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臺灣女子參與體育活動歷程之研究-以法規為討論主軸
第四節 我國體育相關法規與女子參與體育活動之歷程
1945 年至 1986 年間,對於體育相關法規只有 1929 年所制訂的國民體育法,
但對於女子體育的部分,卻沒特別提及。因此在此時期,在女子體育的部分,是 未受到重視的,也沒有鼓勵女子參加體育活動。而其他的體育相關法規為辦法、
標準、歸程及準則等,如 1954 年所訂定的「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患病學生體育 成績考核辦法」、1986 年的「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及體育場館規理規則等。
一、國民體育法&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1945 年~)
1993 年 10 月 28 日,提出國民體育法第九條修正草案,為提出全民體育風 氣,鼓勵臺灣多數中小企業加強推動員工之體育活動,擬提案修改國民體育法第 九條,以實質鼓勵多數企業推展體育活動。1821997 年 6 月 19 日,行政院召集有 關機關審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及暫行組織規程草案」,暫行組織規程 由行政院於 1997 年 7 月 1 日發布施行,1997 年 7 月 16 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揭 牌成立,開始運作。183
為了配合未來國家體育建設發展需要,並落實體現國民體育法所揭鍛鍊國民 健全體格,培養國民道德,發揚民族精神及充實國民生活之宗旨。2000 年 10 月 17 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案,184等共 10 項條文修改。而 當時的主任委員許義雄認為國民體育法中最迫切需要修正的為社會體育團體的 規範,特別是將來有關奧會的定位問題,期望每個縣市只有一個全國的單項對 口,其他人民團體允許他們成立作為他們自願、自主的活動推廣。1852000 年的 孩童不僅體格發育不如理想,視力等各方面亦逐年惡化,站在體育的觀點,除了 應兼顧課程、教師及獲得競賽優勝的安排外,最主要的還是要有強健的體魄,不 能只是狹隘的注重課程的安排,應該宏觀的注意我們的孩童是否有強健的體魄以
182 立法院,〈國民體育法第 9 條修正草案〉,《立法院公報》,82.59,(臺北,立法院,1993.10),
頁 425。
183 立法院,〈立法院第 3 屆第 5 會期教育委員會併案審查「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第 1 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87.12,(臺北,立法院,1998.03),頁 195-196。
184 立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案〉,《立法院公報》,89.56,(臺北,立 法院,2000.10),頁 6。
185 立法院,〈立法院第四屆第四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 89.67,(臺北,立法院,2000.11),頁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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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他們未來打拼,這才是衡量國內體育運動發展的主要標準。186由此可知,除 了競技體育的重要之外,還是強調於基礎能放在全民體育的成長。
2002 年 4 月 23 日,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187規定
「政府應建立優秀教練運動選手之培養制度」。運動教練的敘薪是比照約僱聘人 員,因此,其身分還是沒有保障,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保障,也不等同於正 規的約聘人員。因此提出「國民體育法第 13 條條文修正草案」,期望能正視專任 運動教練的任用、考績、陞遷等問題。188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對於教練影響較大的是取消有功教練頒 發獎章及獎助學金的獎勵,其他各級獎金也取消積點制,改為頒給獎助學金,除 奧運第一名維持一千萬元外,其餘則是大幅降低,取消成績進步、破紀錄加權核 給積點及積點撥存規定等,另外也取消優秀運動員選手積點達五百點以上者得申 請輔導就業,不過另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訂定「優秀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189
二、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2001 年~)
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於 2001 年 3 月 1 日,由行政院體育 委員會發布施行。190於第三章全民運動,第一節全民體育活動中,第 30 條條文 指出,本章節之補助對象,為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全國性職工、中老年人、婦女、
親子、青少年等全民體育活動者。191
2003 年 2 月 25 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修改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 助辦法,修改為補助對象,為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下列全國性體育活動者,包含 婦女等休閒性體育活動。192
186 立法院,〈立法院第四屆第四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 89.67,(臺北,立法院,2000.11),頁 50。
187 立法院,〈本院委員洪秀柱等三十七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 公報》,91.28,(臺北,立法院,2002.04),頁 4。
188 立法院公報,〈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 報》,91.51,(臺北,立法院,2002.05),頁 81。
189 吳濱洋,〈有功教練獎章及獎助學金將取消〉,《聯合報》,2002.02.26,3 版。
190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H0120016>,2012.10.17 檢索。
191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民國 90 年 10 月 30 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H0120016&LNNDATE=20011030&LSE R=001>,2012.10.17 檢索。
