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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的經過

二月廿七日晚七點半鐘,太平町發生緝烟[煙]事件以 後,民衆[眾]在憤恨之餘,擁到憲兵隊和臺北市警察局請 願嚴辦兇手,一面打鑼當衆[眾]宣布事件的始末,廿八日 上午九時餘鐘,民衆[眾]以案件未得解決,又沿街打鑼通 告罷市,全市商行,[X]立卽響應,相率關門閉戶[,]

民心憤慨[,]群情激昂,全市騷動,風聲鶴唳,時有一批 民衆[眾],打鼓敲鑼,至太平町一丁目派出所前 ,該所警 長黃某上前欲加制止,都以其平時藉勢凌民,遂將其圍打並 搗毀所內玻璃用具洩恨,民衆[眾]見已達到目的,就紛紛 向本町專賣局臺北分局前進,各處民衆[眾],先後如山洪

爆發般地由四面八方洶湧而至,衝進局裡,毆斃該局職員二 名,傷四名,把局裡存貨火柴,[、]香煙,[、]酒及汽 車一輛,[、]脚踏車七,[X]八輛……一件一件由裡面 拋 出 路 中 放 火 焚 毀 , 一 時 火 光 沖 天 , 迄 至 一 日 尚 未 全 熄 , 所有門窓[窗]玻璃全毀。圍觀的民眾不下二,[X]三千 人 , 憲 警 聞 訊 趕 到 , 但 無 法 維 持 , 都 各 避 開 歸 隊 , 南 門 的 專 賣 局 總 局 亦 被 包 圍 , 幸 門 戶 早 已 緊 閉 , 僅 被 打 破 玻 璃 而 已,下午一點餘鐘,有一陣以鑼鼓為前鋒的群衆[眾],約 有四,[X]五百人[,]趨向長官公署而行[,]衞兵擧

[ 舉 ] 鎗 [ 槍 ] 阻 止 群 衆 [ 眾 ] 前 進 , 旋 聞 鎗 [ 槍 ] 聲 卜 卜,計約二十餘響,驅散民衆[眾],其後据[據]一般民 衆[眾]說,市民卽死二人,傷數人,但据[據]葛秘書長 報告市參議員說:兵民受傷各一,然而民衆[眾]並不因此 而散歸回家,反之,情勢愈益複雜,學生全部停課,各機關 團體員工,都逃走一空,有一部分民衆[眾]蜂擁到本町正 華大旅社,衝破門窓[窗],搬 出傢具物品焚燒,表町虎標 永安堂等數家的店面玻璃,均遭搗毀,自用汽車,[、]卡 車,在本町,[、]臺北車站,[、]圓環(夜市)等地點 焚毀者,約有十餘輛,外省人[、]公務人員,憲兵警察於 南 門 , [ 、 ] 臺 北 公 園 , [ 、 ] 榮 町 , [ 、 ] 車 站 本 町 ,

[ 、 ] 永 樂 町 , [ 、 ] 太 平 町 , [ 、 ] 萬 華 等 方 面 被 毆 打

者,為數不少,其中較有名的為新竹縣長,[、]省地政局 長,學生也湊着[著]熱鬧,下午五點餘鐘,榮町新臺公司 裡 的 商 品 , 被 民 衆 [ 眾 ] 擲 出 路 中 焚 毀 , 有 少 數 窃 [ 竊 ] 盜,想乘機搶窃[竊]財物,都被民衆[眾]抓住毒打。

其 間 民 衆 [ 眾 ] 曾 於 上 午 十 一 時 左 右 , 派 代 表 五 人 , 向 柯 參 謀 長 請 願 [ , ] 提 出 要 求 五 項 ( 請 閱 本 報 廿 八 日 號 外),柯參謀長允諾照辦,但客觀形勢的發展,難以滿足民 衆[眾]的要求,公憤的情緒,仍不可遏止,下午二時,臺 北市參議會為解決事件,召開緊急會議,決議全體及省參議 會 議 長 黃 朝 琴 赴 公 署 建 議 , 面 謁 陳 長 官 , 互 相 發 表 意 見 討 論,茲將双[雙]方意見分別歸納如次:

參議會謂:由延平路的緝烟[煙]血案而發展到如此情 形之原因,是專賣局少數不法人員素與商人勾結營私,該局 不能採取在各海口緝捕的拔本塞源的辦法,反而飭派一批不 遵守長官命令帶鎗[槍]的查緝人員,專在街頭巷尾查拿貧 窮的煙攤,政府對不法的公務員,往往擒而又縱,冷笑於法 外 , 使 民 衆 [ 眾 ] 不 信 任 政 府 , 警 察 人 員 之 存 在 , 有 害 無 益,應該解散,長官愛護省民,建設本省之衷心,常為少數 部屬的欺騙所埋沒,以致上情不能下達,下情不能上達,切 斷民衆[眾]與長官的聯繫,為免事件的再擴大,請下令禁 止軍、憲、警開鎗[槍],長官謂:本案的兇手,當須依法

嚴辦;對不法的公務人員,亦須嚴重處分,所謂對公務員的 處分,有二種辦法,一是行政處分,一是司法處分,過去犯 法的公務員,本人都予以免職的行政處分,送交法院究辦,

由法院依法辦理,本人並非日本時代的台灣總督,無權過問 法院的裁判,然而要檢擧[舉]不法的公務人員,亦需要證 據,這不獨本省,外省,[X]毫無證據,絕難辦理,這次 的查緝私烟[煙],是前幾天探悉說:有一大船,從外省運 大批私烟[煙]來臺,擬在淡水起貨,曾派員按址查緝,果 有大船,但內已無貨,附近也沒有蹤跡,卒於廿七日在延平 路攤上發現這種私貨,因為取締手段不好,致演成本案,至 於警察大隊的存在,是補助本省內警察力的不夠,警察力充 足之時,自然沒有存在的必要,禁止開鎗[槍]一事,可以 照辦云。最後參議會提出建議條件六條,長官誠意接納(請 閱二十八日本報號外),是晚八時後,各通衢要衝,都由軍 士 憲 兵 , 荷 鎗 [ 槍 ] 實 彈 , 密 佈 站 崗 , 施 行 戒 嚴 , 行 人 絕 跡,晝間的人民世界,突 變為軍人世界了。

三月一日晨起的鎗[槍]聲,打破了昨夜的沈寂,全市 軍士憲兵依舊放了步哨,警察大隊,[、]軍隊,[、]憲 兵 的 巡 鑼 車 來 往 如 織 , 步 槍 , [ 、 ] 手 槍 , [ 、 ] 機 關 槍 聲,到處可聞,說是維持秩序麼?鐵路員工。[、]學生,

[、]工人,[、]商人等都有了死傷,被捕的亦不少,國

大 代 表 謝 娥 氏 的 康 樂 醫 院 等 及 其 他 數 處 , 被 民 衆 [ 眾 ] 搗 毀,學生仍沒有上課,員工多無上班,打聲依然時有所聞,

民衆[眾]的反抗精神,有加減無[無減]。

上午十時,市參議會召開調查委員會,席上抨擊警察大 隊及軍隊,[X]無故開鎗[槍]擊傷人民,結果決議再向 長官建議下令不准軍警憲開鎗[槍]及其他四條,長官允予 照辦(詳誌二日本報),但其後鎗[槍]聲仍未全絕,故於 三日在處理委員會再進行討論。

關於此案,代表發表意見如下,王添灯:希望陳長官儘 量採納民意,如現設於中山堂之民意箱內之民意書,必要重 視 。 蔣 渭 川 : 最 要 緊 者 對 六 百 五 十 萬 省 民 所 要 求 並 抗 議 事 件,必要切實勵行,如果陳長官所答應之軍警不予武裝,及 停止軍隊北上一節,並不實現,對此情形斷不可輕輕放過。

(《台灣新生報》1947.3.4:1,邊欄,四欄題)

公署今與各界商決 解決緝烟〔煙〕事件辦法 軍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