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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業重建支持需求程度參考指引

附件 1 101 年主題探討─

「探討職業重建服務需求程度、成效評估機制及指標」專家會議 會議紀錄

壹、時 間:101 年 05 月 23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 貳、地 點:臺大公共衛生學院 422 室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17 號 4 樓)

叁、主 持 人:張彧主任 記錄:翁士釉 肆、出席人員:

高雄師範大學復健諮商研究所 陳教授 靜江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 李董事長 崇信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系 王副教授 華沛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林于倩

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中心 辜督導世芳 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 曹督導敏君

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 邱督導美珍 高屏澎東就業服務中心 龔督導淑華

中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中心 曾中斌 南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中心 莊巧玲

北區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中心 王副主任雲東 許執行秘書華慧

江寶蓮、林育如 馬宗妮、翁士釉 伍、討論議題:

議題一:有關主題探討研究「職業重建服務需求程度、成效評估機制及指 標」,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本中心 101 年度預計進行二項之主題研究案,其一為「職業重建 服務需求程度、成效評估機制及指標」,目的在針對需求程度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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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成效評估機制及指標作出可供參考之機制,以因應台灣實施 ICF 所面臨之衝擊。

二、現行職重服務機制,依各縣市不同區分為單軌、雙軌及多軌服務;

所施行機制不同,職重專業人員角色則有所差異,在無法確認其 角色下其功能難以彰顯,故需求程度及成效評估難以訂立。

三、惟職重需求程度及成效評估機制指標之建立,須在各職業重建專 業人員之角色功能明確基礎下,始能定之。

四、有鑑於此,敬邀專家學者及與會人員進行職業重建專業人員角色 功能之確認,以利職業重建需求程度、成效評估機制及指標訂 立。

主 席:ICF 將於 101 年 7 月上路,據悉其鑑定流程為經醫療單位評估後,

轉由社政進行需求評估,若 D 和 E 碼中表示有意願就業,則將轉 介勞政窗口,未來 7 年內將有 110 萬人接受評估,平均一年約有 11 萬人。初估進入勞政系統約有 1 萬人左右,約現行職重窗口所 服務人數 2 倍,建立快篩評估機制,或能解決 ICF 實施後之衝擊,

惟,快篩評估建立前須先確立職重窗口機制及職重人員角色功能,

如此,才能訂定其成效指標,因此,邀請各位專家針對此議題,

提供寶貴意見。

陳教授靜江:

一、 現行職業重建服務可略分為下列幾種模式:

(一) 縣市政府設立之職重窗口如高雄市及新北市政府職重 窗口。

(二) 委託機構成立職重中心:如新北市三重及新店職重中 心。

(三) 委託機構設置職管員:如台北市委託伊甸、愛加倍及育 成。

(四) 機構自接案:各縣市委託就服或職訓單位自接案後,再 向職管員報備,如高雄市、新北市和台北市等就服及職 訓單位多為此模式。

(五) 職訓局各分署之就服站所設置身障就服員則提供身障 者一般性就業,若有困難再轉介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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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建議透過上列各縣市不同的執行模式進行實證分析,

找出適合 ICF 之職業重建服務模式。

二、 在 ICF 施行後,面對大量就業需求之身心障礙者,中央與地方 彼此之功能與合作機制,更顯重要。以高雄直轄市為例,因職 管員設置於各就服站,個案經由三合一服務流程初篩後,依需 要再派案給職管員。而從去年職管員所接受開案之個案進行分 析,發現與中區行動手冊中之第 3 類(需較多支持,服務可有助 於達成職業重建目標)及第 4 類(需較多支持,但尚無法確定服 務有助於達成職業重建目標)相符。可見窗口設置於就服站透過 三合一分流機制作為初篩之模式,有發揮不錯成效,值得參 考。

三、 職管員的功能是提供及管理可協助個案穩定就業的資源,但目 前多數縣市政府因資源不足,職管員無法提供個案立即性資源 及服務,所以於初篩時,有些個案極易被排除於職重體系之 外。

四、 一般人認定支持性就業,以服務重度身障者為主,但據美國支 持性就業相關文獻,發現州政府所提供服務個案中,以中度個 案最多,而在台灣,輕度身障者因自主性強,情緒行為等問題,

較難以輔導就業,也分析目前職重系統,仍以服務輕、中度之 身障者為最多,顯示兩國在提供身障者服務狀況相似。

王副教授華沛:

一、以目前台灣職業重建服務現況來看,中央與地方權責整合與劃分 宜更明確。以行政分工機制而言,可分為水平(區域)分工和垂 直(專業)分工,建議直轄縣市政府以提供直接服務為主,中央 所屬職訓局之各分署則處理縣市政府無法協助之困難個案,此分 工機制將進一步確保資源輸送到需要者身上。

二、以目前申請鑑定流程來看,申請者皆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由 醫療單位鑑定,再由社政評估需求,針對有就業需求者,則轉介 勞政資源。此時職重服務在採雙軌接案的情況時,若由就服員自 行接案提供服務,因就服員尚未被賦予生涯諮商之角色概念,當 面對無就業意願個案,則難提供專業協助;因此,由設置於縣市 窗口之職管員,進行初篩提供支持、矯治、訓練等專業協助,或 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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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董事長崇信:以專業立場來看,目前職重體系其服務流程、個管角色、開 結案標準及提供服務單位資格尚稱完整,建議面臨 ICF 大量需求 加入快篩機制;惟目前中央與地方之職重窗口服務有所重疊,宜 藉此契機予以釐清。

中區職評中心代表:中區職管行動方案將職重個案角色從原本 7 種匯整至 4 種,分別為諮商者、個案管理、協調者、倡導者。另有關結案指 標,應以穩定就業為主,建議宜修訂現行結案指標。

