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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婦女相關法規與女子參與體育活動之歷程

第一章 臺灣女子參與體育活動歷程之研究-以法規為討論主軸

第三節 我國婦女相關法規與女子參與體育活動之歷程

一、勞動基準法(1984 年~)

1984 年,制訂勞動基準法,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 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134而在其內 容也有制訂保護婦女在勞動上的權益,2002 年,勞動基準法修改,也保護女工 友特殊權益,雇主不得讓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間工作,分娩前後也應給 予產假,妊娠期間也必須給予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而須哺乳者,除法 定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給予兩次 30 分鐘哺乳時間,且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 間。但施行後產生許多問題,有婦女必須仰賴夜間加班維生,但因勞動基準法而 被迫減少收入,甚至要面對失業的危機,雖然在勞動基準法第 25 條明示「雇主 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但婦女仍要面對許多不平等的問題。

由上述可知,我國在解嚴之前,就已有明定婦女對於就業所訂定的相關規 定,不可以低於最低的標準,所以婦女再就業時已有相當的保障,但在薪資上仍 與男性有所落差,雖然對婦女有所保障。

二、民法-夫妻財產制(1984 年~)

但對於有利於女性之法規有 1984 年至 1985 年間,民法中所規定的夫妻財產 制,次為離婚原因及子女姓氏等規定。1351984 年規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 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 得之財產,不在此限」。136夫妻財產制關係已婚婦女的經濟權益至深且鉅,夫妻 如未以契約訂定財產關係時,一律採聯合財產制,這嚴重違反夫妻平等原則,間 接妨害經濟活動的公平交易。所以廢除不合國情的統一財產制,主要針對聯合財

13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基準法〉,<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2012.12.29 檢索。

135 呂秀蓮,《新女性主義》,頁 269。

136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大法官解釋〉,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SelectType=B1&p=Z&t=B1B2B3B4A1A2C1C 2D1D2&k1=%E6%B0%91%E6%B3%95&TPage=1>,2013.01.10 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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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制的明顯重大瑕疵而做增刪改革。但由於傳統觀念的根深蒂固,以及當時的婦 女團體努力未迨,所以在推崇改革中,仍不免會因男性中心思想所影響。

三、刑法-優生保健法(1984 年~)

1984 年,在刑法第二十四章明定有「墮胎罪」,本為國家求種族繁盛、保 護胎兒生命、保護母體健康及維護善良風俗等原,婦女是不可墮胎的,墮胎者還 會受到不等的刑罰。137而因醫療水準逐漸提升,胎兒定義亦因科學新知而有新的 認定,加上婦女獨立意識崛起,而將女性自身的生理平化視為個人隱私,有權決 定要何時生育的基本人權,1984 年訂定「優生保健法」,轉為「實施優生保健、

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加家庭幸福」為宗旨,修正使其合法化。

臺灣有許多有名的紅燈區,也有許多少女被迫賣淫,被誘騙入色情行業,身 心皆被摧殘。1987 年 1 月,婦女新知雜誌社與長老教會彩虹專案及台權會聯合 原住民團體、婦女團體、人權團體發起「反對人口販賣、救援雛妓」的示威遊行,

使全島皆知台灣少女被迫賣春的問題,也引起政府的關心而開始執行「正風專 案」,亦催生台灣婦女救援會繼續追蹤雛妓問題和監督政府的政策執行。138 另外,在 1994,社會先爆發「鄧如雯殺夫案」,不堪長期被丈夫凌虐而殺夫,

暴露台灣社會婚姻暴力冰山的一角。至 1999,台灣政府已公佈實施現代婦女基 金會於 1996 草擬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受害婦女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必要時 將暴力丈夫趕出家門。1391994 在校園又爆發師大教授強暴女學生事件,女學會 與葉菊蘭立委在立法院召開「校園性暴力公聽會」,全女聯發表「女大學生權利 宣言」,現代婦女基金會也草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新知、女學會與各校 女研社發起「女人連線反性騷擾」大遊行,抗議教育部漠視校園性騷擾,女學會 也在遊行後繼續召開落實性侵害及性暴力防治公聽會。140

1996 年底,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在高雄夜間回飯店疑遭計程車司機姦 殺,婦女團體南北串聯,發起「女權火,照夜路」大遊行,立法院始快速通過「道

137 呂秀蓮,《新女性主義》,頁 277。

138 李元貞,〈臺灣婦運及其政治意涵〉,《2010 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

<http://www.worldcitizens.org.tw/awc2010/ch/F/F_d_detail.php?view_id=1234>,2012.12.29 檢索。

139 李元貞,〈臺灣婦運及其政治意涵〉,《2010 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

<http://www.worldcitizens.org.tw/awc2010/ch/F/F_d_detail.php?view_id=1234>,2012.12.29 檢索。

