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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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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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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二八事件. 第一冊. 第一冊. 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林元輝 編註. 林元輝 編註.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全套:精裝 NT$:2000.

(2) 第一冊.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3)

(4) 出版序. 出版序 台灣二二八事件發生迄今已逾60年,由於年代久遠,當 代的新聞報紙報導及相關史料多已散失或保存不易。有鑑於 此,本會自去年11月始即委託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兼傳 播學院研究暨發展中心主任林元輝先生擔任計畫主持人,率 同從事新聞研究之博士生共同籌劃、蒐集、整理事件發生前 後官方及民營報紙的相關報導,彙編成專書,由本會負責出 版,俾真實呈現台灣戰後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背景與 官民媒體對屠殺事件不同面向之報導與觀點,提供社會大眾 對此事件的反思與體認,並作為日後學術研究與人權教育的 素材。 最近幾年本會所舉辦的學術研討會曾邀請靜宜大學人文 教育中心副教授蘇瑤崇發表〈外國人見證的二二八事件〉及 旅居國外之自由作家王景弘發表〈美國報紙處理﹝二二八事 件﹞新聞之分析-以紐約時報為例〉兩篇論文,針對當時國 外媒體對於二二八相關報導有所剖析;至於國內的相關報 導,則有林元輝教授所發表的〈二二八事件期間台灣官民營 媒體報導之比 較-以報導事件起因為例〉,針對國內當時官 民營媒體對事件起因的報導,加以分析論述。這些學術研究 成果,都是藉由事件當時的第一手報導,來尋求歷史的真 相。雖然新聞報導會有立場的不同及觀點的歧異,但是經由 I.

(5)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事件當時文獻的分析,在某種程度上應該更能夠呈現歷史的 原貌。本會過去曾經與國史館所合作出版《二二八事件史料 彙編》以及《二二八事件辭典》,如今已成為二二八研究不 可或缺的工具書,相信此一新聞彙編的出版,也能夠達到同 樣的目的。 本計畫彙集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台灣本地的相關 新聞報導,全套共4大冊,網羅《台灣新生報》、《和平日 報》、《重建日報》、《民報》、《人民導報》、《大明 報》、《興臺日報》、《中外日報》、《中華日報》及警備 總部公報或佈告,定名為《二二八事件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 編》。 計畫主持人林元輝教授在新聞及傳播領域的深厚學養及 聲望固然不在話下,更難得的是,他對於台灣這片土地以 及二二八事件持續不輟的關懷,才能在短短7個多月的時間 內完成這項不可能的任務。本人謹代表二二八基金會向林 教授及其所領導的工作團隊表達最誠摯的謝意,同時企盼 《二二八事件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的出版,有助於後續 研究的傳承與推廣 。.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長 2009年6月12日. II.

(6) 編註者序. 編註者序 個人95年度執行國科會補助的研究案〈二二八事件期間 中央社電稿分析及其影響與意義初探〉(NSC 95-2412-H004-010),為增廣視野,撙節了極有限的預算,開始蒐求 當年台灣本地報紙的報導文本,以供比對。研究結案後,仍 奮個人棉薄,繼續蒐集,漸有累積,尤其民間報紙的報導, 都得來不易,近乎孤本,其學術價值與對台灣人的意義,不 言可喻。 之後數年,個人執行國科會委託的研究案已無關二二八 事件與媒體,但彙集之文本不敢捨棄,有新見,且不忍不繼 續收存。 收集文獻不比堆貨,要能打字、校對、整理,製成電子 檔,以利保存管理。多年來憑一己微薄資源,陸續雇工打 字,完成一校,費工積約1,700小時/人,終覺個人苦心孤詣 點點滴滴蒐集,整理校對費時費年,極不可靠,且困在個人 收藏格局,不免辜負珍物和先人,萬一散失,更當扼腕。乃 於2008年參與「二二八事件與人權正義」國際學術研討會 宣讀論文後,遊說二二八紀念基金會彙 編出版,非僅可充實 二二八學術之關鍵,亦嘉惠同道,本人願無償捐獻既有成 果,只保留彙編斠理者之著作權,聊以象徵學術勤勞。 幸得基金會執事者體會促成此編極合基金會宗旨,並期 III.

(7)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許彙編範圍擴至原蒐不及之黨報《中華日報》,以求周全。 本人乃受基金會委託,承乏彙編全書未竟之工作,包括續斠 所捐《台灣新生報》、《和平日報》、《重建日報》、《民 報》、《人民導報》、《大明報》、《興臺日報》、《中外 日報》等刊攸關二二八事件之報導,並增收《中華日報》同 主題新聞與言論,由打字始,繼而校正,繼而整理。取材範 圍從事件引爆點翌日之1947年2月28日起,至1947年5月15 日統治者清鄉結束止。蒐集以新聞文本為主,兼及報上言 論、官方公告及民間啟事。 另如《大明報》3月8日頭版有一欄題報導〈臺北郵局成 立集郵組〉,表面與主題無關,因內文有「 查近一週〔周〕 內無船隻駛臺,故無各地郵件轉來云。 」仍可供主題研究參 考。又如《台灣新生報》5月1日四版二欄題報導〈新文化運 動委員會 今開發動民衆大會〉,運動主要對象為學生與智 識青年,顯然攸關事件後之宣傳,也值得研究參考。凡同類 文獻,都盡量納入彙編。 取材時間範圍內全 程出報者只有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 部機關報《中華日報》。 1 行政長官公署機關報《台灣新生 報》於3月10日停刊一日。 2 民間各報應該都於3月8、9兩日. 1 2. IV. 但《中華日報》5月13日未有二二八事件相關新聞。 不只《台灣新生報》,3月10日除了《中華日報》還出刊外,根本全台無報, 反映3月9日全台報社與報人的遭遇非比尋常,超乎想像。.

(8) 編註者序. 遭毀。 3 3月8日前之民營報紙報導,六十多年來留存者極有 限,本編收得一則是一則、一日是一日。全編約88萬字,計 收《台灣新生報》報導約43萬字、《中華日報》約24萬字、 《和平日報》三月間新聞約10萬5,000字、 4 當時警備總部公 報或長官公署各機構佈告42則12,207字,民營報紙合計不及 十萬字。若嚴謹不計國民黨的外圍刊物《重建日報》,則名 副其實的民間報紙新聞僅得82,113字,佔全編不到一成,忒 無可奈何。 九一比數懸殊,並非資訊意見市場自然汰擇,乃統治武 力刻意施為及長年戒嚴恐怖歲月有以致之。《民報》、《人 民導報》、《大明報》、《重建日報》、《中外日報》等 台北民營五報當年3月13日查封,實則如前述8、9兩日已遭 廿一師搗毀;另《自由日報》15日查封,《國是日報》、 《工商日報》、《臺灣經濟日報》、《自強報》等四報17日 查封;《興臺日報》也早於社長沈瑞慶13日受捕後停刊; 5 《國聲報》15日起改組。 6 三月上旬不數日間,台灣新聞事 業經營人與各級從業員捕殺逃亡一空,死事之慘,超過法 3. 4. 5. 6. 林元輝,〈二二八事件期間台灣官民營媒體報導之比較—以報導事件起因為 例〉,《大國霸權或小國人權:二二八事件61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學術論文 集》,楊振隆編(台北: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2009年),頁20。 軍報《和平日報》3月24日下午五時起也遭查封,聽候改組,見《中華日報》 1947.3.28:2。 《和平日報》1947.3.15(臺北臨時版第四號):2;《台灣新生報》 1947.3.30:4。 《台灣新生報》1947.3.30:4;《中華日報》1947.4.1:3。 V.

(9)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界、醫界、民意代表、企業家、學者等。 讀者若比對官黨軍民諸報並立時期之報導與言論,即可 見民營報紙所載迥異官黨軍報。蓋廿一師未上岸階段,行政 長官公署諸統治者迥難有恃無恐,官營報刊不得不處理新 聞,但多引述消息來源的說法,消息來源則多為官方;民營 媒體則有自己的觀察。再驗媒體自己的見解,官營媒體多視 事件為偶發之查緝私烟衝突,長官公署施政並無大問題; 民營媒體則大聲疾呼事件非偶然,乃台人一年餘之積憤所 致,呼籲政治改革。官營媒體報導之日期與則數多集中於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運作期間,因時時日日有新聞 事件,由不得其不報;民營報刊則事件伊始即大量報導不 輟。 7 甚至官營之《台灣新生報》,3月9日前之報導並陳官民 雙方聲音,還能就事論事,並期許官方檢討施政,回應民間 要求,也呼籲人民遵行法治。一旦廿一師上岸,南北兩路夾 擊,名為綏靖,實則屠殺,從此官方有恃無恐,出爾反爾者 多,3月11日後官黨軍報紙之言論與報導明顯變調, 僅見政 府官員行程與單向政策宣達,不復聞民間社會的聲音,對於 正處在血腥屠殺中的各地群眾動態隻字未提,毫不重視,也 開始指控與事者為暴徒,所行為叛逆。 8 此都可徵諸本編所 7 . 8. VI. 林元輝,〈二二八事件期間台灣官民營媒體報導之比較—以報導事件起因為 例〉,頁29。 廖崧傑,〈二二八事件期間《台灣新生報》的角色與作為分析〉,政治大學新.