職訓局代表:

一、 有關職訓局對於職重窗口機制及角色功能,將於 6/13 研討會邀 請專家進行討論。

二、 現行職訓局所屬就服站採雙軌制,經三合一分流,由就服員提 供服務,困難個案則轉介個管服務、個管窗口可自接個案或接 受社政轉介,故以職訓局就服體系無單、雙軌抵觸問題;目前,

中央與地方服務的差別,在於資源分配,而產生自接案及單、

雙軌之分,未來組織改造後,各分署將負責轄區內資源運用,

盼此問題可獲改善。

三、就業服務法並無限制提供就業服務之設置機關,中央及縣市政府 均可提供服務。一般而言,中央所屬就服站背負政府所推行之政 策,而縣市政府則因地方自治資源分配不均等因素,對所提供服 務有所限制。中央所屬就服站,針對求職民眾,依其需求提供服 務,並針對較弱勢或就業能力薄弱之特定對象,提供深度諮商、

支持及輔導等協助。

四、社政單位轉介之個案,多數無就業動機及意願,故轉介前宜確實 評估,以避免重新評估造成資源浪費。

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服中心代表:現行職訓局所屬就服站個案管理員,因業務 及案量因素之考量,多數服務對象以特定對象或社政轉介案為主,

身障求職者則由身障就服員提供服務。

中彰投區就服中心代表:

一、 目前職訓局所屬就服站設置個案就服員非個案管理員,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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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以就業為主,為避免個案對所提供服務有過度期待,已正 名為個案就服員,服務流程則透過三分一分流機制,進入由綜 合窗口提供服務、評估及簡易諮詢,若須深度諮商之個案,則 後送由個案就服員提供協助,針對須提供支持、輔導或開發工 作機會之身障求職者,由個案就服員後送身障就服員提供社區 化就業服務。

二、 就服站面臨大量失業潮,其因應措施先針對可自行就業請領失 業給付民眾,直接後送給個案就服員,如無法穩定就業或須經 輔導之身障求職者,則直接後送由身障就服員協助。

主席回應:

一、 職訓局區就服中心分別設置個案就服員、就服員,二者皆可同 時接案,若就服員遇困難個案,可轉介個案就服員,個案就服 員則依其評估機制,提供或轉介個案所需的服務;當面對大量 求職者,就服站以簡易諮詢進行分流,若須長期支持之身障求 職者,後送身障就服員或由身障就服員轉介職管員連結社區化 就業服務機構。

二、 同樣面對 ICF 大量需求時,無論就服站、縣市職重窗口、就服 及職訓等單位,都須快速分辨一般性、支持性就業,或者須進 入個管服務之快篩機制。

三、 以澳洲制度為例,針對困難個案,依照需求提供較多服務或購 買服務,其判斷篩選機制,乃將工作意願當成重要篩選因子之 一,因此,職業重建需求評估指標非指障礙程度,乃以個案所 需支持程度作為判斷。

四、 現行職重系統表格中,諸多表格須再行修改,例如表 2-1A 除 智能障礙者外,其他障別較不適用;此外,原職重系統表格針 對就服員角色所設計,現已發展多元職重專業服務人員,因此,

表格無法因應各角色人員資料呈現,常發生填寫困難,建議檢 討各角色人員使用之各項表單。

《成效評估指標》

主 席:美國或澳州文獻中所提之成效指標,僅看到績效而未見品質要求,

深究後發現,政府單位對承接機構所送每期報告中均仔細審查其 品質指標,其中若發現不符合規定,則要求立即改善,品質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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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為承接服務之必要條件。國外品質指標包含專業人員資格、

個案自決及保密等 9 項,專業人員必須擁有服務個案知識及能力,

反觀,台灣則是進入職重系統後再接受相關訓練;另以澳洲評鑑 指標中,依照各區狀況進行不同條件加權,再進行比較,如某區 之就業機會少或失業率較高,在此分數上加權後再進行全國性比 較與評鑑,此方式較為公平,而台灣評鑑並未將此列入考量。若 以績效指標來看,就服與職管員應一致,二者皆應以就業為指標,

才能考量設定推介成功或穩定就業。此外,去年在評鑑過程中發 現,部份縣市政府評鑑指標在職訓或就業服務均為 0%,但加總平 約後達成 30%以上,符合評鑑標準,此部份應予以修正。

李董事長崇信:

一、職訓局成效指標中有服務案量之規定,此指標易使就服員及職管 員挑選個案,造成真正需要協助及支持個案無法獲得此項資源,

建議應將此項指標刪除。

二、目前成效指標過於複雜,應回歸到穩定就業為指標;另現行成效 指標各自獨立區分為個人、機構及縣市政府,相對在評鑑內容及 重點應有所不同;另在各縣市政府宜將盤點轄區內資源、開發候 缺資源,列入評鑑指標項目中。

三、職訓局委託三區研究案中之關連性頗高,建議宜相互整合,運用 在實務工作上。

王副教授華沛:

一、提供評鑑指標項目及試算公式:

1. 職重出現率:接受服務人次 / 該縣市 15 歲以上身障可就業 人口,亦可稱為各機構及縣市宣導職重資源比率,此比率依 各縣市資源及繁榮程度呈反比(資源貧乏縣市比較低),在以 此比率作為評鑑指標區域劃分為甲、乙、丙區域。

2. 初篩比率:初篩時未進入職重系統之比率。(被排除個案比率) 3. 困難個案比率:以美國、澳洲評鑑指標中,困難個案列為優

先服務對象,且列為重點指標。

4. 服務期程:依照所規定期限內完成。

5. 就業率:穩定就業率或推介就業率。

6. 滿意度及申訴率:滿意度為正向指標、申訴率為負向指標。申 訴率施行應設督導機制,針對陳情內容審核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