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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診所

在文檔中 中醫診所醫療糾紛之研究 (頁 19-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中醫診所

此章節摘錄翁瑞宏(2000)針對台灣醫療發展沿革、勞保、公保

與中醫的發展、中醫藥在全民健康保險下的角色及給付內容等進行

探討。

一、台灣醫療發展沿革

在1865 年英國長老教會傳教士Maxwell,1872 年加拿大長老會 傳教士Makay 分別在台灣台南及淡水兩地設立西醫診所,之前傳統中 醫為台灣主流醫學。

1895 年,台灣割讓給日本,日本政府改以西醫作為台灣主流醫 學,從此中醫在台灣的發展開始式微,台灣割讓給日本前,中醫師數 約為1000 餘人,至1946 年台灣光復,有執照之中醫師已不滿20 人

(陳永興,1997)。

台灣光復後採行中西醫並存的醫療政策,對於中醫師執照取得,

採放鬆政策即中醫師特考,此一放鬆政策加上大量大陸中醫師來台,

至1954 年,台灣地區中醫師數達1545 人。

1958 年中國醫藥學院成立,醫學院中醫養成教育正式開始,1966 年成立七年制中醫系,1984 年成立五年制學士後中醫系,1988 年中

國醫藥學院更負起中醫師特考筆試及中醫師教育訓練的責任,至此,

台灣中醫師執照可分為兩大系統,一為中醫師檢覈考試 ,一為中醫師 特考,我國中西雙元醫療並存的健康照護體系儼然成型。

二、 勞保、公保與中醫的發展

1975 年勞保開始試辦特定就醫定點之中醫傷科中的骨折及脫臼 給付,1983 年由台北市立和平醫院及私立中國醫藥學院擴大試辦中 醫勞保門診,將內科、婦科及針灸納入給付,兩年後將中醫傷科納入 給付,之後並陸續增加試辦醫院及部份中醫診所。

1988 年公保處委託台北市立和平醫院、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高 雄市立中醫醫院及省立花蓮醫院試辦公保中醫門診,將內科、婦科、

傷科及針灸納入給付範圍,初期公保病患不可直接至試辦醫院就診,

必須經過轉診程序,1989 年公保取消轉診手續,病患可逕赴試辦醫 院就診。

由於勞保及公保先後將中醫門診納入給付,使得保險對象使用中 醫的件數與金額均快速增加,根據勞保局統計,民國76 年保險對象 使用中醫門診件數約五十四萬件,金額約為一億一千六百三十二萬,

至民國78 年,增為五百三十萬件,金額增為十億五千八百萬(林芸 芸,1992),由於如此的成長趨勢,使得中醫醫療得以蓬勃發展。

三、 中醫藥在全民健康保險下的角色及給付內容

1995 年3 月全民健康保險正式開辦,亦將中醫門診納入給付範 圍,其給付項目以案件分類,可分為中醫一般案件、中醫專案、中醫 慢性病、中醫針灸傷科及脫臼整復等四大類;而其中藥給付依「臨床 常用中醫方劑標準方」以濃縮中藥複方製劑為主;而在住院給付方 面,仍處試辦階段,尚未納入給付範圍。

尚未納入給付範圍的項目有:

1. 民俗調理 2. 穴位埋線 3. 漢方美容 4. 儀器類治療…

第二節 醫療糾紛 一、醫療糾紛的定義

醫療糾紛亦稱醫療爭議,通常可分為廣義說與狹義說兩種定義,

廣義說的醫療糾紛:『泛指病人與醫事人員之間的一切爭議』。另一 狹義說的醫療糾紛:『指因病人在接受醫療過程中遭受傷害所產生的 法律責任;亦即醫事人員與病人或病人家屬之間,在醫療過程中對醫 事人員不滿而向法院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本研究所指的醫療糾紛 乃廣義說的醫療糾紛。

總而言之,病患在尋求醫療的過程中,病患及其家屬對於醫生或 醫事人員的醫療行為過程中;產生抱怨或對結果不滿意,進而衍生的 一切糾紛與爭議。此外,根據醫事人員在診療與護理過程當中,檢視 有無診療過失,將醫療糾紛區分為:

1. 有過失的醫療糾紛

係指病患死亡或傷殘等結果的發生是由醫生或醫事人員診療與護 理過失所致,且病患或其家屬對此醫療效果及處理結果等存在不同看 法而引起的糾紛。

2. 無過失的醫療糾紛

係指在診療與護理過程中發生病患死亡或傷殘的結果並非醫生或 醫事人員的過失所致,但病患或其家屬卻主觀認為有過失。

因此,本研究將醫療糾紛情況設定為:「當病患在尋求中醫治療 之時,在治療結束後,病患或病患親友因為主觀看法,認為並非滿意 之醫療結果,要求診所方面負責。」

二、醫療糾紛危機管理的重要性與必須性

根據統計,台灣醫師每年在補償病患醫療傷害之支出,約2.7億元

,平均每位醫師負擔約1.4萬元。除了金錢補償的損失之外,醫師為處 理醫療糾紛架件所花費的處理成本,平均每件約為13萬元。利用此分 析結果得知台灣地區醫師在一年中,為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所花費的時 間,成本,請託,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等,約為3.7億元,平均每位醫師 花費約1.9萬元。到了近幾年,病患對個人權益的爭取、法律知識的增 加及社會大環境的巨變,數字的金額可能早已遠高數倍之上。