(10) 編註者序. 收。 事件後,各報社倖存的台籍記者紛紛遭解職,新聞 事業已難容台人立足,遑論出台人真正心聲。繼任的則 是外省記者,一致報以「鎮壓暴匪」、「掃蕩流氓」, 「臺灣得以安定」,粉飾太平。漫長戒嚴歲月(1949.5.20 ~1987.7.15),合《聯合報》、《中國時報》、《台灣新生 報》三報,竟只有14則文字提及「二二八」,刻意防杜台灣 後代與聞事件的居心明顯,論點也複述歷來官方觀點。 9 二二八事件在台灣新聞史上的重大意義,乃新聞工作者 的省籍結構大換血,從此台人失聲,繼而新生代任受洗腦, 不只國民黨政權可隨心所欲施白色恐怖統治,即連解嚴後媒 體亂象層出、改革困難重重,與國家認同分歧錯亂,都屬其 遺患。 10 本編次序,先出存文最齊全的官報《台灣新生報》,繼 而黨報《中華日報》,繼而軍報《和平日報》,繼而民間各 報,繼而警備總部公報或長官公署各機構佈告。各報依刊登 月日先後及版面排序。公報則先依發文日期,次依見報日 期;發文日期同者另依文號先後及種類排序,文以類聚。 如此編序所見言論大勢,正反映了過往一甲子餘扭曲已 聞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頁61-68。 夏春祥,《在傳播的迷霧中:二二八事件的媒體印象與社會記憶》(台北縣永 和市:韋伯文化,2007年),頁122-23。 10 林元輝,《新聞公害的批判基礎—以涂醒哲舔耳冤案新聞為主例》(台北: 巨流,2006年),頁135-41。 9. VII.

(11)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極的言論結構,是以讀者格外需有分辨虛實信誣之素養,比 如廿一師上岸後形勢一轉,統治武力即搗毀查封民間各報, 顯示其報導與言論乃當局亟欲去之者。事件後逾一甲子,果 然也幾乎全不得見各民報文字。讀者稍秉清明神智與人情閱 歷,當可領會統治當局3月11日後鋪天蓋地發佈之言論與報 導為真,還是亟欲去之者為真?可知史實生機或在此不到一 成之文獻。 本編可供新聞文本研究,也可供台灣改隸時期文字學文 本和標點符號文本研究。 新聞文本研究方面,小者如《民報》1947年3月7日二 版二欄題新聞〈致電主席暨各院部長 參政員建議九項〉和 《大明報》同日頭版同則新聞〈參政九建議〉結尾都是「 台 灣省全體參政員叩首。」但《中外日報》同日頭版三欄題 〈此次事件發生原因 係由政府民情隔膜 省參政員聯誼會電 中央報告〉同則新聞和《和平日報》隔日才於頭版刊二欄 題〈省參政員聯名致電中央 闡明事件真相 並建議處理辦 法九項〉的同則新聞,結尾卻都是「臺灣省全體參 政員印 叩寅微。」何者為是?何者為非?大可一探。大者如拙論 〈二二八事件期間台灣官民營媒體報導之比較——以報導事 件起因為例〉也多靠此編材料完稿。前舉廖崧傑學位論文 〈二二八事件期間《台灣新生報》的角色與作為分析〉,更 是靠本編材料之《台灣新生報》部分細緻分析而成。. VIII.

(12) 編註者序. 文字學研究方面,日文漢字異於中文漢字,前者如 「够」、「隣」、「烟」、「綫」、「攷」,後者如 「夠」、「鄰」、「煙」、「線」、「考」等;即使中文漢 字,當年慣用「至于」、「突飛猛晉」、「臺灣」,今日則 用「至於」、「突飛猛進」、「台灣」等,其苗發與演變, 當年各報新聞正好是研究文本。本編計經五校,於此致力深 焉,願有助於有志者。 今日於學子屬常識之標點符號,當年也非理所當然,例 如只慣用逗點,頓點尚未充分發展。單引號與雙引號之區 別,也不甚了了。凡此現象,本編皆一覽無遺,足可為研究 改隸階段台灣文化菁英困局之資藉。 本編須致謝靜宜大學人文教育中心蘇瑤崇教授無私賜告 三月六日《民報》與孫亞光捐贈報典藏處,惜只覓得《民 報》三月六日。 另感謝輔大歷史系陳君愷教授賜告1947年3月2日北市 民營八報暨上海大公、新聞兩報台灣辦事處聯合號外與中華 日報台北號外第一號(1947.3.4)兩件數位影像典藏處,並 提供兩日號外影本,可惜極 模糊難辨識。因而另須誌謝台北 二二八紀念館林麗雯小姐提供兩日號外照片電子檔,頗助益 校正。 二二八紀念基金會識貨知人,乃能促成本編,力行宗 旨。全編未八月即殺青,基金會陳董事長、楊執行長、柳處. IX.

(13)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長、賴專員諸執事者之意志與效率,教人感佩。鄙人深知時 不我予,亙七月天天熬夜臨之,才勉強不負所託,或可略慰 含冤英靈。勉強云者,目錄仍嫌簡略,索引痛付闕如,願日 後續推數位化版本有以彌補。 彙編過程參與之研究助理及工讀學生計有洪紹軒:蒐集 民營各報資料與轉製《台灣新生報》相關新聞為電子檔;廖 崧傑:轉製《台灣新生報》相關新聞為電子檔;吳倩慧:全 編一校;李信漢:全編一校;蔡佩珊:轉製《中華日報》相 關新聞為電子檔兼全編一二校;黃詩閔:同轉製《中華日 報》相關新聞為電子檔兼全編一二校;楊麗玲:轉製《中華 日報》相關新聞為電子檔兼全編二校;陳宜君:同轉製《中 華日報》相關新聞為電子檔兼全編二校;周士翔:轉製《和 平日報》相關新聞為電子檔;張耀仁:轉製民營各報相關新 聞為電子檔兼全編三校;何念耘:全編四校;張煜麟:行政 庶務兼編輯顧問。本人則親任五校,規畫、執行與管控,固 不待言也。. 林元輝 2009年6月12日. X.

(14) 編註者簡介. ᒳုृ១տ. 編註者簡介. 林 元 輝. ࣥցᔕ. 1954年生,祖籍彰化和美,於南投水里成長。國立政治大學. 1954 ‫سڣ‬Δలᤄኦ֏ࡉભΔ࣍ত‫ګߺֽދ‬९Ζഏ‫م‬ਙएՕᖂᄅፊᖂߓᖂՓ 新聞學系學士(1976)、日本國立東京大學大學院社會學研 ΰ1976αΕֲ‫ء‬ഏ‫ࠇࣟم‬ՕᖂՕᖂೃषᄎᖂઔߒઝᆦᄐΰ1983-1985α Εભഏຽ૭ 究科肄業(1983-1985)、美國麥迪遜威斯康辛州立大學東 ᎝৖ཎൈ߬‫مڠ‬ՕᖂࣟࠅઔߒጚՓΰ1986α Ε‫ߓٵ‬໑Փΰ1990α Ζᖵٚ໴षഏփ؆ ಖृΕᒳ᤟ຝ॰‫׌‬ጥΖ1993 ‫ڣ‬ದٚഏ‫م‬ਙएՕᖂᄅፊᖂߓ೫ඒ඄Δ෼ٚ‫ߓٵ‬ඒ 亞研究碩士(1986)、同系博士(1990)。歷任報社國內 ඄ଫႚᐾᖂೃ೫ೃ९ΔઔߒᏆ഑‫ڇ‬ᄅፊ‫׾‬Ε֮֏৸უፖႚᐾΖ 外記者、編譯部門主管。1993年起任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系 副教授,現任同系教授兼傳播學院副院長,研究領域在新聞 史、文化思想與傳播。. 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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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目 錄 出版序 ………………… I. 3月06日 …………… 0066. 編註者序 …………… III. 3月07日 …………… 0090. 編註者簡介 ………… XI. 3月08日 …………… 0104. 凡例 ………………… XXI. 3月09日 …………… 0123. 台灣新生報. 3月11日 …………… 0132. 2月28日 …………… 0003. 3月12日 …………… 0151. 2月28日號外 ……… 0004. 3月13日 …………… 0170. 3月01日 …………… 0005. 3月14日 …………… 0171. 3月02日 …………… 0010. 3月15日 …………… 0179. 3月02日號外 ……… 0013. 3月16日 …………… 0188. 3月03日 …………… 0016. 3月17日 …………… 0213. 3月03日號外 ……… 0021. 3月18日 …………… 0222. 3月04日 …………… 0034. 3月19日 …………… 0229. 3月04日台北號外 … 0044. 3月20日 …………… 0253. 3月04日台南號外 … 0050. 3月21日 …………… 0272. 3月05日 …………… 0058. 3月22日 …………… 0289 XIII.

