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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與女子體育參與活動之歷程

第一章 臺灣女子參與體育活動歷程之研究-以法規為討論主軸

第二節 中華民國憲法與女子體育參與活動之歷程

一、中華民國憲法(1945 年~1986 年)

我國有關於一般女性的法規,最早出現於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制定 於 1946 年 12 月 25 日,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奠 定社會安寧,而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1251947 年 1 月 1 日國民政 府令公布,於 1947 年 12 月 25 日施行。內容於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 7 條,

即說明了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 等。126不論是在哪一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全都必須遵照憲法所列出的法條,而在 男性與女性上,都是平等,不得有不平等的待遇,由此可知國內的法律是保障男 女平等的。

於中華民國憲法第三章國民大會第 26 條之 7 中,也提出國民大會行使政權,

婦女團體也必須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憲法第六章立法第 64 條上,也 指出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 2 款至第 6 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

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也於第十二章,選舉、罷免、創制、複 決中第 134 條指出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第 153 條也訂定了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 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 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第 156 條條文,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

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127

由此可知,中華民國憲法除了在人民權利及義務上說明了中華民國人民無男 女之分,法律上一律平等,尤其在行使政權上也特別訂定婦女參與的保障。而女 性除了可以享有與男性一樣的權力之外,有關女性之條文也由第 153 條及第 156 條保護,強調婦女及兒童應特別給予保護。而中華民國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 律牴觸憲法者無效。128

125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憲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2012.10.03 檢索。

126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憲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2012.10.03 檢索。

127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憲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2012.10.03 檢索。

128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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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年 4 月 22 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於 1991 年 5 月 1 日公布,指 出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等,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1 人,超過 10 人者,每滿 10 人應增 婦女當選名額 1 人,也就是所謂的婦女保障名額。129隨著戰後臺灣社會的快速發 展,10 分之 1 的婦女保障名額逐漸落後社會現實,一方面許多女性已不需要依 賴保障名額當選,另一方面保障名額過低,使得此一制度非但無法達成促進婦女 參政的積極意義,而且有時反成婦女參政的上限。130古今中外的政治發展,在社 會資源分配不均、政治機會結構、政治社會化及角色衝突等因素下,女性在社會 上長期居於劣勢與被邊緣化的地位。131

1992 年 5 月 27 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於 1992 年 5 月 28 日公布,其 中也有修改有關於婦女保障之條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指出國家應 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 質平等。132

2004 年 8 月 23 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委員之選舉中,前項第一 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取選出之。第三 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 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為落實單一性別之保障,仍 應保留其精神。因此特別要求各政黨於提名時,其「提名總額」必須符合單一性 別保障之精神。原條文係以「保障當選」,然現今民主國家均已經改採「保障提 名」,以落實平等之精神。133

在任何法規都應依中華民國憲法去制定條文,去實現人民之福祉,不得違背 及牴觸中華民國憲法憲法,而其中提到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71>,2012.11.14 檢索。

129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憲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2012.10.03 檢索。

130 黃長玲,〈婦女保障名額 Reserved Seats for Women〉,《臺灣大百科全書》,

<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369>,2012.12.29 檢索。

131 財團法人臺北市公民教育基金會,《我國選舉制度婦女保障名額之研究》,頁 i。

132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2012.12.29 檢索。

133 立法院法律系統,〈院會紀錄-立法院第五屆第 5 會期第 7 次會議紀錄〉,93.16,(臺北,立 法院,2004.03),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16:1804289383:f:NO%3DB04105*%20AND%20NO%3DA2%2 4%246$$$PD>,101 年 10 月 3 日檢索,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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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必須保障婦女之權利,也應訂定其他婦女相關之法規,來保障婦女權利。在 1945 年至 1986 年時,憲法中提及男女一律皆為平等,全都必須遵照憲法所列出 的法條,而在男性與女性上,都是平等,不得有不平等的待遇,由此可知國內的 法律是保障男女平等的。

另外也保障婦女擁有參政權利,在政策參與上,臺灣女子在參政權的部分,

1948 年第一屆立法委員選舉,臺灣代表共 8 人當選,其中女性為 1 人當選,只 占了 12.5%,可見得當時在國會裡已有女性參政,並且占了 10 分之 1 左右,但 這也是我國在參政權上必須要努力的地方,雖然有女性參選,但不及保障之名 額,所以應更積極的鼓勵婦女從事參政。

另外,在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中也特別指出社會安全中,婦女兒 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也為了國家奠定民族 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姓,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雖然說男女一律平等,

但由以上兩個法條看來,女性還是需要受到特別的保護及提出福利相關政策等,

使女性在一般社會上,擁有比男性還要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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