192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民國 92 年 2 月 25 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H0120016&LNNDATE=20011030&LSE R=001>,2012.10.17 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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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2003 年~)
為了表彰對體育運動有具體貢獻的選手、教練、團隊以及個人,行政院體育 委員會從 1999 年開始辦理精英獎選拔。19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
是依據國民體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為表揚對體育運動有具體貢獻之我 國運動選手、教練、團隊及個人,鼓勵具有令人感佩之運動精神及事蹟,而設置 精英獎。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 2003 年 5 月 13 日制定精英獎獎勵辦法,本法是依據國 民體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194為表揚年度內對體育運動有具體貢獻之 運動選手、教練及個人,鼓勵具有令人感佩之運動精神及事蹟,設置精英獎;其 獎項及獎勵資格如下:(1)最佳男運動員獎:對國家有具體貢獻並為國爭光之男 性運動選手;(2)最佳女運動員獎:對國家有具體貢獻並未國爭光之女性運動選 手;(3)傑出教練獎:對國家有具體貢獻並為國爭光之有功教練;(4)基層體育奉 獻獎:於各縣市基層或中小學推展體育運動,具有令人感佩之事蹟者;(5)最佳 運動精神獎:具有令人感佩之運動精神者;(6)終身成就獎:終身對於我國體育 推展具有重大貢獻者。195
2002 年世錦賽跆拳道教練秦玉芳入圍體育菁英獎傑出教練,為了實現對學 生的承諾,赴南韓大邱為入選跆拳道代表隊的學生加油,因操勞過度而在 8 月 26 日凌晨大量出血而流產。秦玉芳教練說她不輕易承諾,一旦許下承諾,她只 能選擇面對恐懼實現諾言,並說:「我多次擔任國家隊教練,奪牌壓力當然大,
但是我深信競賽的最大意義在超越自我。」196最後雖然沒有獲得傑出教練獎,但 秦玉芳教練的犧牲、奉獻的精神,仍然值得敬佩。
193 華視,〈體育精英獎 入圍名單公布〉,
<http://tw.news.yahoo.com/%E9%AB%94%E8%82%B2%E7%B2%BE%E8%8B%B1%E7%8D%8 E-%E5%85%A5%E5%9C%8D%E5%90%8D%E5%96%AE%E5%85%AC%E4%BD%88-1058009 11.html>,2012.10.18 日檢索。
194 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民國 92 年 5 月 13 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H0120033&LNNDATE=20030513&LSE R=001>,2012.10.17 檢索。
195 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民國 92 年 5 月 13 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H0120033&LNNDATE=20030513&LSE R=001>,2012.10.17 檢索。
196 葉基,〈入圍體育精英獎傑出教練,秦玉芳為了承諾,不悔流產〉,《中國時報》,2003.09.09,
D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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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6 月 21 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修正發布全文 9 條。197其修改內容如 下,獎項中的傑出教練獎修改為最佳教練獎,並增加最佳運動團隊獎,最佳運動 團隊獎為各類運動競賽有傑出表現之運動團隊;也將臺灣省的名稱改為各直轄市 政府及各縣市政府,做名稱上的修改,也在推薦獎項中刪去了精英獎評審委員會 委員;第四條也將評選精英獎各獎項之評審委員,刪除本會相關處室及國家運動 選手訓練中心代表籌組評審委員會,而推薦人選之委員,不得參與決選,其決選 委員缺額由本會另聘人員遞補之,修改為必要時本會得派員列席評審委員會議;
因得獎獎項有增加最佳運動團隊獎,所以第六條中的菁英獎入圍人員修改為個人 或團體;而評選最佳運動員獎項由前次精英獎頒獎典禮次日起至本次精英獎頒獎 日止之優異表現認定,但終身成就獎除外。
2006 年 6 月 2 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修正發布全文 9 條。198修改內容為增 加了全民運動推展獎,為積極推展全民運動,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而第三 條中,除了終身成就獎,符合前條各款獎勵資格者,改為可由教育部、本會及下 列機關團體,擇一獎項推薦之;第四條最後必要時本會得派員列席評審委員會 議,修正為本會應派員列席評審會議;第六條精英獎頒獎典禮不需再體育節 9 月 9 日當天頒獎,可另擇日頒獎;而認定時間也修正為以前一年精英獎推薦收件截 止之次日起,至本年精英獎推薦收件截止日止之優異表現認定之。
2007 年 5 月 9 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修正發布第 2、5、7 條條文。前項第 四款最佳運動團隊獎,評審會得視當年度賽事及推薦數多寡,分別,頒給最佳男、
女運動團隊獎各一隊。199第 2 條中,第四項最佳運動團隊獎,最佳運動團隊獎,
評審會得視當年度賽事及推薦數多寡,分別頒給最佳男、女運動團隊獎各一隊;
第 5 條條文,精英獎之評審,決選時,就前款入圍名單,評選出各獎項之得獎人;
得獎人為前一年度同一獎項得獎者,應進行第二次評選決定之;第 7 條條文精英 獎各獎項之評選,增加全民運動推展獎,並應以前一年精英獎推薦收件截止之次
197 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民國 93 年 6 月 21 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H0120033&LNNDATE=20040621&LSE R=001>,2012.10.17 檢索。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H0120033&LNNDATE=20040621&LSE R=001>,2012.10.17 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