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4.2 主要缺失類型與發現缺失件數統計
將本研究案例廠於建廠過程中進行工地現場查核時所發現 之主要勞安衛缺失加以統計,各類缺失件數如圖8,其所佔的百 分比分佈如圖9所示。其中顯示,在案例廠建廠過程中,篩選出 主要缺失共1638件,最常見的勞安衛缺失為導致墜落、滾落之類 型,在十個月的建廠過程中,共發現了1159件,佔所有巡檢發現 缺失數之70.8%;其次為導致物體飛落之類型,共有125件,佔 7.6%;再其次依序為導致感電危害之類型,共有121件,佔7.4%。
此統計結果與第二章文獻回顧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統計92 年至95年年報營造業死亡職業災害類型百分比統計資料之排列 大致相同。另外,在使用高壓氣體鋼瓶時,鋼瓶無固定的缺失件 數亦有100件之多,佔所有缺失數之6.1%。
各類勞安衛缺失數統計
49 1159
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侷限空間
牆構築、鋼構吊掛與組裝、鋼承板及各樓面結構牆構築,「墜落
所發現缺失次多的為物體飛落方面,由圖11顯示,在工程進
在可能引發感電事件的缺失部份,如圖12所示;在工程的第
另外,在高壓氣體鋼瓶使用方面,最常發現的缺失情形為鋼 瓶無固定;依英國安全衛生署(HSE)出版的“The safe use of gas cylinders"指出[30],氣體鋼瓶的主要危害為:
1. 因氣體鋼瓶爆炸的爆風或高壓氣體迅速釋放出來所受到 的衝擊。
2. 被氣體鋼瓶破損部分打擊到。
3. 與釋放出來的氣體或液體接觸到,如氯氣。
4. 可燃性氣體或液體釋出發生火災。
5. 因鋼瓶掉落發生的碰撞。
6. 人工搬運傷害。
其主要主要的意外原因為:
1. 不適當的訓練及監督。
2. 裝置不當。
3. 檢查及維修不當。
4. 錯誤的儀器或設計(調節閥等)。
5. 處理不當。
6. 儲存不當。
7. 不當的通風工作狀況。
8. 不正確的填充程序。
9. 隱藏的損壞狀況。
文中並清楚指出使用時應固定鋼瓶以防翻倒,並應避免鋼瓶 掉落、翻滴或拖曳氣體鋼瓶。
而在本研究的統計結果中可發現,在工程進行中,以第二個 月違規件數最多,在第七至第九個月,亦有不少的違規件數,如 圖13所示;因在營建工地中,高壓氣體鋼瓶無固定,將可能由於 相關工程進行時,造成鋼瓶翻落、掉落傷人或因氣體鋼瓶爆炸的 爆風或高壓氣體迅速釋放出來而發生鋼瓶飛射傷人之事故,所受
在建廠工程進行中,現場所使用或貯備的氣體應加以適當之固 定。
0 5 10 15 20 25 30
2 3 4 5 6 7 8 9 10
施工期程(月)
缺失件數
0.0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
鋼瓶無固定 每千人違規率
圖13. 鋼瓶無固定之缺失統計圖
4.4 危害預防改善方式
1. 易發生之設施/場所:開口處、高架作業、樓梯、施工架、
模板、屋頂。
2. 預防對策─
硬體:
a. 設置合格上下設備。
b. 設置護欄、扶手、護蓋及安全網等設施或器材。
c. 設置合格安全母索。
d. 設置警示線。
e. 高處作業或管道間作業應設置穩定的工作架台與上 下設備,如使用架設施工架或設置工作台以取代超 高A 字梯等作業。
人員管理:
a. 配戴安全帽、佩掛安全帶。
b. 主管人員接受專門之教育訓練。
c. 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警告標示)。
d. 作業前檢點。
e. 落實自動檢查。
f. 天候不佳可能影響施工安全時,應停止施作。
相關法規
a.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18、19、20、21、
22、23、24、25、39、40、41、42、43、44、45、
47、48、151 條。
b.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4、225、226、227、
228、229、230、231、232、281 條。
c.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43、44 條。
設置護欄 張掛安全網
設置安全母索 設置警示線/警告標示
起重機之防墬器 樓梯扶手
施工架上下設備 施工人員配掛安全帶
圖14. 人員墬落滾落之危害預防方式
4.4.2 物體飛落之防止
行政院勞委會 90 年度至 95 年度之數據[22],依災害類型統 計,營建業中,物體飛落所造成的傷病比例約2%~8%不等,僅次 於墜落滾落與跌倒,雖其所造成的死亡比較並非最高,但對勞工 的安全影響卻是不容忽視。依本研究所進行的缺失統計及分類方 式,物體飛落所佔之缺失比例,佔案例廠建廠工程缺失之次高,
依其屬硬體類缺失或人員管理類缺失再細分,則所佔比例各為 51.2%與 48.8%。防止之重點如下:
1. 易發生之設施/場所:防護網、開口、擋土支撐、起重機吊 掛作業。
2. 預防對策─
A. 起重機具 硬體:
a. 過捲預防裝置。
b. 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物體脫落裝置。
c. 不得使用已變形或龜裂之吊鉤、鉤環、鏈環。
人員管理:
a. 設置指揮手。
b. 作業區域管理,落實管制並設置安全指揮人員,運 轉時嚴禁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
c. 標示最高負荷,使用時不得超過此限制。
d. 實施自動檢查/作業檢點。
e. 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教育訓練。
B. 其他設施/場所
硬體:設置防護網或其他可攔截飛落物體之設施。
人員管理:
口邊緣處或保持安全距離。
c. 高處運送物品至低處時,應盡可能採用吊掛、工程 用臨時電梯、輸用管/帶等,倘非不得已,一定要 採直接拋擲方式丟下,則低處應做好硬體防護及區 域管理。
相關法規
a.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8、35、52、65、77、
