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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一份子致函 揭發野心家陰謀

【本報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頃接到省民來函一件,

茲將原文錄誌於下:

我為臺灣一份子,不得不愛護臺灣,故祈各報館特將此 書登出以救臺灣人,查三月六日夜八時臺灣政治建設協會蔣 渭川在電臺放送云『[「」經與陳長官交涉結果[,]長官 答應不侵害中央主權及不共產化之外均可商量」[]]民衆

[眾]聽下無不喜慰,但三月七日二,[•]二八事件處理 委員會在中山堂開會時,臺灣政治建設協會,呂伯雄竟又提

議 另 組 臺 灣 省 政 改 革 委 員 會 , 意 欲 自 作 首 領 以 盡 搗 亂 之 能 事 , 下 午 會 議 中 呂 又 公 然 提 議 『 [ 「 」 取 消 警 備 司 令 部 」

[ ] ] 等 云 藉 以 煽 動 民 衆 [ 眾 ] , 嗣 又 有 第 二 人 繼 起 提 出

『[「]國軍繳械』[」]之無常識條件,致一時無法抑制 群衆[眾]之錯誤言動,而使時局越難收拾,至此政治建設 協會看到時局惡化,知已闖禍責任重大,乃於九日夜八時又 在電臺放送『[「]反對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所 提出之條件,因非民衆[眾]意思』[」]等云,如此言行 前後矛盾,其存心搗亂,不攻自破,其陰謀奸險焉能欺盡天 下耳目,此後時局惡化,政治建設協會應負破壞責任,臺灣 民衆[眾]啊,起來打倒陰險野心之政客,千萬不要再受政 治建設協會一班人之欺騙煽惑,致害自己的生命財產和臺灣 全體的名譽[。]

臺灣人一份子

(《台灣新生報》1947.3.12:2,二欄題)

在戒嚴期間 民 衆〔眾〕行動應行注意各事項 尋仇 報復搶掠姦淫者槍决〔決〕

【本報訊】据[據]臺北廣播電臺廣播:戒嚴司令部發 表,戒嚴期間民衆[眾]行動應行注意事項:

一, [、]在戒嚴期間,每天上午六時三十分起至下午八時

為止,除特別規定之警戒區域外,均可自由通行,但須 遵守下列事項:

1, [ 、 ] 民 衆 衆 [ 眾 ] 通 過 步 哨 線 時 , 不 得 集 體 行 動,(以一個人或兩個人走在一起為當),並應慢 步行進,如哨兵呼令停止,應卽站住,俟哨兵詢問 清楚以後準[准]通行。

2, [、]如乘車輛(汽車或脚[腳]踏車)通過步哨 線時,在隔離哨兵約三十步處,應先下車告知哨兵

「我有何事」,經准許後,然後通行。

3, [、]在街市行動,不應東張西望與大聲亂叫,或 多人聚在一起,以免引起哨兵誤會。

4, [、]遇巡查車通過時,不得集體阻碍[礙]或包 圍。

二, [、]自下午八時十分起至次早六時三十分止,街市上 除 特 別 通 行 證 之 車 輛 及 負 有 勤 務 官 兵 外 , 一 律 禁 止 通 行。

【本報訊】据[據]警備總司令部第三處發表柯參謀長 手令:

凡有軍警及人民於戒嚴期間尋仇報復及搶掠姦淫者,經 授權憲兵張團長准予就地正法(卽槍決)。

(《台灣新生報》1947.3.12:2,邊欄,三欄題)

(此則報導3月11日第2版已刊登過,也是邊欄。往後 13、14兩日仍有刊載,本編不再重複收錄,特此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