(17) XIV. 3月23日 …………… 0304. 4月08日 …………… 0603. 3月24日 …………… 0319. 4月09日 …………… 0618. 3月25日 …………… 0334. 4月10日 …………… 0633. 3月26日 …………… 0352. 4月11日 …………… 0643. 3月27日 …………… 0377. 4月12日 …………… 0658. 3月28日 …………… 0394. 4月13日 …………… 0670. 3月29日 …………… 0412. 4月14日 …………… 0692. 3月30日 …………… 0440. 4月15日 …………… 0702. 3月31日 …………… 0455. 4月16日 …………… 0714. 4月01日 …………… 0477. 4月17日 …………… 0729. 4月02日 …………… 0497. 4月18日 …………… 0740. 4月03日 …………… 0516. 4月19日 …………… 0748. 4月04日 …………… 0540. 4月20日 …………… 0756. 4月05日 …………… 0560. 4月21日 …………… 0764. 4月06日 …………… 0571. 4月22日 …………… 0777. 4月07日 …………… 0591. 4月23日 …………… 0785.

(18) 4月24日 …………… 0799. 5月10日 …………… 1010. 4月25日 …………… 0807. 5月11日 …………… 1029. 4月26日 …………… 0813. 5月12日 …………… 1047. 4月27日 …………… 0827. 5月13日 …………… 1065. 4月28日 …………… 0837. 5月14日 …………… 1084. 4月29日 …………… 0845. 5月15日 …………… 1098. 4月30日 …………… 0853 5月01日 …………… 0872. 中華日報. 5月02日 …………… 0888. 3月02日 ……………. 1121. 5月03日 …………… 0899. 3月03日 ……………. 1127. 5月04日 …………… 0910. 3月04日 ……………. 1131. 5月05日 …………… 0926. 3月05日 ……………. 1138. 5月06日 …………… 0944. 3月06日 ……………. 1144. 5月07日 …………… 0960. 3月07日 ……………. 1153. 5月08日 …………… 0976. 3月08日 ……………. 1161. 5月09日 …………… 0995. 3月09日 ……………. 1174 XV.

(19) XVI. 3月10日 ……………. 1183. 3月26日 …………… 1329. 3月11日 ……………. 1191. 3月27日 …………… 1341. 3月12日 …………… 1201. 3月28日 …………… 1352. 3月13日 …………… 1212. 3月29日 …………… 1360. 3月14日 …………… 1222. 3月30日 …………… 1373. 3月15日 …………… 1230. 3月31日 …………… 1390. 3月16日 …………… 1238. 4月01日 …………… 1396. 3月17日 …………… 1245. 4月02日 …………… 1409. 3月18日 …………… 1249. 4月03日 …………… 1418. 3月19日 …………… 1262. 4月04日 …………… 1436. 3月20日 …………… 1268. 4月05日 …………… 1437. 3月21日 …………… 1283. 4月06日 …………… 1442. 3月22日 …………… 1290. 4月07日 …………… 1449. 3月23日 …………… 1302. 4月08日 …………… 1454. 3月24日 …………… 1312. 4月09日 …………… 1471. 3月25日 …………… 1321. 4月10日 …………… 1487.

(20) 4月11日 …………… 1495. 4月27日 …………… 1634. 4月12日 …………… 1502. 4月28日 …………… 1642. 4月13日 …………… 1509. 4月29日 …………… 1652. 4月14日 …………… 1518. 4月30日 …………… 1662. 4月15日 …………… 1528. 5月01日 …………… 1676. 4月16日 …………… 1536. 5月02日 …………… 1684. 4月17日 …………… 1541. 5月03日 …………… 1690. 4月18日 …………… 1548. 5月04日 …………… 1697. 4月19日 …………… 1562. 5月05日 …………… 1703. 4月20日 …………… 1576. 5月06日 …………… 1712. 4月21日 …………… 1594. 5月07日 …………… 1721. 4月22日 …………… 1605. 5月08日 …………… 1728. 4月23日 …………… 1609. 5月09日 …………… 1736. 4月24日 …………… 1613. 5月10日 …………… 1744. 4月25日 …………… 1620. 5月11日 …………… 1751. 4月26日 …………… 1627. 5月12日 …………… 1760 XVII.

(21) 5月14日 …………… 1774. 3月21日 …………… 1995. 5月15日 …………… 1780. 3月22日 ……………. 2011. 3月23日 …………… 2027. 和平日報 3月01日 …………… 1797. 重建日報. 3月02日 …………… 1797. 3月02日號外 ……… 2047. 3月08日 …………… 1800. 3月03日號外 ……… 2050. 3月12日 …………… 1821. 3月08日 …………… 2054. 3月13日 …………… 1836. 3月12日 …………… 2068. 3月14日 …………… 1849. 3月13日 …………… 2072. 3月15日 …………… 1859. XVIII. 3月16日 …………… 1883. 民報. 3月17日 …………… 1902. 3月02日號外 ……… 2081. 3月18日 …………… 1924. 3月04日 …………… 2084. 3月19日 …………… 1945. 3月05日 …………… 2095. 3月20日 …………… 1972. 3月06日 …………… 2107.

(22) 3月07日 ……………. 2118. 3月06日 …………… 2229. 3月09日 …………… 2131. 3月07日 …………… 2242. 人民導報. 3月08日 …………… 2251. 3月02日號外 ……… 2149 3月08日 …………… 2152. 興臺日報 3月01日 …………… 2277. 大明報. 3月03日 …………… 2278. 3月02日號外 ……… 2167. 3月06日 …………… 2283. 3月05日 …………… 2170. 3月07日 …………… 2296. 3月06日 …………… 2180 3月07日 …………… 2194. 長官公署所屬機構與. 3月08日 …………… 2206. 警備總部公報 …… 2307. 中外日報 3月02日號外 ……… 2221 3月05日 …………… 2224 XIX.

(23)

(24) 凡例. 凡 例 一、 本編資料取自編者掌握的當年台灣各報,取材範圍從事 件引爆點隔日之1947年2月28日起,至1947年5月15日 清鄉結束止。 二、本編以保存文本原貌為律則,斠理以下八事。 三、 標題留文義,不留形式,也不留主題、副題、肩題、眉 題等字體字號之別,都綴為一行,只於題句與題句之間 空兩格,以存線索。新聞得報館重視與否,可視標題大 小,另見第十項說明。 四、 原文中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者,以□代替。難辨字 句成串,無從確計字數的,以?????標示。 五、 原 文 中 明 顯 的 錯 字 、 別 字 、 訛 字 , 在 其 後 加 [ ] 符 號,更正於內。字有異體者,從正體,校俗體,如够 〔夠〕 ,不一而足。 六、原文中明顯的脫漏,藉[]符號補入。 七、 原文中明顯的贅衍,在其後加[X],以示該刪,贅幾 字,即加等數之X;若贅句字多,藉[]符號逕以標楷 體文字說明。 八、 無 關 對 錯 、 只 因 時 代 用 字 風 尚 有 別 , 如 一 甲 子 前 多 見 「至于」 、 「于是」 ,今日只見 「至於」 、「於是」 , XXI.

(25)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必要時都加註,以供參考;待考的字,則在後面加 [?],以示存疑。 九、 原文標點用法或與現在有別,以不改變原義為前提,視 需要藉[]符號斟酌重新標點,方便閱讀。 十、 各 則 新 聞 文 末 依 序 標 註 登 載 報 刊 名 稱 、 年 月 日 、 版 頁 及標題大小,如( 《台灣新生報》1947.2.28:4,三欄 題 )。屬各版頭條或以邊欄醒目處理者,也特別標註, 如(《台灣新生報》1947.3.5:1,頭條,四欄題)或 ( 《台灣新生報》1947.3.19:2,邊欄,三欄題 )。公 告、啟事等非新聞則標註全文所占欄高,如(《 台灣新 生報》1947.3.12:1,三欄高 )。. XXII.

