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初步資料統計與代號說明
4.1 鐵路行車事故分類與定義
4.1.1 事故種類
台鐵事故種類之劃分大體上依事故發生原因及其結果作為分類。若僅 有事故原因而無事故結果均屬較輕微之未遂事故;事故有原因又有結果均 屬較嚴重之既遂事故。如未辦妥閉塞即使列車進入該閉塞區間(無閉塞行 車),因處理得當未發生衝撞,歸為事故原因;如不幸因而發生衝撞,則歸 類為事故結果結果。
根據「台灣鐵路管理局行車事故調查報告及救援須知」,台鐵行車事 故類別及其定義分述如下:
1. 衝撞:指列車互相,或列車與車輛互相間,在同一股線上發生之衝 撞。
2. 傾覆:指列車或車輛傾覆。
3. 火災:指列車或車輛燒毀。
4. 列車出軌:指列車脫離軌道。但因瓦斯及火藥類之爆炸,或由機車 鍋爐破裂引起者除外。
5. 車輛出軌:指車輛脫離軌道。但因瓦斯及火藥類之爆炸,或由機車 鍋爐所引起者除外。
6. 列車邊撞:指列車與列車,或列車與車輛在不同道上互相撞觸。
7. 車輛邊撞:指車輛在不同股道上互相撞觸。
8. 列車分離:列車無論其在站內或站外發生分離均屬之。
9. 進入錯線:指因號誌機顯示號誌錯誤或冒進號誌,致列車進入錯線 (包括錯線行車)。
10. 車輛溜逸:指動力車之溜走及車輛溜出站外者。
11. 止衝檔衝擊:指列車與止衝擋衝擊。
12. 路牌錯誤:指路牌辦理錯誤,或嚮導員錯乘及嚮導證之誤用 13. 機車故障:指機車故障不能行駛(包括請求救援及減少牽引噸數),
或列車一次延誤十分鐘以上,或累計延誤十分鐘以上者。但試運轉 者除外。
14. 電車故障:指電車故障不能行駛(包括請求救援),或致列車一次延 誤十分鐘以上,或累計延誤十分鐘以上者。但試運轉者除外。
15. 機動車故障:指機動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包括請求救援),或致列 車一次延誤十分鐘以上,或累計延誤十分鐘以上者。但試運轉者除 外。
16. 客車故障:指客車發生故障,須由列車摘下或致列車延誤十分鐘以 上。但試運轉者除外。
17. 貨車故障:指貨車發生故障,須由列車摘下或致列車延誤十分鐘以 上。
18. 電車線設備故障:指電車線路之故障,或損壞所引起者,或輸電、
變電等設備之故障或損壞,致無法對電車線輸出所定之電壓者。但
車輛故障,負荷過度,致無法送電或引起電壓降者除外。
19. 路線故障:指路線發生故障(包括因天災、地變、電桿樹木傾倒阻 礙路線等)致不能維持列車或車輛照常運轉者。
20. 列車障礙:指列車與公路車輛相撞。
21. 列車妨礙:指向列車擲石、開槍、擱置障礙物或毀損號誌機、轉轍 器、人畜闖入路線內(未致死傷者)、以及其他違法而影響行車等行 為,致使列車停車者均屬之。
22. 平車或電搖車障礙:指軌道機器腳踏車、手推平車、電搖車或特種 電搖車等影響列車行駛,或被列車衝擊者。
23. 車輛遺留:指列車遺留後節車輛而出站者。
24. 轉轍器擠壞:指轉轍器被列車或車輛擠壞,未致出軌者。
25. 車輛衝擊:指列車互相激撞、或車輛與止衝擋激撞者。
26. 無閉塞行車:指列車未依照規定辦理閉塞駛出站外者。
27. 辦理閉塞違章:指辦理閉塞延誤,路牌告罄,致影響行車者。
28. 閉塞裝置故障:指閉塞裝置因故一時不能使用,致列車延誤十分鐘 以上者,或致改用代用閉塞式或閉塞準用法行車者。
29. 號誌故障:指號誌裝置故障(包括停電或電壓過低)致影響行車者。
30. 號誌機外停車:指因當事人之怠慢或過失,致列車在號誌機外停車 者。但因受其他列車或事故之影響者除外。
31. 列車延誤:指下列各目而言,但第4 至第7 目列車延誤未滿十分鐘 者,得免報告:
a. 因懈怠或過失致動力車出段延誤者。
b. 執務遲延所致者。
c. 裝載貨物崩塌所致者。
d. 調車工作所致者。
e. 旅客上下裝卸行李、包裹或貨物所致者。
f. 中途行駛遲延所致者。
g. 風雨阻礙所致者。
32.死傷:指被列車運轉或調車車輛撞傷輾傷或致死者而言,但下列各 目不包括在內:
a. 被門扉夾傷者。
b. 行人在橋上行走不及躲避從橋上自行跳入河中者。
c. 行人在軌道旁行走,因受到疾馳之空氣震盪,致卜倒者。
d. 由於辦理號誌、轉轍器等而非由於撞觸列車之死傷者。
33.其他:指前列各款以外之事故而言,例如下列各目均屬之:
a. 瓦斯及火藥類之爆炸使列車車輛或行車設備受損者。
b. 鍋爐破裂者。
c. 冒進號誌者。
d. 衝撞未遂者。
e. 軌道平車、軌道腳踏車、電搖車、鐵公路兩用車阻礙行車者。
f. 調車車輛與公路車輛衝擊所致之車輛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