140 李元貞,〈臺灣婦運及其政治意涵〉,《2010 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

<http://www.worldcitizens.org.tw/awc2010/ch/F/F_d_detail.php?view_id=1234>,2012.12.29 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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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教育部也成立以教育部 長做召集人的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目前台灣社會已視性騷擾與性強暴為性侵害 事件,加上婚姻暴力,皆是危害婦女人身尊嚴與安全的大事,政府與社會不再漠 視。141

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1997 年~)

1992 年,中興大學的女學生范錦瑜到家教中心應徵工作,談了約 50 分鐘後,

因天色已晚欲離去,但被這兩個大男人合力制伏後,先由陳錫卿強姦,事後范女 已昏迷不醒,有竊盜前科的呂金鎧為防止范女醒來,就脫下范女的內褲纏住范女 頸部後離去,范女因而窒息死亡。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預防與矯治學系系主任黃富 源表示:如果我們能早點施行強姦犯的治療計劃,也許就能防止范錦瑜的悲劇發 生。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 1994 年 3 月 17 日召開會議,為了保障全國婦女人身之 安全,特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142說明了當時是一個眾暴寡,強凌弱 的社會,而婦女的人身安全,也是當前大家最關切之問題,也認為性犯罪是一種 性的暴力行為,所以希望強姦罪之重新定義,增設加重強姦罪改採公訴罪,訴訟 程序、醫療、出版法規的修改三方面著手來修改或制定法律。143強姦罪為何有問 題,其中多以被害人不願提出告訴的理由,乃在傳統「貞操」、「名節」等觀念誤 導下,甚至害怕實際上受到審判的是被害人行為;及相關單位處理上讓被害人再 次受到羞辱。144有很多婦女受害時,卻不願意提出、報案,選擇默默的承受,所 以要提高報案率、定罪率是相當重要的,並且要保護受害者之權益,避免受害者 遭受到二次的傷害。

1990 年間各界對於妨害風化、雛妓防治、婦女保護、家庭暴力防治等議題 亟思興革意見,而訂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是相對的重要,也顯示出性侵害之問 題有其中的特殊性與急迫性,所以理當應盡速將法令制定完成。145對於性侵害犯 罪之法規,於三讀前已認同該法定的重性,但卻無法盡快完成法案,將性侵害之

141 李元貞,〈臺灣婦運及其政治意涵〉,《2010 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

<http://www.worldcitizens.org.tw/awc2010/ch/F/F_d_detail.php?view_id=1234>,2012.12.29 檢索。

142 立法院,〈院會紀錄〉,《立法院公報》,83.17,(1995.10),頁 197。

143 立法院公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說明〉,第八十三卷,第十七期,院會紀錄,頁 197。

144 立法院公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說明〉,第八十三卷,第十七期,院會紀錄,頁 198。

145 立法院公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三讀)〉,第八十六卷,第二期,院會紀錄,頁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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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修正為公訴罪,二讀至三讀間,時間也過了將近 2 年的時間,是否對於本法 案有相對的重視,還是有進步的空間。1997 年 1 月 22 日公布施行至 2002 年,

已逾 3 年的時間,各機關、單位依據本法推展性侵害犯罪防治業務已遭遇若干窒 礙難行之處,而刑法已於 1999 年 4 月 21 日修正公布,將第 16 章之 1 妨害風化 罪章,對於性侵害犯罪亦有諸多修正;再者,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 之調整及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本法亦有部分規定應配合修正。146

2003 年 10 月 27 日,內政部審查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待加害 人出獄後,必須進行「社區監控」管制,預防再犯。1472004 年婦女團體也強力 主張要引進梅根法案,主張「梅根法案」,供大眾查閱,讓大家知道社區或工作 職場中「哪裡有狼」。1481997 年就通過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8 年制訂了

「家庭暴力防治法」,1999 年制訂「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直到 2002 年通過「兩 性工作平等法」,2004 年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2005 年修訂「性侵害防治法 部分條文」,並通過「性騷擾防治法」。這些條文,可以顯示近年來我國對於性犯 罪與兩性人權之重視,雖然在法令上有所新增,但性侵害犯卻始終沒有停止過,

這讓大眾不僅要重新思考台灣的性侵害犯罪與刑罰制度。

可能參考美國的「梅根法」及「潔西卡法案」立法精神及制度設計,提出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治法修正草案,新增「對於兒童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或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 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為性交者,處 20 年以上有期徒刑」

等條文。從人民推動到政府有所回應,施行修法,促成立法院修正性侵害防治法,

如此一來,更加保障婦幼之安全。

五、就業服務法: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殘障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及急 難救助戶參加職業訓練期間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本法是依據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就業服務法,兩個法令下所 實施的要點,公布時間為 1996 年 4 月 24 日,而本法之目的為促進負擔婦女、中

146 立法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總說明〉,《立法院公報》,91.28,上冊,(臺北,立法

146 立法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總說明〉,《立法院公報》,91.28,上冊,(臺北,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