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配合教育部的政策與指導,依據地方特色及中輟生需 求,督導所屬學校落實執行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預防、通報及
追蹤輔導復學,掌握所屬國中小學中輟學生現況,規劃並推動「中 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各項工作。
1. 中輟資源中心學校:統籌中輟防治工作,就地區特質,強化 與其他中心學校之橫向聯繫。
2. 組織運作及資源運用:召開跨局處協調會議及共同決定中輟 年度計畫;加強地方首長權責及單位分工;訂定地方政府中 輟學生通報、追蹤、復學相關作業流程、復學中介教育措施 之學生評估、轉介、就讀、回歸及成績評量轉換之要點,提 供所屬中小學依循指標;督導並檢討中輟輔導役男之服務與 訓練;建立縣(市)內中輟生復學輔導工作評估指標;針對獨 立式中途學校定期召開會議督導執行成效、並提供必要協 助;彙整統計並研究分析所轄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輟學 原因,並研擬解決方案;辦理輔導中輟學生預防、追蹤、輔 導、復學及就讀工作評鑑,並督導所屬改進。
3. 中輟預防:建立中輟高關懷群學生指標,並進行評估,據以 規劃個別處遇計畫;辦理高關懷輔導課程、進行中輟高關懷 群學生認輔、個別諮商與課業輔導等;進行中輟高關懷群學 生認輔、個別諮商與課業輔導等;規劃彈性課程及提供符合 青少年身心發展場所;結合大專校院社團或民間團體提供符
合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活動;加強辦理社經及文化較不利學生 之輔導、預防中輟及強化復學輔導等措施。
4. 中輟通報協尋:落實執行「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 學輔導辦法」;明訂中輟學生通報、協尋、復學就讀流程,並 加強與警政、社政單位聯繫、合作,跨縣市中輟學生之處理 模式。中輟生基本資料詳細建檔,並分析所屬學生成因及特 性,據以形成輔導策略;督導學校落實「全國國民中小學中 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資料庫建置,並持續辦理通報系統上 線研習;強化並活絡中輟學生協尋及輔導復學資源(支援)
網絡;策動學校教師積極參與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
5. 中輟復學輔導:協調社政、社輔單位或結合民間團體、退休 教師追蹤輔導長期(或多次)輟學學生;學生尋回後提供相 關輔導措施與計畫;進行個別學習困難鑑定、補救教學及彈 性課程,正向接納環境;進行家訪,提供社會救助及家庭支 持體系;分析受輔學生輔導後之學習、行為表現成效,再輟 率、復學率、畢業率等。
6. 中介教育措施:評估中輟生復學人數及特性,分區規劃籌設 多元型態中介教育措施(各類型中途班)及中輟生復學措施,
並發展中輟復學生適性多元教育課程及輔導工作內涵,指導
所屬中小學協助中輟生復學,預防其再輟;建立機構設置需 求評估,容納量控管、訪視輔導等工作;合格教師聘用率、
流動性及師生比,及專業輔導人力投入;空間及硬體符合學 生需求,並能彈性運用;提供多元適性課程及評量;進行個 別學習困難鑑定、補救教學及彈性課程,及正向接納環境;
進行學習輔導(個別補救、課後輔導),規劃適性課程等,建 置同儕、師生支持環境;進行家訪,提供社會救助及家庭支 持體系,提供就讀環境;配合或辦理有關中途學校籌設及教 育事宜;辦理合作式中途班及資源式中途班訪視。
7. 辦理績優學校表揚與觀摩。
8. 其他自行規劃特色項目。