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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上所述發現台灣職業重建服務,有下列幾點須再釐清及建立:

◎確立職業重建體服務機制實施方式。

◎釐清職業重建管理人員之角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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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專業人員評量能力。

◎職管員受限於政府資源分配方式,而無法真正的彰顯職管功能。

◎建立職業重建服務需求程度參考指引。

◎建立評估核心指標。

今年度本中心進行主題探討研究案「職業重建服務需求程度、成效評估機 制及指標」,目的在針對需求程度篩選、成效評估機制及指標作出可供參考之 機制,以因應台灣實施 ICF 所面臨之衝擊及 CPC 職涯發展中心成立對職重窗口 之影響,期待參考澳、美兩國職業重建服務文獻及專家會議討論,找出適合台 灣本土化職業重建服務求程度、成效評估機制及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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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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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4 台灣職業重建服務資源

職業輔導評量

目的 透過評量提供職業重建相關人員協助身障者穩定就業。

功能 瞭解身心障礙者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 輔具或服務等,提供具體職業重建服務或建議,俾利其適性就業。(推 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第1條)

對象 1. 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者。

2. 依身權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須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或已於庇 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者。

3. 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者。

4. 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者。

5. 其他(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 5 條)

職業訓練

目的 根據一種行業中某類或某項工作之需要,學習並操練此一職業中某項 技術或某類技術群,並以就業之需要為依歸,較注重學用配合之工作 技能訓練與正確工作態度之培養。

功能 工作技能養成。

對象 15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者。

類型 1. 養成訓練:有系統之職前訓練。(職業訓練法第 7 條)

2. 技術生訓練: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所實施之訓練。(職業 訓練法第 11 條)

3. 進修訓練:增進在職技術員工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

(職業訓練法第 15 條)

4. 轉業訓練:為轉業者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職業訓練法第 18 條)

5. 身心障礙者訓練:障礙者獲得就業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所實施 之訓練。(職業訓練法第 21 條)

一般性就業服務

目的 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媒合、就業諮商、或職務再設計等,協助其在一 般職場就業。

競爭性就業場所係指可提供同工同酬、具市場競爭力的就業場所。

輔導時間及密度未達支持性就業服務標準者稱之。(身心障礙者支持性 就業服務實施要領第5條第5項)

對象 有就業意願且能獨立工作之身心障礙者。

支持性就業服務

目的 透過支持協助一個人獲得及維持工作穩定,使其進入有報酬的競爭性 職場。提供至少2週之密集輔導(服務時間視服務使用者需求而定)。(身 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實施要領第5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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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滿15歲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 之身心障礙者(身權法第34條第1項)。

類型 A. 個別服務模式:由就服員以 1 對 1 的個別服務方式協助身心障礙 者在競爭性職場就業。

B. 群組服務模式:就服員以每組至少 3 人的服務方式協助身心障礙 者在競爭性職場就業。

庇護性就業服務 目的 ?養成?長期安置?提升職能?

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工作體驗、就業態度養成,甚至是達到就 業安置的多元目標(引自 94 年度美國麻州區視障機構職業重建實務工 作考察報告)。

對象 有身心障礙者手冊,具就業意願,但因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 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 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身權法第34條第2項、2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 服務實施要領第1條)

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

目的 提供身心障礙者能在庇護性就業職場有見習機會及強化其工作職能。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計畫第1條)

功能 1. 協助身心障礙者增進其工作認知及態度。

2. 協助身心障礙者學習工作管理。

3. 協助身心障礙者庇護職場適應學習。

4. 庇護性就業工作技能訓練。

5. 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

6. 資源協助等。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計畫第5條)

對象 有就業意願,就業能力不足,短期內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或庇護 職場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並以擬進入庇護職場就業者優先。

參加庇護職場見習者,應經地方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推介。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計畫第4條)

身心障礙者職場紮根

目的 提供身心障礙者增強職業知能,並透過職場學習機會建立正確之職業 態度與職場經驗,強化其實務技能以促進就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 心障礙者職場紮根學習計畫第1條)

對象 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尚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是場工作,需 較長時間學習或工作類化能力較低之身心障礙者。

一年內未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或職場見習、職場學習 及再適應等強化技能促進就業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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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地方政府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之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推介。(補助 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場紮根學習計畫第3條)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

目的 協助就業弱勢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提供職 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第 1 條)

對象 獨立負擔家計者。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者。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生活扶住戶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因家庭因素退出 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特殊境遇家庭。家庭暴力及性 侵害被害人。犯罪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長期失業者。其他。

具有就業意願,且需經評估適合者:

A. 弱勢青少年(15 歲~24 歲,未升學未就業、偏遠地區或高危 機高關懷青少年)。

B. 經濟弱勢戶(含高風險家庭個案)。 C. 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具合法工作權者)

職務再設計

目的 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以提升工作效能促進就業,所進行之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 整工作之措施。(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功能 幫助身心障礙者增進、維持或促進其功能性的能力以利就業。

對象 1. 雇主。

2.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業別之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3. 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4.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5. 接受政府委員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創業輔導

目的 協助有創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規劃開業相關事宜。

對象 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及能力,並應符合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 規定資格。(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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