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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延平路事件感言

前天晚上,本市延平路發生因查緝私烟[煙]而槍殺人 命的不幸事件,群情激動,人心惶惶。我們除對死者表示無 限的同情外,對於這次不幸事件的發生和擴大,有如下之感 想。

第一,查緝私烟[煙],本來是專賣局的職責,但查緝

工作應該從根本致力,卽在各港口嚴厲查緝收買,嚴杜絕香 烟[煙]的進口。其次亦當查緝大規模批售私烟[煙]的商 人。如果沒有走私的香烟[煙]進口,沒有人暗中批售,根 本不會有私烟[煙]攤販的存在。誰不想從事正當的職業!

誰願來做這種偷偷摸摸的生意?私烟[煙]攤販也無非是為 生活所迫,無業可就,不得已出此下策,輾轉街頭,販賣私 烟[煙],博[搏]取蠅頭微利,藉以維持個人乃至全家的 生活,值得社會的同情。專賣局對於大規模的香烟[煙]走 私與批售,無力查緝,獨獨對於取締街頭攤販,沒收他們的 香 烟 [ 煙 ] , 雷 厲 風 行 , 不 稍 寬 假 , 以 致 發 生 這 次 不 幸 事 件,不能不說是舍[捨]本逐末,對於私烟[煙]攤販,旣 不免失之太苛,而私烟仍源源而來,恐怕也永遠不能禁絕。

第二,台灣的環境,是和平的環境。陳長官的作風,也是 民主的作風。他屢次告誡部下,並且正式下令,警察出勤,

不得帶槍,以免有意無意,滋生事端,反覆叮嚀,不知說得 多少次。警察出勤尚且不能 帶槍,則專賣局的查緝人員,更 無帶槍的必要。可是言者諄諄,聽者藐々[藐],警察和專 賣局的查緝人員,不但隨便帶槍,而且隨便開槍。這次延平 路不幸事件的發生,顯然是他們違反陳長官平日不准帶槍的 指示的後果。不管當時傷害人命的真相如何,單就違反上峯 命令隨便帶槍出來一點說,已經毫無寬恕原諒的餘地。

第三,對於這次不幸事件的處理,我們認為除死者應該 優加撫卹,肇禍之人應該依法嚴辦外,專賣警察兩機關的主 管當局對於部下管制無方,公然違反陳長官的指示,放任部 下帶槍外出,以致傷害人命,亦自有其責任。希望政府當局 秉公懲辦,以平公憤,對於群衆[眾]的激動,尤須慎重處 理 , 以 安 定 社 會 人 心 , 維 持 公 共 秩 序 。 以 陳 長 官 的 公 正 賢 明,相信一定能妥善處理使本省同胞滿意的。

第四,現在我們要求民主,準備實行憲政,民主憲政離 不了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就是政府與人民大家都守法。政府 要人民守法,政府本身就要先守法。警察和專賣局的職員隨 便帶槍,隨便用槍,以致傷害人命,這就是他們不守法。不 守法的人是害群之馬,應該嚴辦。人民現在要求政府的,就 是依法把他們嚴辦,換句話說,就是要政府守法。但反過來 說,人民要政府守法,人民本身也要能守法,不能失其自己 的立場。延平路的不幸事件,雖然激動大家的義憤,但我們 旣要求政府依法辦理,卽須讓政府去依法辦理, 看政府是不 是依法辦理。所以大家儘管感情激越,但同時必須保持理智 的冷靜,避免有出軌的行動,延平路的血跡還沒有乾,這種 極其不幸的事件,絕對不能重演。我們痛心疾首於部分公務 人員的不守法,我們大聲疾呼要求政府守法,我們本身就必 須以正當的方法,表達大家共同的意見和願望,而不能亦不

必離開法律的立場,訴諸直接的行動。這點我想本省同胞一 定能夠了解和賛[贊]同的。

(《台灣新生報》1947.3.1:2,三欄題)

查緝私烟〔煙〕槍傷人命案 當局已有妥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