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美國職業復建服務部之服務成效與品質的監督由復建服務行政部門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RSA)主責,《復健法》賦予 RSA 執行 監督復健服務部及協助其改善方案品質的責任。當州政府欲提供職業復健服務 前,必須繳交州計畫書,以證明該州政府具備提供服務的條件。州計劃書的內 容必須詳細描述該州行政規劃及實務上要如何執行服務,包含:整體的服務政 策、如何使各種不同地理、民族背景的州民能平等獲得服務、規劃 5 年內服務 人員的發展結構與能力提升、經費及花費規劃、預計服務人數、與其他相關單 位協調合作方式、年度目標與重要優先順序、與目標相符的服務策略、確保定 期繳交必要報告及評估方式與其他創新企劃等。

此外,為了執行監督,復健服務部在每年財政年度結束後 60 天內需繳交 年度報告以呈現該州在該年度是否依據計畫書執行服務,內容除了應提出當年 服務狀況的詳細數據外,針對人員狀況、財務情形、個案意見、申訴案件狀況 都應一一報告(表 12)。40 其中也包含 RSA 所設定的服務標準與指標,基本上 乃是以《復健法》所訂定的服務目的為基礎所發展出的量性指標(表 13),強 調的是結案時的成果,包含就業率以及是否促進個案經濟獨立。41 另外,也強 調服務的優先順序,為避免過度強調結果導致困難個案被忽略,服務重度障礙 者的比率亦是主要指標之一。

若經 RSA 審查未通過者,將會得到 RSA 的協助共同發展具體改善方案,

且將會持續兩年監督改善狀況,直到改善能達到標準一年以上,當復健服務部 的服務表現持續無法改善,RSA 有權減少或保留補助經費直到該部的改善能達 到 RSA 滿意的程度。

除了每年的報告審查外,RSA 會定期進行實地訪查。以 2012 為例,RSA 規劃在未來 5 年完成全國 70 個復健服務部之實地訪查。依據《復健法》規定,

審查內容應包含:(1) 審查紀錄以確定服務優順序與法案規定相符;(2) 以公開 聽證及其他方法來收集民眾意見以獲得相關訊息;(3) 與由身心障礙者所組成 的州復健理事會召開討論會議;(4) 審查個案檔案,包含個人就業計畫與不符 合資格判定內容;(5) 與復健諮商師及其他工作人員面談。整體而言,較偏重 於確保服務品質的維持。在執行層面,RSA 於每個循環開始前都會公告訪查評 鑑手冊,詳實描述審查團隊的結構與審查內容的重點。42

實地訪查主要關注的是職業重建方案與支持性就業方案,而獨立生活方案 則由 RSA 內的獨立生活負責單位每年選擇 1-2 州監測其獨立生活服務及提供給 年長盲胞的獨立生活服務。在監測職業重建方案與支持性就業方案上。主要關 注的三個領域為:(1) 復健服務部與復健服務處的組織架構;(2) 身心障礙青年 的轉銜服務與就業成果;及(3) 職業復健方案的財政完整性。每一個領域所著 重的事項則包含新興的做法、需要改善的成果與建議、在依循法規上的特殊發 現及改善行動、為改善服務方案並實踐而對科技設施與繼續教育的需要,每一

41

個領域有 36-64 個子題須評估。42 評鑑的標準是依據《復健法》的法規,例如:

在組織結構上,《復健法》規定復健服務局的局長必須全職於這個職位,在評鑑 時審查小組會確認該州是否達到標準,若沒有,原因為何?以判斷該州作法上 的合法性。

RSA 特別注重創新的做法,創新的做法是指已被其他單位成功複製引用的 新做法,雖然可能還沒有被證實是有效的或最好的做法,但可以代表一個單位 的主動性,因此也被拿來作為一個評鑑的重要指標。

訪查的流程說明從最初的計畫與準備到實地訪查,審查小組在訪查期間可 能會邀請復健服務部督導及諮商師、地方學校負責轉銜業務的人員、復健服務 部部長、其他在復健服務部負責監督財政或行政事務的人員、盲人服務機構或 其他獨立機構的長官、社區復健方案與消費者權益保障團體的代表人及州政府 稽核員共同討論。實地訪查結束前會召開總結會議,討論接下來的改善步驟,

並直接計畫下次追蹤的時間。審查小組在完成追蹤後 45 天內會提出訪查報告草 稿給復健服務部,復健服務部必須在 21 天內給予回覆,再由審查小組完成最終 評鑑報告。復健服務部將偕同審查小組在評鑑報告出版 45 天內提出修正行動計 畫(Corrective action plans),若該復健服務部在修改上需要技術協助,審查小 組也會在 60 天內邀請技術協助計畫小組共同協助研擬計畫。

