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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楊院長 對全臺民 衆〔眾〕廣播

【中央社訊】高院楊院長鵬,頃發表為臺北事件告全省 民 衆 [ 眾 ] 曁 司 法 人 員 廣 播 詞 。 全 文 如 下 : 全 省 同 胞 曁 本 省 司 法 界 的 同 仁 們 : 自 從 臺 北 事 件 發 生 以 來 , 有 所 謂 「 二

[ • ] 二 八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 , 曾 提 出 種 種 改 革 政 治 的 要 求,但就司法言,在我國現行法上自有牠[它]超然獨立的 性質與立場,縱令對於司法方面有意見提出,也應當是合法 合理的,不料該會於八日的上午,曾派人來院向本人與王首 席提出要求。凡是本省各地方法院院長首席檢察官要全部任 用本省人,推事,[、]檢察官,以及全部司法人員,要半 數以上任用本省人,我當時曾以誠懇的態度,告訴他們,所 有司法人員都是中央任命的,非本省籍的地院首長及其他司 法人員,如果沒有法定原因,是不能免他們的職,假使事實 上他們目下不能執行職務,那我可以職權派員暫行代理,但 整個 人事問題,仍要取決於中央。這個意思,或者他們當時 尚 不 能 十 分 了 解 , 我 假 此 時 機 來 詳 細 說 明 司 法 的 性 質 與 立

場,並且說明我在光復之後,任高等法院院長以來,任用人 事的方針,希望全省同胞,都能明瞭。

司法權在國民政府之下,與行政,立法,考試,監察,

並與五種治權,獨立行使其職權,臺灣高等法院在行政系統 上言,是直屬於司法院行政部,負責指揮監督全省司法事務 之 責 , 故 為 一 中 央 機 關 [ , ] 一 切 的 組 織 , [ 、 ] 行 政 ,

[ 、 ] 人 事 , 均 受 命 於 中 央 , 依 法 辦 理 。 尤 其 所 謂 「 二 ,

[•]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所提出的人事問題,是應取 決於中央,並且司法官的任用,與普通行政人員的任用,亦 有不同,因為司法官直接受理當地人民的訴訟故對司法官有 特別訂定司法官任用迴避辦法,以杜流弊,該辦法中第一條 第二條明白規定,各省區高等以下法院院長,首席檢察官,

不得以本省本區人充任,及各省區各級法院推事,檢察官應 迴避該法院管轄區域,並奉司法行政部令層轉 主席手諭,

司法人員務以迴避本省,低級人員應迴避本縣,本人在光復 之 初 , 卽 來 臺 掌 理 本 省 司 法 事 務 , 因 念 及 本 省 原 為 我 國 領 土,日本統治期間,本省同胞在其他省分中較少服務機會,

所以沒有嚴格施行上述的限制辦法,而儘量採用本省原前日 本統治時代,司法界服務的同胞,使得他們有服務的機會,

並可以逐漸學習明瞭我國的司法,使得他們將來亦可到內地 司法界服務,因為臺灣在暫時是情形特殊,且是決不會永久

的特殊下去,若一旦特殊的情形消失,在司法官方面的任用 就要嚴格受迴避辦法的限制了,這是我自來臺灣以後,對人 事方面一貫的中心方針。所以卽使是負責一院司法行政的地 方 法 院 院 長 原 應 以 熟 嫻 我 國 法 令 , 且 年 資 較 深 的 人 員 充 任 的,亦並非全是外省籍的人員,這些都是事實,決[絕]非 空言。其次有誤解本院曁所屬各級地院同仁中有外省人與本 省人的區別,在這次事件中本院與臺北地院的本省同仁,曾 聯名的要求改善,並且要求斥除本省人態度傲慢的外省人,

我 是 非 常 的 感 慨 , 我 深 深 的 檢 討 , 我 在 司 法 界 服 務 已 二 十 年,我當高等法院院長亦已十幾年了,在高等法院院長任用 法上,必須迴避本籍,故我在國內前任的省份,都不是我的 本省,我對我所任用的人,可說從來沒有過同省人與異省人 的歧視,卽在國內其他省份任內亦從未曾聽到過為本省人與 外省人的分界,到臺灣省以來,就聽到了這種說法,我是大 惑不解。据[據]我想來,這是狹隘的地域觀念所形成的,

就本省全部司法人員二千餘 人言,本省人實佔百份[分]之 九 十 強 , 怎 會 有 這 樣 誤 解 咧 , 一 個 國 家 , 一 個 民 族 , 假 使 大 家 都 存 了 狹 隘 的 地 域 觀 念 , 形 成 分 裂 排 斥 的 局 面 , 那 末

[麼]那個國家,那個民族,只有陷於衰落滅亡之途而已。

臺灣旣已回歸祖國,其土地是大中華民族的一份子,我們等 於一家的弟兄,其他省份[分]的人到本省來,本省的人到

其他的省份[分]去,等於仍是同處在一個家庭裡,怎能有 外省人本省人的區別呢,由於這一次不幸事件,我們尤應深 切 覺 悟 , 我 希 望 非 本 省 籍 的 人 員 , 深 切 檢 討 自 身 的 行 為 和 態 度 , 對 於 本 省 同 胞 的 指 責 , 應 當 真 正 做 到 有 則 改 之 , 無 則 加 勉 的 程 度 。 本 省 的 同 仁 , 尤 應 該 放 遠 眼 光 , 開 朗 胸 境

[襟],不再存本省外省的成見,互相精誠合作,共策臺灣 司法的完美。至於全省同胞們:對於本省司法如有合法合理 的意見,希望能提出參議會或縣市參議會,轉來本院或各地 方法院,或逕用書面寄至本院,在法令範圍可能之限度內,

本人儘量的採納。

現各地消息阻絕,據報尚有各地方法院首長,曁外省司 法人員,及其他公教人員曁其家屬,凡非本省籍者,行動不 能自由,這是違法越軌的擧動,希望你們大家趕快恢復他們 的自由。

(《台灣新生報》1947.3.14:1,二欄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