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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派遣國軍來台 係為國防上之需要 白部長接見 台旅滬代表稱

【本報訊】据[據]警備總司令部第三處發表柯參謀長 手令:

凡有軍警及人民於戒嚴期間尋仇報復及搶掠姦淫者,經 授權憲兵張團長准予就地正法(卽槍決)。

(《台灣新生報》1947.3.11:2,邊欄,三欄題)

1947年3月12日

此次派遣國軍來台 係為國防上之需要 白部長接見 台旅滬代表稱

【本報[南]京十一日下午十時專電】國防部長白崇禧 將軍今晨接見來京請願之臺灣旅滬團體代表[,]白部長將 臺灣變亂不幸事件之善後處理辦法。[X]當面告之[知]

各代表[,]並作下列聲明[:](一)關於臺民要求在政 治制度上之改革,政府卽着[著]手付諸實施(卽改組臺灣 省長官公署為省政府)[。](二)對于[於]經濟改革立 卽取消專賣之特別制度[。](三)臺灣省內省外人一律平 等相待[。](四)派兵赴臺為國防上之需要,邊地本須駐 紮軍隊,此次派兵赴臺,為久已決定之計劃[畫],僅目前 付諸實施而已,本非為對付人民者。

【本報電臺收南京十一日電】據臺灣旅滬人士代表稱:

國防部長白崇禧告渠等謂政府之調遣國軍赴臺,並非為鎮壓 臺灣人民,乃為國防起見。白部長再三表示政府決定和平解 決臺灣問題,並允許政府快採取迅速之行動,及早改良臺灣 政治,對臺胞與國內其他同胞一律看待。

(《台灣新生報》1947.3.12:1,三欄題)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

中華民國卅六年三月九日總勤二字第二八四七號 本部為統一管制交通[,]自本(三)月九日起[,]

不論軍公商用汽(卡)車[,]一律由本部核發汽車交通證 方准通行[,]否則人車就地扣留[,]仰各車主迅將車種 廠牌引擎號碼逕報本部第四處登記核發[,]除飭軍憲嚴厲 執行外[,]合行佈告凜遵[,]此佈[。]

兼總司令 陳 儀

(《台灣新生報》1947.3.12:1,三欄高)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戒嚴佈告

二月二十八日臺北暴徒聚眾擾亂[,]本部為安定社會 宣布戒嚴[。]三月一日[,]因為省參議員[、]國大代 表及參政員等要求解除戒嚴[,]可是自從解嚴以後[,]

劫奪槍械及其他不法事件繼續發生[,]且省人公然煽動叛 國[,]八日夜十一時[,]暴徒竟進攻軍事機關[,]企 圖佔領[。]如此行動[,]其目的在反亂[,]而非普通 政治要求[,]已極顯著[。]為弭平叛亂清除亂黨[,]

以保障人民安寧[、]維護國家法紀起見[,]臺北市自三 月九日六時戒嚴[。]戒嚴以後[,]對於亂徒依戒嚴法嚴 辦[,]決不稍寬[,]對於善良人民必加保護[,]希勿 疑懼[。]左列各點須切實執行[。]此佈[。]

(一) 學校照常上課[,]工廠照常開工[,]商店照常開 店[。]

(二)交通及通信機關暫時由軍事管制[。]

(三)禁止集會遊行[。]

(四) 禁止攜帶槍械[,]有槍械者應即向就近戒嚴司令部 申請登記[,]否則[,]一經查出[,]按匪徒論 罪[。]

(五) 所有劫奪軍警或倉庫之槍械[,]現尅[剋]日繳回 原處[,]否則[,]嚴予究辦[。]

(六) 凡我同胞[,]對不法匪徒[,]希一體協助政府緝 拿[,]并予重賞 [。]

中華民國卅六年三月

兼總司令 陳 儀

(《台灣新生報》1947.3.12:1,三欄高)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公報第一三○號 民國卅六年三月七日 據 報 臺 北 市 近 有 不 法 之 徒 擅 敢 搜 繳 武 裝 軍 人 槍 械 等 情

