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臺灣女子參與體育活動歷程之研究-以法規為討論主軸
第五節 小結
早在 1920 年時,美國已發展婦女運動,更在的 1960 年時,就已進入第二波 婦女運動。而我國於 1945 年結束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國民政府遷臺,但又因「二 二八事件」,開始長達 38 年的戒嚴時期。在 1945 年至 1986 年,我國法令僅有憲 法提及有關於男女平等之字句,其他的法令一律沒有提及女子之條文,惟獨在 1984 年民法中提及夫妻財產制,也隨著醫療的進步,女性權利意識的抬頭,優 生保健法隨之制訂,刑法中的墮胎法也有所修改。憲法為國家最基礎規範,其餘 法令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也因當時的社會風氣相當保守,「男主外,女主內」,女 子只能在家處理家務,對於社會風氣也是對於女子沒有所謂的安全保障,當時有 許多養女之問題,但都無法解決。而運動場上也充滿著性別歧視,也是清一色的
「重男輕女」,認為栽培女性選手是一種浪費與不必要的投資。但美國於 1972 年 通過「第九條例」,嚴格禁止學校出限性別歧視的偏差,而我國卻沒有相關法規。
但在 1970 年開始,我國出現女權運動,由於呂秀蓮對婦女運動的長期投入,開 始為國內女權發聲,成為國內女權的先驅。
1995 年世界婦女大會召開期間,來自全球各地婦女在擬訂重要婦女議題優 先順序時,爭議不斷。1994 年,女性在學術上也組織了婦女團體,國際婦女與 運動工作小組,4 年舉辦一次會議,每次的主題也都不相同。1998 年瑞典成立「國 家性別研究中心」、「男性危機處理中心」。使得除了在理念的推廣上之外,也有 具體的活動舉辦,讓各國婦女有舞臺可作交流,增加各國的資訊交流。而在我國,
1987 年起,臺灣的戒嚴令終止,長達 38 年的戒嚴時期結束,對於黨禁、報禁、
海禁、出口旅遊禁等全部開放,對於我國政治及社會相對穩定,人民的所得與生 活水準均有顯著提升。
1987 年解嚴,對我國不論政治、社會觀念都有很大的突破,在法令上,也 隨著時事及國際潮流的需求而跟著制訂及修訂,1991 年修憲,對於女性在參政 權有婦女保障名額,提升婦女之地位。1992 年也開始訂定婦女相關法規,保障 婦女人身安全,逐漸開始有婦女相關法規。因推行全民體育,在法令上也制訂了 全國性的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特別對婦女團體舉辦體育活動時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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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另外為了表彰優秀的體育選手,也有精英獎獎勵辦法出現,但卻出現了男 女選手獲獎不公平之現象。可見得當時的法規是隨著時代潮流所變遷,但並無與 時並進。2002 年開始,隨著民主社會的到來,2000 年政黨輪替,由民進黨執政,
也誕生第一位女性副總統,法規上也制訂了許多保護婦女之法規,2002 年兩性 平等工作法、2004 年兩性平等教育法,都強調了兩性之平權。2004 年雅典奧運 陳詩欣也拿下我國第一面正式項目金牌,2008、2012 年也只有女子奪牌,所以 更加重女子的運動風氣。在這資訊爆炸的時代,地球村的資訊交換越來越快速,
更開啟了國際的視野,也跟上國際之潮流。
2002 年至 2010 年,跟隨著世界潮流,我國在法規上也出現許多改變,在一 般婦女上,憲法也將保障名額修改為保障當選,對於婦女也必須要特別保護。雖 然是說男女一律平等,但似乎女性已受到較多的保護,不難看出已對女子有所重 視。1996 年發生的「彭婉如命案」,以及發生於 1997 年的「白曉燕命案」,因此 也加強了其他性侵害犯罪的法規,加上兩性平等工作法及兩性平等教育法等相關 法規出現,所以我國開始對於兩性關係有所重視,另外在男女之所得之差距也逐 漸縮小,這對於國際婦女運動之潮流相符,雖然我國在推行婦女運動上較為緩 慢,但仍有效仿大力推行婦女運動之潮流,出現鼓勵女性主義抬頭之意。在婦女 發展指數提升為世界第 20 名,「性別不平等指數」也是全球表現婦女的地位為第 四名,表示出我國對於性別議題已高過許多國家,以逐漸達成性別平等之目標。
而在女子體育組織上,與女子體育發展有直接關係的組織有中華民國體育學 會婦女研究委員會、臺灣女子體育運動協會、臺北市女子運動協會及基督教女青 年會等,而主旨皆為發展女子體育活動,增加了女子參與體育活動的機會,但有 許多組織並沒有繼續進行女子體育相關活動,已停止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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