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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的發展或演變不能僅就其物理面向來掌握,亦須對其與社會、經濟發展 相互構成(mutually constituted)之關係有所認識(Chen and Shih 2010)。農地 係從土地使用之角度所做的國土類型區分,其發展規劃雖屬農業部門之專屬職 權,並為農業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就空間範疇或面向而言,其空間相關計畫

(如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則係空間計畫體系之「空間部門計畫」,其規劃應 與空間部門相協調,以臻國土總體發展之妥適。《農業發展條例》第 9 條,「中 央主管機關為維護農業發展需要,應配合國土計畫之總體發展原則,擬定農業用 地需求總量及可變更農地數量,並定期檢討」即為該觀點的具體展現。職事之故,

農地政策所涉及者並非僅限於農業部門的事務與課題,不能僅考慮單一農業生產 因素或變更使用問題,其擬定往往亦納入「全國經濟發展之需要」及「全國土地 資源之有效利用」等跨部門思維與目標,故而須由「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環境 保育、農民權益等整體土地資源規劃與開發」之觀點作通盤考量 (林國慶,1994:

16;彭作奎,2000:35)。例如,耕地面積占全國總面積之比例於 1990 年至 2013 年間,由 24.72%降至 22.21%,即可視為前揭相互構成關係之體現,惟其妥適性 則有待進一步探究(農委會,2000:285;2014:179)。基於本研究對個別部門 發展計畫(如農業與經濟部門)如何于空間規劃過程彼此協調之關懷,本章將分 梳農業部門與空間計畫體系互動的制度性安排,作為探討後續科學園區開發爭議 之基礎。爰此,本章行文安排上首先概述戰後台灣農業(地)政策沿革,接著分 析在此等政策脈絡底下農業發展現況或言困境,特別是農地空間之實況,後乃于 第三節詳析《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此一關鍵法 規,藉以掌握與判讀農業部門之於農地的立場。

第一節 戰後農業(地)政策沿革概述

就公共政策過程而言,一項政策的提出與開展有其特定的時空背景與脈絡可 循,同時受到諸般因素的影響(Falleti and Lynch, 2009)。以台灣的農地政策變 遷為例,其發展更迭除與所處社會情境和國際局勢密切相關外,在不同階段更分 別受到「政治考量、經濟發展、生態保育以及農村社區參與」等重大因素不同程 度的影響(陳恆鈞、詹茗荏,2013)。若從經濟再結構的角度來觀察,台灣的農 業(地)政策大抵上可以 1980 年代末期為界,劃分成前期配合國內整體經濟、

產業發展而調整,以及後期因應貿易自由化與經濟全球化而轉變之別(夏鑄九,

1995;施柏榮,2011)。為能較細緻的理解目前的農業(地)問題,本節旨在分 梳戰後台灣農業(地)政策變遷、演替之過程,並以「營農條件」為考察點,將 此一過程劃分作四大階段:培元復舊、發展的榨取、農建暨調整、以及自由化(詳 表 4-1)。至於「營農條件」所指的係,農地與用水之供給或保全(含污染的排

除),農民所得之類的生活或福祉的保障,以及農村建設之屬的固定資本形成投 臺灣省農地重劃十年計劃方案(1961-1971) 1961 農業生產改進措施、農業政策檢討綱要 1969

加速農業機械化方案 1970

發展榨取

(1953-72)

促進農業生產

壹、培元復舊階段(1945~1953)

從台灣經濟發展歷程而論,學者多將此一時期稱為「戰後恢復期」(the Recovery Period),發展的重點在於戰前建設及產業的復舊,以期恢復原有的生 產力(許松根,2013:8)。當時的農業為國民經濟的主要產業,是勞動力的主 要就業機會所在,複以農業提供糧食之關鍵作用,因此恢復農業生產力以充裕糧 食,乃至于穩定社會秩序,實為執政當局施政的重中之重,無怪乎農政機關稱此 一農業發展階段為「充裕軍糈民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995a:27)。此外,

國共內戰敗退來台的國民黨政府急於建立其在台統治之穩定基礎,如何使台灣鄉 村社會「由政治不安來源蛻變成為維護既存政治、社會體制的保守穩定基礎」,

更是維繫政權的必要環節(蕭新煌,1990:68)。職事之故,國民黨政府乃大力 推動「土地改革」(Land Reform)此一兼具充裕糧食、吸收勞動力及穩定政權 等多重功能之社會、經濟與政治政策。此階段的農業政策圍繞在以「土地改革」

為核心的農地政策,而此等改革則是以揭櫫於憲法第 143 條的「耕者有其田」為 名。由於第一次土地改革(本質上的農地改革)結束於 1953 年的「耕者有其田 政策」,台灣整體經濟自此亦步出戰後的通貨膨脹的「混亂時期」,並展開一系 列的「四年經濟建設計畫」,故而以 1953 年作為階段轉折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明文,「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 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此即往後

「農地農有、農地農用」之農地政策的原型。此次土地改革目標在於創造自耕農,

在 1949 年迄 1953 年間,經歷了「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及「耕者有其田」

三個階段。整體而言,其政策核心在於地權的重分配,改變土地所有權結構,使 自耕地面積占當時耕地總面積的比例由 1948 年的 55.88%,上升至 1953 年的 82.87%(陳誠,1961:79-80)。從減租政策的增加佃農收益效果1以迄地權變革,