(26) 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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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台灣新生報. 1947年2月28日 查緝私煙肇禍 昨晚擊斃市民二名 【本報訊】台灣省專賣局與警察大隊派赴市場查緝私售 香烟[煙]之警員,今(廿七)日於迪化街開槍擊斃市民陳 文溪,並在南京西路以槍筒毆傷烟[煙]販林江邁(女) [。]警員十個人今日下午七時許於南京西路天馬茶房附近 之香烟[煙]市場搜查現年四十歲之女,烟[煙]販林江邁 之私烟[煙],發生爭執,查緝員卽以槍筒毀傷林江邁之頸 部,出血暈倒,某警員旋避入永樂戲院附近,市民陳文溪 (非烟[煙]販)自住所下樓觀看時,某警員開槍一發,貫 穿陳文溪左胸,斯時圍觀之民衆[眾]擊毀該局卡車之玻 璃,並將該車推翻道旁,八時許憲警趕至,始告平靜,林江 邁現已送入林外科醫院旋告斃命,陳文溪未被送至醫院時, 卽已畢命。該卡車旋被民衆[眾]拖入圓環公園路側燒毀, 消防隊第二分隊聞訊後,隨卽趕往撲救,道側民房幸未延 及,聞警察局陳局長松堅曾親赴出事地點帶[逮]獲肇事警 員四人送局訊問。(詳情續報). (《台灣新生報》1947.2.28:4,三欄題). 3.

(29)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1. 1947年2月28日下午六時 號外 【本報特訊】本(二)月二十七日夜,專賣局查緝員與 警察大隊在本市南京西路為查緝私烟[煙]□香烟,擊斃市 民陳文溪及烟[煙]販林江邁一案,引起一般民衆[眾]公 憤[,]頃向有關當局提出要求五項,[:] 一, [、]要求當衆[眾]槍決肇禍兇手[。] 二, [、]要求專賣局負擔死者之治喪費[,]並發給撫卹 金[。] 三, [、]保證今後不再發生此種類似之不幸事件。 四, [、]要求專賣局長親向民衆[眾]代表談話[,]並 當面道歉[。] 五, [、]要求當局立將專賣局主管官免職。 茲據確[切消]息:該案現已移送警備總司令部依法公 正辦理,並聞柯參謀長業已當面表示對各代表所提上述之要 求一至四項,可予照辦,並盼各該代表轉知一般民衆[眾] 稍安毋燥[躁],共維安寧。 【又訊】臺北市參議會本(廿八)日下午二時召開緊急 會議[,]到市參議員全體及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 市長游彌堅等列席當,[,當]卽決 議左列條件向長官建 議: 4.

(30) 台灣新生報. 一,[、]立卽解除戒嚴令, 二,[、]對兇手衣法嚴辦, 三,[、]撫卹死傷者, 四, [、]由本會及本市省參議員[、]參政員[、]國民 代表組織本案調查委員會,□□本案, 五, [、]公務員在市內取締專賣品時,不准帶槍。[,] 六, [、]因此案被捕之市民應卽開釋等[,]陳長官對第 一條允許俟秩序恢復後解除,第六條亦允將被捕無辜之 市民,[X]當卽釋放,其他條件全部接受。. (《台灣新生報》1947.2.28,號外). 1947年3月1日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 總戰字第二五八六號 本部為維持治安保護良善起見自二月廿八日起於臺北市 區宣佈臨時戒嚴如有不法之徒聚衆[眾]暴動擾亂治安者定 予嚴懲凡我軍民人等務須各安其業勿得聽信煽惑自蹈法網除 分令軍憲警部隊機關遵照辦理外合亟佈告通知仰各凜遵此佈 中華民國卅六年二月廿八日 兼總司令 陳儀. (《台灣新生報》1947.3.1:1,四欄高) 5.

(31)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1. 憲兵第四團團本部 臺北市臨時戒嚴司令部佈告 警戒字第壹號 案奉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36)總戰字第2585號命令:派 本團長兼任臺北市區臨時戒嚴司令,自二月廿八日起宣佈臨 時戒嚴,等因:奉此,自應遵照,茲規定二月廿八日下午 六時起,宣佈戒嚴,在戒嚴期內,絕對禁止集會遊行,幷 [並]規定每日下午八時起至翌日上午六時止為特別戒嚴時 間,在此時間內,除因故必須搭乘火車或公共汽車者外,其 餘概不得在市區通行,其因故搭乘火車或公共汽車者,於經 過市區哨兵位置時,幷[並]須接受部哨之盤查,特此佈告 週[周]知!. (《台灣新生報》1947.3.1:1,四欄高). 社論:延平路事件感言 前天晚上,本市延平路發生因查緝私烟[煙]而槍殺人 命的不幸事件,群情激動,人心惶惶。我們除對死者表示無 限的同情外,對於這次不幸事件的發生和擴大,有如下之感 想。 第一,查緝私烟[煙],本來是專賣局的職責,但查緝 6.

(32) 台灣新生報. 工作應該從根本致力,卽在各港口嚴厲查緝收買,嚴杜絕香 烟[煙]的進口。其次亦當查緝大規模批售私烟[煙]的商 人。如果沒有走私的香烟[煙]進口,沒有人暗中批售,根 本不會有私烟[煙]攤販的存在。誰不想從事正當的職業! 誰願來做這種偷偷摸摸的生意?私烟[煙]攤販也無非是為 生活所迫,無業可就,不得已出此下策,輾轉街頭,販賣私 烟[煙],博[搏]取蠅頭微利,藉以維持個人乃至全家的 生活,值得社會的同情。專賣局對於大規模的香烟[煙]走 私與批售,無力查緝,獨獨對於取締街頭攤販,沒收他們的 香烟[煙],雷厲風行,不稍寬假,以致發生這次不幸事 件,不能不說是舍[捨]本逐末,對於私烟[煙]攤販,旣 不免失之太苛,而私烟仍源源而來,恐怕也永遠不能禁絕。 第二,台灣的環境,是和平的環境。陳長官的作風,也是 民主的作風。他屢次告誡部下,並且正式下令,警察出勤, 不得帶槍,以免有意無意,滋生事端,反覆叮嚀,不知說得 多少次。警察出勤尚且不能 帶槍,則專賣局的查緝人員,更 無帶槍的必要。可是言者諄諄,聽者藐 々 [藐],警察和專 賣局的查緝人員,不但隨便帶槍,而且隨便開槍。這次延平 路不幸事件的發生,顯然是他們違反陳長官平日不准帶槍的 指示的後果。不管當時傷害人命的真相如何,單就違反上峯 命令隨便帶槍出來一點說,已經毫無寬恕原諒的餘地。 7.

(33)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1. 第三,對於這次不幸事件的處理,我們認為除死者應該 優加撫卹,肇禍之人應該依法嚴辦外,專賣警察兩機關的主 管當局對於部下管制無方,公然違反陳長官的指示,放任部 下帶槍外出,以致傷害人命,亦自有其責任。希望政府當局 秉公懲辦,以平公憤,對於群衆[眾]的激動,尤須慎重處 理,以安定社會人心,維持公共秩序。以陳長官的公正賢 明,相信一定能妥善處理使本省同胞滿意的。 第四,現在我們要求民主,準備實行憲政,民主憲政離 不了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就是政府與人民大家都守法。政府 要人民守法,政府本身就要先守法。警察和專賣局的職員隨 便帶槍,隨便用槍,以致傷害人命,這就是他們不守法。不 守法的人是害群之馬,應該嚴辦。人民現在要求政府的,就 是依法把他們嚴辦,換句話說,就是要政府守法。但反過來 說,人民要政府守法,人民本身也要能守法,不能失其自己 的立場。延平路的不幸事件,雖然激動大家的義憤,但我們 旣要求政府依法辦理,卽須讓政府去依法辦理, 看政府是不 是依法辦理。所以大家儘管感情激越,但同時必須保持理智 的冷靜,避免有出軌的行動,延平路的血跡還沒有乾,這種 極其不幸的事件,絕對不能重演。我們痛心疾首於部分公務 人員的不守法,我們大聲疾呼要求政府守法,我們本身就必 須以正當的方法,表達大家共同的意見和願望,而不能亦不 8.

(34) 台灣新生報. 必離開法律的立場,訴諸直接的行動。這點我想本省同胞一 定能夠了解和賛[贊]同的。. (《台灣新生報》1947.3.1:2,三欄題). 查緝私烟〔煙〕槍傷人命案 當局已有妥善處置 對肇禍兇手決依法嚴辦 戒嚴令候秩序恢復解除 【本報訊】專賣局查緝私烟[煙]問題,致槍傷人命一 案,引起紛擾,頃聞長官公署及警備總部方面對此問題已有 妥善處置,要點如次: (一) 對於緝私肇禍之人決予法辦,並嚴令以後不得再有此 類事件發生。 (二) 少數暴徒因此事而發生越軌行動,致危及治安,總司 令部已實行臨時戒嚴,藉以保護秩序,一俟平復,此 項戒嚴令卽可撤銷。 【本報訊】警備總司令部頃為安民心,維持治安,特發 表公報一份,茲將其內容照錄于[於]後:「查二月廿七日 晚本市延平路因專賣局查緝私煙,槍傷人民所引起之糾紛事 件,除由省署妥善處理外,本部為維持治安,保護善良起 見,業已佈告自二月廿八日起,于[於]臺北市區宣佈臨時 戒嚴,禁止聚衆[眾]集合,如有不 法之徒,企圖暴動騷亂 治安者,定予嚴懲,望我軍民人等,務須各安其業,幸勿聽 9.

