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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一般性就業服務/支持性就業服務/庇護性 就業服務/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身心障礙者職場紮根/職場學習及 再適應/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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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認定機構與服務提供者約定。

美 國 一、美國職業重建服務評估機制以《復健法》為基礎,職業復建服 務部之服務成效與品質由復健服務行政部門(RSA)主責,並賦 予 RSA 執行監督復健服務部及協助其改善方案品質責任。並 於財政年度結束 60 天內需繳交年度報告以呈現該州在該年度 是否依據計畫書執行服務。

二、州政府欲提供職業復健服務前,必須繳交州計畫書,以證明該 州政府具備提供服務的條件。

三、RSA 會定期進行實地訪查。以 2012 為例,RSA 規劃在未來 5 年完成全國 70 個復健服務部之實地訪查。依據《復健法》規 定,審查內容應包含:(1) 審查紀錄以確定服務優順序擇與法 案規定相符;(2) 以公開聽證及其他方法來收集民眾意見以獲 得相關訊息;(3) 與由身心障礙者所組成的州復健理事會招開 討論會議;(4) 審查個案檔案,包含個人就業計畫與不符合資 格判定內容;(5) 與復健諮商師及其他工作人員面談。整體而 言,較偏重於確保服務品質的維持。在執行層面,RSA 於每個 循環開始前都會公告訪查評鑑手冊,詳實描述審查團隊的結構 與審查內容的重點。RSA 也會關注的是職業重建方案與支持性 就業方案,而獨立生活方案則由 RSA 內的獨立生活負責單位 每年選擇 1-2 州監測其獨立生活服務及提供給年長盲胞的獨立 生活服。在監測職業重建方案與支持性就業方案上。

四、《復健法》規定復健服務局的局長必須全職於這個職位,在評 鑑時審查小組會確認該州是否達到標準,若沒有,原因為何?

以判斷該州作法上的合法性。

五、RSA 特別注重創新的做法,創新的做法是指已被其他單位成功 複製引用的新做法,雖然可能還沒有被證實是有效的或最好的 做法,但可以代表一個單位的主動性,因此也被拿來作為一個 評鑑的重要指標。

台 灣 一、台灣職業重建之法令依據以身權法為母法,第四章就業權益第 33~35條為設置職業重建、就業服務及設置職訓、庇護及就業 服務機構之依據。另訂行政法規「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 務窗口計畫」、「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 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

以作為推動及審查職業重建服務之依據。

二、地方縣市政府則依法令設置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接受中央委託 各區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中心訪視輔導、專業人員教育訓練等。

三、地方政府每年度須提交計劃書內容包括整體規劃、職業重建服 務、職業輔輔導評量服務、職業訓練服務、支持性業服務、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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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性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服務、視障者就業服務、其他就業 促進措施及雇主服務、定額進用與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 運用,述明轄區身障者職業重建規劃;針對上列資料作為年底 評鑑時指標,作為經費補助申請之依據。

◎以結案指標來看

澳大利亞 以就業為指標分為13星期穩定就業/服務策略及額外成果、26星期 定就業/服務策略及額外成果。

美 國 ※結案指標分為

1. 符合資格,未就業前:

●長時間無法聯繫到●拒絕合作參與●拒絕服務

●住院無法配合 ●死亡 2. 符合資格且穩定就業:

●因獲得服務而達成就業●達成之目標符合 IEP●融合性職場

●獲得最低或同等薪資 ●就業 90 天以上

●雙方皆滿意此成果 ●工作穩定 台 灣 結案指標分為

●達成表 2-4 職業重建目標 ●穩定就業 3 個月以

●轉介其他服務單位 ●案主失聯

●就醫中 ●就養中 ●就學中

●死亡 ●因故不符合服務資格

●個案拒絕或表示不需再提供服務

●其他

◎以評鑑指標來看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關鍵表現指標KPI

※效率

1.1 回應性 : 轉介求職者中之開案比例。

1.2 達成穩定就業所花時間:從開案到達到 13 星期穩定就業之平均 時間

※成效

2.1 就業安置:開案者中被安置就業之比例。

2.2 13 星期穩定就業:開案者中達成 13 星期穩定就業之比例。

2.3 13 星期服務策略成果:開案者中達成 13 星期服務策略成果之 比例,包括:遠距教育相關成果。

2.4 13 星期額外成果:參與者達到 13 星期額外成果之比例,包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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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達成 13 星期成果

2.5 26 星期穩定就業:開案者中達成 26 星期穩定就業成果之比例。

2.6 26 星期服務策略成果:開案者中達成 26 星期服務策略成果之 比例。

2.7 26 星期額外成果:參與者達到 26 星期額外成果之比例,包括:

原住民達成 26 星期成果。

2.8 持續支持:接受持續支持者仍持續就業或已經是獨立工作者之 比例。

※品質

◎品質測量範疇一:

1.提供者之能力 1.1 機構是否健全

◎品質測量範疇二:

2.服務輸送

2.1 服務輸送之品質

◎品質測量範疇三:

3.參與

3.1 個別化就業途徑方案 3.2 參與者之主動參與

◎品質測量範疇四:

4.個案經驗 4.1 參與者之經驗 4.2 相關人員之參與

4.3 服務提供者接到之陳情處理 4.4 政府接到之陳情案處理

美 國 1.1(表現指標)就業成果之改變:在此評估期間因就業而結案之人數 與過去因就業而結案之人數間的差異。

1.2/(表現指標)就業率成果:參與服務後,因就業而結案之比率。

1.3(主要指標)/競爭性就業成果:接受服務後,在競爭性就業職場工 作(有或沒有持續支持服務);自營工作者或在庇護性職場就業但薪 資至少等於最低基本工資之職場工作的人數佔所有因就業而結案 之比例。

1.4(主要指標)/重度障礙:在表現指標 1.3 中之個案為重度障礙之比 例。

1.5(主要指標)/薪資比率:在競爭性職場就業個案之平均薪資佔該州 所有就業者的平均薪資之百分比。

1.6/自我支持:表現指標 1.3 中,在進入服務時報告收入為最大支 持來源者百分比與結案時報告個人薪資為最大之來源百分之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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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2.1/少數族群服務比率:接受職業重建服務者中,具有少數族群背 景之結案者百分比與沒有少數族群背景之結案者百分比之比率。

台 灣 ◎台灣之評鑑指標,依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評鑑 指標計劃,評鑑各縣市政府所辦理之職業重建相關業務,評鑑內 容分為:

一、整體規劃

二、職業重建服務:職業重建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服務、

支持性就業服務、庇護性就業服務、創業輔導服務、職務再設 計服務、視障者就業服務。

三、雇主服務、定額進用與身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運用。

◎評鑑項目:規劃、執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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