42

表 12 美國職業復健重建年度報告內容項目 整體服務報告

因服務達到就業目標而結案個案數 服務後未達到就業目標就結案之個案數

就業率(因服務達到就業目標而結案個案數/結案個案數) 接受支持性就業服務結案之個案數

每百萬州民中申請服務之新案數 每個成功就業個案的平均花費 每個未成功就業個案的平均花費 獲得競爭性就業個案之平均時薪 州內居民之平均時薪

競爭性就業個案之平均時薪

競爭性就業平均時薪佔一般平均時薪之比例 競爭性就業個案平均每週工時

服務個案中轉銜個案的比率 轉銜個案之就業率

競爭性就業個案平均服務期間(月) 服務個案分析

服務量:申請者、總服務量、達到就業目標結案量、未達到就業目標結案量。

結案分析(與前一年/全國相比):依障礙類別、特殊族群(轉銜、老年者)、接受 社會福利(SSI/SSDI)補助者、提供之購買服務。

就業成果

達成競爭性就業之比率、每周平均工時、平均時薪(與全國相比) 就業模式成果分析

依據障別、特殊族群、接受社會福利補助者做達成就業成果、每周平均工時 及平均時薪之分析(與前一年/全國相比)

工作人員配置(與前一年/全國相比)

補助經費花費分析,依行政費用及各類復健服務費用分析 標準與指標之達成率(表六)

申訴案件分析

43

表 13 美國職業重建服務評估標準

表現指標 說明 計算方式 標準*

評估標準 1 評估服務對就業成果的影響,包含 6 個指標,其中有 3 項為主要 指標。6 項指標中要符合 4 項,且其中需包含 3 項主要指標中的 2 項,可謂達到評估標準。

表現指標 1.1 就業成果之 改變

在此評估期間因就業而結 案之人數與過去因就業而 結案之人數間的差異。

目前因就業而結案之 人數-過去因就業而 結案之人數

綜合障別及視 障:等於或超 過過去之表現 表現指標 1.2

就業率成果

參與服務後,因就業而結 案之比率。

就業人數/結案人數 x100%

綜合障別:

55.8%

視障:68.9%

表現指標 1.3 (主要指標)/

競爭性就業 成果

接受服務後,在競爭性就 業職場工作(有或沒有持 續支持服務)、自營工作者 或在庇護性職場就業但薪 資至少等於最低基本工資 之職場工作的人數佔所有 因就業而結案之比例。

獲得最低基本工資以 上工資之人數/因就 業而結案之人數 x100%

綜合障別:

72.6%

視障:35.4%

表現指標 1.4 (主要指標)/

重度障礙

在表現指標 1.3 中之個案 為重度障礙之比例。

重度障礙之人數/獲 得最低基本工資以上 工資之人數 x100%

綜合障別:

62.4%

視障:89.0%

表現指標 1.5 (主要指標)/

薪資比率

在競爭性職場就業個案之 平均薪資佔該州所有就業 者的平均薪資之百分比。

競爭性職場個案之平 均薪資/該州所有就 業者之平均薪資

綜合障別:

52%

視障: 59%

表現指標 1.6/自我支 持

表現指標 1.3 中,在進入 服務時報告收入為最大支 持來源者百分比與結案時 報告個人薪資為最大之來 源百分比之比例。

進入時收入為最大支 持來源者百分比/結 案時收入為最大支持 來源者百分比

綜合障別:

53.0%

視障:30.4%

評估標準 2 保證所有具有少數族群背景之個案能夠公平的接受職業重建服務 表現指標 2.1

少數族群服 務比率

接受職業重建服務者中,

具有少數族群背景之結案 者百分比與沒有少數族群 背景之結案者百分比之比 率。

具有少數族群背景之 結案者百分比/沒有 少數族群背景之結案 者百分比具有少數族 群背景之結案者百分 比/沒有少數族群背 景之結案者百分比

綜合障別:

80%

視障:80%

*:綜合障別不包括視障。

44

第三節 台灣職業重建

台灣職業重建發展分萌芽期、福利期、保護期及權益保障期43。從萌芽期 到福利期,台灣受美國去機構化及社區化影響,政府對身心障礙者採以殘補式 福利措施《如殘障福利法》;保護時期,則制訂了《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到 了權益保障期,政府逐漸重視人民之基本權利,如我國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 義務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以保障。」以及第 十三章基本國策第四節社會安全第 152 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 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因此,將《身心障者保護法》修訂更名為《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84 年起44,嘗試將美國支持性就業理念,整合台灣當時身心障礙者就 業輔導的實務需求,發展出身心障礙者之社區化就業模式,民國 96 年《身心障 礙保護法》更名為《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將完整職業重建服務規範於法令 中,其內容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 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而台灣之職業重建服務從由社區化就業服務模式時代,

轉變為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施行後的職業重建服務時代。各縣市亦發展出符合 當地之職業重建服務模式。101 年 7 月 11 日隨著實施 ICF 鑑定制度,職重服務 將邁入新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