激起了農民耕作的高度意願,農地生產力大幅提高,使得此階段農業每年生產平 均成長率高達 10.2%,遠超過 4.7%之人口年平均成長率,且農業生產於 1952 年 恢復到戰前的最高水準(吳同權,2012:20;段承璞,1992:108)。除開農民 耕作意願提升之因外,農業(地)生產力的成長亦肇因於勞動密集的生產方式,

增加土地利用集約度,故而能吸收大量的勞動人口,以 1952 年為例,當時的從 農勞動人口約 164.2 萬,占總勞動人數之 56.1%(毛育剛,2006:3)。用以回 應「充裕軍糈民食」之階段目標的政策,不單包含前揭之「增產」面向,亦有「掌 握糧源穩定糧價」之措施,後者即係建立在不平等交換基礎上的「肥料換穀」政 策,其具體辦法則有《台灣省化學肥料配銷辦法》以及《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等(廖正宏等,1986:57)。

      

1 自 1949 年至 1952 年間,佃農收益增加 81%;同期之糧食生產量亦提高了 47%(陳誠,1961:

土地改革不僅影響農業生產與農地所有權,更對鄉村社會結構產生重大衝 擊,亦即自耕農占總農戶數的比率由 1948 年的 33.02%,增加為 1953 年的 51.79

%,同期佃農所占比率則由 36.08%降至 19.82%(陳誠,1961:80),創造出「強 有力的自耕農階層」,加上土地改革帶來的「生活改善」作用,使之成為安定台 灣鄉村社會的中堅力量(廖正宏等,1986:22)。誠如蕭新煌(1990:68)指出 的,自土地改革之後,「家庭農場小農構成了台灣戰後社會結構的重要階級成 分」,其「保守性格」已不易對國家權力產生任何較具體制改變之威脅與抗爭力 量,從而有利於執政當局貫徹其政治意志與政策,例如後續的一系列工業化政策。

貳、發展榨取階段(1953~1972)

相較于戰後恢復期之「追求安定與自給自足」發展目標,本階段則係以實施 1 至 5 期的四年經濟建設計畫,推動「工業化」成長策略為其特徵(經濟建設委 員會,2012:8;笹本武治,1992:17)。此階段可以進一步區分成第 1、2 期四 年經建計畫(1953~1960 年)之「進口替代工業化」時期,以及第 3 至 5 期四 年經建計畫(1961~1972 年)之「出口導向工業化」時期。前者的重心在於開 展以輕工業為主的、面向內銷的產業,以滿足最終消費品的國內需求,減少消費 品進口、促進經濟穩定與改善國際收支;後者的焦點則為積極扶持創匯型產業,

加速經濟成長,使經濟結構由農轉工。值得注意的是,該等工業化背後的發展戰 略思維,乃確立於 1953 年第 1 期四年經建計畫之「以農業培養工業,以工業發 展農業」(黃俊傑,1991:83);惟因該戰略的後半段未曾認真實踐,其結果對 農業部門而言因此成了「發展的榨取」(developmental squeeze)(廖正宏等,

1986:55、6)。

所謂的「以農業培養工業」或「發展的榨取」,意指將包含勞動力、資金與 土地在內的諸般生產要素,從農業部門擠壓到工業部門。農業部門在上述兩個工 業發展策略中扮演的支持角色分別為:在進口替代時期,農產品外銷得到償付進 口工業生產物資所需的外匯,扶植了國內工業的雛形;出口導向時期則是由農業 提供外銷製造業充分的糧食資源,以及充沛的農村外流勞力(廖正宏等,1986:

55-6)。這樣的「擠壓」策略是由國家權力直接介入和干預經濟活動,在農業與 非農業部門之間創造「極不平衡之交易條件」方能遂行:一方面,將農產品低價 銷售到都市,以降低工業生產之成本,而低價銷售導致農業所得低落,迫使農業 勞動力轉移至工業部門;他方面,以較高價格的工業產品(如肥料、農機)賣到 農村,並透過外加種種課稅之名目(如田賦隨徵教育捐),把農民所得和儲蓄移 轉到農村之外,提供非農業部門發展所需之資本形成(蕭新煌,1990:69)。要 言之,農業部門擔負著糧食供應並穩定工資與物價、工業部門之勞動力來源、工 業產品之消費市場以及工業發展所需資金的經濟使命(吳同權,2012:21)。本 階段之重要政策與措施因此涵蓋了兩個面向,首先是提高農業生產量以製造人力

和物力之「剩餘」(surplus)的部分,其次則是將該等「剩餘」擠壓到非農業部 門的部分。創造剩餘或增產相關的政策主要有「四年經建計畫」、「臺灣省農地 重劃十年計劃方案」、「加速農業機械化方案」及「農業生產改進措施」等,至 於擠壓剩餘的做法則有延續自前階段的「肥料換穀」,以及「低糧價」政策下的

「田賦徵收實物」和以低於市價的「隨賦征購稻穀」。

表 4-2 台灣經濟結構的變化(1953~1972 年) 單位:%

表 4-2 台灣經濟結構的變化(1953~1972 年) 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