據研究顯示,台灣地區醫師為醫療糾紛案件所花費的每1元支出 中,有0.6元是處理成本而非用於補償病患,顯示現行醫療糾紛處理制 度是一個浪費資源相當昂貴的制度。 根據一篇以醫療機構為研究範圍 的「醫療糾紛對診療成本之影響」報告指出,就該年度醫療糾紛所增 加的成本中,平均每家醫療機構需負擔賠償金額與處理成本支出合計 約為3.2萬元,平均每位醫師須負擔約1.5萬元(王介正、李秋蘭、侯博 文,2005)。因此,醫療糾紛危機管理對有心經營的中醫診所來說有其 重要性及必須性。

第三節 危機管理 一、危機的定義

關 於 危 機 , 最 簡 單 的 定 義 就 是 『 突 然 發 生 的 大 麻 煩 』,

Lerbinger(1997)對危機提出定義『導致企業組織陷入爭議,並危及 其未來獲利、成長、甚至生存的事件』。Fink(1986)將危機界定為

『一段不穩定的時間與不穩定的狀況,迫切需要人做出決定性的變革』

。醫療糾紛的發生會導致診所陷入危機,甚至影響到診所的經營,

更有關整個醫療機構的發展,醫療糾紛可視為診所在經營上的危機。

以下摘錄賴俊裕(2003)針對危機的定義、危機管理的意義、危機管理 的架構與醫院的危機管理等進行探討。

Brecher(1978)將危機歸納出四種特質,以藉此四種特質說明危機 的定義,而四種危機的特質分別為:

1.組織內外環境突然產生變化,且此變化影響到組織基本的目標。

2.各種變化皆有連動性即使是些微的顧客抱怨都可能危及組織存在。

3.該變化會帶來風險,但只能事前預估,卻不能完全避免。也就是說

危機的發生可視為條件機率,當各種條件都具備時,危機就有可能

隨時發生。

4.該變化的處理的反應時間是非常急迫且有限的。.

二、危機管理的意義

Fink(1986)認為任何防止危機發生的措施與消除危機發生的 風險等都是危機管理。

顏秀如(1997)認為危機管理是:組織為避免或降低危機情境 帶來的損失,所進行的管理措施或因應策略,也就是指組織從平時 的危機準備至危機復原的一個不斷學習、適應的連續過程。

邱毅(1999)認為危機管理就是:組織整體為降低危機情境所 帶來之威脅,所必須進行長期規劃與不斷學習、反饋之動態調整過程。

本研究對於危機管理的定義,歸納出危機管理就是針對診所可能 遭遇到的危機,透過管理的機制與平時對於危機處理的準備,以降低 診所遭遇危機時造成的損害,並透過不斷的學習改進,讓危機再次 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的整個回饋過程。

三、危機管理架構

Pearson(1993)提出危機管理的系統架構,此架構中包括了危機 發生到危機處理過程與最後危機處理結果。此外,Pearson 認為危機 的類型、階段、系統與危機利益的關係人是最主要的四種危機的變數,

也就是預防危機發生的主要方向。

1. 危機的類型(Types):所有危機都可以歸納為一些較容易處理 的類型,以利於分類出何種類型可以事前預防,何種危機是無 法避免與可以忽略的,必須清楚界定危機的類型。

2. 危機的階段(Phases):有效的危機管理包括了五個階段:

訊號偵測期、準備與預防期、損害抑制期、恢復期與學習期。

(如圖 2.1 所示)

(1) 訊號偵測期:可以發覺早期的警告訊息,前先知道危機 發生的可能性。

(2) 準備與預防期:建立發生危機之後該有的應對措施,

並建構一套良好的管理方法持續監督與追蹤預防危機 繼續擴大。

(3) 損害抑制期:避免危機擴大。

(4) 恢復期:建構一套恢復計畫,協助公司在危機處理 完畢時,可以讓公司運轉步上軌道。

(5) 學習期:從發生危機到處理的過程中吸取經驗,並對 先前所建構的危機處理模式重新評估與建立,避免重蹈 覆轍。

圖 2.1 危機的五個階段 本研究整理

3. 危機的系統(Systems):在危機事件發生時,會有一些次要的 變數,在危機的起因或起源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包括:技術、

組織、文化及情感等因素。這些次要的變數的內容為何?彼此 之間的互動關係?能正確處理危機以及不能處理的危機,差別 在哪裡?這些都需加以注意。

4. 危機利益的關係人(Stakeholders):受到危機衝擊的個人、

利益團體、影響或被影響的機構,由此顯示,多元化的認知,

企業必須將這些不同的認知納

四、醫院的危機管理

在 1970 年代初期,美國醫院協會首先倡導醫院危機管理的慣觀 念,將一般企業的危機管理方式,應用於醫院之中(林子超,1998)。

周惠蘋(1996)指出無論是要防範院內的危機發生,還是事後的 彌補,都需有一套完整的危機管理計畫,而好的危機管理計畫應該具

周惠蘋(1996)指出無論是要防範院內的危機發生,還是事後的 彌補,都需有一套完整的危機管理計畫,而好的危機管理計畫應該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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