(35)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1. 信煽惑,自蹈法網。」. (《台灣新生報》1947.3.1:4,頭條,五欄題). 1947年3月2日 本市查緝私烟〔煙〕事件 長官廣播處理情形 戒嚴 令自昨晚十二時解除 【本報特訊】陳長官茲為安定民心,並表明政府對此次 緝烟[煙]事件處理之態度起見[,]特於昨(一日)下午 五時向本省全體民衆[眾]廣播談話。茲將長官廣播詞全文 錄誌如左: 臺灣同胞: 臺北市在前天晚上廿七日夜裡,因查緝私烟[煙]誤傷 了人命。這件事,我已經處置了,緝私烟[煙]誤傷人命的 人,已經交法院嚴格嚴格訊辦,處以適當的罪刑。一個被打 傷的女人,傷勢並不重,但我已經為她治療,並給以[予] 安慰的錢。一個因傷死亡的,我已經很厚的撫卹他了。這件 事的處理,我想你們應可滿意的。 昨天發生暴動的情形,人員有被打死的,房屋和物件有 燒毀的,損失很大。這實是一件不幸的事情。政府為保護人 民及維持秩序,不得不施行戒嚴。 10.

(36) 台灣新生報. 今天省參議員,[、]市參議員,[、]國大代表, [、]參政員等,請求我解除戒嚴。你們要曉得,戒嚴是結 果,不是原因。因為有了暴動的原因,才有戒嚴的結果。如 果暴動不再發生,戒嚴自無必要。參議員們的要求非常懇切 [,]我已答應了他們,自今晚十二時起,解除戒嚴。不過 解嚴解除以後,必須維持地方秩序,社會安寧。集會遊行 暫時停止。罷工罷課罷市毆人及其他妨碍[礙]公安的擧 [舉]動不准發生。 至於昨天參加暴動而被逮捕的人,我曉得其中亦有脅從 的,[、]隨聲附和的。[,]參議員們請求釋放,我亦 答應他們。但此批人裡面,難保其中沒有很壞的人,釋放 時,鄰里長須負責具保。 還有一件事情,卽參議員們願派代表與政府合組委員 會,來處理這次暴動的事情我也答應了。你們有什麼意見可 告訴委員會轉達給我。 我知道大多數的台灣同胞,是守法而要份的。希望你們 今後要信賴政府,與政府合作,自動自發的維持治安,嚴守 秩序,恢復二十七日以前的情形。這是關於本 省同胞的名 譽,希望你們特別注意,切實實行。 【本報訊】警備總司令昨(一日)晚八時發表公報如 下:臺北區自三月一日午後十二時起解除戒嚴。[,]但集 11.

(37)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1. 會遊行仍暫禁止。. (《台灣新生報》1947.3.2:2,頭條,四欄題). 緝烟〔煙〕血案調查委員會 推派代表謁陳長官所提 各項請求長官允許照辦 死傷撫卹金由區里鄰長具領 【本報訊】臺北市參議會邀請國大代表,[、]省參議 員,[、]參政員所組織之緝烟[煙]血案調查委員會,於 昨(一)日上午十時在中山堂召開成立大會,周議長延壽主 持,略謂,本會應盡量接受市民之要求,將之傳達政府,以 求本案之圓滿解決,嗣由各與會人員熱烈發表意見,結果決 議派代表黃朝琴,[、]周延壽,[、]王添灯,[、]林 忠等往公署謁見陳長官請求(一)立卽解除戒嚴令,(二) 被捕之市民應卽開釋,(三)下令准不[不准]軍警開鎗 [槍],(四)官民共同組織處理委員會,(五)請求陳長 官對民衆[眾]廣播,當由陳長官對第一條,面允於四時以 前,召集各機關處理解除戒嚴令,第二條,由各被捕市民之 父兄,聯名保證釋放,第三,四,五條,允予照辦。 【又訊】警備總部蘇處長紹文, 頃致函台北市參議會, 略以「關於查緝私煙血案,當局業已決定撥付臺幣二十萬元 與死者之家屬,傷者五萬元,以為撫卹,希代轉知」等云, 並請各該管轄區里鄰長卽往該處具領轉發。. (《台灣新生報》1947.3.2:2,三欄題) 12.

(38) 台灣新生報. 本報啟事 逕啟者[:]本報頃因紙張奇缺[,]故自本(二)日 起暫改縮出版半張[,]事非得已[,]深為抱歉[,]祈 讀者諸君諒鑒[。] 此 啟. (《台灣新生報》1947.3.2:2,四欄高). 1947年3月2日號外 調委會與長官商定 緝烟〔煙〕事件解决〔決〕方針 本案民間負責人决〔決〕不追究 【本報特訊】本二日十二時十分,市參議會調查委員 會,全體委員往長官公署謁見陳長官,于[於]是在公署四 樓,討論本案之解決方針,席上有葛秘書長敬恩,[、]交 通處長任顯群,[、]民政處長周一鶚,[、]工礦處長包 可永列席,陳長官當面答應下列數項: 一, [、]因此案被捕之民衆[眾],全部移交憲兵第四團 無條件釋放。 二, [ 、 ] 關 于 [ 於 ] 本 案 之 死 者 , 由 政 府 發 給 撫 卹 金 , 傷者由政府負擔發費送醫院治療,死傷者不分本省, [、]外省,[X]及公務員,希望民衆[眾]調查其 13.

(39)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1. 姓名,[、]住址,[X]報告,以便設法處置。 三, [、]不追究□生本案之民間負責人,[。](從今以 後,各安其業,共謀本省之建設。) 四, [、]卽時恢復交通,[。](鐵路交通由國大代表簡 文發氏負責。) 五, [、]武裝警察巡邏車,[X]逐漸減少。[X](槍 口不向外,武器放于[於]車內)。[,]以維持治 安。 六, [、]從速恢復工作,各商店開門照常營業。 七, [、]食米卽運市內,供應民衆[眾]需求。 八, [、]路上倘有死傷者,由警察與附近民衆[眾]設法 送醫院療治。 【又訊】陳長官今(二)日下午三時向全省民衆[眾] 廣播,各委員亦曾分別廣播,下午一時二十分各委員離公署 云云。. (《台灣新生報》1947.3.2,號外). 民間責任者追及せず けふ解决方針を决定 【本報訊】今次の緝烟事件を處理すべく設立された臺 北市參議會調查委員會全委員は本二日午後零時十分,長官 公署に陳長官を訪問,葛秘書長,任交通處長,周民政處 14.

(40) 台灣新生報. 長,包工礦處長ら列席のもとに、事件解决方針に関し,種 種討論の始末左記諸事項を决定,直ちに實施することにな った。 □□事件によって逮捕された民衆全部を憲兵の四團に 移交し,無條件にて釋放する。 □□事件に依る死傷者は政府により撫卹金(慰藉料) を交給する,[、]負傷者は政府によって治療費を負擔 [、]病院に於て治療する,[。](死傷者は本省人,外 省人及び公務員を問はず民衆に於てその姓名,住所を調查 の上當局に報告し以て施策に便ならしむるやう希望する) □□事件發生の民間責任者を追及しないこと(今後各 各その業に安んじ本省の建設に協力すること) □□即時交通を恢復すること(鐵路交通責任者,簡文 發氏) □□武裝警官の巡邏車を逐次減少して(巡邏の際は銃 口を外部に向けず,武器を軍內に置く)治安を維持するこ と[。] □□速かに職場を回復し各商店は平常通り營業を繼續 すること。 □□食米を至急市內に搬入して一般市民に供給するこ と。 15.

(41)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1. □□路上に若し死傷者があった時警察と附近の民衆に より方法を講じて醫院に送り,或ひは處置を講ずること。 □□陳長官は二日午後二時全省民に對し放送を行った が,各委員も又分別して放送を行った。. (《台灣新生報》1947.3.2,號外). 1947年3月3日 調委會與長官商定 緝烟〔煙〕事件解決方針 本案 民間負責人決不追究 【本報特訊】本二日十二時十分,市參議會調查委員 會,全體委員往長官公署謁見陳長官,于[於]是在公署四 樓,討論本案之解決方針,席上有葛秘書長敬恩,[、]交 通處長任顯群,[、]民政處長周一鶚,[、]工礦處長包 可永列席,陳長官當面答應下列數項: 一, [、]因此案被捕之民衆[眾],全部移交憲兵第四團 無條件釋放。 二, [ 、 ] 關 于 [ 於 ] 本 案 之 死 者 , 由 政 府 發 給 撫 卹 金 , 傷者由政府負擔發費送醫院治療,死傷者不分本省, [、]外省,[X]及公務員,希望民衆[眾]調查其 姓名,[、]住址,[、]報告,以便設法處置。 16.

