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背景分析

第五節 中輟生復學輔導政策概況

壹、政策概況

依據《國民教育法》14第二條第一項:「凡6 歲至 15 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

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即為《強迫入學條例》15及其施行細則16,縣(市)

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成立強迫入學委員會,目的為提高就學率與協助家庭 清寒或家庭變故學生解決困難等強迫入學事宜。

我國於民國 82 年開始,積極展開中輟生的防治政策與措施,頒布《國民中小學 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要點》,於民國83 年建立「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 統」確實掌握全國學生中輟狀況,由教育部與內政部合作,以協尋的方式,由警政署 管轄之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學校尋找失聯的中輟學生。規定凡是中小學生未經請假 而無故未到校上課達3 天以上者,學校必須通報中輟,依程序向教育行政主管機關通 報展開協尋,並委由社政單位、社輔單位和教育局(處)合作,追蹤輔導長期未復學

14 民國 68 年公布,98 年修正。

15 民國 33 年公布,92 年修正。

16 民國 73 年公布,93 年修正。

學生。

通報系統之建立,有助找回中輟之學生,但復學的學生多數仍安置原班繼續就 讀,致使學生與老師均易面對許多調適上的挑戰(賀孝銘、林清文、李華璋、王文瑛、

陳嘉雯,2006)。教育部為解決相關的問題,並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17 第十一條第一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 達3 天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 關。主管機關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及採取必要措施。教育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6 個月內頒布前項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

故於民國 85 年制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18,又於 民國86 年起,與省政府教育廳試辦「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與追蹤輔導計畫」,整合各 縣市政府教育局與民間團體各地家扶中心之資源,強化協尋與輔導工作。再於87 年 頒布《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19,跨部會整合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

原住民委員會等,致力於降低中輟,並增進復學輔導的效果。其方法臚列如下:

一、成立「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導小組」20(教育部主辦,內政部、法務部、原 民會參與)。

二、修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 復學輔導辦法》(教育部主辦,內政部、法務部、原民會參與)。

三、建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檔案」(教育部)。

四、持續改善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管理系統(教育部、內政部)。 五、督導鄉(鎮、市、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運作功能(內政部)。 六、鼓勵直轄市長、縣市長重視輔導中輟學生復學績效(內政部)。

七、建立中輟失蹤學生巡警掌上型電腦資訊系統(內政部)。 八、加強學校法治教育重點措施(法務部、教育部)。

17 民國 84 年公布,96 年修正。

18 民國 85 年發布,91 年修正。

19 民國 87 年頒布,88 年修正。

20 民國 88 年頒布,94 年停止適用。

九、定期(每年)分析少年犯罪在學學生與非在學學生比率及犯罪類型(法務部)。 十、定期辦理「中輟學生輔導業務經驗傳承研討會」(教育部)。

十一、編印「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手冊」(教育部)。

十二、補助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運作經費(教育部)。

十三、建立中輟學生協尋及輔導復學網路(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原民會)。 十四、策動學校教師積極參與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教育部)。

十五、協調社政、社輔單位追蹤輔導長期(或多次)輟學學生(教育部、內政部、教 育部)。

十六、落實「認輔制度」(教育部)。

十七、策動社會志工協助教師認輔中輟復學學生(內政部、教育部)。 十八、推動多元彈性教育課程(教育部)。

十九、籌設中途學校,提供中輟復學學生另類教育內涵(教育部、內政部)。

二十、成立「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宣導團」(教育部、法務部、內政部、原民會)。

二十一、加強原住民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原民會、教育部)。

二十二、鼓勵所屬單位人員參與輔導網路系統活動(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原民 會)。

二十三、定期辦理「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訪視評鑑(教育部主辦,內 政部、法務部、原民會參與)。

教育部為協助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建構周延完善之輔導體制,於87年頒布教改行動 方案-「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教學、訓導、輔導三合一整合實驗方案」後,隨即進 行試辦。於91學年度起全面推廣,並於92年底教改期程結束後,鑑於實驗方案之推動,

確有助於學校營造溫馨校園,及為學生統整規劃一個更為周延的輔導服務工作,教育 部於93學年度頒定「友善校園總體營造計畫」。透過學生輔導體制的主要策略「交互 作用,整合發展」以及社區總體營造「資源整合的運作方式」,全面補助各地方政府、

高中職學校及大專校院辦理學生輔導體制工作。各項工作納入「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

事務與輔導工作年度作業計畫」中督責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落實辦理,本方案至此正式 由實驗階段步入學校體制常軌落實執行。

方案中直接相關之整體策略:建構和諧關懷的溫馨校園,整理如下:

一、持續推動學生輔導新體制

二、研議各種弱勢族群學生教育輔導措施

三、研訂社區志工、退休教師、專業人才參與輔助弱勢學生辦法 四、強化中輟學生輔導與選替性教育措施

五、獎勵學校規劃人際安全創意空間

六、加強學校實施認輔制度及輔導網絡運作 七、鼓勵學校教師交互支援教學及教育活動

上述第四點提及的「選替性教育措施」為使復學生能留在校園繼續學業,防止再 度中輟,需對其復學後的學習環境有所調整,以更多元、適性及具個別化的教育措施,

以滿足復學生的需要。教育部於民國90 年開始推展「多元中介教育」措施,期望能 在正規教育體制下,建立更適合中輟學生的教育方案,因此頒布「教育部補助直轄市、

縣市與民間團體辦理追蹤、安置與輔導中輟生實施要點」。開始協助地方政府投入相 關輔導任務,並以經費補助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專業團體資源,辦理「多元型態中介教 育設施」。故於民國92 年頒布《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中輟生預防追 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補助各縣市設立慈輝班、資源式中途班、合作式中途班及 中途學校。