153 條。
b.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88、89、90、91、92、
98、99、100、101、102、151-1、153、235、237、
238、280、282、286 條。
c.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20、
21、51、52、53、54、58 條。
d.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1、13 條。
吊鉤/吊具防止物體脫落裝置 過捲預防裝置
設置防護網 吊掛作業區域管制
吊掛作業區域設置安全人員
圖15. 物體飛落之危害預防方式 4.4.3 感電之防護與防止
感電為我國營造業死亡職業災害所佔比例之次高(2001 年
~2005 年),僅次於墜落滾落;在本研究中之統計結果,其缺失件 數亦相當高。如文獻回顧中所提及,因高科技廠房具有單樓層高 及跨度大等特性,且為縮短建廠期程,主要生產區域之廠房往往
落滾落之防護不足,則人員可能在感電後發生墜落滾落之意外事 故。依其屬硬體類缺失或人員管理類缺失再細分,則所佔比例分 別為49.6%與 50.4%。防護及防止之重點如下:
1. 易發生之設施/場所:電焊作業、電箱、電動機具、臨時用 電設備、吊掛作業。
2. 預防對策─
硬體:
a. 施工用電線配線規畫,電線高架。。
b. 漏電斷路器。
c. 使用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d. 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 覆。
e. 配電箱如裝於潮濕場所或在戶外,應使用防水型/屋 外型設備。
f. 電氣設備接地。
g. 吊掛作業進行臨近高壓裸電線時,電線應有絕緣包 覆。
人員管理:
a. 電力作業人員應保持手部及身體表面乾燥或佩戴絕 緣手套後才進行施作。
b. 帶電部分露出之配電盤及配電箱應裝於乾燥之處 所。
c. 遠離帶電導體。
d. 避免電線浸泡於水中。
e. 實施自動檢查。
f. 配電盤及配電箱之裝置位置不得接近易燃物。
g. 吊掛作業進行臨近高壓裸電線時,應與高壓電線保 持安全距離,並設置監視人員。
相關法規
a.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9、240、241、242、
243、244、245、246、251、252、253、276、286、
290 條。
b.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 28、66 條。
c.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31 條。
起重機接地 發電機接地
使用防水電盤 漏電斷路器
定期實施自檢
圖16. 感電之危害預防方式
4.4.4 跌倒之防止
依勞委會職災統計資料中指出,民國九十四年,營造業所發 生之職災事件件數共10,528 件,因跌倒所致之件數共 1,050 件,
其中亦包含了 24 件致殘廢事件及 3 件致死亡事件。而在美國,
經統計發現每年有二十五萬至三十萬職業性跌倒傷害,至少造成 一千二百至一千六百死亡個案;在英國,約有百分之二十之職業 傷係由滑倒及跌倒造成,因此滑倒及跌倒實為影響勞工安全衛生 之一要因。另外,根據勞工認知調查資料推估,有二百二十三萬 勞工工作環境潛在跌倒滑倒之危險性、一百九十萬勞工暴露在切 割擦傷的潛在危險性下,在各行業中,營造業、水電燃氣業、製 造業感受最為強烈,以職業來分,藍領勞工比白領勞工有較高之 感受。雖然這兩項潛在危險因子,不一定會比墜落、觸電、物體 倒塌所造成之傷害嚴重,但卻是有最多人暴露在此危險因子,仍 值得高度關注,並應採取適當措施預防發生危害,造成不必要之 傷害。
依本研究所進行的缺失統計及分類方式,跌倒缺失共 49 件,
依其屬硬體類缺失或人員管理類缺失再細分,則所佔比例各為 69.4%與 30.6%。防止之重點如下:
1. 易發生之設施/場所:電焊作業、電箱、電動機具、臨時用 電設備、吊掛作業。
2. 預防對策─
硬體:
a. 盡可能保持地面之平整,避免讓施工人員行走傾斜 度過大之走道。
b. 於照度較低之走道或工作場所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 明。
c. 臨時性之低凹處或凸出物,則應設置警示標誌或防
d. 設置物料/物品暫存區域,不任意堆放物料,阻礙通 行。
人員管理:
a. 穿著具適當摩擦係數之工作鞋或安全鞋。
b. 實施自動檢查,特別是地面開孔防護蓋因工程進行 遭移開時,完工後應立即回復。
相關法規
a.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29 條
b.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1、30、31 條。
4.4.5 火災爆炸之防止
依勞委會統計數據,營造業中火災與爆作所造成的死亡職業 災害件數比例約為 1~2%,但因爆炸所造成的傷病與殘廢件數亦 有相當數量之件數;本研究案例廠建廠過程中所發現之火災爆炸 缺失,依其屬硬體類缺失或人員管理類缺失,所佔比例分別為 61.0%與 39.0%;因此,優先改善硬體類缺失將可減少火災爆炸事 故發生之機會。防止之重點如下:
1. 易發生之設施/場所:焊接/切作業及其他動火作業、易燃 物或乙炔等鋼瓶貯存區。
2. 預防對策─
A. 高壓易燃性氣體 硬體:
a. 使用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構築輕質屋頂。
b. 貯存區域使用防爆型設備。
c. 貯存區不得攜帶有產生火源之機具或設備。
d. 容器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g. 設滅火設備。
人員管理:
a. 貯存場所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a. 貯存場所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