(42) 台灣新生報. 三, [、]不追究□生本案之民間負責人,[。](從今以 後,各安其樂,共謀本省之建設。) 四, [、]卽時恢復交通,[。](鐵路交通由國大代表簡 文發氏負責。) 五, [、]武裝警察巡邏車,逐漸減少。[X](槍口不向 外,武器放于[於]車內)。[,]以維持治安。 六, [、]從速恢復工作,各商店開門照常營業。 七, [、]食米卽運市內,供應民衆[眾]需求。 八, [、]路上倘有死傷者,由警察與附近民衆[眾]設法 送醫院療治。 【又訊】陳長官今(二)日下午三時向全省民衆[眾] 廣播,各委員亦曾分別廣播,下午一時二十分各委員離公署 云云。【號外再錄】. (《台灣新生報》1947.3.3:1,頭條,四欄題). 長官廣播宣布 四項處置辦法 希望大家安心趕快恢 復秩序 【本報訊】昨(二)日下午三時,陳長官廣播詞原文: 臺灣同胞:關於這次事件的處置,我昨天已經廣播過, 你們都應該聽到,明白我的意思了。我現在為了安定人心, 迅速恢復秩序,作更寬大的措施,特再宣布幾點處置辦法: 17.

(43)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1. (一) 凡是參加此次事件之人民,政府念其由於衝動,缺乏 理智,準[准]予從寬,一律不加追究。 (二) 因參與此次事件,已被憲警拘捕之人民,准予釋放, 均送集憲兵團部,由其父兄或家族領回,不必由鄰里 長保釋,以免手續麻煩。 (三) 此次傷亡的人,不論公教人員與人民,不分本省人與 外省人,傷者給以治療,死者優于[予]撫卹。 (四) 此 次 事 件 如 何 善 後 , 特 設 一 處 理 委 員 會 , 這 個 委 員 會,除政府人員及參政員,參議員等外,並參加各界 人民代表,俾可容納多數人民的意見。 臺灣同胞們[,]政府這樣寬大的處置,大家應該可以 放心了。我愛護臺灣同胞,我希望我這次廣播以後,大家立 刻安下心來,趕快恢復二月廿七日以前的秩序,照常工作, 經過這次事件,人民與政府,[X]想[必]更能和衷合 作,達到精神團結的目的。 【本報訊】臺灣省警備總司令昨(二)日下午四時半發 表公報如下:基隆市自本(三月二日)午後六時起解除戒嚴 (號外再錄)[。]. (《台灣新生報》1947.3.3:1,三欄題). 18.

(44) 台灣新生報. 各委員與代表 到監查視兇犯 【本報訊】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於昨(二)日下午 二時會議中決議推薦委員黃國書,[、]陳屋,[、]黃朝 生,[、]李仁貴,[、]民衆[眾]代表盧輝木,[、] 方添登,偕各報記者,前往軍法處調查兇手十人是否確已羈 押,至該處時,據負責人談稱:已於三月一日上午十一時, 送交法院,言訖並提示文件,乃轉往臺北第一監獄,由監獄 人員由牢房牽出六人,渠等皆掛有甚重之腳鐐,垂頭喪氣, 由本報攝影記者一一拍相片,其中有二人大喊冤枉,但據軍 法處及監獄人員談[,]迄今未有警察大隊之員警送交拘 押,茲將各兇手姓名錄之如次: 盛鐵夫 卅八歲 浙江人 鍾延洲 廿七歲 江西人 趙子健 卅一歲 安徽人 劉超群 卅一歲 四川人 傅學通 廿九歲 廣東人 葉得根 卅二歲 福建人 (各犯相片請閱四日本報). (《台灣新生報》1947.3.3:1,二欄題). 19.

(45)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1. 處理委員會昨開會 擴大組織廣納民意 要求解散警 察大隊 【本報訊】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於二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假中山堂三樓擧[舉]行,到周民政處長, [、]胡警務處長,[、]任交通處長,[、]游市長曁各 委員,外市民聽衆[眾]擁擠,由周議長主持,首由張晴川 議長,報告上午晉謁陳長官接洽情形,略稱今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至十時三十分,一小時,與陳長官商洽善後方策,陳 長官頗示誠懇,一一答應,因加強本委員會陣容決定變更本 會組織,採納政治建設協會等意見,由商會,[、]工會, [、]學生,[、]民衆[眾],[、]政治建設協會,五 方選出代表參加,當卽提出名單,繼由周議長報告。一, [、]因此案被捕之民衆[眾],當由憲兵第四團無條件釋 放。二,[、]關於本案之死者,由政府發給撫卹金,三, [、]不追究發生本案之負責人,四,[、]卽時停止武裝 兵警巡邏,五,[、]卽時恢復交通,此時會場外尚頻聞槍 聲,各委員均希望胡處長卽時設法 停止,胡處長立卽答應, 並要求委員一人同行,巡視市內,命令停止,此時要求停止 士兵之武裝巡邏之聲四起,黃國書中將,[X]自動願往巡 視,命令停止,關於開槍事件,因均由警察大隊惹起,委員 20.

(46) 台灣新生報. 及民衆[眾]各提出非難,結果一致要求立卽將警察大隊解 散,胡處長答稱:警察大隊乃警察局之補助機關,市警局若 無需要補助,自當不予出動,至於解散警察大隊一節,事關 機關問題,待長官批准,自當實行,次由周民政處長發表對 此問題,不論省外省內,當要一番反省,此時民衆[眾]之 中,對於報紙消息檢查盼卽撤廢,周處長答應磋商使其及早 實現,繼由本報李社長說明,現在報紙之苦衷,周主席報 告,該會決定擴大,包括省內各參議員,[X]國大代表, 此時民衆[眾]之中,要求立卽推出代表及新聞記者,前往 查視專賣局及警察大隊之兇手,並攝影以示民衆[眾],又 民衆[眾]甚多要求樞要之地位起用本省人等,最後周主席 希望民衆[眾]若有要求,儘量提出該會,以後每日上午十 時及下午三時,當有該會處理,至五時許散會云。(號外再 錄). (《台灣新生報》1947.3.3:1,四欄題). 1947年3月3日 號外 二、〔•〕二八處委會改組首次會 決定積極維持治 安 派員指責上司命令不行 【本報訊】改組後之首屆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 21.

(47)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1. 會於三日上午十時假中山堂擧[舉]行。各界代表均踴躍出 席,周延壽議長赴公署進行洽商不在,由潘副議長代理,首 先報告昨日接洽情形,略稱:一,[、]關於被捕人員釋放 問題,現在進行中,二,[、]長官已經答應巡邏不予武 裝,但昨開會後再發生槍案二起,長官雖有誠懇。[,]可 見命令不能徹底,本會應要設法,三,[、]關於肇禍專賣 局及警察大隊兇手調查一節,昨赴刑務所查視結果,發現除 專賣局六人外警隊兇手並未扣到,本會乃對該隊叩以理由, 據說:本隊兇手已予扣留,因未接法院命令,故還未交付。 此時由民衆[眾]報告稱:據[消]息自新竹方面卡車載士 兵十幾輛北進,務必及早設法,議長答稱:關於此件據悉已 在湖口方面阻止,使其返於新竹方面,民衆[眾]又說現在 治安未定,長官威令不行,聞現在進行處長會議[,]恐怕 是遷延之策,願不可被當局欺騙,而且本會議之進行尚感不 安,須由本會組織自衞隊。此時學生代表向前謂願負其責, 關於此項議長提議派員向 長官訊問如何。全場鼓掌表示贊 同,立卽派遣民衆[眾]代表四人,[、]學生代表三人, [、]工會,[、]商會,[、]婦女會各一人,[、]青 年代表二人。[,]及國代劉明朝,[、]參政員,[X] 林忠,[、]省參議員,[X]王添灯等謁長官。此時一部 份委員表示若不能到達目的者誓死不歸。繼而討論治安問 22.

