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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委會闡明事件真相 向中外廣播處理大綱 除改革 政治外別無他求 建議案本日可正式提出

【 本 報 訊 】 臺 灣 省 二 , [ • ] 二 八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于

[於]六日下午二時召開會議,席上除報告組織大綱及推選 常務委員外,並由委員王添灯氏動議謂本省地處孤島,致此

次所發生之事件,中外人士未能透徹明瞭,諸多曲解,特擬 就二,[•]二八事件處理大綱,內容闡明發生之遠因與近 果 , 將 以 國 語 , [ 、 ] 客 語 , [ 、 ] 閩 語 , [ 、 ] 英 語 ,

[、]日語,向中外宣佈,俾能了解內容真相,全體一致贊 成,茲將原文誌之如下:

(一)二,〔‧〕二八事件的原因

這 次 本 省 發 生 的 二 , [ • ] 二 八 事 件 , 其 發 端 雖 然 是 由 於 專 賣 局 查 緝 私 烟 [ 煙 ] , 屢 次 搶 奪 烟 [ 煙 ] 販 之 商 品 財 產 , 已 不 □ 公 , 又 常 以 槍 桿 毆 打 烟 [ 煙 ] 販 , 且 於 二 ,

[•]二七夜,在臺北市查緝私烟[煙]時,開槍擊斃人命 而 激 起 公 憤 , 生 出 官 民 衝 突 的 事 態 。 這 事 件 於 二 , [ • ] 二八在臺北發生卽時波及全省,到處發生軍民之衝突和流血 的慘狀。現在除臺北市內暫時復歸和平狀態之外[,]其他 各地還在繼續武裝混戰的地方也不少。

這 樣 廣 泛 而 大 規 模 的 事 件 是 由 查 緝 私 烟 [ 煙 ] 槍 斃 人 命,這樣單純的原因所能發生的嗎?決[絕]不是!查緝私 烟[煙]槍斃人命不過是導火線而已。這次的事件完全是全 省人民 對於一年餘來之腐敗政治的不滿同時爆發的結果。

本省光復一年餘來的政治狀況是一面陳長官在公開講演 的時候說得如花似錦,說要怎樣為人民服務[,]要怎樣謀 民生的安定。[,]但是實際上,大小貪污[、]互相搶奪

接收之敵產者到處有之。[,]弄文舞法或倚靠武力以欺壓 人民者[,]比比皆是。人權不能得到保障,言論出版失去 自由,財政破產,物價繼續騰貴,廠鑛[礦]倒閉[,]農 村日益衰微,失業者成群,無法營生者不可勝算[,]全省 人民不堪其苦,敢怒而不敢言,因此次專賣局貪污官吏之暴 行,全省民之不滿遂同時爆發。

由此可知此次事件根本是由腐敗政治之結果而來。已非 祇因專賣局官吏之不法行為所致,亦非由於省界觀念而發生 的事件。故對此次事件,整個臺灣政府應負全部責任。

(二)二,〔‧〕二八事件的經過

二,[•]二七夜專賣局官吏擊斃人民之時,卽激動市 民公憤,該局人員所乘卡車及所押收香烟[煙],立時被民 衆[眾]焚燬。翌二,[X]八日臺北市卽全體罷市[,]

十市民結隊至臺灣省專賣局請願懲兇,然該局四面皆佈置武 裝警察,不准民衆[眾]接近。其時民衆[眾]怒氣沖天,

卽返回專賣局臺北分局欲捕兇犯,但兇手已逃畢[避],群 情激發搗毀該局物件,並搬至路上焚燬,而民衆[眾]為欲 達到請願目的,轉向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欲向長官請願,

而該署亦以武裝之兵士及憲兵,如臨大敵戒備甚嚴,不許民 衆[眾]接近,因此於吵鬧之間公署樓上之士兵竟用機槍掃 射民衆[眾],由此民衆[眾]死傷數名,民衆[眾]益發

憤 激 , 情 勢 又 加 嚴 重 , 其 時 有 省 一 部 份 民 衆 [ 眾 ] 湧 到 城 內,將官僚資本所經營之大商店及與貪官污吏朋比為奸之外 省人所經營之店鋪搗毀,並將家具物品搬出路上焚燒,於焚 燒之時武裝警察及軍隊趕至開槍射殺民衆[眾]為數不少。

又翌三月一日在鐵路管理委員會前(卽北門町附近)蝟集之 民衆[眾]被軍隊機槍掃射以致死傷者達數十名,此消息一 經傳出全省各地民情頓時激變。現臺北市內雖經二,[•]

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居間接洽,略已平靜,但中南部各地民 衆[眾]則為避免政府武裝部隊之屠殺,正繼續努力冀求解 除軍隊武裝,犧牲相當慘重。

(三)二,〔‧〕二八事件應如何處理

這次事件已然是政治腐敗的結果,其處理若非政治上根 本加以改革,以後難保不再發生類似或更慘重之事件。故居 住本省之人民不論本省人或外省人應盡量提出處理意見,政 局[X]府當[局]人員應亦以公明正大之政治家態度,誠 心誠意與人民共謀解決,切勿為保持官僚威風,而陷入錯誤 觀念。

現在將漸已得 到的對於本事件的處理意見,綜合起來,

可分為目前的處理及根本的處理兩方面:

1,[、]對於目前的處理

一, [、]政府在各地之武裝部隊,應自動下令暫時解除武

裝,武器交由各地處理委員會及憲兵隊共同保管,以免 繼續發生流血衝突事件。

二, [、]政府武裝部隊武裝解除後[,]地方之治安由憲 兵與非武裝之警察及民衆[眾]組織共同負擔。

三, [、]各地若無政府武裝部隊威脅之時,絕對不應有武 裝械鬥行動,對貪官污吏[,]不論其為本省人或外省 人亦只應檢擧[舉]轉請處理委員會協同憲警拘拿,依 法嚴辦,不應加害而惹出是非。

四, [、]對於政治改革之意見可條擧[舉]要求條件向省 處理委員會提出,以候全盤解決。

五, [、]政府切勿再移動兵力或向中央請遣兵力,企圖以 武力解決事件,致發生更慘重之流血而受國際干涉。

六, [、]在政治問題未根本解決之前政府一切施策(不論 軍事,政治)須先與處理委員會接洽,以免人民懷疑政 府誠意,發生種種誤會。

七, [、]對於此次事件不應向民間追究責任者,將來亦不 得假藉任何口實拘捕此次事件之關係者。對於因此次事 件而死傷之人民應從優撫卹。

2,[、]根本處理 甲,[、]軍事方面:

一,[、]缺乏教育和訓練之軍隊絕對不可使駐臺灣。

二,[、]中央可派員在臺徵兵守衛[衞]。

三, [、]在內陸之內戰未終息以前,除以守衛[衞]臺灣 為目的之外,絕對反對在臺灣徵兵,以免臺灣陷入內戰 漩渦。

乙,[、]政治方面:

一, [、]制定省自治法為本省政治最高規範,以便實現國 父建國大綱之理想。

二, [、]縣、市長於本年六月以前實施民選,縣市參議會 同時改選。

三, [、]省各處長人選應經省參議會(改選後為省議會)

之同意,省參議會應於本年六月以前改選,目前其人選 由省處理委員會審議。

四, [、]省各處長三分之二以上須由在本省居住十年以上 者擔任之(最好秘書長、民政、財政、工礦、農林、教 育、警務等處長應該如是)。

五, [、]警務處長及各縣市警察局長應由本省人擔任,省 警察大隊及鐵道工鑛等警察卽刻廢止。

六, [、]法制委員會須半數以上由本省人充任,主任委員 由委員互選。

七, [、]除警察機關之外不得逮捕人犯。

八, [、]憲兵除軍隊之犯人外不得逮捕人犯。

九, [、]禁止帶有政治性之逮捕拘禁。

十, [、]非武裝之集合結社絕對自由。

十一, [、]言論出版罷工絕對自由,廢止新聞紙發行申請 登記制度。

十二,[、]卽刻廢止人民團體組織條例。

十三,[、]廢止民意機關候選人檢覈辦法。

十四,[、]改正各級民意機關選擧[舉]辦法。

十五, [、]實行所得統一累進稅[,]除奢侈品稅[、]

相續稅外不得徵收任何雜稅。 

十六, [、]一切公營事業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擔任。

十七, [、]設置民選之公營事業監察委員會,日產處理應 委任省政府全權處理,各接收工廠應置經營委員會,

委員須過半數由本省人充任之。

十八, [、]撤消[銷]專賣局,生活必需品實施配給制 度。

十九,[、]撤消[銷]貿易局。

二十,[、]撤消[銷]宣傳委員會。

二十一, [、]各地方法院院長[、]各地方法院首席檢察 官全都以本省人充任。

二十二, [、]各法院推事檢察官以下司法人員各半數以上 省民充任。

其他改革事項候於三月十日集中全省民意之後交由改組 後之政府辦理。

【 本 報 訊 】 又 昨 ( 七 ) 日 下 午 三 時 半 , 處 委 會 全 體 會 議,由臨時主席潘渠源宣佈開會後,除原案共廿一條一致通 過以外,並追加通過,

一、 本省陸海空軍,應儘量採用本省人。

二、 警備司令部應撤消,以免軍權濫用。

三、 限至三月底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應改為省政府制度,但未 得中央核准前暫由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之政務局負責 改組,用普選公正賢達人士充任之。

四、 處理會之政務應于[於]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其產生 方法,由各鄉鎮區代表選擧[舉]該區候選人一名,然 後再由該縣市轄參議會選擧[舉]之,其名額如下:臺 北 市 二 名 , [ 、 ] 臺 北 縣 三 名 , [ 、 ] 基 隆 市 一 名 ,

[、]新竹市一名,[、]新竹縣三名,[、]臺中市 一名,[、]臺中縣四名,[、]彰化市一名,[、]

嘉義市一名,[、]臺南市一名,[、]臺南縣四名,

[、]高雄市一名,[、]高雄縣三名,[、]屏東市 一名,[、]澎湖縣一名,[、]花蓮縣一名,[、]

臺東縣一名,計三十名。

五、 勞動營及其他不必要之機構,廢止或合併,應由處理會 政務局檢討決定之。

六、日產處理事宜,應請准中央劃歸省政務局自行清理。

七、高山同胞之政治經濟地位及應享之利益,應切實保障。

八、本年六月一日起,實施勞動保護法。

九、 本省人之戰犯及漢奸嫌疑被拘禁者,要求無條件卽時釋 放。

十、 送與中央食糖十五萬噸,要求中央,依時估價,撥歸臺 灣省。

最後決議推選該會常務委員,向陳長官面交處理大綱,

散會,常務委員卽於六時至公署面謁陳長官,終因文件手續 不備,決定今(八)日正式提出。

(《台灣新生報》1947.3.8:2,頭條,四欄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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