年設立「環境公平辦公室」(Office of Environmental Equity)後改組為「環境正義辦公室」、1993 年設置「國家環境 正義諮詢委員會」(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Justice Advisory Council)、 1994 年克林頓總統公布的第 12898 號行政命令:聯邦行動以滿足少數族裔與低收入群 體的環境正義、以及 1995 年美國環保署採行用以實踐前揭命令的「環境正義策

略」(environmental justice strategy)等。時至今日,環境正義運動在美國已經發 展成一個強有力且活躍的環境運動,具體呈現在相關團體數的顯著成長上,如同 有色人種環境團體名錄(the People of Color Environmental Groups Directory)所 示,其數目由 1992 年的 295 成長為 1994 年 300,乃至於 2000 年的 400(Newton,

2009:29)。不可諱言的是,儘管有若干個別的成功案例(如訴訟或汙染廠商協 議),但就歷來行政部門、國會與法院之具體作為而論,距離環境正義之實踐仍 有漫長的路要走(Pellow & Brulle,2005a:12;Newton,2009:29-33;Johnson,

2009:36-7)。

二、歷史源流及其影響

環境不正義就現象而言,是因為階級或族群的差異而造成的不均環境風險分 配或環境權侵害;惟其本質則係權力的不平等(Harvey,1996:399)。因此環 境正義運動試圖透過草根層次的直接行動以及大規模的聯合公民行動(Byrne et al.,2002:13),將「誰得到什麼、為何得到以及如何得到(who gets what, why, and how)」之類的政治或倫理問題提升到檯面上來,讓這個社會共同反省進而 挑戰其肇致諸般不正義或不公平情事的體制(Adeola,2011;Bullard,2005a;

Cole & Foster,2001;Dominelli,2013;Faber,2008;Iles,2004;Pellow & Brulle,

2005b;Steady,2009)。

在運動的實踐上,環境正義運動並未如同早期環境運動的發展軌跡一般,逐 漸被整編進入體制(Shellenberger & Nordhaus,2004),或如生態現代化理論所 言,採取更務實的合作策略(Heijden,1999;Mol,2010),而是堅持草根行動 策略。按 Harvey(1996: 385-7)之觀察,環境正義運動的五種特性,使其對主流 政治經濟權力體系形成挑戰,而不易被整編:一、把不平等置於環境議程的首要 位置;二、對專家與專業論述的懷疑態度;三、將人(特別是窮人與邊緣人)的 生存問題放在其關注的中心;四、透過接合賦權及個人自尊之追求與環境目標所 開啟的差異位置性(positionalities),使得不正義可以由不同角度(如階級、種 族、性別等)作衡量;五、與來自於「同垃圾相伴」的缺乏自尊作戰鬥突出了問 題的種族與歧視面向。此等特性實與該運動之「多重源流」屬性有關,亦即環境 正義運動係由數股不同的歷史源流或社會運動力量匯聚而成,並由該等源流共同 形塑此一運動的特性(Edwards,1995:37;Pellow & Brulle,2005a:15)。

首先,民權運動帶來直接行動的經驗、環境惡物分配不均衍生自造成隔離與 種族壓迫之社經結構的觀點、以及透過政治行動獲致賦權的認識。其次,反毒物 運動的影響則包括採取直接行動之運動策略、使用科學與技術資訊、建構防杜或 減量之概念框架、建立全國性網絡以聯結地方行動者、提供權力的結構性認識觀 點。三者,學術界游說聯邦政府並促成某些政府機構的成立(如環境公平辦公

室),其研究成果激起地方抗爭、塑造或重申運動領袖關於環境壓迫之結構本質 的意識、以及作為制度變遷的基礎,並且提供社區團體在訴訟或倡議時所需的專 業知識。第四、原住民運動以其逾數世紀之久的自決訴求以及對掠奪式土地使用

室),其研究成果激起地方抗爭、塑造或重申運動領袖關於環境壓迫之結構本質 的意識、以及作為制度變遷的基礎,並且提供社區團體在訴訟或倡議時所需的專 業知識。第四、原住民運動以其逾數世紀之久的自決訴求以及對掠奪式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