(48) 台灣新生報. 題,由許德輝代表表示願喚起全省有志數十萬民衆[眾]組 織自衞隊,以負治安之責,惟有前車可鑑,不可如光復之督 察隊先被其利用,後被作為流氓處理,對此點望諸位協助。 滿場鼓掌,表示竭力支持。且有一部份民衆[眾]對諸代表 表示感謝。次關於本案,需要周知全世界及國府之動議卽 刻成立,卽選出林宗賢,[、]林詩黨,[、]呂柏雄, [、]駱水源,[、]李萬居等五人為委員,擬託美國領事 館善為辦理。但在於議事進行中,由各方頻頻報告再發生槍 案,滿場騷然。卽決議對本日未出席議員當卽設法請其出 席,次討論食糧問題,但此項因交通有關,若使交通恢復, 恐怕公署背約,由南部增加兵力赴北,反擾亂亂治安,事屬 重大問題,經半小時之討論,卽決調查存糧數字,待下午請 當局出席,再議[再議,]最後決議盼望民衆[眾]不可亂 打外省同胞,至十二時許散會。. (《台灣新生報》1947.3.3,號外). 公署今與各界商決 解決緝烟〔煙〕事件辦法 軍隊 定今日下午六時撤回 【本報特訊】本(三)日上午十一時在中山堂開會之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派出代表民衆[眾]五人, [、]工人二人,[、]學生三人,[、]青年四人, 23.

(49)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1. [、]婦女一人,[、]國大代表,[、]參政員,[、] 省參議員各一人,及蔣渭川,[、]林梧村等二十餘人到長 官公署要求撤退市上巡邏軍隊及哨兵,有民政處長周一鶚, [、]工礦處長包可永,[、]警務處長胡福相,[、]交 通處長任顯群,[、]農林處長趙連芳及柯參謀長遠芬出席 接見,討論甚久,最後解決結果: 一, [ 、 ] 軍 隊 于 [ 於 ] 本 ( 三 ) 日 下 午 六 時 撤 回 軍 營 集 結。 二, [、]地方治安由憲兵,[、]警察與學生青年組織治 安服務隊維持。 三, [、]交通亦于[於]六時全部恢復,民衆[眾]要保 護交通員工。 四, [、]米糧問題,撥出軍糧供給。 五, [、]軍隊撤回後,倘有一二因意氣激昂之人出來,可 抓交柯參謀長法辦,柯氏負完全責任。 六, [、]軍隊撤回後,民衆[眾]倘有再發生打人燒物之 事,由二十餘名代表負完全責任,將擾亂者法辦。 七, [ 、 ] 市 民 勿 輕 信 謠 言 ( 南 部 軍 隊 絕 對 不 上 北 [ 北 上])。 關于[於]軍隊撤回軍營事,柯參謀長擔保下午六時實 行,希望民衆[眾]保護交通,以便運糧供應民食。[,] 24.

(50) 台灣新生報. 恢復二月二十七日以前的秩序。柯氏又云:此次之撤軍條項 倘不履行,渠願負責自決,以表其決心,深盼民衆[眾]安 心,恢復秩序云云。. (《台灣新生報》1947.3.3,號外). 二•二八事件的經過 二月廿七日晚七點半鐘,太平町發生緝烟[煙]事件以 後,民衆[眾]在憤恨之餘,擁到憲兵隊和臺北市警察局請 願嚴辦兇手,一面打鑼當衆[眾]宣布事件的始末,廿八日 上午九時餘鐘,民衆[眾]以案件未得解決,又沿街打鑼通 告罷市,全市商行,[X]立卽響應,相率關門閉戶[,] 民心憤慨[,]群情激昂,全市騷動,風聲鶴唳,時有一批 民衆[眾],打鼓敲鑼,至太平町一丁目派出所前,該所警 長黃某上前欲加制止,都以其平時藉勢凌民,遂將其圍打並 搗毀所內玻璃用具洩恨,民衆[眾]見已達到目的,就紛紛 向本町專賣局臺北分局前進,各處民衆[眾],先後如山洪 爆發般地由四面八方洶湧而至,衝進局裡,毆斃該局職員二 名,傷四名,把局裡存貨火柴,[、]香煙,[、]酒及汽 車一輛,[、]脚踏車七,[X]八輛……一件一件由裡面 拋出路中放火焚毀,一時火光沖天,迄至一日尚未全熄, 所有門窓[窗]玻璃全毀。圍觀的民眾不下二,[X]三千 25.

(51)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1. 人,憲警聞訊趕到,但無法維持,都各避開歸隊,南門的 專賣局總局亦被包圍,幸門戶早已緊閉,僅被打破玻璃而 已,下午一點餘鐘,有一陣以鑼鼓為前鋒的群衆[眾],約 有四,[X]五百人[,]趨向長官公署而行[,]衞兵擧 [舉]鎗[槍]阻止群衆[眾]前進,旋聞鎗[槍]聲卜 卜,計約二十餘響,驅散民衆[眾],其後据[據]一般民 衆[眾]說,市民卽死二人,傷數人,但据[據]葛秘書長 報告市參議員說:兵民受傷各一,然而民衆[眾]並不因此 而散歸回家,反之,情勢愈益複雜,學生全部停課,各機關 團體員工,都逃走一空,有一部分民衆[眾]蜂擁到本町正 華大旅社,衝破門窓[窗],搬出傢具物品焚燒,表町虎標 永安堂等數家的店面玻璃,均遭搗毀,自用汽車,[、]卡 車,在本町,[、]臺北車站,[、]圓環(夜市)等地點 焚毀者,約有十餘輛,外省人[、]公務人員,憲兵警察於 南門,[、]臺北公園,[、]榮町,[、]車站本町, [、]永樂町,[、]太平町, [、]萬華等方面被毆打 者,為數不少,其中較有名的為新竹縣長,[、]省地政局 長,學生也湊着[著]熱鬧,下午五點餘鐘,榮町新臺公司 裡的商品,被民衆[眾]擲出路中焚毀,有少數窃[竊] 盜,想乘機搶窃[竊]財物,都被民衆[眾]抓住毒打。 其間民衆[眾]曾於上午十一時左右,派代表五人, 26.

(52) 台灣新生報. 向柯參謀長請願[,]提出要求五項(請閱本報廿八日號 外),柯參謀長允諾照辦,但客觀形勢的發展,難以滿足民 衆[眾]的要求,公憤的情緒,仍不可遏止,下午二時,臺 北市參議會為解決事件,召開緊急會議,決議全體及省參議 會議長黃朝琴赴公署建議,面謁陳長官,互相發表意見討 論,茲將双[雙]方意見分別歸納如次: 參議會謂:由延平路的緝烟[煙]血案而發展到如此情 形之原因,是專賣局少數不法人員素與商人勾結營私,該局 不能採取在各海口緝捕的拔本塞源的辦法,反而飭派一批不 遵守長官命令帶鎗[槍]的查緝人員,專在街頭巷尾查拿貧 窮的煙攤,政府對不法的公務員,往往擒而又縱,冷笑於法 外,使民衆[眾]不信任政府,警察人員之存在,有害無 益,應該解散,長官愛護省民,建設本省之衷心,常為少數 部屬的欺騙所埋沒,以致上情不能下達,下情不能上達,切 斷民衆[眾]與長官的聯繫,為免事件的再擴大,請下令禁 止軍、憲、警開鎗[槍],長官謂:本案的兇手,當 須依法 嚴辦;對不法的公務人員,亦須嚴重處分,所謂對公務員的 處分,有二種辦法,一是行政處分,一是司法處分,過去犯 法的公務員,本人都予以免職的行政處分,送交法院究辦, 由法院依法辦理,本人並非日本時代的台灣總督,無權過問 法院的裁判,然而要檢擧[舉]不法的公務人員,亦需要證 27.

(53)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1. 據,這不獨本省,外省,[X]毫無證據,絕難辦理,這次 的查緝私烟[煙],是前幾天探悉說:有一大船,從外省運 大批私烟[煙]來臺,擬在淡水起貨,曾派員按址查緝,果 有大船,但內已無貨,附近也沒有蹤跡,卒於廿七日在延平 路攤上發現這種私貨,因為取締手段不好,致演成本案,至 於警察大隊的存在,是補助本省內警察力的不夠,警察力充 足之時,自然沒有存在的必要,禁止開鎗[槍]一事,可以 照辦云。最後參議會提出建議條件六條,長官誠意接納(請 閱二十八日本報號外),是晚八時後,各通衢要衝,都由軍 士憲兵,荷鎗[槍]實彈,密佈站崗,施行戒嚴,行人絕 跡,晝間的人民世界,突變為軍人世界了。 三月一日晨起的鎗[槍]聲,打破了昨夜的沈寂,全市 軍士憲兵依舊放了步哨,警察大隊,[、]軍隊,[、]憲 兵的巡鑼車來往如織,步槍,[、]手槍,[、]機關槍 聲,到處可聞,說是維持秩序麼?鐵路員工。[、]學生, [、]工人,[、]商人等都有了死傷,被捕的 亦不少,國 大代表謝娥氏的康樂醫院等及其他數處,被民衆[眾]搗 毀,學生仍沒有上課,員工多無上班,打聲依然時有所聞, 民衆[眾]的反抗精神,有加減無[無減]。 上午十時,市參議會召開調查委員會,席上抨擊警察大 隊及軍隊,[X]無故開鎗[槍]擊傷人民,結果決議再向 28.

