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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評鑑制度來看:

澳、美及台灣皆以法之層級作為職業重建依據,台灣以行政法規及計畫述 明執行細則,澳、美兩國不同則由專責單位負責。在品質的部份,美國及台灣 委由專責單位負責監督,而澳大利亞則依《身心障礙者服務法》進行契約管理 機制監測服務。

(二)以結案指標來看:

澳大利亞之結案指標,以就業為目標分為13星期穩定就業及服務策略和額外 成果,26星期定就業及服務策略和額外成果。求職者在接受分流服務12個月後仍 無法找到工作,視求職者狀況給予工作經驗或轉介ESAt依據評量結果改變就服 務類型,直到個案就業。

美國結案指標分為未就業前結案及穩定就業二大類,再依結案細分,依其服 務使用者結案情形詳細勾選,作為成效評估之統計。

台灣結案指標,未予以分類,未就業及穩定就業混雜,且中央對結案指標定 義與各縣市對結案指標定義有所落差,故難以分析服務成效及統計。

從結案指標可看出澳、美與台灣對於服務成效評估及重點方向間之差異,

澳大利亞及美國以就業為目標;而台灣結案目標項目過於複雜(如達成職業重建 目標、穩定就業 3 個月以上、轉介其他單位、案主失聯、就醫中、就養中、就 學中、死亡、因故不符合服務資格、個案拒絕或表示不需再提供服務、其他等),

致職業重建服務人員之角色功能,則無法張顯。

(三)以評鑑指標來看:

1.以效率來看:

澳大利亞訂有回應性,且轉介者中之開案比率和達成穩就業所花時間;美國 則無效率指標;台灣以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評鑑計畫中,以規 劃、執行及考核作為評鑑項目,其中僅以支持性就業服務,訂有接受職管員派案 之指標;而在職業重建服務業務,依各縣市情形訂有服務量之限制,但未呈現於 評鑑指標中。

2.以成效來看:

◎以就業指標來看:

澳大利亞以開案中之就業比率及穩定就業13週及26週之就業比率,作為成效 指標;美國則以評估期間因就業後結案,並於去年比較其差異,以及參與服務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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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而結案,作為表現指標;而台灣則以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 評鑑來看,其評鑑項目難以呈現整體成效,僅能以支持性就業服務評估推介成功 就業及穩定就業人數,看出該縣市服務成效。

◎以勞動條件來看:

澳大利亞未規定其競爭性職場及薪資之規定;美國則訂有競爭性職場就業個 案之平均薪資佔該州所有就業者的平薪資之百分比,作為主要指標;台灣若以地 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評鑑來看,其無此項評鑑項目,僅以支持性 就業服務訂有勞動條件之狀況、工作薪資及時間,作為成效指標評估之一,以及 訂有庇護性職場依產能核薪之規定。

◎以少數族群比率來看:

澳、美兩國評估指標上皆有其相關的規定;而台灣之職業重建服務在地方政 府評鑑指標上則有服務障礙類別多元性評估指標。

◎困難個案比率:

美國訂有困難個案服務比率之指標;台灣及澳大利亞則無此指標之規定。

◎支持指標:

澳大利亞訂有持續支持或獨立工作者之比率指標;美國則有自我支持之表現 指標;台灣以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評鑑來看,其評鑑項目難以 呈現,僅能以支持性就業須密集輔導2週、穩定就業3個月、結案後追蹤輔導1 個月。

3.品質指標:

澳大利亞品質部份主要是針對身障者就業服務品質之參考,以評估提供服務 之機構是否具有資格,取決條件在於品質測量範疇一、三及四;美國和澳大利亞 均以品質做為提供服務之主要指標;台灣則無相關規定。

美國在評鑑指標上雖無品質之指標,但設有復健服務行政部門,執行監督及 協助改善方案品質及責任,其方式有二:

州政府須交州計畫書,以證明該州具備提供服務條件,並於財政府度結束後60 天內需繳交年度報告呈現執行概況。(其內容包含人員狀況、財務情形、個案 意見及申訴案件狀況等)

復健服務行政部門會定期訪查,且於結束前召開會議,討論改善步驟,並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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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追蹤時間,復服務部將針對訪查報告、改善情形及量性標完成評鑑報告。

若經 RSA 審查未通過者,將會得到 RSA 的協助共同發展具體改善方案,

且將會持續兩年監督改善狀況,直到改善後能達到標準一年以上,當復健服務 部的服務表現持續無法改善,RSA 有權減少或保留補助經費直到該單位的改善 能達到 RSA 滿意的程度。

台灣在品質指標上,以地方政府每年度須提交計劃書內容、執行中提報執 行概況,及年底時提報執行整體概況作為行政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另委託身心 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中心,進行各縣市職業重建業務輔導訪視業務,作為提供 服務之品質監督。

三國在評鑑重點上各有不同,澳大利亞及台灣均注意服務量多寡,而美國 較注意成果的表現,不受限於服務案量限制。澳大利亞以就業穩定時間作為關 鍵指標,另訂有接受持續支持者仍就業或已是獨立就業之比率;美國則注重結 案時的成果,其中包含就業、經濟獨立及困難個案之比率;台灣若以支持性就 業評鑑來看,以服務量及穩定就業人數、達成勞動條件為評估重要指標。澳、

美兩國將申訴案件列為品質評鑑指標之一;而台灣則以滿意度為指標。澳、美 及台灣在品質項目,皆有計畫、管理、人員、財務、訓練、服務輸送之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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