「資源式中途班」是依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十 條於中小學校中設立,型態比照特殊教育資源班,提供中輟復學生(含中輟高危學生)

非住宿之多元彈性課程。「合作式中途班」:由地方政府結合轄區內已立案及經法人 登記之民間團體或企業資源,由民間團體提供適宜場所,提供中輟生專業輔導資源及 中介措施,學校教師提供另類適性課程者(部分提供住宿)。「慈輝班」由精省前台灣 省政府教育廳開辦之慈輝專案移交台灣省政府文教組主管,由教育部協助發展為中輟

中介教育措施,收容跨縣市之家庭變故、家庭功能不彰或經濟困難之中輟生,提供住 宿、生活輔導及多元彈性課程。「中途學校」係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十四條規定,由教育部與內政部聯合協調地方政府設置,以住宿方式收容違反性交易 防制條例受法院裁定安置之少男與少女,又分為合作式中途學校及獨立式中途學校兩 種。前者由社會福利機構與地方教育單位合作辦理,在機構中安置輔導受裁定之學 生,而教育單位提供教育課程,後者為學校形式之輔導機構,安置、輔導及教育皆由 學校執行。

為強化中輟復學輔導策略,於 95 年函頒「教育部 95 年度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復 學輔導強化策略」,促請地方政府配合推動,為落實追蹤考核,定期召開推動中輟業 務聯繫會議,並逐月檢視地方政府尚輟率消長狀況,召開中輟重點關懷縣市改善策略 協調會議,以確保中央與地方政府合力推動,共同協助中輟生復學(教育部,2007:

8-11)。(辨理內容詳見附錄一)

從強化策略中,可窺知教育主關機關以三級預防體系建構因應策略,在問題未嚴 重之時及早投入各項資源,將預防學生中輟列為解決問題的根本。因此加強每位基層 教師基本輔導知能,在教學中落實輔導工作,使學生問題在第一線的教學現場即可獲 得妥善的解決。同時透過認輔制度、鼓勵退休教師參與輔導工作及鼓勵大專院校協助 中小學推動攜手計畫,其中教育部從90 年 8 月起徵集具教育、輔導、心理、社工等 專長的役男共同投入中輟生復學輔導工作,撥交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分(處)發支援中 輟生問題嚴重學校協助進行中輟輔導工作,建構出學校輔導網絡系統。

貳、相關研究

近年政府除了積極投入中輟生的復學輔導外,也委託相關單位進行研究,如:適 性課程的規劃與各類中介教育實施現況、成效的評估,其中研究顯示中介教育設施的 確有助於中輟生之復學輔導,但也面臨人力、經費不足,學生易被標籤及家庭功能不 彰等問題。

表2-12 政府對中輟生復學輔導相關研究 計畫名稱 執行機

構、人員

執行時間、

委託單位 研究結果、建議 國民教育

階段具有 中輟傾向 學生之適 性課程規 劃研究

成功大學 教育研究 所

王鍾和、

李坤崇 8901~ 8909 教育部委託

建議:

1.教育部積極向國防部爭取國防替代役。

2.教育部印送適性課程手冊或製作光碟予全 國國中小。

3.教育部會同教育局辦理適性課程手冊推廣 研習。

4.教育局督導發揮學校輔導委員會功能。

5.學校積極爭取運用課程經費。

6.教師分享教學與研究成果。

我國處遇 中輟生復 學之各類 中介教育 實施現況 及成效評 估

國立中正 大學犯罪 防治研究 所(中輟防 治諮詢中 心)

楊士隆、

吳芝儀

9108 ~ 9202 教育部委託

1.中介教育設施實施現況:

各類型的中介教育設施,有極大的差異。共 同點則在於學生多能從該中介教育班順利畢 業;課程以技藝教育為主;諮商輔導方式均 以個別輔導或諮商最為普遍,其次為小團體 輔導。

2.中介教育設施實施成果:

(1)中輟生缺曠課比率大幅度降低;(2)中輟生 再輟學比率明顯下降;(3)學生學習表現顯著 進步,重拾學習信心與樂趣;(4)學生行為表 現有明顯改善;(5)學生人際關係有明顯進 步;(6)學生情意表現逐漸改善,能肯定自己、

尊重別人。

3.中介教育設施實施的問題與困難:

(1)學校方面:師資人力之不足;專業輔導人 員之缺乏或不足;專責(職)教育人員之缺乏;

教學空間或設備之不足;學生人數不夠,導 致難以成班;以及課程不易安排。(2)學生方 面:學生易被標籤化;中途班課程與一般課 程不同,學生難以回歸主流;學生缺乏學習 意願,教學難度高;學生校外交友複雜,將 社會污染之惡習帶進校園。(3)經費方面:經 費核發與學年度不符,造成規畫上之不便;

由於經費不足,造成聘任師資之限制;經費 無法核銷,影響課程運作。(4)家庭方面:家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