(54) 台灣新生報. 長官建議下令不准軍警憲開鎗[槍]及其他四條,長官允予 照辦(詳誌二日本報),但其後鎗[槍]聲仍未全絕,故於 三日在處理委員會再進行討論。 關於此案,代表發表意見如下,王添灯:希望陳長官儘 量採納民意,如現設於中山堂之民意箱內之民意書,必要重 視。蔣渭川:最要緊者對六百五十萬省民所要求並抗議事 件,必要切實勵行,如果陳長官所答應之軍警不予武裝,及 停止軍隊北上一節,並不實現,對此情形斷不可輕輕放過。. (《台灣新生報》1947.3.3,號外). 處理委員の諸决議 長官に諾言實行促す 再度代表 委員を派遣 本四月の二,[•]二八慘案處理委員會は午前十時か ら市中山堂の階下大廣間で學生代表,[、]青年代表, [、]政治?????千餘の民衆に取り圍まれつつ,前日 より一層殺氣立つ[っ]た空氣の中のにまづ議長より前日 公署との折衝した諸問題に關する經過報告あつ[っ]て, 直ちに討論に移り,劈頭某委員起つ[っ]て[。] (一) 二,[•] 二七慘案事件の警官側兇手十名は委員側 の確實なる調查によつ[っ]て十名の中,六名は已 に法院に送局したがあとの四名は尚警察大隊の手中 29.

(55)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1. にあことが判つ[っ]た,これは警察大隊側が兇手 に對する處罰を自らの手で行ふ權利があると主張し て讓らぬためであるが,この事實は陳長官が本委員 會に與へた約束を破棄するものであり,陳長官の威 信かかはるものである,依つ[っ]て直ちに委員を 派遣して午後四時までの期限附を以て再度長官に其 の實行を促すべきである[。] (二) 武裝軍警の街頭巡羅を撤退すると約束し乍ら現在尚 武裝トラックが市內を橫行してゐる,これに對し委 員會の手で嚴重抗議を提出すべきである[。] (三) 情報に依れば現在武裝兵を滿載せるトラック八臺が 桃園附近より北上してゐるほか別に火車八箱が新竹 附近で待機中だとのことであるが,これも約束違反 である,これも長官に對し卽時嚴重問責すべきであ ると提案,直ちに裁決の結果,滿場一致を以てこれ を决議した[。]. (《台灣新生報》1947.3.3,號外). 30.

(56) 台灣新生報. 民衆,〔、〕學生で治安維持 軍警の武裝外出禁止 せよ □いで治安維持問題に關し委員より (一)直ちに民衆,[、]學生の治安維持自治□を結 成すべきこと,二,[、]軍警の卽時武裝撤銷と外出禁 止を要求することを决議,これまた直ちに學生,[、] 工會,[、]青年,[、]民衆,[、]政治建設協會, [、]國大,[、]參政員の各代表十七名を公署に派遣, 折衝に當つ[っ]た,[。]つづいて某委員から二, [•]二七事件の真相全貌を中央に打電すると共に,アメ リカ領事を指名して米國領事館に派遣した,[。]つづい て,治安維持會の組織に關し,[、] 一,[、]學生を中心に各區各里で組織すべきである [。] この提案があり,これに對し元糾察隊代表許德輝よ り,全島同志十數萬を糾合して一死以て治安維持の任を完 遂する旨宣誓すれば學生代表これにつづいて態度を宣明し たが本問題は事前に長官の諒解を求めゐ必要があるとてそ の場から糾察隊代表と學生代 表が折衝に出發した[。] つづいて治安自治會の經費につき討論したところ,こ 31.

(57)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1. れ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のモットウでその場から直ちに委員 二名が指名され,卽席顏欽賢十萬圓,[、]李仁貴十萬 圓,[、]陳春金五萬圓,[、]潘市副議長一萬圓が發表 された。. (《台灣新生報》1947.3.3,號外). 冷靜解决策を見守れ ついで食糧問題に關し,一,[、]先づ委員を派遣し て桃園附近等近郊より糧食を求めると共に,市內における 官民の囤積米を供出させること,[。]別に專賣局酒工場 のストック米,並に基隆における政府の囤積米を借用すべ く,交涉すること提案,これを可决し,更に缺席の國大代 表參政員,[、]參議員の?????「市民はこの際冷靜 に各自の住居に歸り,事件の解决策を見守ると共に無辜の 外省人に對する毆打および物品の燒却を止めべきである」 と提議すれば滿場一致可决して同十二時四十分散會。. 軍隊午后六時撤退 治安は憲兵學生で維持 本事件 の解决策决まる 三日午前の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に於て民衆 五人,[、]工員二人,[、]學生三名,[、]青年四 32.

(58) 台灣新生報. 名,[、]婦女一名,[、]國大代表,[、]參政員, [、]省參議員各一人及び蔣渭川,[、]林梧村の各代表 は長官公署に赴き,臺北市內に於ける巡邏軍隊及び哨兵 の撤退を要求したが,周民政處長,[、]包工礦處長, [、]胡警務處長,[、]任交通處長,[、]趙農林處長 等が出席して接見しだ結果,何らの結論を得るに至らず, 遂に柯參謀長の出席を求めて討論した結果,次の如き解决 方策を决定した。 一, [、]軍隊は本三日午後六時までに兵營に撤退して集 結すること。 二, [ 、 ] 治 安 維 持 は 學 生 , [ 、 ] 青 年 に よ っ て 憲 兵 , [、]警察と共同にて治安服務隊を組織してこれに當 ること。 三, [、]交通も亦午後六時までに全部恢復する,[。] 民衆は交通從業員を保護すること。 四, [、]食糧問題は軍糧を搬出して供給すること。 五, [、]軍隊撤退後,若し尚ほ治安を亂す軍隊が發生し た時は柯參謀長が全責任を負って法に依って處罰する こと。 六, [、]軍隊撤退後,民衆に於てなほ毆打,[、]燒打 等の事件が發生した時は二十餘名の代表が全責任を負 33.

(59) 二二八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 1. って處置すること。 七, [ 、 ] 市 民 は 輕 擧 妄 動 を 慎 み デ マ に 迷 は さ な い こ と (南部の軍隊は絕對に北上しない) 軍隊の撤退に關しては柯參謀長が午後六時まてに實行 し同時に軍糧の放出供給を保證したが萬一實行出來ない時 は柯參謀長が自决する旨を言明し,[、]その决意の程を 示したので民衆は安心して二月廿七日以前の秩序に恢復さ れるやう切望されてゐる。. (《台灣新生報》1947.3.3,號外). 1947年3月4日 二〔•〕二八處委會改組首次會 決定積極維持治安 派員指責上司命令不行 【本報訊】改組後之首屆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 會於三日上午十時假中山堂擧[舉]行。各界代表均踴躍出 席,周延壽議長赴公署進行洽商不在,由潘副議長代理,首 先報告昨日接洽情形,略稱:一,[、]關於被捕人員釋放 問題,現在進行中,二,[、]長官已答應巡邏不予武裝, 但昨開會後再發生槍案二起,長官雖有誠懇,可見命令不能 徹底,本會議要設法,三,[、]關於肇 禍專賣局及警察大 34.

(60) 台灣新生報. 隊兇手調查一節,昨赴刑務所查視結果,發現除專賣局六人 外警隊兇手並未扣到,本會乃對該隊叩以理由,據說:本隊 兇手已予扣留,因未接法院命令[,]故還未交付,此時由 民衆[眾]報告稱:據[消]息自新竹方面卡車載士兵十幾 輛北進,務必及早設法,議長答稱:關於此件據悉已在湖口 方面阻止,使其返於新竹方面,民衆[眾]又說現在治安未 定,長官威令不行,聞現在進行處長會議,恐怕是遷延之 策,顯不可被當局欺騙,而且本會議之進行尚感不安,須由 本會組織自衛[衞]隊。此時學生代表向前謂願負其責, 關於此頃議長提議派員向長官訊問如何。全場鼓掌表示贊 同,立卽派遣民衆[眾]代表四人,[、]學生代表三人, [、]工會,[、]商會,[、]婦女會各一人,[、]青 年代表二人,及國代劉明朝,[、]參政員,[X]林忠, [、]省議員,[X]王添灯等謁長官。此時一部份委員表 示若不能到達目的者誓死不歸。繼而討論治安問題,由許德 輝代表表示願喚起全省有志數 十萬民衆[眾]組織自衞隊, 以負治安之責,惟有前車可鑑,不可如光復之督察隊先被其 利用,後被作為流氓處理,對此點望諸位協助。滿場鼓掌, 表示竭力支持。且有一部份民衆[眾]對諸代表表示感謝。 次關於本案,需要周知全世界及國府之動議卽刻成立,卽選 出林宗賢,[、]林詩黨,[、]呂柏雄,[、]駱水源, 3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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