[,]此種行為亟應從嚴取締[,]以肅紀綱[,]嗣後如 再有重蹈故轍者[,]卽予嚴辦。

(《台灣新生報》1947.3.12:1,三欄高)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公報第一三一號 中華民國卅六年三月九日 茲為維持本省治安[、]恢復社會秩序起見[,]所有 非法定團體均限本(三)月十日起一律取銷[消,]並禁止 集會遊行[,]除飭憲兵第四團執行取締外[,]希各遵照

[,]違者決予嚴辦。

(《台灣新生報》1947.3.12:1,三欄高)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公報第一三二號 查取締私藏槍械及限令繳還刼[劫]奪軍警或倉庫之槍 械業經戒嚴佈告在案,茲為徹底施行[,]凡人民如有私藏 軍 火 者 , 應 卽 向 當 地 國 軍 繳 出 , 否 則 , 一 經 查 出 , 卽 予 正

法,除令飭各部隊徹查外,特再公告週[周]知 三十六年三月十一日

(《台灣新生報》1947.3.12:1,三欄高)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公報第一三三號 查本省此次叛亂係少數陰謀不法之徒及奸匪煽惑暴徒莠 民所為[,]與善良民衆[眾]無關[,]除暴安良為我軍 人天職[,]亦為我官兵無上光榮[,]優容寬量[、]以 德報怨尤為我大中華民國國民之風度[,]須知臺灣為我國 土[,]人民為我同胞[,]各部隊官兵此次奉命綏靖戡亂

[,]其旨卽在愛國愛民[,]不得對善良民衆[眾]稍涉 苛擾[,]更不許曾因外省人被害而對本省人有所使氣報復 行為[,]各級部隊機關首長應剴切曉喻所屬官兵嚴守紀律

[,]以安定民心而利綏靖[,]否則一經查覺[,]定按 軍 法 嚴 辦 [ , ] 除 令 飭 所 屬 各 部 隊 遵 照 外 [ , ] 特 再 公 告

[,]望我全省同胞親愛合作[,]共圖早復秩序[、]同 享幸福生活云[。]

民國卅六年三月十一日

(《台灣新生報》1947.3.12:1,三欄高)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公報第一三四號 甲: [、]凡有軍警及人民,於戒嚴期間,尋仇報復,及搶

掠姦淫者,經授權憲兵張團長,准予就地正法。

乙,[、]戒嚴期間,民衆[眾]行動,應行注意事項:

一, [、]在戒嚴期間,每天上午六時卅分起,至下午 八時為止,除特別規定之警戒區域外,均可自由通 行,但須遵守下列事項。[:]

  (1) 民衆[眾]通過步哨線時,不得集體行動(以 一個人或二個人,走在一起為當)並應慢步行 進,如哨兵呼令停止,應卽站住,俟哨兵詢問 清楚後通過。

  (2) 如乘車輛(汽車或脚[腳]踏車)通過步哨線 時,在隔離哨兵約三十步處,應先下車,告知 哨兵『我有何事』經准許後通過。

  (3) 在街市行動,不應東張西望,與大聲亂呼,或 多人聚在一起,以免引起哨兵誤會。

  (4) 遇巡查車通過時,不得阻碍[礙]或包圍。

二, [、]自下午八時十分起,至次早六時三十分正

[整],街市上,除有特別通行證之車輛,及負有

勤務官兵外,一律禁止通行。

中華民國卅六年三月十一日

(《台灣新生報》1947.3.12:1,三欄高)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公報第一三五號 在 全 省 戒 嚴 期 間 所 有 『 [ 「 ] 二 [ • ] 二 八 處 理 委 員 會』[」]經飭一律撤銷,以後如有此類組織,准由各地駐 軍解散之,除電令各地駐軍執行外,特再公告週[周]知。

中華民國卅六年三月十二日

(《台灣新生報》1947.3.12:1,三欄高)

※ 以上數則公告自3月11至17日期間或擇一或擇全刊於頭 版,18日之後也經常反覆出現,本編往下各日不再重複收 錄,特此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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